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嶽麓書院藏秦簡(柒)》札記(續二)
作者:陳安然  發布時間:2022-07-27 09:08:31
(吉林大學考古學院古籍研究所)
(首發)

  新刊布的《嶽麓書院藏秦簡(柒)》中的簡190-193與《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中的簡文可以對讀,兩條令文內容如下:
  嶽麓柒:●自今以來,諸坐訞言及坐與私邑家為不善,若為=(為為)不善,以有罪䙴(遷)【0397+0390/190】者,與同罪,弗智(知),各二諸坐訞言及坐與私私家為不善,若為不【0868/191】善以有罪,□□妻、子、奴婢,□各令終身毋得免及贖,□□前免贖者【0874/192】完為城旦〈輸〉縣鹽└。……【1070+C10.4-4-1/193】
  嶽麓伍:【諸坐訞言及】坐與私邑私家為不善,若為為不善以有辠者,盡輸其收妻子、奴婢材官、左材官作,【1110/009】終身作遠窮山,毋得去。……[1]
  相比嶽麓伍的簡文,嶽麓柒中多出了“與同罪,弗智(知),各二”一句。“與同罪”在嶽麓秦簡中多次出現,如“敢有挾舍匿者,皆與同辠”[2],“吏遣許者,與同辠”[3],“弗知”在秦律令中經常用來表示对犯罪行為不知情。兩者連用的例子如:
……今為令└:謀以城邑反及道故塞徼外【1792/170】蠻夷來欲反城邑者,皆為以城邑反。智(知)其請(情)而舍之,與同辠。弗智(知),完為城旦舂└。以城邑反及舍者之室人【1813/171】存者,智(知)其請(情),與同辠,弗智(知),贖城旦舂└。典、老、伍人智(知)弗告,完為城旦舂,弗智(知),貲二甲 。     ·廷卒乙廿一【1855/172】[4]
  有為害者,官嗇夫、吏及伍人智(知)弗捕告,與同□罪。弗智(知),各與其疑罪【0969/238】官└,請:自今以來,以  告劾以論罪,有盜及與盜同灋罪【0859-1+0859-2/239】[5]
  從令文中可以看出,對知曉犯罪但沒有告劾的行為處罰是“與同罪”,但如果對犯罪並不知情,則處罰會減輕,這兩種處罰的對象都不是直接犯罪者,而是犯罪者的室人、典、老、伍人、官嗇夫等。而嶽麓柒簡190與191連讀後,犯下“訞言”“與私邑私家為不善”“為為不善”罪行的人卻成為這兩種處罰的對象,這是很難理解的。
  並且按照簡文的正常順序,列出“訞言”“與私邑私家為不善”“為為不善”三個罪名後的內容應當是處罰的方式,但此處“以有罪䙴(遷)”與嶽麓伍的“以有辠者”對應,並非具體的處罰方式,接下來的內容則是“與同罪”,若簡190與191連讀,則該條令文只有罪名卻沒有處罰方式,這也令人費解。這兩點提示我們簡190與191之間應當還有缺簡,不能直接連讀。

  《嶽麓書院藏秦簡(柒)》中的簡217與《嶽麓書院藏秦簡(陸)》中的簡251內容相似,而嶽麓陸簡251有幾個字迹較模糊,整理者根據殘存的字迹所釋之字或有可校補之處,新刊布的嶽麓柒217簡字迹清晰,可對嶽麓陸簡251的釋文進行校補。整理者所作兩簡釋文如下:
  嶽麓柒:*所官不便利及吏所任為新地吏而【1048/217】
  嶽麓陸:*□𧧻(詐)避為吏者,徙所官不□官及吏任為新它(地)吏而皆𧧻(詐)免避為吏者,及吏欲去其官,自【1799/251】

 簡251紅外圖版簡251彩色圖版簡217字形
便      
     
     

  通過字形對比可以看出,簡251中的“便”僅保留了“又”的最後一筆,“利”字的“禾”旁與“刀”旁都大致保留,“所”字保留了左旁“戶”中的兩筆。
  因此,《嶽麓書院藏秦簡(陸)》簡251釋文當為:“*□𧧻(詐)避為吏者,徙所官不便利及吏任為新它(地)吏而皆𧧻(詐)免避為吏者,及吏欲去其官,自【1799/251】”  

