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祠先農”簡再探
作者:史志龍  發布時間:2009-06-13 00:00:00

(武漢大學歷史學院)

(中國簡帛學國際論壇2009提交論文首發)

  摘要:秦“祠先農”簡表明,早在秦代“先嗇”已被稱為“先農”,以秦蕙田為代表的清儒認為漢以後才有“先農”之稱的觀點是錯誤的。秦末臘祭的時間是夏历十二月而非十月;“臘祭”不是以祭祀祖先為主而是以農業神為主;“三腏”指的是“牛胙”而不是“多次的祭祀”;漢代的“先農”與“稷”其實不是一回事。
  關鍵字:先農;臘祭;腏;社稷
   
  2001年,由湖北省荊州市周梁玉橋遺址博物館整理的《關沮秦漢墓簡牘》一書,正式出版,書中公佈了一組“祠先農”簡,整理者已就簡文內容作了釋讀,並附有照片。[1]隨後,里耶秦簡的整理者又公佈了一組“祠先農”簡,並提出了很好的看法。[2]王貴元、彭浩先生在此基礎上,對相關問題作了進一步的探討。[3]本文僅就其中幾個問題略作商榷與補充。為討論方便,迻錄周家台“祠先農”簡文如下:
  先農:以臘日,令女子之市買牛胙、市酒。過街即行(拜),言曰:“人皆祠泰父,我獨祠(简347)先農。”到囷下,為一席,東郷(向),三腏,以酒沃,祝曰:“某以壺露、牛胙,為先農除(简348)舍。先農笱(苟)令某禾多一邑,先農(恒)先泰父食。”到明出種,即囗邑最富者,(简349)與皆出種。即已,禹步三,出種所,曰:“臣非異也,農夫事也。”即名富者名,曰:“某不能(简350)腸(傷)其富,農夫使其徒來代之。”即取腏以歸,到囷下,先侍(持)豚,即言囷下曰:“某為(简351)農夫畜,農夫苟如囗囗,歲歸其禱。”即斬豚耳,與腏以並塗囷廥下。恒(简352)以臘日塞禱如故。(简353)[4]

一、臘祭時間及內涵

  “臘日”,整理者引用《說文》釋為“臘,冬至後三戌,臘祭百神”,沒有明確指出具體的月份。王貴元先生引用《禮記·月令》認為“臘日”在夏制“孟冬”。那麼秦時“臘日”是不是在“孟冬”呢?《說文·肉部》:“臘,冬至後三戌,臘祭百神。”段玉裁注曰:
  “三戌”下,《玉篇》有“為”字,非也。臘本祭名,因呼臘月、臘日耳。《月令》“臘先祖五祀”,《左傳》“虞不臘矣”,皆在夏正十月,臘即蠟也。《風俗通》云:“禮傳,夏曰嘉平,殷曰清祀,周曰大蠟。”皇侃曰:“夏、殷蠟在己之歲終。”皇說是也。《秦本紀》“惠王十二年初臘”,記秦始行周正亥月大蠟之禮也。始皇三十一年十二月更名臘曰嘉平,十二月者丑月也。始皇始建亥,而不敢謂亥月為春正月,但謂之十月朔而已。《項羽紀》書“漢之二年冬,繼之以春,繼之以四月”可證也。更名臘為嘉平者,改臘在丑月,用夏制,因用夏名也。臘在丑月,因謂丑月為臘月,《陳勝傳》書“臘月”是也。漢仍秦制,亦在丑月,而用戌日,則漢所獨也。《風俗通》曰:“臘者,接也。新故交接,大祭用以報功也。”[5]
  這就是說,“臘”是一種祭祀名稱,“臘先祖五祀”與“虞不臘矣”這兩種祭祀都是在夏正十月舉行的,“臘”就是“蠟”。夏、殷的蠟祭都是在各自的歲末舉行。惠王十五年,秦國始行周正十二月大蠟之禮。始皇三十一年十二月改“臘”為“嘉平”,十二月就是夏制的丑月,也就是《月令》上所說的“季冬”之月。臘在季冬之月舉行,因謂之“臘月”。漢沿襲秦的制度,臘祭也在夏制十二月舉行,只不過用“戌日”祭祀,是漢所特有的。
  秦末與漢初施行的是同一曆法,《史記·曆書》云“是時天下初定,方綱紀大基,高后女主,皆未遑,故襲秦正朔服色”,《漢書·律曆志》云“漢興,方綱紀大基,庶事草創,襲秦正朔”,《晉書·律曆志》亦云“漢氏初興,多所未暇,百有餘載,襲秦正朔”,“漢興,襲秦正朔”都說明漢承襲秦的曆法,段氏的觀點是可信的。《漢書·酷吏傳》云:
  初,延年母從東海來,欲從延年臘。師古曰:“建丑之月為臘祭,因會飲,若今之蠟節也。”[6]
  《通典》卷四十四云:
  漢因復曰臘。季冬之月,星回歲終,陰陽以交,勞農大享臘。[7]
  漢同秦一樣,採用夏制,季冬之月也就是夏制十二月建丑之月。從居延新簡看,臘祭也是在歲末十二月舉行的:
  不侵隧長石野   臘錢八十 十二月壬戌,妻君甯取(F22.206)
  吞北隧長呂成   臘錢八十 十二月壬戌,母與取(F22.207)
  第十一隧長陳當 臘錢八十 十二月乙丑,妻君間取(F22.208)
  第卅二隧長徐況 臘錢八十 十二月壬戌,妻君真取(F22.209)
  俱南隧長左隆   臘錢八十 十二月己巳(F22.210)
  止北隧長竇永   臘錢八十 十二月辛酉,妻君佳取(F22.211)
  第九隧長單宮   臘錢     十二月辛酉,母君程取 (F22.212)
  第四隧長王長   臘錢八十 十二月己巳,自取(F22.213)
  臘錢八十     十二月庚午君賦(F22.214)
  臘錢八十     十二月壬戌,妻君曼取(F22.215)
  臘錢八十     十二月辛酉 (F22.216)[8]

