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嶽麓書院藏秦簡(柒)》札記
作者:吳桑  發布時間:2022-07-27 15:22:21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首發)

  《嶽麓書院藏秦簡(柒)》(以下簡稱《嶽麓》(柒))近期出版。[1]我們在研讀時對調兩枚簡的位置,并發現一枚殘簡,可與《嶽麓》(陸)的一枚殘片遙綴,並校讀釋文如下,不妥之處,敬請方家指教。  

  《嶽麓》(柒)編排了兩組罷癃歸縣月診的簡文。[2]
   
  之,之不審,贖耐。及當戍,年六十三歲亦作之縣而令作縣者歸田如居。有貲贖責貣當戍,病當爲罷022/0446柒
  𤵸(癃)殹(也),當歸居居縣。其不當𤵸(癃)而病,未智(知)廖(瘳)時,當傳歸居縣,居縣月診,廖(瘳),遣之署,如律┗。    ·二023/0483柒
   
  ·當罰□戰痍左□斬毋賴故徼┗,□痍右(脚)斬筋不可以行┗,皆令居縣,它有等比。及諸當戍故徼071/0447柒[3]
  病不廖(瘳),終不可作,毋賴於故徼,請傅〈傳〉䙴(遷)居縣,月診,有廖(瘳)可事,遣詣署,它有等比┗。臣綰議:其痍病072/0481柒
  𤵸(癃)者作縣道,肉〈月〉診令、丞前,有瘳,遣戍。073/0448-1+0448-2柒
   
  今按:(1)簡22首,圖版作:,原釋作“□之,□之”。簡22完整,“之”前既無法容納一字,也不缺殘片,“之”字上方墨跡應不是重文符,可能是標識符號┗或污漬。(2)簡23第二字,簡文作:,原補釋“”。所謂“廢”字,“广”旁還有墨跡。該字不從“广”,從“疒”,疑是“病”字,字形可參看(069/0487柒)。《嶽麓》(肆)簡159/1231“若獨與𤵸(癃)病母居者”,即言“𤵸(癃)病”,表示廢疾。(3)簡23、72三處原釋爲“瘳”之字,簡文分別作:。皆是“廖”,讀作“瘳”,表示病愈。(4)簡71“斬筋”上一字,簡文作:,原釋文依形隸定作“”,讀作“脚”。該字從“肴”從“卩”,可隸定爲“”,見於里耶簡8-1712+8-1811:“〼病有癰。”(5)簡72末字,簡文作:,原補釋“”。疑爲“當”,字形可參看(023/0483柒)。
  (6)兩組簡編排皆不連貫:
  簡23與22連讀不順。若簡22、23編連,“病當爲罷𤵸(癃)病殹(也)”,出現“罷癃病”,未見用例。《説文·疒部》:“癃,罷病也。𤵸,籒文癃省。”段玉裁注:“病當作癃。罷者、廢置之意。凡廢置不能事事曰罷癃。然則凡廢疾皆得謂之罷癃也。”嶽麓簡有“罷癃”(141/1692伍、028/0682柒、094/0374柒)、“癃病”(159/1231肆、178/1253肆、180/1383肆、358/0635肆、360/0319肆、125/0450柒),都表示廢疾,但未見“罷癃病”。
  簡23與簡72關聯,或許原本接於簡72之後。首先,兩簡用字習慣及字形寫法接近:簡23與72皆用“廖”表示{瘳},“診”字末筆皆爲弧筆。
   

圖版瘳/廖      
     
簡號023/0483072/0481073/0448-1+0448-2

(表1)

其次,兩簡内容多有呼應:簡23“居居縣”“居縣”與簡72“居縣”呼應。居縣,當事人家鄉之縣,[4]居居縣,即居作於家鄉之縣。簡23“傳歸居縣”與簡72“傅〈傳〉䙴(遷)居縣”相呼應。《漢書·高帝紀》記:“令士卒從軍死者爲槥,歸其縣,縣給衣衾棺葬具。”顏注引臣瓒曰:“《金布令》曰‘不幸死,死所爲櫝,傳歸所居縣,賜以衣棺’也。”傳,運送,《金布令》所言死者及上簡所言病者皆無法自行,因此需要運送。簡23“遣之署”與簡72“輒遣詣署”相呼應。若是將23編連於72後,則“其痍病當𤵸(癃)病殹(也)”與“其不當𤵸(癃)而病”也形成呼應。
  簡73與72關聯弱,如上表所示,兩簡“瘳/廖”、“診”寫法有別。
  簡73與22關聯强,或許原本接於簡22之後。簡73“作縣道”與簡22“作之縣”“作縣者”相呼應,表示在縣(而非戍地)勞作。
  綜上所述,恐需對調簡23、73位置,將簡22、73編連,將簡72、23編連。簡72、23“臣綰議”之前共說兩層情況,第一層“·當罰□戰痍左□殊斬毋賴故徼┗,□痍右(腳)斬筋不可以行┗,皆令居縣,它有等比”,所說爲痍,即受創傷的情況;第二層從“及諸當戍故徼”至“臣綰議”前,所說爲病,即生病的情況。臣綰議“其痍病”即對應這兩層情況,原釋文連讀“痍病”,宜斷讀爲“痍、病”。“臣綰議”之後也共説兩層情況,第一層爲“其痍病當𤵸(癃)病殹(也)”,指傷、病導致廢疾;第二層爲“其不當𤵸(癃)”,指傷、病未導致廢疾。“當歸居居縣”之下,原釋文用句號。爲突出兩層文義,改用分號。
  編連調整後的釋文作:
   
