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麓書院藏秦簡(柒)》校讀(續)
作者:陳偉  發布時間:2022-07-17 20:37:42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首發)

·諸榦官徒有亡者,作所官移其告闒諜(牒)作所縣,縣聽其官印論之。苑吏徒有論縣,縣146/1687□問其作所官,作所官遣識者及具事以報縣。縣己論,亟傳詣作所官告榦官147/1080其論,作所官亦具辟往來書,各上其廷。    ·二148/1636+C7.1-9-4
  [校釋]
  (1)闒,疑是“關”字訛寫。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簡214-215:“縣道官之計,各關屬所二千石官。其受恒秩氣稟,及求財用委輸,郡關其守,中關内史。”整理小組註釋:“關,報告。《史記·佞倖傳》‘公卿皆因關説’注:‘關,通也。’”[1]嶽麓秦簡柒188號有“勿關廷”。
  (2)苑,原釋文作“節”。此字開裂,墨跡亦有脫落。以其殘形與同組“苑”(簡152)、“節”(簡156、231等)相比,更接近前者。

苑152苑/節146節231
     

  (3)簡147頭端殘去,原釋文使用“〼”。與前後簡相比,很可能祇殘一字。簡148要求“作所官亦具辟往來書”,簡149“縣辟作所官”,簡247更云“執灋官以上及御史有聞及見殹(也),而辟問縣官者”。比照之下,這裡的殘字很可能是“辟”。“辟往來書”是有關司法調查的往來文書。
  (4)作所官,“官”下簡面殘壞,看文意應有合文符,今擬補。
  (5)“其論”,原釋文於其前用逗號。恐不應有,二字連上讀。
  (6)辟,原註釋:“居延漢簡中見‘推辟’,表示追究查問。如《居延漢簡》簡482.29:‘□推辟界中,候史行□。’作所官亦具辟往來書,意思是徒吏勞作的主管機構將詳備且查明清楚的往來文書交給上級機構。”與令文類似的“辟”在秦漢簡牘中已多次出現,應是調查一類含義[2]
   
中官令史弗爲入數,節(即)𧧻(詐)不自占,以勞次爲令史,弗主紀數之,其官私155/1075-1
  [校釋]
  (1)𧧻,原釋文作。看本簡此字,以爲是因字迹有些殘泐而整理者另作釋寫,但隨後多個“𧧻”字(簡211兩見,213、219各一見)皆如此,遂疑是造字或者印刷環節出錯而導致的技術性故障。
   
·自今以來,諸有罪輸蜀及前令有罪輸蜀者,令居縣毋得爲算,166/1055蜀處不可亡所,及其收妻、子、奴婢輸材官者,皆毋得去處、輪〈輸〉所,敢有擅去167/1082出處所及輸官在所、作所縣界者,皆黥爲城旦舂。……168/1138
  [校釋]
  (1)原釋文在“徙蜀處不可亡所”之后用句號。這條令文所講的對象有二:一是有罪輸蜀者,徙蜀處不可亡所;一是連坐被收的妻、子、奴婢輸材官者。後文說的“毋得去處、輸所”,以及“敢有擅去出處所及輸官在所、作所縣界者”,系分別針對二者而言。原釋文中的句號,未能恰當地體現前後關聯。原釋文“皆毋得去處輸所”連讀,中間未著頓號,幷無不可。爲了凸現對兩者的不同表述,加上頓號比較好。
   