  這就是說,居延郡的各隧隧長,其家屬在臘月,都可以領取一定的臘錢。另外候長、隧長和吏卒還根據級別的不同,領取數量不同的臘肉,時間也是在夏制十二月:
  具移部吏卒所受臘肉,斤兩人(F22.202)
  囗囗囗見吏施刑臘用肉致斤(F22.203)
  臨木候長尚官武  十二月臘肉直石二斗  十二月己未,女取 (F22.204)[9]

  根據發掘報告,周家台秦墓主人下葬年代的上限,據推定為秦二世元年“十二月戊戌嘉平”即十二月二十五日,這也是簡牘紀年的最晚時間。[10]從這也可以看出,官方簡文所記十二月為“嘉平”,而民間仍沿用“臘”這一舊稱。竹簡所載與《通典》所記“秦初,因曰臘,後複曰嘉平”是一致的。[11]
  秦末舉行臘祭“祠先農”的時間,與《月令》所載不合,不是夏制“孟冬”十月,而是“季冬”十二月。
  王貴元先生認為“古代臘祭,確是以祭祀祖先為主”的觀點,是有問題的。臘祭的內涵是一個存在爭議的問題,大致有兩种觀點:一類認為臘與蠟各為一祭,毫無干係;另一類則認為二者合為一祭,乃一祭之異名。如《禮記·月令》云:
  天子乃祈來年于天宗,大割祠於公社及門閭,臘先祖五祀。鄭玄注:此《周禮》所謂蠟祭也。臘,謂以田獵所得禽祭也。……或言祈年,或言大割,或言臘,互文。孔疏:臘,獵也。謂獵取禽獸,以祭先祖五祀也。此等之祭,總謂之蠟。若細別言之,天宗、公社、門閭謂之蠟,其祭則皮弁素服,葛帶榛杖。其臘先祖五祀,謂之息民之祭,其服則黃衣黃冠。[12]
  鄭玄重在“合”,認為這就是《周禮》的蠟祭,臘、蠟互文,蠟和臘乃一祭之異名。孔氏重在“異”,分析了二者的區別,認為“天宗”、“公社”、“門閭”等的總祭,可以稱為蠟,讓民休息之祭則稱為臘,也就是說蠟、臘各為一祭。沈文倬先生認為,蠟與臘雖有區別,但是因為是同日先後舉行的,所以稱蠟即以包臘。[13]因而這兩種觀點可以用“散文則通,對文則異”來解釋。
  秦漢時期,歲終祭眾神俱名臘,兩者之間的區別趨向模糊,故《說文》云:“冬至後三戌,臘祭百神”。“臘”是“蠟”之異名,但祭祀時,以誰為主還是比較清楚的。《禮記·郊特牲》云:
  天子大蠟八,伊耆氏始為蠟。蠟也者,索也,歲十二月,合聚萬物而索饗之也。蠟之祭也,主先嗇而祭司嗇也。祭百種,以報嗇也。饗農及郵表畷、禽獸,仁之至,義之盡也。古之君子,使之必報之。迎貓,為其食田鼠也。迎虎,為其食田豕也。迎而祭之也。迎其神也。祭坊與水庸,事也。
  大蠟之祭有八神,而又以“先嗇”、“司嗇”為主。對於大蠟之八神和其他諸神的關係,沈文倬先生有精彩的論述:
  “天宗”,“公社”,“門”,“閭”,“先祖”,“五祀”,“羽物及川澤”,“蠃物及山林”,“鱗物及丘陵”,“毛物及墳衍”,“介物及土”,“象物及天神”,“四方”(東方蒼精,南方赤精,西方白精,北方黒精,加天地就是《虞書》的“六宗”),都包括在大蠟之中。所以叫“合聚萬物(百萬即萬事)而索享之”。不過我敢斷定,此等之祭,都是“附祭”,與“正祭”不同。因為“天宗”自有它的“王宮”(日)“夜明”(月)“幽宗”(星辰)正宗,“公社”自有它的“社稷”正宗,“門”“閭”正祭包括在五祀中,“先祖”自有它的“禘”“祫”“時享”正祭,“五祀”自有它的四時及季夏之末正祭,“羽物及川澤”以下,自有它的“群小祀”正祭,“四方”自有它的“四類”正祭,本與蠟祭無涉,大蠟原為八神的“正祭”。[14]
  這就是說,除了“先嗇”“司嗇”“農”等八神為正祭之外,其他諸神都是附帶而祭的,臘祭是以祭祀農業神為主的,王先生認為“古代臘祭,確是以祭祀祖先為主”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

