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避諱的新材料
作者:陳松長  發布時間:2009-10-20 00:00:00

(湖南大學岳麓書院)

  有關秦漢的避諱制度,自陳垣先生著述《史諱舉例》一書以來,已有很多學者進行過專門討論,儘管他們的研究都各自有其理據和說服力,但限於秦漢避諱材料的零星和不易確定,故對秦漢時期的避諱情況多只能採用歸納加推測的方式進行,以致很多學者都認為:秦漢避諱制度並不像後世那樣嚴格。如陳垣先生就指出:“秦初避諱,其法尚疏”。[1]
  近年來,有不少學者以出土的簡帛資料為研究物件,對秦漢時期的避諱問題展開了不同層面的討論,如日本實踐女子大學的影山輝國就在胡適所主張的“詩文不諱,臨文不諱”的基礎上,通過對1949年以後出土的漢代簡帛資料的具體考察和分析,指出大家所熟知的馬王堆帛書《老子》乙本中“邦”寫為“國”者,並不一定是避諱,而可能是所據抄寫的底本不同所致。因此,他認為:“武威漢簡、銀雀山漢簡、馬王堆漢墓帛書既為私人抄書,因此基本上沒有必要避諱。”[2]所以他認為,這些所謂的避諱例證都不足以作為出土簡帛文獻斷代的依據。
  美國佛羅里達大學的來國龍不完全同意影山輝國的意見,他指出,避諱主要可分為君諱和家諱兩種。傳世文獻中對於秦漢的避諱制度沒有明確的記載,幾乎所有的秦漢避諱的定說,都是依據漢唐傳注。可這些舊注的說解很多是有問題的。他得出的結論是,如果是公領域的文本,那麼避諱欄位有無可以作為斷代的依據;但如果是私領域的文本,我們就不能直接用避諱字來斷代,而要仔細考慮避諱的原因,幫助我們對文本歷史的瞭解。[3]
  應該說,這些研究成果確實對秦漢時期的避諱現象進行了較為細緻的討論,我們在沒有看到秦漢時期避諱制度的具體材料之前,大多只能根據漢唐舊注來分析和討論。最近,我們在整理岳麓書院藏秦簡的時候,欣喜地發現了一枚與秦代避諱制度有關的竹簡,這枚簡的下半段雖有殘損,且中間也多有開裂殘損處,但所幸其文字都基本保存下來了,文字的首尾都很完整,其內容是:
  2026:·令曰:黔首徒隸名為秦者更名之,敢有有弗更,貲二甲。
  按,簡文的“敢”字後有兩個“有”字,疑後一“有”字為衍文。
  這條令文雖並沒有說避諱二字,但其對“黔首徒隸”的更名要求,本身就是要求當時的普通百姓避用已作為國名的“秦”字。
  有關秦代力行革制和改名的記載,我們在湘西里耶秦簡中也看到有一塊類似詔版的木牘,上面記載了許多秦代更名的規定,如:
  ……  承令曰承制  王室曰縣官  公室曰縣官 內侯為輪侯  徹侯為列侯 以命為皇帝  □命曰制  □命曰制  為謂□詔 莊王爲泰上皇  邊塞曰故塞 毋塞者曰故徼……[4]
  這種更名,自然有着改朝換代的時代意義,但都還不涉及普通百姓的姓名避諱,岳麓書院所藏的這枚秦簡則以法律令文的形式記錄了秦代所執行的一種特殊的避諱現象。從這條簡文中,我們也許可以讀出一些當時有關避諱的資訊出來。
  首先,秦代的避諱規定可能並不止於君諱而已。如前所說,避諱多只分為君諱和家諱兩種,可這裏則明確規定:“黔首徒隸”不能名秦,已名秦者必須要更換,否則要處以“貲二甲”的重罰。可見在秦代,國名也是普通百姓必須避諱的內容之一。
  其次,從這條法律令文可以看出,秦代的避諱制度並不是很隨意的,它是有法律條款規定的,只是我們現在尚沒看到當時的具體文本而已。
  第三,秦代有關避諱的規定,也是有等級規定的。這裏所劃定的範圍是黔首和徒隸兩大類,也就是說,它是針對沒有什麼社會地位的一般百姓和徒隸而設定的。因此,如果是有爵位之人,可能就不受此令文的約束了。
   
  附記:本文寫作得到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岳麓書院藏秦簡的整理與研究》(批准號09BZS001)資助,已在《中國社會科學報》(2009年9月10日)上發表。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09年10月15日。)


[1]陳垣《史諱舉例》,中華書局2004年新一版。
[2]影山輝國《關於漢代的避諱》,《簡帛研究2002-2003》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
[3]來國龍《避諱字與出土秦漢簡帛的研究》,《簡帛研究2006》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年。
[4]參見張春龍、龍京沙《湘西里耶秦簡8-455號》,美國芝加哥大學簡帛論壇會議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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