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秦簡中的一條關市律
作者:曹旅寧  發布時間:2009-05-16 00:00:00

(華南師大法學院)

(首發)

  岳麓秦簡1265·關市律曰:“縣官有賣買也,必令令史監,不從令者,貲一甲。”
  我們注意到,睡虎地秦簡《封診式·告臣》:某里士伍甲以隸臣丙驕悍,謁買公,斬以為城旦,受賈錢。官府“令令史診丙,不病。令少內某、佐某以市正賈丙丞某前,丙中人,賈若干錢。”這正是所謂“縣官有賣買”即政府買賣活動;因此官府除先命令史某檢驗丙,沒有病,才命令管理縣錢財的少內某、佐某按市場價格在縣丞某面前將丙買下,丙系常人,身價若干錢。這里監督交易過程的縣丞某便是指“縣官有賣買也,必令令史監”這種情景,否則就要“貲一甲”。
  睡虎地秦簡有《關市》一條:“為作物及官府市,受錢必輒入其錢缿中,令市者見其入,不從令者貲一甲。”這是一條監督官營商業、手工業收銀過程的法律條文。整理小組指出:關市,官名,管理關和市的稅收事務等。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有《囗市律》二條律文:“市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臧(贓)為盜,沒入其所販賣及賈錢縣官,奪之列。列長、伍人弗告,罰金各一斤。嗇夫、吏主者弗得,罰金各二兩”;“販繒布幅不盈二尺二寸者,沒入之。能捕告者,以畀之。”律文中前者規定了對不交納商稅者的罰則,與睡虎地秦簡《金布律》對照,漢初對商人的編制管理與秦略同;後者則嚴格規定繒布的尺寸,對不符合標準的繒布一律沒有,並獎勵告發,發漢武帝時告緡之先聲,但對其他絲織品則不適用此法律,那麼,是否因繒布尚具有流通尺度的功用呢?關於律名《囗市律》,李學勤先生認為,律名近似的有睡虎地秦簡《關市律》和漢律的《市律》,但實際未必相同。彭浩先生認為,此簡殘斷,上端標記律名的墨塊失去,現依例補。第一字痕跡模糊,另兩字是“市律”,據睡虎地秦簡九七號簡(關市),推斷第一字很可能是“關”字,律名應是《關市律》。現在又增添了岳麓秦簡《關市律》的佐證,理據更為堅實。如此一來,我們對秦末漢初的商業管制、以及當時商業的發達與否便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0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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