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麓書院藏秦簡(柒)》讀後
作者:唐強  發布時間:2022-07-25 15:34:09
(湖南大學嶽麓書院)
(首發)

  简079~086释文如下:[1]
  079:·南陽尉史禹辤:公車司馬曰:令曰:諸坐課及坐它[2]爲新地吏若戍故徼,而欲
  080:入粟時,入粟千石,除均。·丞相後告南陽守曰:禹何以得入禾。南陽守以丞相書,以禹入粟不當,不爲囚
  081+082:簍,𤻮(應)坐它物└,入粟致令。·丞相言:當之。禹以令史均故徼,入粟以除,不致令,禹不當入粟除均。·
  083:言:·以令史均故徼者,即新地吏殹(也)。均致物得入粟,有(又)左(佐)入粟,令未除貲以除均,當殹(也),□。禹入粟以除均
  084:〼者而欲入稷禾粟三石而當二石,乃許之,它如律令。
  085:·自今以來,諸坐課它物,當爲新地吏,若戍故徼而入禾粟以除者,及節(即)有令得縣禾入〼
  086:石以除爲新地吏,若戍各二歲以下,之。·禹故爲獷平獄史,坐不爲囚簍,當均河間故徼一歲。〼
細繹簡文,有些編排銜接並不連貫,可以調整。
  第一,簡079底部約殘去2~3字,結合殘簡及後續簡文,可知當是“禾粟”或“稷禾粟”之類,但這與080起首的“入粟時,入粟千石”等語銜接不自然且稍顯重複。
  第二,簡080“入粟千石,除均”之下“丞相後告南陽守”直接質問“禹何以得入禾粟”,缺少對禹所涉犯罪事實的描述,顯得突兀。
  第三,秦漢律令中處於假設關係中的“欲”常作為一種補充條件出現,其後往往會有律令判斷的表述。如:
  (1)女子寡,有子及毋子而欲毋稼(嫁)者,許之。  《嶽麓伍》007
  (2)有能捕若詗告一人,爲除貲戍若罰戍四歲以下一人,欲以除它人,許之。  《嶽麓伍》292
  (3)·田不急時欲令田徒及車牛給它事,而以田急時以它徒賞(償),許之;其欲以車牛賞(償),有(又)許之。  《嶽麓陸》227
“許之”即秦漢律令中最常見的律令判斷。
  綜上三點,筆者認為簡079後不當接080,而應該接086簡。在簡079末擬補“禾粟千”三字後,正可與086起首的“石以除爲新地吏若戍各二歲以下”連讀,且其後又有“許之”的律令判斷,符合前文介紹的秦漢律令的表述格式。另,簡086底部約殘去2字,結合下一簡“入粟時”的語境,推測可能是“其及”一類的意思。“禹故爲獷平獄史,坐不爲囚簍,當均河間故徼一歲。□□入粟時,入粟千石,除均。”這一段將禹所涉案情作了一個簡要交代,是下文“丞相後告南陽守”的過渡。這樣,我們基本確認為了079-086-080-(081+082)-083的順序。現將調整之後的簡文重新錄寫如下:
  079:·南陽尉史禹辤:公車司馬曰:令曰:諸坐課及坐它當爲新地吏若戍故徼,而欲【禾粟千】〼
  086:石以除爲新地吏若戍各二歲以下,之。·禹故爲獷平獄史,坐不爲囚簍,當均河間故徼一歲。【□□】〼
  080:入粟時,入粟千石,除均。·丞相後告南陽守曰:禹何以得入禾。南陽守以丞相書,以禹入粟不當,不爲囚
  081+082:簍,應坐它物└,入粟致令。·丞相言:當之。禹以令史均故徼,入粟以除,不致令,禹不當入粟除均。·
  083:言:·以令史均故徼者,即新地吏殹(也)。致它物得入粟,有(又)左(佐)入粟,令未除貲以除均,當殹(也),□。禹入粟以除均
另外,簡084原接續前面的編號,編在083之後。但簡083是御史對禹所涉案情的陳述和分析,而084“欲……乃許之,它如律令”等語顯示這是一條律令。雖然084前約殘斷1/4,大概可容8、9字,但很顯然不足以從對案情的陳述轉到一條律令。因此,簡084不能接在083之後。前面曾提及,簡085是一條新律令,僅就現有的內容來看,將084編於085之後的可能性較大,如下:
  085:·自今以來,諸坐課、它物當爲新地吏若戍故徼而入禾粟以除者,及節(即)有令得縣禾入〼
  084:〼者而欲入稷禾粟三石而當二石,乃許之,它如律令。
  簡084中“欲入稷禾粟三石而當二石”所折算的對象,可能就是簡085中的“縣禾”。
   


[1] 陳松長《嶽麓書院藏秦簡(柒)》,上海辭書出版社2022年。筆者對部分簡文標點有改讀。
[2] 原釋文作“諸坐課及坐它當,當爲新地吏”,王博凱認為“當”下無重文號而刪之。可從。參王博凱《〈嶽麓書院藏秦簡(柒)〉校讀札記六則》,簡帛網2022年7月14日。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2年7月24日17:49。)

© Copyright 2005-2021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