、腏與市酒

  “腏”,原整理者釋為“腏,即‘餟’,祭飯”。王貴元先生認為 “‘三腏’疑即多次祭祀。”[15]
  “腏”的含義有三種:第一種是“骨間肉”,也就是碎肉,《說文·肉部》“腏,挑取骨間肉也”;[16]第二種是骨間髓,即骨髓,《廣韻·薛韻》“腏,骨間髓也” ,《集韵·薛部》“腏,髓谓之腏”;[17]第三種是與“餟”相通,指聯續而祭也,《漢書·郊祀志上》“其下四方地,為腏,食群神從者及北斗云”,顏師古注:“腏字與餟同,謂聯續而祭也。”[18]那麼此段簡文中,“腏”用的是哪種含義呢?這取決於簡文的上下文意。
  從上下簡文來看,令女子所買的祭祀物品只有兩種,即“牛胙”、“市酒”。過街以後即行拜禮,這時候只有禱告的話,而無祭品的陳設。然後到囷下,先鋪一席(古代祭祀常用,《儀禮》習見)面向東,然後開始擺放祭品。古代對祭品的擺放是頗有講究的,如《儀禮·特牲饋食禮》云:“俎入,設於豆東,魚次,腊特於俎北。”鄭玄注云:“入設俎,載者。腊特,饌要方也。凡饌必方者,明食味人之性所以正。”[19]《論語·鄉黨》亦云“割不正,不食”,[20]都是對食物的擺放和製作提出的要求。“三腏”的“腏”指的當是“牛胙”,“三腏”意即把“牛胙”分為三份陳放好,然後用“市酒”沃地,這時候才開始舉行正式的祭祀。
  為什麼要陳放三份呢?《禮記·月令》云:
  其祀戶,祭先脾。郑注:祀戶之禮,南面設主於戶內之西,乃制脾及腎為俎,尊於主北;又設盛於俎西,祭黍稷、祭肉、祭醴,皆三。祭肉,脾一,腎再,既祭,徹之,更陳鼎俎,設饌於筳前,迎尸,略如祭宗廟之儀。孔疏:祭者必三,故有先後焉。[21]
  當然,這是天子祀戶,祭品豐盛。黍稷、祭肉、酒醴都是三份。孔穎達對祭品為什麼三份的解釋是“祭者必三,故有先後焉”,也就是說祭品的擺放要有先後和次序,這是儀式的要求,對神祭祀必須要敬。其他如祀灶、祀中霤、祀門、祀行的儀式大致是相同的,只是祭祀地點和祭品略有不同而已。我們所討論的周家台“祠先農”簡,其主祭者只是一般的庶民,所以在規格上要低的多,祭品也較為簡單。
  從簡文文意上來說,“腏”指的正是簡文前面所載“令女子之市買牛胙”的“牛胙”。祀前先擺放祭品“三腏”、“市酒”,祝語便有“壺露、牛胙”云云。在這裏,“三腏”顯然對應的是“牛胙”,而“壺露” 顯然對應的是“市酒”。
  祭祀儀式舉行以後,簡文云“取腏以歸”,也說明“腏”是一個名詞,不可能作動詞用。若如王先生所說的表示“聯續祭祀”,則顯然說不通。簡文結尾提到“即斬豚耳,與腏以並塗囷廥下”,也說明“腏”與“豚耳”是並列的祭品。“腏”所指的祭品顯然是“牛胙”,並且是一種碎牛肉,才能夠和鮮血淋漓的“豚耳”並塗囷底,通過採用這種血祭方式,以達到與神相通的目的。簡文用的正是“腏”的第一種含義,即“骨間肉”。原整理者釋為“祭飯”有所接近,但不確切。
  周家台還有一條簡文為“取戶旁腏黍,裹藏到種禾時,燔冶,以殽種種,令禾毋稂”,(简354)“腏黍”,整理者釋為“用黍製成的祭飯”。[22]這里的“腏”和上段“祠先農”簡文所提到的“腏”,顯然是有上下文聯繫的,指的也是“牛胙”,而不是“祭饭”,“腏黍”指的當是“腏”和“黍”兩種東西。

