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麓藏秦簡所見防範官員治獄腐敗令文補釋(一)
作者:韓織陽  發布時間:2020-11-24 15:23:51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首發)
  
  《嶽麓書院藏秦簡》第伍、陸两册分別都有一段關於預防、懲處治獄官吏及其親友與獄訟當事人及其親友發生不正當金錢財物關係的令文,彼此內容相似性較高。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中的相關令文主要是簡229-250所記。根據所規範主體的不同,簡229-250的令文可劃分作四部分:
  第一段,簡229-231,治獄者→所治之人及其親友,即:對治獄者與所治之人及其親友發生金錢往來的處理規定。
  第二段,簡232-239,治獄者的同居→所治之人及其親友,即:對治獄者的同居之人與所治之人及其親友發生金錢往來的規定。
  第三段,簡239-247,不與治獄者同住的親友→所治之人及其親友,即:對不與治獄者同住的親友與所治之人及其親友發生金錢往來的規定。
  第四段,簡247-250,所治之人及其親友→治獄者及其親友,即:對所治之人及其親友主動向治獄者及其親友進行疏通、行賄,發生各種財產關係的情況的懲處方式。
  我們在研讀過程中覺得有一些地方還可提出來討論。本文主要討論涉及第一、二段內容的有關問題。我們先摘錄整理者釋文如下:
  
  自今以來,治獄以所治之故,受人財及有賣買焉而故少及多賈(價),雖毋枉殹(也),以所受財及其貴賤賈(價),與【盜】229【同】灋┗。
  叚(假)┗貣賤<錢>金它物其所治、所治之親所智(知)……叚(假)賃費貣賤<錢>金它物其息之數,與盜同灋┗。
  叚(假)貣230錢金它物其所治、所治之室人、室〖人〗父母妻子同產,雖毋枉殹(也)以所叚(假)賃費貣錢金它物其息之數,與盜231〖同〗灋。
  吏治獄,其同居或以獄事故受人財及有賣買焉故少及多其賈(價),以告治者,治〖者〗【言吏,受者、治】232/1146者以所受財及其貴賤賈(價),與盜同灋┗。
  叚(假)貣錢金它物,爲告治者,治〖者〗爲枉事,以所叚(假)賃費貣錢金它物233/1167其息之數,受者與盜同灋;不告治者┗,受者獨坐,與盜同灋┗。
  叚(假)貣錢金【它物】〼234母妻子同產,以告治者,治者雖弗爲枉事,以所叚(假)賃費貣錢金它物其息之數,受者、治者與盜同灋,不235【告】治者┗,受者獨坐,與盜同灋。告治者,治者即自言吏,毋辠┗。受者,其及<父>毋<母>殹(也),以告□□〼236〼以所受財及其貴錢<賤>賈,與盜同237灋。爲請,治者爲·枉事,得,皆耐,其辠重於耐者,以重者論┗,盜律論受者,其告治者,治者弗爲枉事,【治者】238毋辠。[1]
  
  一、關於“治獄”
  簡229的“治獄”,整理者理解爲“治獄的官吏”。《嶽麓伍》中提及“治獄的官吏”時,均用“治獄者”(簡239、243、244、248、249)或“吏治獄”(簡232)來表述。在傳世文獻和已見出土材料中,“治獄”一般是作爲“審理案件”的意思來講,暫未見其作爲名詞表達“治獄的官吏”。如:
  十二年,四月癸丑,喜治獄鄢。睡虎地秦簡《葉書》19貳[2]
  廷下御史書曰縣□治獄及覆獄者,或一人獨訊囚。里耶秦簡8-141+8-668[3]
  湯爭曰:“伍被本畫反謀,而助親幸出入禁闥爪牙臣,乃交私諸侯如此,弗誅,後不可治。”於是上可論之。其治獄所排大臣自爲功,多此類。《史記·酷吏列傳》
  我們認爲,簡229的“治獄”當仍作“審理案件”理解,此處省略主語,簡232有“吏治獄”可佐證。律令中省略主語的情況多見,如《封診式·訊獄》“凡訊獄,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各展其辭,雖智(知)其詑,勿庸輒詰”,[4]就是省略了訊獄的主語“吏”。
  