  之,之不審,贖耐。及當戍,年六十三歲亦作之縣而令作縣者歸田如居。有貲贖責貣當戍,病當爲罷022/0446柒𤵸(癃)者作縣道,肉〈月〉診令、丞前,有瘳,遣戍。073/0448-1+0448-2柒
   
  ·當罰□戰痍左□斬毋賴故徼┗,□痍右(腳)斬筋不可以行┗,皆令居縣,它有等比。及諸當戍故徼071/0447柒病不廖(瘳),終不可作,毋賴於故徼,請傅〈傳〉䙴(遷)居縣,月診,有廖(瘳)可事,遣詣署,它有等比┗。臣綰議:其痍、病072/0481柒𤵸(癃)殹(也),當歸居居縣;其不當𤵸(癃),而病未智(知)廖(瘳)時,當傳歸居縣,居縣月診,廖(瘳),遣之署,如律┗。    ·二023/0483柒  

  〼五十歲以上及有疾病不勝郵人者,輒免,而以當爲郵人者代〼124/0872柒
   
  《嶽麓》(陸)整理者遙綴了殘片226/C8-5-2+1726,[5]程鵬認爲C8-5-2寬度明顯小於1726,兩簡未必能夠綴合,[6]現將釋文拆分,并附《嶽麓》(伍)相關簡文:
   
  郵人C8-5-2陸
  【書】留半日,貲一盾;一日,貲一甲;二日,貲二甲;三日,贖;過三日上,。  ·卒令丙五十1726陸
  ●令曰:郵人行書,留半日,貲一盾;一日,貲一甲;二日,貲二甲;三日,贖耐;過三日以上,耐。·卒令丙五十133/1805伍
   
  今按:“郵人”下一字簡文作:,原釋文未釋。是“年”字,字形參看(210/1649+2186叁),指年齡。“郵人年”與“【書】留半日”無法連讀,C8-5-2陸、1726陸不可綴。
  新公佈124/0872柒C8-5-2陸内容相關,兩簡似可遙綴,見表2。C8-5-2爲簡首,124/0872以兩道編繩推測段位,確定兩殘片相對位置後,觀察其間隙,應缺一字或不缺它字(缺失部分僅有“年”字下端),綴合後釋文作
   
  郵人年□五十歲以上及有疾病不勝郵人者,輒免而以當爲郵人者代〼C8-5-2陸+124/0872柒
   
與上揭“年□五十歲以上”相近的表述有:
   
  室人存而年十八歲以上者 001/1966肆
  年自十四歲以上耐爲隸臣妾 02/0187肆
  其小爵及公士以上子年盈十八歲以上 136/1259肆
   
上揭表述都有“年……歲以上”,其文例可為佐證。簡文大意是,郵人年滿五十歲或有疾病無法勝任郵人工作的,就立刻免除他的職務,並用符合條件的人代替他。
   

C8-5-2陸+124/0872柒
   
(表2)

[1]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上海辭書出版社2021年。
[2] 下劃綫爲本文改釋字。
[3] “左”,陳偉老師認爲“應是‘厷’即‘肱’,即手臂”。陳偉:《〈嶽麓書院藏秦簡(柒)〉校讀》,簡帛網2022年7月14日,http://www.bsm.org.cn/?qinjian/8746.html
[4] 陳偉:《秦漢簡牘“居縣”考》,《歷史研究》2017年第5期。
[5]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陸)》,上海辭書出版社2020年,第171頁。
[6] 程鵬:《〈嶽麓書院藏秦簡(陸)〉第四、五組集釋及相關問題研究》,碩士學位論文,武漢大學2021年,第20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2年7月26日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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