、祭品處理

  里耶“祠先農”簡中,記載了對祭品的處理。也就是張春龍先生整理的8-21號簡,為行文方便,對其略作調整迻錄如下:
  8、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是佐狗出祠先農餘徹食七斗,賣……(14層 簡66)
  9、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是佐狗襍出祠先農餘徹羊頭一、足四,賣於城旦赫,所取錢四囗……(14層 簡300、764綴合)
  10、……頭一,足四,賣於城旦赫,所取錢四,囗之頭一,二錢,四足囗(二)錢。令史尚視平。(14層 簡641)
  11、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是佐狗出祠[先]農餘徹豚肉一斗半斗,賣於城旦赫,所取錢四。令史尚視平,狗手。(14層 簡649、679綴合)
  12、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是佐狗出祠[先]農餘徹酒一斗半斗,賣於城旦,所取錢一囗之一斗半斗一錢。令史尚視平,狗手。(14層 簡650、652綴合)
  13、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是佐狗出祠[先]農餘徹肉汁二斗,賣於城旦,囗所……(14層 簡654)
  14、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是佐狗出祠先農餘徹肉二斗,賣……(14層 簡675)
  15、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是佐狗襍出祠先農餘……(14層 簡685)
  16、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是佐狗襍出祠先農餘徹酒一斗半斗,賣於城(14層 簡698)
  17、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是佐狗襍出祠先農餘徹食十……(14層 簡719)
  18、卅二年三月朔丙申,倉是佐狗出襍祠先農餘徹肉汁二斗……(15層 簡480)
  19、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是佐狗出祠先農餘徹肉二斗,賣於大……(15層簡490)
  20、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15層 簡511)
  21、……斗半斗一錢。令史尚視平,狗手。(15層 簡595)[23]

