岳麓書院秦簡0552號与秦代傅籍之年
作者:曹旅宁  發布時間:2009-04-22 00:00:00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

(首發)

  岳麓書院秦簡0552號記云:“爽初書年十三,盡廿六年年廿三岁。”
陳偉先生已做了很好的解釋,指出:爽十三岁“初書年”就當在十六年。《史記·秦始皇本紀》記十六年之事曰:“初令男子書年。”簡文正好與之吻合。雲夢睡虎地秦簡《編年記》記今上、即秦始皇十六年之事云:“自占年。”整理者在注釋中已經指出這是秦始皇十六年“初令男子書年”的反映。相形之下,岳麓書院這条簡文的價值在于:第一,簡文“初書年”與《秦始皇本紀》所載在表述上更相一致。第二,爽十三歲即已書年,可見當時初書年的命令是針對所有男性,包括未成年人在內。
  筆者在這裏所要強調的是另一個問題,即秦始皇十三年以前是以身高,還是以年齡傅籍的問題。睡虎地秦簡中,隸臣妾按身高傅籍,男高“六尺五寸”,女高“六尺二寸”;又以身高為標準確定未成年人犯法是否負法律責任,大概以六尺為標準。至於當時為何要以身高為標準傅籍,可能的推測是由於年齡出生登記不完備,就是在當今,城市固然可按出生證確定出生年齡,偏遠農村就有困難。至於身高與年齡估算的關係。據《周禮·鄉大夫》唐賈公彦疏:周秦間,“六尺,謂十五”。身高六尺五寸,應為十七、十八歲。因此,雲夢睡虎地秦簡《編年記》記秦始皇元年之事云:“喜傅。”整理者結合秦昭王四十五年“十二月甲午雞鳴時,喜產”的記載指出:“傅,傅籍,男子成年時的登記手續,《漢書·高帝紀》注:‘傅,著也。言著名籍,給公家徭役也。’據簡文,本年喜十七周歲。漢制傅籍在二十或二十三歲。”據岳麓書院秦簡0552號可知,秦始皇十六年以前,男子皆未書年,傅籍當以身高而非年齡為標準。現在通說所確定秦始皇元年喜傅籍年齡是居其標注在《編年紀》上的出生之年推算出來的,並不能證明這就是秦政府傅籍的年齡標準。更非陳偉先生所說:“秦在秦政權在先前對國內男子年齡已有足夠的掌握。‘初書年’一令的出臺,想必是爲了使這一掌握更加準確。”這裏還要提醒讀者的是,《編年記》也絕非通說所謂喜本人私家編撰,而是其所有的一種歷史讀物,其私家事務皆屬標注、以備遺忘之用。筆者別有撰述,此不贅。至於里耶秦簡16:9正面記云:“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庚子啓陵鄉應敢言之:都鄉守嘉言渚里囗……劾等十七戶徙都鄉,皆不移年籍。令曰移言。·今問之,劾等徙囗書告都鄉曰,啓陵鄉未有牒毋以智(知)劾等初產至今年數囗囗囗囗。謁令都鄉具問劾等年數。敢言之。”陳偉先生解釋,劾等沒有出生和遷徙時年歲的記録,可能是新入秦地區的居民。我們則認為,這也反映了即使實行以年齡傅籍的規定以後,實際執行起來可能還有相當難度。
  高恒先生在《考古》1980年第6期發表《秦律中的徭、戍問題》就已提出秦在相當長的時期裏,實行以身高確定傅籍年齡,但是“實行以身高確定傅籍年齡可以征伐到更多的勞力,但不是合用的勞力。這應是以後實行以年齡傅籍、或主要是根據年齡傅籍的辦法的原因。”張家山《二年律令·傅律》的出土也說明了這一點。高恒先生的主張受到當時不少學者的批評,但他始終堅持自己看法是正確的。筆者在2008年10月于重慶召開的法律史年會上向高恒先生請益,高恒先生仍堅持所謂喜傅籍之年是據《編年記》推算出來,而非制度規定。無奈地不愛寶,岳麓書院秦簡0552號證明高恒先生三十年前提出的見解是正確的。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0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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