  二、 關於叚(假)貣錢金它物”
  “叚(假)貣”整理者分別釋爲“租賃”“借貸”。[5]周海峰先生認爲“假”在令文中並非一般意義上的借,而是一種有條件或需要支付一定酬金的租借;“貣”指放貸,以收取利息作爲盈利手段。“假”與“貣”雖均以牟利爲目的,但二者以勾識號斷開,標明它們有所區別。“假”即後文的“假賃,“貸”即“費貣”。“假”與“貸”的區別在於:所“假”之物爲一般的物品,所“貸”之者爲金錢。“費貸”實際上應理解爲“貸費”,即“貸款”。[6]陳偉老師指出“假”與“賃費”、“貣”與“錢金它物”相聯。[7]以上說法皆很有道理。
  在對“假、貸”主語和賓語的理解上,周海峰先生在解釋簡230“假貣錢金它物其所治、所治親所知”時,譯作:把錢財、其他物品借給治獄者,[8]此是認爲“治獄者”是賓語,而“所治、所治親所知”是主語。周先生認爲,“依據行賄對象可區分爲有獄者、有獄者親、有獄者所知、有獄者室人、有獄者室人之父母妻子同產等”,[9]據此亦可看出他的這種看法。就簡230、231來説,我們認爲,“假貸”的主語似是治獄者,而賓語是所治之人及其親友,“假貸”是治獄者主動爲之而非被動接受的行爲。簡230“假貣錢金它物其所治、所治親所知”,是指治獄者向所治、所治之室人等借入或貸入財物。簡246説:“治獄受人財酒肉食、假貣人錢金它物”,可知“假貣錢金它物品”與“受人財酒肉食”一樣,是治獄者主動爲之。
  秦律立法一向注意區分犯罪嫌疑人的主觀心態,是故意還是過失,是主動爲之還是被動跟從定罪量刑都有區別,如:
  夫盜三百錢,告妻,妻與共飲食之,可(何)以論妻?非前謀殹(也),當爲收;其前謀,同辠(罪)。《法律答問》15[10]
  士五(伍)甲盜一羊,羊頸有索,索直(值)一錢,問可(何)論?甲意所盜羊殹(也),而索係羊,甲即牽羊去,議不爲過羊。《法律答問》29[11]
  此大段令文內容並非僅是“懲治官員受賄”,而是區分了治獄者與治者雙方關係人不同情況下的罪與非罪、罰與非罰。其中“罪”包含索賄、受賄、行賄,“罰”包括各種犯罪行爲的量刑與減免。
  
  三、關於“所治”“所治之室人”“室人父母妻子同產”
  上列《嶽麓伍》《嶽麓陸》涉及“室人父母妻子同產”的簡文,內容大同小異,然整理者的讀法不盡相同。爲便於討論,姑且將有關簡文再抄寫於下:
  
  叚(假)貣230錢金它物所治、所治之室人室〖人〗父母妻子同產,雖毋枉殹(也),以所叚(假)賃費貣錢金它物其息之數,與盜231〖同〗灋。《嶽麓伍》
  叚(假)錢金它物所治之室人、所治之室人父母妻子同產,雖毋枉殹(也),以所叚(假)、賃、費、貣錢金它162其息之數,與盜同灋。163《嶽麓陸》[12]
  
