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麓簡秦令校讀札記(一)
作者:王博凱  發布時間:2021-10-30 22:35:49
(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
(首發)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收錄了大量秦律令條文,對研究秦史,秦代法制史極具價值。其中,第三組簡文據整理者介紹大致均屬於“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的內容。[1]通過對簡284-287的研讀,尚有些問題需再討論,遂條陳零札數則,略陳淺見,敬請師友批評。
  

(一)

  黔首居貲贖責(債),其父母妻子同【居責】,〼0528/284[2]
  按:“居責”二字,彩色及紅外圖版均漫漶不清,此為整理者所補,其所據當為簡288:“死,皆毋(無)父母妻子同居責(債)殹(也),出之。有等比。”[3]一句。然二字均有殘存筆畫,不當用【】號,這一點朱錦程已指出,其認為“【居責】”依凡例應作“居責[4]。但透過彩色圖版並比勘,所謂“居責”二字之後明顯還有其他未識字殘存筆跡,故依凡例後還應加省略號“……”。
  對整理者所補之內容,學界尚有異議。如丁義娟指出,整理者所補“居”字可從,然其後不可能是“責”字。認為簡文當隸定為:“黔首居貲贖責(債),父母妻子同【居】〼”。[5]她認為這個“同”應理解為“同居”之同,即簡文主語應為父母、妻子、同居三類人。其說是有道理的,尤其是據簡288看,這顯然是關於免除黔首債務的規定,與此內容相近的一條簡文見於睡虎地秦簡《金佈律》:“其已分而死,及恒作官府以負責(債),牧將公畜生而殺、亡之,未賞(償)及居之未備而死,皆出之,毋責妻、同居。”[6]這是對居貲贖債者因各種原因死亡後,免除其妻、同居債務的規定。簡288前有缺簡,據此推論其內容應該也是幾種欠債而死亡情況的描述,後文的“皆”字表明,簡288這個“死”前面肯定還包含有多重情況。兩枚簡結合起來理解,簡288的“同居”只能理解成“父母”、“妻子”、“同居”三類人。這裡之所以把父母、妻子提前,可能代表了一種債務責任的主要承擔者順序。故簡288這個“毋”字應該如睡簡一樣,不能括注為“無”。
  反過來再看簡284,這裡僅言黔首居貲贖債,未言及其死去與否,這個“債”字的圖版殘筆不清晰,與“貲”字也有點相近,故到底是“債”還是“貲”還難以確認。若為“貲”則可能是“居貲債”。但不管為“債”還是“貲”,似乎這個“同”字也可解釋為同時。嶽麓簡《司空律》:“一室二人以上居貲贖責(債)莫視室者,出其一人,令更居之。”[7]故秦代“父母、妻子”同時也在居貲贖債的情形可能也應是存在的。因為簡文殘缺及前後多缺簡導致信息不全,所以作“同時”講似也不影響對後文288簡的理解。鑒於此,因簡284和288的內容也不同,又“居”字幾乎完全釋不出,故無需補釋。簡文或應隸定為:
  黔首居貲贖責(債),其父母妻子同……〼0528/284    
  
(二)

  〼□□許之。不可貲,令自衣食,亦許。隸臣妾老、病、攣、毋疣、睆、毋(無)賴,縣官0527/285〼□□□□為隸臣妾而皆老、毋(無)賴,縣官□〼0467-1/286[8]
  按:兩枚簡中均有“毋(無)賴”一詞,學界對其的理解尚存分歧。有關“毋(無)賴”的辭例嶽麓簡中還有不少,如:
  者賣之。隸臣妾、城旦、城旦舂司寇、鬼薪、白粲及毄(繫)城旦舂老、(癃)病、毋(無)賴不能作者,遣就食蜀守。〼0635/358[9]
  ●東郡守言,東郡多食,食賤,徒隸老、(癃)病毋賴,縣官當就食者,請止,勿遣就食。它有等比。●制曰:可。0319/360[10]
  但如何理解“毋賴”的含义,學界認識不一。陶磊認為,“毋賴”應屬後,與“縣官”連讀,語意為不當依賴縣官。[11]整理者對簡358中的“毋(無)賴”解釋為:“指失去勞動能力,無所依靠的人。”[12]且從上述四條簡文看,整理者對“毋(無)賴”句讀的處理意見不固定,既有屬前,亦有並列,表明其對該詞的內涵尚無明确的認識。
  我們認為,上述兩種看法均有不妥之處。首先,陶說不確,其主要問題在於對簡文語意理解上存有偏差。其認為若這些人需要依靠縣官安排就食,縣官應當同意才是,而簡360卻為東郡守請止勿遣。[13]之所以有這樣的認識,是因為其未將該簡與簡358聯繫起來,簡358顯示,隸臣妾老、病、攣等情況,縣官要將其遣送到蜀地就食,而現在因東郡食賤,就不需要將他們再遣送蜀地了,並不是這些人不依賴縣官供食的意思。相反,由官府供給刑徒衣食是秦時常見的稟食制度。
  其次,整理者將其理解為失去勞動能力,無所依靠的一類人與隸臣妾老、病等情況並列表示單獨的一類似也有不妥。其一,若作此解則與前文“老、病、攣”等在文意上似有重複,“老”、“病”、“攣”本身已經是指體弱多病,無法勞作,失去勞動能力的一類人。其二,與傳世文獻亦無法形成通解。“毋(無)賴”也多見於傳世典籍,《史記·高祖本紀》:“高祖奉玉卮,起為太上皇壽曰:‘始大人常以臣無賴,不能治產業,不如仲力。’”晉灼引許慎言:“許慎曰:‘賴,利也。’無利入於家也。或曰江淮之間謂小兒多詐狡猾為‘無賴’。”[14]《風俗通義》引楊雄《方言》云:“人不事事而放荡,谓之无赖。”不可恃赖也。犹高祖谓太上皇云:“大人以臣无赖也。”[15]《史記·張釋之傳》載:“文帝曰:‘吏不當若是邪?尉無賴!’”《集解》引張晏云:“才無可恃”[16]可見,漢魏注家對其的認識也各不同,目前至少有“無利”、“狡詐之人”、“依賴”和“才無可恃”等四種意見。顯然,整理者所作的解釋放在上述傳世文獻里在文意上是說不通的。上述說法中,張晏“才無可恃”說可從,“才無可恃”即才能不足,不能夠依賴或勝任一些工作。這裡“毋(無)賴”可能並不是指單獨的一類人,而只是對前面“老、病”等情況的進一步說明。即是說隸臣妾因老、病、攣等能力不足了,不能勝任某些工作。358簡“毋(無)賴”後的“不能作者”正是對其的補充解釋,這樣能夠使得傳世文獻和出土材料在內容上實現通解。由此,在句讀上“毋(無)賴”應屬前讀為宜。故釋文應為:
  〼□□許之。不可貲,令自衣食,亦許。隸臣妾老、病、攣、毋疣、睆毋(無)賴,縣官0527/285〼□□□□為隸臣妾而皆老毋(無)賴,縣官□〼0467-1/286    
  
