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岳麓書院藏秦簡劄記二則
作者:方勇  發布時間:2009-11-24 00:00:00

(吉林師範大學文學院)

(首發)

(一)

   
  湖南大學岳麓書院藏秦簡的第956號正面有這樣的內容[1]
  為,以所得禾斤數為法,如步一法。
  其中的“”字,其字形作。整理者對於此簡沒有辭例說明。可能也不知道此字究竟為何字。為了解決這個字形問題,我們可以先看以下幾個秦簡中的“實”字的字形:
  A 類:(龍崗秦簡一五七,右側為原簡圖版,左側為摹本)
  (關沮秦簡三一二)(關沮秦簡三三六)
  通過比較,我們就會發現岳麓秦簡的這個字實際上就是上舉秦簡的“實”字下部所從的字形。《說文》云:“實,富也。從宀從貫。貫,貨貝也。”所以,“”字形就應該隷定為“貫”字形。又秦簡中的“實”通常作以下形:
  B類:睡虎地《日書》乙簡三七壹睡虎地《日書》乙簡四〇壹
  睡虎地《效律》簡五八睡虎地《效律》簡五八
  由於常見的“實”字通常是作B類的字形,而A類是比較少見的。很明顯,A類應該是B類的訛形字。
  “(貫)”字在簡文中明顯是用為“實”字的,或者說“(貫)”應該是“實”字的省形字。“實”在簡文中表示什麼含義呢?原來古代算書稱被除數為實數,簡稱實。如《九章算術·方田》:“術曰:以人數為法,錢數為實。”即是其例。
  又張家山漢簡的《算術書》簡六:“乘分之術(術)曰:‘母乘母為法,子相乘為實。’”注曰:“乘分之術,分數相乘之法。法,除數,即分母。實,被除數,即分子。”[2]
  由此,我們再看上舉岳麓秦簡的簡文,“為(實),以所得禾斤數為法,如法一步。”因為此簡前面應該還有其他簡,“為(實)”前面是什麼內容,我們不得而知,但其應該是做被除數或分子的。“以所得禾斤數為法”即以“所得禾斤數”為除數或分母,二者再相除。但是其究竟是算什麼的公式,我們就不太清楚了,我們猜測其有可能錢數為實,禾斤數為法。

(二)

  湖南大學岳麓書院藏秦簡的第993號簡有如下內容:
  《田律》曰:黔首居田舍者,毋敢酒。有不從令者遷之。田嗇夫、工吏、吏部弗得,貲二甲。
  其中的“”字,字形作,此字形又見於睡虎地簡的《秦律十八種》的一二簡,其字形作,睡虎地簡整理小組隷定為“”,即“酤”字,並且引《韓非子·外儲說右上》中宋人酤酒故事和《漢書·景帝紀》:“夏旱,禁酤酒”等來論證,“酤酒”即是賣酒。[3]
  我們說睡虎地秦簡整理者的意見是可從的。因此,岳麓書院秦簡的所謂的“”應該隷定為“”形,即“酤”字,其簡文和睡虎地簡的《秦律十八種》的一二簡的簡文大意相當。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09年11月23日。)


[1]陳松長:《岳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文物》2009年第3期,87頁。
[2]《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5月,131頁。
[3]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9月第1版,圖版15頁,釋文、翻譯為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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