  彭浩先生認為,這次“祠先農”的剩餘之物是“售”,而不是“賜”,也不能稱為“分胙”。簡文明確記載的買主是“城旦赫”和“城旦冣”。按照慣例,“祠先農”後的肉、酒等物會有一部分給參與祭祀者分嘗。作為刑徒的“城旦赫”和“城旦冣”或許作為此次“祠先農”的徒隸,付出了辛勤的勞動,但是,卻無參與分享的權利,只能出錢購買“徹餘”之物。[24]彭先生所言極是,“城旦赫”和“城旦冣”或許參與了祭祀,或許連參與祭祀的權利也沒有,作為刑徒的身份只能購買祭品,以分得神的“福佑”。這種處理祭品的方式,典籍鮮有記載,因而也使得研究此組簡文,顯得頗有意義。
  對於祭祀之後祭品的處理,典籍記載主要有二種方式:第一種是“致胙”,政治含義較濃,一般是天子“致胙”于異姓諸侯,這時候的諸侯往往是霸主,身份超越一般諸侯之上,諸侯本人並未參與王室祭祀,如《國語·齊語》云“葵丘之會,天子使宰孔致胙於桓公”,
  《史記·周本紀》也記載了秦孝公、秦惠公的受胙。[25]這就是說,雖然受胙的一方,如齊桓公、秦孝公、秦惠王,都是當時的霸主,但仍然承認周王為天下“共主”的地位,以受天子之“胙”為榮耀。楚國甚至把“受胙”這件事作為紀年,可見對其重視程度,楚簡中便有“東周之客許呈歸胙於栽郢之歲”的記載。[26]
  第二種方式,參與祭祀的人可以分享祭品。《國語·周語》云“畢,宰夫陳饗,膳宰監之。膳夫贊王,王歆太牢,班嘗之,庶人終食”意思是說,祭祀先農結束之後,宰夫陳放好祭品,王享用祭品的香氣,跟隨祭祀的官員品嘗祭品,參與祭祀的庶人最後把這些祭品吃掉。《特牲饋食禮》云“佐食徹阼俎,堂下俎畢出”,是說祭祖禰結束之後,參與祭祀的眾兄弟與眾有司各自把祭品帶走享用。
  《詩經》中的《信南山》、《甫田》、《大田》等篇目亦有類似記載,竹簡中也有這方面的例子。例如,臘祭後,隧長、士卒可以分享臘肉和臘錢,見上引居延新簡文,此不贅述。結合典籍與出土資料可知,祭品的處理方式與尊卑等級有一定的關係,諸侯尊者可以得到賜胙,一般貴族和庶民可以分享祭祀之後的祭品,身份卑下的刑徒也許只能購買祭品。
  從簡文可知,售賣的祭品有“食”,上揭辭例8、17,“食”當是用蒸熟的黍、稷製成,放入盙簋裏,祭祀的時候被稱為“粢盛”。“肉”,辭例11、14、19,在祭祀的時候用作庶羞。 “肉汁”辭例13、18,當盛於鉶中,用以歆神。“頭和足”,上揭辭例9、10,“頭和足”可能不會“升於鼎,載於俎”,“頭和足”在祭祀中都不是貴體,《少牢饋食禮》、《特牲饋食禮》中都沒有提到犧牲的“頭和足”,載入俎中的21體,也沒有“頭和足”。秦人和周人應當一樣,在祭祀時以骨為主。《禮記·祭統》云:
  凡為俎者,以骨為主。骨有貴賤,殷人貴髀,周人貴肩。凡前貴於後。俎者,所以明祭之必有惠也。是故貴者取貴骨,賤者取賤骨。鄭注:殷人貴髀,為其厚也。周人貴肩,為其顯也。凡前貴於後,謂脊、脅、臂、臑之屬。
  這就是說,殷人和周人祭祀時都是以骨為主的,只是貴“骨體”的前後有所不同,無論貴骨、賤骨在祭祀之時都已被參與祭祀者所分享,所以在售賣的祭品中不會有羊、豕的骨體。因而在里耶秦簡中,作為刑徒身份的“城旦赫”、“城旦冣”只能購買到低贱的祭品“頭和足”,這也反映了其社會地位的卑下。
  售卖的祭品中还有“酒”,如辞例12、16、21。彭浩先生认为“祠先農”簡所記之“酒”並未言明為何種,因與“少牢”之禮相配,估計應是上尊、下尊,而不會是“和酒”。[27]笔者對此問題略作補充,秦郡县“祠先農”所用之酒,當有一定的规定,《禮記·月令》云:
  乃命大酋,秫稻必齊,麹糵必時,湛熾必絜,水泉必香,陶器必良,火齊必得。兼用六物,大酋監之,毋有差貸。
  這就是說對制酒有六種要求:秫稻必須成熟;要以時料理麹糵;炊漬米麹之時,必須清絜;所用水泉必須香美;所盛陶器必須良善;炊米和酒之時,用火齊,生孰必得中也。這可能是當時祭祀用酒的實際情況,居延新簡所記與此相似,只是文字稍有出入:
  囗掌酒者,秫稻必齋,麴蘖必時,湛饎必潔,水泉香,陶器必良,火劑必得。兼六物,大酋(T59.343)[28]
  制酒的原料為“秫稻”。“秫”《說文·禾部》:“秫,稷之黏者。”段玉裁注:“秫為黏稷,而不黏者亦通呼為秫。他穀之黏者亦假借通稱之曰秫秫。”[29]《廣雅·釋草》:“秫,稬也。”王念孫疏證:“秫為黏稷,稬為黏稻,二者本不同物,故經傳言秫,無一是黏稻者。但以稬、秫具黏,故後世稱稬者,亦得假借稱秫。”[30]《漢書·平當傳》:“上尊酒十石。”如淳曰:“律,稻米一斗,得酒一斗為上尊;稷米一斗,得酒一斗為中尊;粟米一斗,得酒一斗為下尊。”[31]秦郡縣祠先農用“少牢”,級別較高,所用之酒亦當為稻、稷所釀的上尊、中尊之酒。從《儀禮》所載《少牢饋食禮》、《特牲饋食禮》、《既夕禮》等祭禮可知,祭祀用酒一般會存放在固定的酒器中,祭祀時用以獻神,自然不會是混合酒,祭祀之後剩下的酒被稱為“徹酒”。至於“徹酒”會不會混合,賣給“城旦赫”是不是“混合酒”,正如彭浩先生在文中所說,無從得知。[32]