(三)

  皆勿令回費日,以便。毋病,黔首為故不從令者,貲丞、令史、執灋、執灋丞、卒史各二甲。0019/287[17]
  按:“費日”即浪費時日,這裡的“回”和“費日”之間或應斷開,指勿令回和勿令費日兩種情況。“以便”一詞,整理者注為:“因利乘便,見機行事。”並引《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李牧)以便宜置吏,市租皆輸入莫府,為士卒費。”[18]為例。從所引辭例看,整理者將“便宜”等同為“以便”,似有不妥。“便宜”有上級授權下級行事之意,指可抓住時機,隨機應變,可不必向上級奏請。傳世文獻在表述此意時均用“便宜”,而非“以便”。如《漢書·酷吏列傳》:“景帝乃使使即拜都为雁门太守,便道之官,得以便宜从事。”[19]《史記·蕭相國世家》:“即不及奏上,輒以便宜施行,上來以聞。”[20]“以便”文獻亦多見,《漢書·食貨下》:“贾人有市籍及家属,皆无得名田,以便农。”[21]銀雀山漢簡《守法守令十三篇》:“先大息五日,上使民之壯者,吏將以邋(獵),以便戎事,及助大息之費。”[22]“便”即“宜”之意,《急就篇》:“貰貸賣買販肆便”,顏師古注:“便,宜也。”[23]宜于某事,可見,“以便”多指使之便利,方便某項事務的意思。嶽麓簡《尉卒律》:“尉卒律曰:里自卅戶以上置典、老各一人,不盈卅戶以下,便利,令與其旁里共典、老,其不便者,予之典1373而勿予老……1405”[24]這裡的“便利”顯然與其後“不便”相對應,文意是說,里不到三十戶的,若方便,宜于行事就與其旁里共用典、老。若不方便,不宜行事就予以設置一典,而不設置老。故“以便”與“便利”和“便”等相類,文意相同。若將“因利乘便,見機行事”的文意放在這些簡文中顯然難以疏解令文。故這裡的“以便”即宜于某事,于某事便利之意,根據語境,可能是指以便就食之類。另外,“毋病”之“毋”這裡當讀為“無”。如此,簡文或當隸定為:
  皆勿令回、費日,以便。毋(無)病,黔首為故不從令者,貲丞、令史、執灋、執灋丞、卒史各二甲。0019/287
  
[1]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
[2]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189頁。
[3]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190頁。
[4] 朱錦程:《讀<嶽麓書院藏秦簡>(肆)札記(二)》,簡帛網,2016年5月8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546.
[5] 丁義娟:《<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簡 0528釋文商榷一則》,簡帛網,2020年4月26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532.
[6]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40頁。
[7]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157頁。
[8]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189頁。
[9]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213頁。
[10]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214頁。
[11] 陶磊:《讀嶽麓書院藏秦簡(四)劄記》,簡帛網,2017年1月9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698.
[12]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229頁。
[13] 陶磊:《讀嶽麓書院藏秦簡(四)劄記》,簡帛網,2017年1月9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698.
[14] 司馬遷:《史記》,中華書局1959年,第386-387頁。
[15] (漢)應劭撰,王利器校注:《風俗通義校注》,中華書局2010年,第621頁。
[16] 司馬遷:《史記》,第2752頁。
[17]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190頁。
[18]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225頁。
[19] 班固:《漢書》,中華書局1962年,第3648頁。
[20] 司馬遷:《史記》,第2015頁。
[21] 班固:《漢書》,第1167頁。
[22] 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漢墓竹簡(壹)》,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146頁。
[23] (漢)史遊著,曾仲珊校點:《急救篇》,嶽麓書社1989年,第126頁。
[24]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115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1年10月29日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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