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秦簡所見秦令雜考
作者:曹旅寧  發布時間:2009-05-02 00:00:00

(華南師大法學院)

(首發)

  陳松長先生《文物》2009年第3期《岳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所舉岳麓書院秦簡中秦
  令名有二十餘種。從書寫格式來說可分為四種格。
  第一種是單獨抄寫令名,其簡端有墨釘,令名後面還有干支編序。內史二千石官共令由第甲直至第庚。
  第二種是在抄寫完一條令文後,然後再用干支和數字一起編號。當時秦令的數量之多是很驚人的。
  第三種是在摘抄令文條款之後,沒有注明令名,而僅記編號(筆者按,由此可推想官吏對律令的熟練程度)。
  第四種是在抄寫完令文後,僅錄“廷”、“廷卒”和干支或數字編號。這裏的“廷”、“廷卒”當都是廷卒令的省稱。
  我們根據這些第一次見到的秦令材料,對秦令有了讓人耳目一新的認識。這些是日本首創律令法系界說的學者如中田薰等先生無法想像的。
第一,《史記》、《漢書》所載令令甲、令乙,其下再按數字分條的編集傳統始于秦且相當發達。這為研究律令法系的產生提供了第一手寶貴資料。顯示了從封建領主制到中央集權體制轉變時期法律制度所起的變化;我們推測,戰國時期實行中央集權制度的國家大都以這一套類似的制度治理國家,可惜除魏律外,其他國家文獻不足征。。
第二,秦令大體按行政職官結集分類,便於官員掌握使用。後世令集編篡與之有一脈相承之處。我們注意到睡虎地秦簡《內史雜》:“縣各告都官在其縣者,寫其官用之律”;《尉雜》:“□其官之吏□□□□□□□□□□□法律程籍,毋敢行,行者有罪。”
第三,為律令性質的區別提供了例證,特別是令與令之間的權屬分工提供了例證。具體來說,按行政職權部門分類,實際上也是按行政內容來分類。辛德勇先生在曾我部靜雄《日中律令論》書後一文指出:“從行政體制運作過程中官吏具體操作律令的角度來看,在令與律之間,必定要有非常明確的的界限劃分,不然會產生諸多混亂,違背律令制度的根本宗旨。”
第四,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內史官共令、內史倉曹令、內史戶曹令、內史旁金布令的出現,為秦內史的性質研究提供了新材料。長期以來,內史是秦郡抑非是存在爭議。
第五,尉郡卒令、郡卒令、廷卒令、卒令的出現,為研究秦郡縣等地方武力的管理調度提供了史料。其中的尉當指郡尉,掌地方武力;廷可能指縣廷,其掌握治安武力;其間的細密區分,要待材料進一步公佈方可明瞭。
第六,辭式令有可能是規定官文書行文格式的令集。
第七,稗官令的令條可為我們準確理解秦漢簡牘中“稗官”的準確含義提供理據。
第八,捕盜賊令可與睡虎地秦簡捕盜律、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捕律》、《玉門花海晉律注·捕律》對讀。
第九,遷吏令甲廿八。如果功令管理官吏的升遷考績的話,此遷吏令可以與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中關於官吏處遷刑的條文以及張家山336號漢墓《遷律》對讀。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0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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