、先農與稷

  彭浩先生認為,漢代稱“先農”為“稷”,祭祀的時間也略有變化,秦代“祠先農”是一年二度,漢代也是如此。[33]其觀點似尚有商榷之餘地,稱“先農”為“稷”,于史無徵。
  先農與稷當有區別,《周禮·春官·籥章》云:“凡國祈年于田祖,龡《豳》雅,擊土鼓,以樂田畯。”鄭注:“祈年,祈豐年也。田祖,始耕田者,謂神農也。”[34]《詩經·小雅·甫田》云:“琴瑟擊鼓,以禦田祖,以祈甘雨,以介我稷黍,以穀我士女。”毛傳:“田祖,先嗇也。”[35]《禮記·郊特牲》云:“蠟之祭也,主先嗇而祭司嗇也。”鄭注:“先嗇,若神農者。司嗇,后稷是也。”孔疏:“‘若神農’者,若是不定之辭,以神農比擬,故云‘若’。司嗇、后稷無所疑,故不言‘若’,直云‘后稷是也’ 。”[36]这說明先嗇神農與司嗇后稷不同,二者不能等同起來。秦蕙田《五禮通考》云:
  《國語》農正陳耤,禮說者以為祭田祖,即神農教民始耕者,一稱“先穡”。漢以後稱“先農”,歷代典禮不廢,誠钜典也。[37]
  黃以周《禮書通故》亦云:
  古《毛詩》說:田祖,先嗇也。鄭玄云:“田祖,始耕田者,謂神農也。先嗇,若神農者。”孔穎達云:“始教造田謂之田祖,先為稼穡謂之先嗇,神其農業謂之神農,名殊而實同也。以神農始造田謂之田祖,而后稷亦有田功,又有事於尊,可以及卑,則祭田祖之時,后稷亦食焉。”以周案,漢謂之先農,不舉其人以實之。[38]
  從上引典籍可知,先農可稱田祖,又稱神農,又稱先嗇,名異而實同。司嗇,則稱后稷。《郊特牲》中,“先嗇”、“司嗇”並舉,則神農、后稷非一可知。清儒秦、黃所言極是,唯漢以後謂之“先農”則誤,從新出土的秦簡可知,秦時已有“先農”之稱。
  另外,稷的祭祀時間與先農的祭祀時間也不一致,《漢書·郊祀志》云:
  高祖十年春,有司請令縣常以春二月及臘祠稷以羊彘,民里社各自裁以祠。
  《通典》卷四十五云:
  其後,又令縣常以春三月及臘祠后稷以羊彘。人里各自裁以祠。[39]
  《漢書·郊祀志》為“春二月”、“稷”、“里社”,《通典》為“春三月”、“后稷”、“里”,二者顯然有文字上的訛誤脫衍,王念孫《讀書雜誌》云:
  有司請令縣常以春二月及臘祠稷羊彘。念孫案,“稷”上脫“社”字,下民里社各自裁以祠,即其證,《初學記·歲時部》、《御覽·時序部十八》並引作“祠社稷”,《史記》同。[40]
  王念孫的觀點無疑是正確的,“稷”、“后稷”並誤,“二月”亦非。典籍記載漢代祭祀社稷的時間互有矛盾,沒有新資料的出土,是很難明辨其是非的,居延漢簡的出土,則解決了這一千古爭訟的問題:
  建武八年三月己丑朔,張掖居延都尉諶行丞事,城騎千人躬告勸農掾禹,謂官縣令以春祠社稷,今擇吉日,如牒書到,令丞循行謹修治社稷,令鮮明,令丞以下當   (T20.4A)[41]
  建武五年八月甲辰朔戊申,張掖居延城司馬武以近秩次行都尉文書事,以居延倉長印封、丞邯,告勸農掾裦史尚,謂官縣以令秋祠社稷,今擇吉日,如牒書到,令丞循行謹修治社稷,令鮮明,令丞以下當 (F22.153A)[42]
  建始元年九月辛酉朔乙丑,張掖太守良、長史威、丞宏敢告,居延都尉卒人,殄北守候塞尉護、甲渠候誼,典吏社,受致廛飯黍肉,護直百卅六,誼直百卌二,五月五日,誼以錢千五百償所斂吏社錢,有書護受社廛不謹,誼所以錢千五百償吏者審未發覺,誼以私錢償囗罪名,書到如(T52.99)[43]