  《嶽麓書院藏秦簡(柒)》中的簡218、219與《嶽麓書院藏秦簡(陸)》中的簡248、249可以對讀,兩條令文內容如下:
  嶽麓柒:上丞=相=(丞相,丞相)、御史先予新地遠犫害郡,備,以次予之,皆令其吏事新【2095/218】四歲,日備免之日未備而𧧻(詐)故為它貲廢以免去吏,駕(加)其罪一等。        ·卅八——【2138+C8-8-1/219】[6]
  嶽麓陸:諸吏為𧧻(詐)以免去吏者,卒史、丞、尉以上上御史└,屬、尉佐及乘車以下上丞相,丞相、御史先予新地遠犫害郡,備,【以】【1866+J71-3/248】次予之,皆令從其吏事新地四歲,日備免之,日未備而𧧻(詐)故為它,貲、廢,以免去吏,駕(加)辠一等。·今泰史□【1720/249】
  “日未備而𧧻(詐)故為它貲廢以免去吏”一句的句讀,各位學者的觀點並不相同。朱錦程先生斷作“日未備而𧧻(詐)故為它貲、廢,以免、去吏”。[7] 吳方基先生斷作“日未備而𧧻(詐)故為它貲,廢以免,去吏”,解釋為“期限未滿而欺詐故意被罰貲,從而被廢職、免職,最終目的是離開新地吏職。”[8]嶽麓陸整理者的釋文作“日未備而𧧻(詐)故為它,貲、廢,以免去吏”。[9] 嶽麓柒整理者的釋文作“日未備而𧧻(詐)故為它貲廢以免去吏”。[10] 陳偉先生認為嶽麓柒中“故”字當釋為“殹”,其右旁與“殹”字類似而與“故”有異。[11]
  從字形上來看,該字字形作,對比《嶽麓書院藏秦簡(柒)》中的“故”與“殹”,可以看出,雖然該字右旁上半部分漫漶不清導致與“殹”有些相似,但左側下半應當是“口”,且嶽麓陸中該處為“故”,因此該字應當為“故”。

0399/2021624/2251074/253
1063/1641642/1831633/226[12]  

  回到“日未備而𧧻(詐)故為它貲廢以免去吏”一句的句讀問題,我們認為應當讀作“日未備而𧧻(詐)故為它貲廢,以免去吏”,與嶽麓柒整理者的意見比較接近,但限于體例,整理者沒有對該句進行解釋,我們對該句分析如下:
  嶽麓秦簡中有以“故”表示“故意”的“故為某某”辭例,如“故為貴賦〈賤〉其賈(價)”[13]、“故為𧧻(詐)”[14]。“故為它貲廢”表示故意做出其他會被處罰錢財和廢官的事。“它”字在此句中義為“其他”,修飾“貲廢”。此處之所以使用“它”,是因為這些新地吏過去已經受到過處罰,正是由于被處罰,他們才成為新地吏,“今南郡司馬慶故為冤句令,𧧻(詐)課,當廢官,令以故秩為新地吏四歲而勿廢”可證。[15]而“貲廢”則是令文中常見的“貲某甲,廢”,如嶽麓伍中有“犯令及乘者,貲二甲,廢”,“為旁〖錢〗者,貲二甲而廢”。[16]“免去”應當連讀,相同辭例見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效律》簡172:“……倉嗇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倉嗇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17]這些新地吏故意做出會被處罰錢財和廢官之事,目的就是免職離開新地。
   
  小文寫作蒙單育辰師指導和幫助,特此致謝。惟文中一切錯誤由本人負責。
   


[1] 此釋文據溫俊萍:《嶽麓秦簡所見“從反者”發覆》,《簡帛研究》2021春夏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21年6月,第203-212頁。
[2]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12月,第45頁。
[3]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12月,第49頁。
[4]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12月,第125頁。
[5] 整理者認為“同”與“罪”之間有一字空白,但按文義不當有字,疑原抄寫衍字未刮削乾净所致。見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上海辭書出版社,2022年1月,第173頁。
[6] 該釋文中“詐”的隸定據陳偉先生文章中意見修改,見陳偉:《〈嶽麓書院藏秦簡(柒)〉校讀(續)》,簡帛網2022年7月17日,http://www.bsm.org.cn/?qinjian/8752.html。整理者釋文見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上海辭書出版社,2022年1月,第155頁。
[7] 朱錦程:《秦制新探》,湖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于振波,2017年5月,第35頁。
[8] 吳方基:《里耶秦簡“日備歸”與秦代新地吏管理》,《古代文明》2019年第3期,第63-75頁。
[9]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陸)》,上海辭書出版社,2020年3月,第178頁。
[10]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上海辭書出版社,2022年1月,第155頁。
[11] 陳偉:《〈嶽麓書院藏秦簡(柒)〉校讀(續)》,簡帛網2022年7月17日,http://www.bsm.org.cn/?qinjian/8752.html
[12] 以上六個字形見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上海辭書出版社,2022年1月。
[13]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12月,第52頁。
[14]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陸)》,上海辭書出版社,2020年3月,第180頁。
[15]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12月,第56頁。
[16]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12月,第113、138頁。
[17] 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武漢大學出版社,2014年2月,第139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2年7月26日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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