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書院藏秦簡“馮將軍毋擇”補考
作者:曹旅寧  發布時間:2009-04-28 00:00:00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

(首發)

  在岳麓書院藏秦簡《奏讞書》中,有一件案例涉及“馮將軍毋擇”。目前披露的資料中,有以下文句:
  廿二年八月癸卯朔辛亥,胡陽丞唐敢讞之,四月乙丑,丞1647+1649
  矰曰:君子子癸詣私2168
  書矰所,自謂馮將軍毋擇子,與舍人來田南陽。毋擇0473
  鞠之,學撟自以為五大夫將軍馮毋擇子,以名為偽私書詣矰,以欲1044
  盜去邦,亡未得,得審囗,敢讞之。●史議:耐學隸臣,或今贖耐。1650

陳偉先生指出:0473號簡中的“馮將軍毋擇”,在1044號簡中又稱作“五大夫將軍馮毋擇”,此人於史可考。岳麓書院秦簡中的馮毋擇應該就是瑯邪刻石中的同名之人。他在秦始皇二十二年爵為五大夫,二十八年進為倫侯,是很容易理解的。《漢書·馮奉世傳》記云:“及秦滅六國,而馮亭之後馮毋擇、馮去疾、馮劫皆為秦將相焉。”這都是正确的。需要補充的是据此可知,奏讞制度秦已有之,漢承秦制而已,這些材料當是供小吏學習法律之用。案例中“學”假冒将军馮毋擇子,由舍人陪伴,來南陽打獵云云,並以此名義為偽私書詣矰,“癸”即以此文書為憑,逃亡出境,追捕未得。我們注意到,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告人曰邦亡,未出徼而闌亡,告不審,論何也,為論黥城旦不審。”意思是邦亡應處以黥城旦的刑罰。如果矰被捕獲,將處此刑罰。至於“學”的罪名,《法律答問》:“發偽書,弗知,貲二甲。”其下有“今咸陽發偽傳”云云,這裏的偽傳可能即指偽私書。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賊律》:“為偽書者,黥為城旦舂。(一三)”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有三則蜀守讞皆涉及偽書罪。為何“耐學隸臣,或今贖耐”,可能的解釋是“學”對“癸”的真實目的並不知曉,因此處罰從輕。但“學”最終被處何刑罰?材料中未有明言。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0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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