  這就是說,漢代祭社稷的時間是三月、八月,而不是二月、八月。所祀不是“稷”,而是“社稷”。簡文“建始元年九月”並不意味祠社稷的時間是九月,而是說典社的有關人員因在八月祭社有貪污行為,在九月份案發,要受到懲處。
  《後漢書·祭祀志》云:
  建武二年,立太社稷於洛陽,在宗廟之右,方壇,無屋,有牆門而已。二月八月及臘,一歲三祠,皆太牢具,使有司祠……縣郡置社稷,太守、令長侍祠,牲用羊豕。[44]
  “二月”亦當為“三月”之誤,也就是說,漢代祭社稷是一年三次。建武時期,天子祀太社稷用太牢,郡縣祀社稷用羊豕。高祖時期,郡縣祀社稷也用羊彘,其級別是一樣的,都是少牢。
  漢代祠先農,一般會與耕籍禮同時舉行。典籍多有記載:
  春正月丁亥,詔曰:“夫農,天下之本也,其開藉田,朕親帥耕,以給宗廟粢盛。” (《漢書·文帝紀》)
  十三年春二月甲寅,詔曰:“朕親帥天下農耕以供粢盛。”(《漢書·文帝紀》)
  夏四月,詔曰:“朕親耕,后親桑,以供宗廟粢盛祭服,為天下先。”(《漢書·景帝紀》)
  征和四年三月,上耕於钜定。(《漢書·武帝紀》)
  始元元年二月,上耕於鈎盾弄田。(《漢書·昭帝紀》)
  六年春正月,上耕于上林。(《漢書·昭帝紀》)
  四年春二月辛亥,詔曰:“朕親耕藉田,以祈農事。”《續漢志》云:“正月始耕,既事,告祠先農。”《漢舊儀》曰:“先農即神農炎帝也。祠以太牢,百官皆從。”(《後漢書·顯宗孝明帝紀》)[45]
  正月始耕。晝漏上水初納,執事告祠先農,已享。賀循《藉田儀》曰:“漢耕日,以太牢祭先農于田所。”(《後漢書·禮儀志》)[46]

  這就是說,漢代祠先農多在正月、二月,但有時也在三月、四月。天子祠先農用太牢,祠先農於籍田之地。
  郡縣祠先農則在正月,祭品用羊豕,是少牢級別。《後漢書·祭祀志》云:
  郡縣常以乙未日祠先農於乙地,以丙戌日祠風伯于戌地,以己丑日祠雨師於丑地,用羊豕。立春之日,皆青幡幘,迎春于東郭外。
  綜上可知,祠社稷的時間是三月、八月、臘月,一年三次,而祠先農的時間則是正月、二月、臘月,偶而也在三月、四月舉行,所以一年舉行幾次,典籍沒有明確記載。雖然先農、社稷同在臘月舉行祭祀,但祭祀時以先農為主,后稷從祀。另外二者舉行祭祀地點也不同,太社稷壇在宗廟之右,先農壇在籍田。但二者的祭祀級別是一樣的,天子用太牢,郡縣用少牢,因而在漢代,先農自先農,稷自稷,二者並不相混。
  為簡明清晰起見,列表如下:

 

祭祀時間

祭祀地點

犧牲

次數

史料來源

社稷

天子 三月、八月、臘月

宗廟之右

天子 太牢


《漢書·郊祀志》、《後漢書·郊祀志》、《通典》、《居延新簡》

郡縣 三月、八月、臘月

不詳

郡縣 少牢

先農

天子 正月、二月、三月、四月、臘月

籍田之地

天子 太牢

不詳

《漢書》之《文帝紀》、《景帝紀》、《武帝紀》、《昭帝紀》;《後漢書》之《孝明帝紀》、《禮儀志》、《祭祀志》

郡縣 正月、臘月

乙地(不詳何處)

郡縣 少牢

  張春龍先生認為,“祠先農”規格與《漢書·郊祀志》:“漢高祖十年春,有司請令縣常以春二月及臘祠稷以羊彘”之祠稷相同,而與“春始東耕于籍田,官祠先農,以一太牢,百官皆從”不合。[47]顯然張先生類比的對象和規格都有問題,“稷”為“社稷”之誤,辨已見前。里耶秦簡遷陵縣“祠先農”用少牢,與《後漢書·祭祀志》“郡縣常以乙未日祠先農於乙地,以丙戌日祠風伯于戌地,以己丑日祠雨師於丑地,用羊豕”的規格顯然一致,因為二者都是郡縣級別,並且都是“祠先農”,而與“春始東耕于籍田,官祠先農,以一太牢,百官皆從”自然是不合的,因為前者是郡縣規格,而所類比的對象是天子規格,自然不會相合。
   