  ·廷歲以郡獄計㝡(最)人數率𤅊(讞)及奏移廷者人課,移多者爲殿,取殿一180/1625
  [校釋]
  (1)原釋文在兩處“人數”下用逗號,“課”字屬下讀。令文大概是說用郡獄計的合計人數除該郡讞奏移送廷尉的人數所得的商進行考課,因而改讀。
  (2)最後一字,原釋文作“人”,文意費解。看圖版,該字呈一左高右低的斜書橫畫,與其他“一”字(如簡207、215所見)相似。在紅外圖版中可見,其左端起筆保存完好,幷無“人”字左筆脫落的痕迹。嶽麓秦簡伍048-051是一條內容類似的令文:“●監御史下劾郡守。縣官已論,言夬(決)郡守,郡守謹案致之。不具者,輒卻,道近易具,具者,郡守輒移048/0963御史以齍(齎)使及有事咸陽者。御史掾平之如令,有不具、不平者,御史却郡,而歲〈郡〉課郡所移049/2059幷筭,而以夬(決)具到御史者獄數𧗿(率)之,嬰筭,多者爲殿。十郡取殿一郡,奇不盈十到六亦取一郡。【郡】050/2097亦各課縣。御史課中縣官,取殿數如郡。……051/0831[3]如同“十郡取殿一郡”、“奇不盈十到六亦取一郡”、“取殿數如郡”所顯示的,“取殿”後接的是數詞。這可印證對“人”字的改釋。
   
□□道非(誹)諭〈謗〉詛詈者,獄已斷爲閒曰:某坐某物某罪云。某置縣官194/2022入者云。令可无(無)智(知)殹(也)。    ·廿四195/1148-1+1148-2
  [校釋]
  (1)“道”上一字似爲“鬼”形,然釋“魅”似難斷定。
  (2)“某坐”之後一段文字,原釋文作:“某坐某物,其罪云某。置縣官即入者云,……”“罪”上一字左側殘泐,但大致寫法與前後兩個“某”字類似。其中被看作“其”字下部撇畫者,爲垂直竪筆,與“某”字所從“木”旁的竪筆相當。應也是“某”字。“云”有語末助詞的用法。有學者指出:“句尾用‘云’,句意常含據說的口氣,可能與動詞說義或代詞如此義有關。”[4]簡文中前一個“云”字,也應與後一個“云”字一樣,用作句末助詞。兩個“云”字,似乎都帶有據說的語氣。
  (3)無,原釋文作“先”,費解。該字上面一道橫筆平直,與嶽麓簡《爲吏治官及黔首》中的幾處“無”字略同[5],而與同組中的“先”字(見于簡218、243)上部作“之”形明顯有異。這裡“無知”蓋即無聞、無視的意思,即對這類“閒言”不予置理。嶽麓秦簡伍簡033-034:“●諸有辠當䙴(遷)輸蜀、巴及恒䙴(遷)所者,罪已決,當傳而欲有告及行有告,縣官皆勿聽而亟傳詣䙴(遷)輪〈輸〉所,勿留。”屬于類似的處理。
   
丞相,丞相、御史先予新地遠犫害郡,備,以次予之,皆令其吏事新218/2095四歲,日備免之。日未備而𧧻(詐)殹(也)爲它貲廢以免去吏,駕(加)其罪一等。    ·卅八219/2138+C8-8-1
  [校釋]
  (1)殹,左旁墨迹大多脫落。其右旁與“殹”字類似而與“故”有異。“殹”在秦簡裏可用于句中,學者曾有討論[6]。本册簡056、111亦是,可參看。
   


[1]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3年,第161-162頁。所引《史記》注出司馬貞《索隱》,原本作“關訓通也”。
[2] 參看陳偉:《秦簡牘校讀及所見制度考察》,武漢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263-265頁。
[3] 釋文參看陳偉:《〈嶽麓書院藏秦簡〔伍〕〉校讀》,簡帛網2018年3月9日,http://www.bsm.org.cn/?qinjian/7735.html。
[4] 解惠全、崔永琳、鄭天一:《古書虛詞通解》,中華書局2008年,第1070頁。
[5] 陳松長、李洪財、劉欣欣等:《嶽麓書院藏秦簡(壹—叄)文字編》,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457頁。
[6] 參看伊强:《秦簡虛詞及句式考察》,武漢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292-203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2年7月17日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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