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隸”的身份
作者:賈麗英  發布時間:2009-11-23 00:00:00

(石家莊學院)

  秦漢史學界在論及主與奴之間的連坐問題時,一直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方認為奴婢犯罪主人要連坐,主人犯罪奴婢則不被連坐。一方認為奴婢犯罪主人不連坐,主人犯罪奴婢連坐。而雙方觀點的得出,都源於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的一條律文:
  “盜及者(諸)它罪,同居所當坐。”可(何)謂“同居”?·戶為“同居”,坐隸,隸不坐戶謂殹(也)。(簡22)
整理小組給出的譯文是:“奴隸犯罪,主人應連坐;主人犯罪,奴隸則不連坐。”同時,小組在注釋中又作了備註:“一說,此句意為主人犯罪,奴隸應連坐”(《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學界紛爭,勿庸說與整理小組本身意思相反的“二說”直接相關。
  筆者對上述觀點無意評判,我的疑慮是:秦簡此處之“隸”果真是指“奴婢”嗎?
  我們知道關於“隸”的考辨在清代沈家本的時候就開始了,睡地秦簡出土後,隨著人們對“隸臣妾”、“府隸”、“宮隸”、“卜隸”、“史隸”,以及“隸書”等問題的探討,“隸”的認識也被大大推進了。概括起來講:用作動詞,意即附屬、歸屬;用作名詞,或指執賤役者,或指官私奴婢、或為罪隸;也引申成形容詞為卑賤之義。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出土的秦漢簡中又出現了“隸”身份的人,而且“隸”為單字,未與其他字組合。
  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第4例:
  ·胡丞憙敢(讞)之,十二月壬申大夫詣女子符,告亡。·符曰:誠亡, (詐)自以為未有名數,以令自占(簡28)書名數,為大夫明隸,明嫁符隱官解妻,弗告亡,它如。(簡29)
這是一個叫符的女子,在逃亡過程中自占名數,申報為大夫明的隸。明將符嫁為隱官解的妻子。而符後來被抓獲,以逃亡罪被起訴。那麼這個稱之為“隸”的大女子符是不是大夫明的家內奴婢呢?
  里耶秦簡戶籍簡中出現了一例和主人登記在一個戶口冊上的“隸”,可以說明這個問題。此簡出土在一個凹坑中,編號為K4:
   
    第一欄:南陽戶人荊不更喜   
        子不更衍
    第二欄:妻大女子
        隸大女子華
    第三欄:子小上造章
        子小上造
    第四欄:子小女子趙
        子小女子見
   
從里耶簡的文例來看,如果是家內奴婢,則登記為“臣曰某”或“妾曰某”。比如簡K30╱45第二欄有“母曰錯  妾曰□”,K27第五欄有“臣曰聚”的字樣(《里耶秦簡發掘報告》)。這也與睡虎地秦簡稱奴為臣、婢為妾的習慣相一致。像《封診式》提到士伍甲的家室,有“妻、子、臣妾、衣器、畜產”;《日書·甲種》:“除日,臣妾亡,不得”等等。簡K4稱之為“隸大女子華”,顯然這個叫華的女人並不是家內奴婢。
  那麼,“大夫明隸符”和“隸大女子華”到底是什麼身份?《說文》曰:“隸,附箸也”。我想如果指人的身份,應該指“附箸於人者”。張家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解釋說:“隸,一種依附的身份”(《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是很確切的。而且從《奏讞書》的例子來看,“隸”不是通過買賣而來,人身是自由的。至於“隸”是不是用來特指女性,還有待於新材料的出土及公布。
  由此,我們也可以看出,探討秦漢社會主與奴的連坐問題,用“坐隸,隸不坐戶”的簡文是錯誤的。
   
  附記:此文原發表在《中國社會科學報》2009年9月10日出土文獻版。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0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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