  總而言之,秦末民間祭祀先農的時間為夏制十二月,祭祀以農業神為主,祭品只有牛胙、市酒、豚耳等物而已,比較簡單,簡文中“腏”指的是牛胙,“壺露”當是市酒。秦末郡縣祠先農的時間為季春三月,祭祀之後,採取“售賣”的方式處理祭品是其突出的特點,這種方式典籍鮮有記載,祭品的處理方式與等級尊卑有一定的關係,諸侯尊者可以得到賜胙,一般貴族和庶民可以分享祭祀之後的祭品,身份卑下的刑徒则只能購買祭品。漢代祀先農,在時間與地點上都與稷不同,因而先農與稷不是一回事,不能等同起來。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09年5月30日。)


[1]湖北省荊州市周梁玉橋遺址博物館:《關沮秦漢墓簡牘》,中華書局,2001年。
[2]張春龍、龍京沙:《里耶秦簡中的祠先農簡》,中國文化大學《第三屆簡帛研討會文集》,2005年5月,臺北;又見張春龍:《里耶秦簡祠先農、祠、和祠隄》,《簡帛》(第二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3]王貴元:《周家台秦墓簡牘釋讀補正》,簡帛網2007年5月8日。彭浩:《讀里耶“祠先農”簡》,《出土文獻研究》第八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又見簡帛網2008年7月5日。
[4]《關沮秦漢墓簡牘》,第132頁。
[5]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 172頁。
[6]《漢書》,中華書局,1962年,第3672頁。
[7]《通典》,中華書局,1988年,第1238頁。
[8]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中國文物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居延新簡》,中華書局,1994年,第217頁。
[9]《居延新簡》,第216頁。
[10]《關沮秦漢墓簡牘》,第156頁。
[11]《通典》,第1237頁。
[12]《禮記正義》(十三經注疏本),中華書局,1980年,第1382頁。
[13]沈文倬:《菿闇文存》,商務印書館,2006年,第845頁。
[14]《菿闇文存》,第849頁。
[15]王貴元:《周家台秦墓簡牘釋讀補正》,簡帛網2007年5月8日。
[16]《說文解字注》,第 176頁。
[17]《漢語大字典》,湖北辭書出版社,四川辭書出版社,1992年,第877頁。
[18]《漢書》,第1230頁。
[19]胡培翬:《儀禮正義》,江蘇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 2119頁。
[20]劉寶楠:《論語正義》,中華書局,1990年,第411頁。
[21]《禮記正義》(十三經注疏本),第1354頁。
[22]《關沮秦漢墓簡牘》,第133頁。
[23]張春龍、龍京沙:《里耶秦簡中的祠先農簡》,中國文化大學《第三屆簡帛研討會文集》,2005年5月,臺北。
[24]彭浩:《讀里耶“祠先農”簡》,《出土文獻研究》第八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8—24頁。
[25]《史記》,中華書局,1959年,第160頁。
[26]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墓》,文物出版社,1991年,352頁。
[27]彭浩:《讀里耶“祠先農”簡》,簡帛網2008年7月5日。
[28]《居延新簡》,第167頁。
[29]《說文解字注》,第 322頁。
[30]王念孫:《廣雅疏證》,中華書局,2004年,第331頁。
[31]《漢書》,第3051頁。
[32]彭浩:《讀里耶“祠先農”簡》,簡帛網2008年7月5日。
[33]彭浩:《讀里耶“祠先農”簡》,簡帛網2008年7月5日。
[34]《周禮注疏》(十三經注疏本),中華書局,1980年,第801頁。
[35]《毛詩正義》(十三經注疏本),中華書局,1980年,第474頁。
[36]《禮記正義》(十三經注疏本),第1453頁。
[37]秦蕙田:《五禮通考》卷一百二十四,文淵閣四庫全書。
[38]黃以周:《禮書通故》,中華書局,2007年,第953頁。
[39]《通典》,第1267頁。
[40]王念孫:《讀書雜誌》,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228頁。
[41]《居延新簡》,第29頁。
[42]《居延新簡》,第215頁。
[43]《居延新簡》,第100頁。
[44]《後漢書》,中華書局,1965年,第3200頁。
[45]《後漢書》,第107—108頁。
[46]《後漢書》,第3106頁。
[47]張春龍、龍京沙:《里耶秦簡中的祠先農簡》,中國文化大學《第三屆簡帛研討會文集》,2005年5月,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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