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岳麓秦簡》(四)中的“拾日”
作者:賈宏利  發布時間:2021-09-30 15:29:04
(華中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首發)
  
  在《岳麓秦簡》(四)中有“拾日”一詞,涉及的具體簡文如下:
  簡185:
  遣歸葬。告縣,縣令拾日L。(徭)發,親父母、泰父母、妻、子
  死,遣歸葬。已葬,輒聶(躡)以平其(徭)。[1]
  簡186-簡187:
  而舍之,缺其更,以書謝于將吏,其疾病有瘳、已葬、劾已而遣往拾日
  于署,爲書以告將吏,所【將】疾病有瘳、已葬、劾已而敢弗遣拾日,
  資尉、尉史、士吏主者各二甲,丞、令、令史各一甲。[2]
  簡250:
  □之□傳輸之,其急事,不可留殹(也),乃爲興徭L。有資贖責(債)拾日而
  身居,其居縣官者,縣節(即)有[3]
  簡274-275:
  不足以將,令隸臣妾將。居資贖責(債)拾日坐罪入以作官府及當
  戍故僥有故而作居縣者歸田農,穜時、治苗時、檴(穫)時各二旬。[4]
  簡185、簡186-簡187中的“拾日”涉及到戍卒歸鄉的請假制度,簡250、簡274中的“拾日”則涉及“有資贖責(債)拾日”“居資贖責(債)拾日”問題,可分開進行討論。
  整理組對簡186所見“拾日”的注釋爲:或作“給日”,“拾”義見《亡律》簡2080注。[5]岳麓秦簡2080的簡文如下:
  *□其逋殹(也),事;其毋逋毆(也),笞五十。其工毆(也),笞五十,有
  (又)(系)城旦舂,拾逋事L。人屬[6]
  整理組對“拾”的注釋爲:拾:通“給”。《說文·系部》:“給,相足也”,《玉篇》:“供也,備也。”拾逋事:指罪人完成其逋逃的勞役。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亡律》第157簡:“吏民亡,盈卒歲,耐;不盈足歲,系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償亡日。其自出殹(也),笞五十。給逋事,皆籍亡日,軵數盈卒歲而得,亦耐之。”[7]日本有學者亦贊同“拾日”解釋爲“給日”,幷進一步認爲“拾”是“補充不足”的含義,認爲“告縣,縣令拾日”的含義是戍卒甚至可在縣內以它役代替戍役補足服役日期,“遣往拾日于署”是令戍卒返回署所後補足戍守期限之意。[8]
  但若將“拾日”作“給日”處理,認爲“拾”是“補充不足”之意,似于簡185、簡186-簡187的文意不通,戍卒請假返鄉是爲治療疾病、處理喪葬等事宜,而當戍卒結束疾病治療等事宜後,戍卒返回署所服役爲應有之義,不應過于强調“補足”服役日期;而在未經署所的同意下,縣廷也不應有將戍卒改派到縣內服役的權力。段玉裁在《說文解字注》中認爲:“拾:掇也。《史記·貨殖傳》曰:‘俯有拾。仰有取,射有决拾。’《毛傳》曰:‘决,所以鈎弦也。拾,遂也。’拾韜左臂。即俗所謂收拾也。《曲禮》:‘拾級聚足。’鄭曰:‘拾讀爲涉,聲之誤也。’從手,合聲。是執切,七部。”[9]“拾日”中的“拾”應據此做“收拾”、“拾掇”之義解,釋爲“整理、記錄日期”之義。因此,“告縣,縣令拾日”的含義是戍卒請假返回家鄉所在的縣後,縣廷進行記錄、核對請假日期等工作,此後戍卒在家鄉正常進行疾病治療、處理喪葬等事宜;而“遣往拾日于署”的含義則是令結束疾病治療等事宜的戍卒返回署所後,要核對請假日期及天數等情况。[10]
  簡185、簡186-187所見《戍律》都涉及“拾日”,但中間存在斷簡。簡185和簡184爲一組,討論的是當“戍在署”和“徭發”時,若父母、妻、子等人不幸死去“遣歸葬”需“拾日”的問題;簡186、簡187討論的是“疾病有瘳”“已葬”“劾已”時需要“拾日于署”的問題。簡185提到,當“遣歸葬”完畢即“已葬”時,需要“平其徭”即補回欠缺的徭役,對應了簡186-簡187中提到的“已葬”,但簡186-簡187中的“疾病有瘳”“劾已”則未見于簡185,簡186-187中“拾日”包括的情况更加全面。
  簡250、簡274中的“拾日”也爲“整理、記錄日期”之意,且均和“有資贖責(債)拾日”“居資贖責(債)拾日”問題有關,但涉及到的具體情况不同,亦可分開進行討論。
  和簡250直接相關的簡文爲簡248-簡252,具體簡文如下:
  *(徭)律曰:委輸傳送,重車負日行六十里,空車行八十里,徒行百里。其
  有□□□□爲□傳于計,令徒善攻閑車。食牛,牛(胔),將牛者不得券