  《嶽麓伍》簡230-231與《嶽麓陸》簡162-163中,各有一處有多字相連的重文,如圖一、圖二所示。
  图片1           1605083113(1)
  圖一 簡231               圖二 簡162
  從整理者對《嶽麓陸》簡162的釋文看,其是默認“所治”後面的“之”有重文符號。但原文“之”下並無重文符號。《嶽麓伍》簡231“之”下亦無重文符號。相關的兩處均無重文號,説明抄手筆誤的幾率小之又小。整理者此句斷讀恐不確。
  與《嶽麓陸》簡162有所不同,《嶽麓伍》簡231“人”字後也無重文符號,整理者釋文中補一“人”字,即“假貣錢金它物所治、所治之室人、室〖人〗父母妻子同產……”,蓋整理者是認爲此處抄手漏寫了一“人”字。對此,我們也有異議。
  我們認爲,上述兩處很可能不存在抄手漏寫重文符號,簡文原本如此。據此,我們對有關簡文作以下申述。
  “所治”,整理者釋爲“治獄涉及的人”。我們認爲,整理者的表述包括了證人、審理的官吏等,可能範圍偏大。據文意,“所治”解釋爲治獄的對象,即“犯罪嫌疑人”更爲合適,“所治”可是“所治之人”之省。
  簡文“所治之室”亦是“所治之室人”之省。對於“室人”所指,學界有分歧,但均認爲是同處一室之人,在這個框架下,僅就具體包括哪些人有些許差別。[13] 綜合看,可直接取“室人”的最大化理解即可,即指同居共籍的親人。从里耶户籍簡上可以看到,同居共籍的亲人主要有几种构成:夫妻、子女;夫妻、母、子女;夫妻、子女、同產及其妻、子;夫妻、母、子女、同產。當然,這個小樣本無法反應秦代社會家庭類型的全貌,但至少讓我們看到幾種常見的家庭構成。其中不見父大概是由於早亡,既然有母,應該斷定也可子女父母同居。
  “假貣錢金它物所治、所治之室人、室人父母妻子同產……”不易理解。其難之處在於,如果把“所治”“所治之室人”“室人父母妻子同產”看作並列的三類人,從表述看,這三類人之間是否有交叉重複呢?我們考慮,或許有以下兩種理解:
  第一種理解,治獄者向所治之人、所治之人的室人、所治之人室人中父母妻子的同產假貸錢金它物。這樣解釋的好處是最大化避免了這三類人的重複,不安之處是“子”的同產仍是子,包含在室人之中,而且,父母和妻的同產與“室人”相比,在親緣遠近上不是一個層級的,被劃歸一類人進行規範好像略有不妥。
  第二種理解,句讀改爲“假貣錢金它物所治、所治之室,室人:父母妻子同產”,即把“室人父母同產”看作是對其上文“所治之室”的補充說明。與之類似的有簡236“受者,其及<父>毋<母>殹(也)”,“其父母”是對“受者”的補充解釋。“父母妻子同產”正好是最常見且關係最親近的室人,與上文的“親所知”的“親”有遠近區別,這樣分開來規定符合秦律的嚴謹。如後文治獄者的親友主動與有獄論者(即所治)及其親友發生金錢往來時,令文就根據索賄者與治獄者的親近程度進行了不同規定,即區分“同居”與“親、所知弗與同居”兩類。

  (劉國勝老師、魯家亮老師、何有祖老師對小文提出寶貴意見,謹致謝忱)
  
[1]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144-147頁。
[2] 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上,武漢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11頁。
[3]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81頁。
[4] 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上,第284頁。
[5]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161頁。
[6] 周海鋒:《嶽麓秦簡所見懲治官員受賄令文試析》,《出土文獻》第14輯,中西書局2019年,第281頁。
[7] 陳偉:《<嶽麓書院藏秦簡(陸)>校讀(貳)》,簡帛網2020年5月8日,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541
[8] 周海鋒:《嶽麓秦簡所見懲治官員受賄令文試析》,第278頁。
[9] 周海鋒:《嶽麓秦簡所見懲治官員受賄令文試析》,第277頁。
[10] 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上,第201頁。
[11] 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上,第207頁。
[12]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陸)》,上海辭書出版社,2020年,第137頁。
[13] 松崎常子認爲秦代“室人”是指“同居”中除去奴隸的那部分人,即適用於連坐規定的家庭成員,見《從睡虎地秦簡看秦的家族與國家》,《中國古代史研究》第5輯;劉欣寧認爲“室人”是居住於同一住宅內的人員關係,以及幾戶人家居住於同一處時的家族之間的關係稱呼,見《秦漢律令中的同居與連坐》,《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1輯;文霞認爲秦人既用“室人”表示建築意義上的“同戶”和“同居”,也用來表示法律意義上的“同居”,兩者並非重合,因此導致了概念的混淆、模糊。但主要指居住在同一室中的有血緣關或婚姻關係的秦人,既不包括奴婢及其家庭依附成員,也不包含析分出去立“室”的成年兄弟。見《試論秦漢簡牘中的“室”與“室人”——以秦漢奴婢爲中心》,《史學集刊》2013年第3期;太田幸男認爲“室”是房屋,“室人”是居住在一套房子裡的人。見《睡虎地秦墓竹簡所見的“室”“戶”“同居”》,《西嶋定生博士還曆紀念東亞歷史上的國家與農民》,山川出版社1984年;堀敏一認爲“室”包括夫婦與未成年的子女,有時包括奴隸。見《中國古代的家與戶》,《明治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紀要》第27冊;岡田功認爲,在同一“室”生活的人均爲“室人”。見《關於中國古代“家約”的成立》,《堀敏一古稀紀念中國古代的國家與民眾》,汲古書院1995年;山田勝芳認爲“戶”“同居”與“室人”實質上是相同的。見《中國古代的“家”與均分相續》,《東北亞研究》1998年;周海峰認爲“室人”爲異戶的兄、弟、侄、孫。見周海鋒:《嶽麓秦簡所見懲治官員受賄令文試析》,《出土文獻》第14輯。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0年11月24日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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