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三千里䌛(徭)”與“志千里使”
作者:王偉  發布時間:2021-08-18 21:40:34
(文物出版社) 
(首發)
  
  里耶秦簡簡9-2032記:
  五月己巳夕倉佐處不居官,志三千里䌛(徭)。[1]
與“志三千里䌛(徭)”類似的記載亦見於睡虎地秦簡。睡虎地秦簡《語書》在對“良吏”和“惡吏”加以詳細描述後,提出了處罰措施:“故如此者不12可不為罰。發書,移書曹,曹莫受,以告府,府令曹畫之。其畫最多者,當居曹奏令、丞,令、丞以為不直,志13千里使有籍書之,以為惡吏。14”[2]這段簡文內容屬郡縣行政司法,但與常見行政司法文書有別,似較多為口語,故而文辭簡奧,有不少難解之處。不過,據上引里耶秦簡9-2032,明顯可以看出,這段簡文中的“志千里使有籍書之,以為惡吏”應讀為:“志千里使,有(又)籍書之,以為惡吏。”
  “志三千里䌛(徭)”與“志千里使”句式相同,文義相近,可以互證。“志”,睡虎地秦簡整理者釋為“記”、“記錄”,大致可從。秦漢簡牘多見官吏“䌛(徭)使”、“䌛(徭)”或“使”的記載,簡9-2032中的“䌛(徭)”與《語書》中的“使”文義相同或相近。簡9-2032中,倉佐處因“五月己巳夕”“不居官”而被處以“志三千里䌛(徭)”的懲罰,即被記錄為應從事距離為三千里的“䌛(徭)”。《語書》中,“志千里使”與“有(又)籍書之,以為惡吏”都是對“惡吏”的懲罰措施,即“惡吏”被記錄為應從事距離為千里的“使”,並在“籍”中被記錄為“惡吏”。“志三千里䌛(徭)”與“志千里使”的里數,數量規整、梯次明顯,不是實際發生的“䌛(徭)”、“使”的記錄,而是輕重等次不同的懲罰措施。“三千里䌛(徭)”與“千里使”被記錄後,就會成為被處罰官吏的義務。待官府有“䌛(徭)”、“使”的實際需要,而被處罰官吏又有能力完成“䌛(徭)”、“使”工作時,就會實際從事。
   

[1]《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讀為“五月己巳夕,倉佐處不居官志,三千里䌛(徭)”。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407頁。此從王勇讀。王勇:《里耶秦簡所見秦代地方官吏的徭使》,《社會科學》2019年第5期。
[2]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釋文注釋修訂本(壹)》,武漢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33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1年8月18日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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