  (徭)。盡興隸臣妾、司寇、居資贖責(債),縣官□之□傳輸之,其急事,不可
  留殹(也),乃爲興(徭)L。有資贖責(債)拾日而身居,其居縣官者,縣節
  (即)有(徭)戍,其等當得出,令(徭)戍,(徭)戍已,輒復居。
  當(徭)戍,病不能出及作盈卒歲以上,爲除其病幾(徭),勿聶(躡)□□
  論(系),除(系)日(徭)戍,以出日(使)之。[11]
  在“有資贖責(債)拾日……”前的簡文中提到“委輸傳送,重車負日行六十里,空車行八十里,徒行百里”,“有資贖責(債)拾日”中的“拾日”和“日行”六十里、八十里、百里等直接相關,也應做“整理、記錄日期”含義解釋,記錄的應是在運輸過程中所行天數和里數。
  簡274討論的是“居資贖債”有罪入官府勞役的問題,直接相關的簡文可延伸至簡271-簡275。簡271-簡275的簡文如下:
  □□□□□城旦L。司寇勿以爲僕、養、守官府及除有爲殹(也)。有上令除
  之,必復請之L。徒隸(系)城旦舂、居資贖責(債)而敢爲人僕、養、守官府
  及視臣史事若居隱除者,坐日六錢爲盜L。吏令者,耐。城旦舂當將司者廿人,城
  旦司寇一人將,毋令居資贖責(債)將城旦舂。城旦司寇不足以將,令隸臣妾將。
  居資贖責(債)拾日坐罪入以作官府及當戍故僥有故而作居縣者歸田農,穜時、治
  苗時、檴(穫)時各二旬。[12]
  簡271-簡273提到,“居資贖責(債)而敢爲人僕、養、守官府及視臣史事若居隱除者,坐日六錢爲盜L”,“居資贖責(債)拾日”中的“拾日”和“坐日六錢爲盜”密切相關,應做“整理、記錄日期”解釋,記錄的是“居資贖債”者從事爲人僕、養、守官府等活動的天數,以計算總錢量。
  
[1]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四),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6年,第129頁。
[2]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四),第129-130頁。
[3]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四),第151頁。
[4]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四),第159頁。
[5]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四),第174頁。
[6]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四),第69頁。
[7]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四),第80頁。
[8] [秦代出土文字史料の研究]班:《岳麓書院所藏簡<秦律令(一)>譯注稿 その(三)》,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主編:《東方學報》第95册,2020年,第125頁。
[9] 許慎撰,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第12篇《手部》,南京:鳳凰出版社,2007年,第1051頁。
[10] 朱德貴將“告縣,縣令拾日”的具體含義爲由署所向戍卒家鄉所在縣核對歸鄉原因,而後再由縣令將“拾日”文書發給署所。但縣內負責核對歸鄉原因的幷非一定是縣令,且此句應釋爲“縣廷令有關人員記錄請假日期、天數等情况”,而不是將“拾日”文書發給署所。參見朱德貴:《岳麓秦簡所見<戍律>初探》,《社會科學》2017年第10期,第133-144頁。
[11]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四),第150-151頁
[12]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四),第158-159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1年9月28日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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