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簡 “志三千里䌛(徭)”、“志千里使”与官吏的謫發行戍制度
作者:曹旅寧  發布時間:2021-08-28 13:49:24
(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首發)
  
  里耶秦簡簡9-2032記:
  
  五月己巳夕倉佐處不居官,志三千里䌛(徭)。[1]
  
睡虎地秦簡《語書》12-14號簡在對“良吏”和“惡吏”加以詳細描述後,提出了處罰措施:“故如此者不可不爲罰。發書,移書曹,曹莫受,以告府,府令曹畫之。其畫最多者,當居曹奏令、丞,令、丞以爲不直,志千里使有籍書之,以爲惡吏。”[2]
  王偉先生指出:簡9-2032中,倉佐處因“五月己巳夕”“不居官”而被處以“志三千里䌛(徭)”的懲罰,即被記錄爲應從事距離爲三千里的“䌛(徭)”。《語書》中,“志千里使”與“有(又)籍書之,以爲惡吏”都是對“惡吏”的懲罰措施,即“惡吏”被記錄爲應從事距離爲千里的“使”,並在“籍”中被記錄爲“惡吏”。“志三千里䌛(徭)”與“志千里使”的里數,數量規整、梯次明顯,不是實際發生的“䌛(徭)”、“使”的記錄,而是輕重等次不同的懲罰措施。“三千里䌛(徭)”與“千里使”被記錄後,就會成爲被處罰官吏的義務。待官府有“䌛(徭)”、“使”的實際需要,而被處罰官吏又有能力完成“䌛(徭)”、“使”工作時,就會實際從事。[3]
  但是不直怎能與遠程出差䌛(徭)使聯係在一起?缺勤一日是否會處以“去三千里䌛(徭)的懲罰呢?三千里與千里是否构成懲罰輕重的級差呢?我們注意到秦代的行戍制度。《史記•秦始皇本紀》:
  三十三年,發諸嘗逋、亡人、贅婿、賈人略取陸梁地,爲桂林、象郡、南海,以適遣戍。
  三十四年,適治獄吏不直者,築長城及南越地。 
至于“有籍書之”,《嶽麓書院藏秦簡(伍)》有云:
  1912:令曰:盜賊發不得者,必謹薄(簿)署吏徒追逐疾徐不得狀於獄,令可案,不從令,令、獄史主者貲各一甲。
  1813:備盜賊令     廿三[4]
因此,我們懷疑秦簡“志三千里䌛(徭)”與“志千里使”所指應是不直官員的謫發行戍制度。 即《史記•秦始皇本紀》: “三十四年,適治獄吏不直者,築長城及南越地”。“志三千里䌛(徭)”與“志千里使”是同一回事。因爲當時公務出差如秦漢出土日曆所署并非就一定是苦差。這正積累功勞的大好時機。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當年出於謹慎的態度,在沒有材料可以佐証的情況下,對《語書》中“志千里使”未能出注,語譯文中也一筆略過。
  
[1]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讀爲“五月己巳夕,倉佐處不居官志,三千里䌛(徭)”。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407頁。此從王勇讀。王勇:《里耶秦簡所見秦代地方官吏的徭使》,《社會科學》2019年第5期。陳偉《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亦未出注。
[2]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釋文注釋修訂本(壹)》,武漢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33頁。
[3]王偉《“志三千里䌛(徭)”與“志千里使”》,武漢大学簡帛網2021-08-18。
[4]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 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194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1年8月26日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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