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麓書院藏秦簡(柒)》讀後(二)
作者:唐強  發布時間:2022-07-29 09:28:33
(湖南大學嶽麓書院)
(首發)

  簡001~005釋文如下:[1]
  001·尉議:中縣有罪罰當戍者及陽平吏卒當戍者,皆署琅邪郡;屬邦、道當戍東故徼者,署衡山郡。
  002:〼如令。綰請,許。而令中縣署東晦(海)郡,泰原署四川郡,東郡、參(叁)川、穎川署江胡郡┗,南陽、
  003:河內署九江郡,南郡、上黨、屬邦、道當戍東故徼者,署衡山郡。〼
  004:綰請,許。而令郡有罪罰當戍者,泰原署四川郡┗,東郡、參(叁)川、穎川署江胡郡┗,南陽、河內署九江郡,南郡、上
  缺簡01
  005:者,署衡山郡。它如令。      一
按:排列諸簡,簡文均頂格書寫,簡首不留空。簡002頂部稍殘,“它”字為整理者據文意所補,實際上僅可見一點殘筆。核對簡002兩道編繩,與前後簡的編繩位置一致,可見應不存在竹簡被錯誤縮短或移位的問題。補出002簡首殘缺的空間,至少還應當有1~2字。(如圖1)但若補出1~2字,簡002從文意上就很難再與001連續了。
  另外,簡002與004大部分內容相同,可以對讀。簡004以“南郡、上”煞尾,而簡005以“者,署衡山郡”起首,與003簡對讀可知,中間缺少的內容是“黨、屬邦、道當戍東故徼”。但簡004、005之間的“缺簡01”顯然不可能只書寫9個字。可見,簡004-005的編聯也值得懷疑。
  結合以上疑問,筆者發現簡001與004整體形製、色澤、保存狀況都更相近(如圖1),而004從文意上又正好可以與001連讀,這些都顯示出二者原本就編聯在一起的可能性更大。因此,筆者認為或當將004調至001之後,002與003順序不變。試將連讀釋文錄寫如下:
  ·尉議:中縣有罪罰當戍者及陽平吏卒當戍者,皆署琅邪郡;屬邦、道當戍東故徼者,署衡山郡。001綰請,許。而令郡有罪罰當戍者,泰原署四川郡┗,東郡、參(叁)川、穎川署江胡郡┗,南陽、河內署九江郡,南郡、上004
  〼如令。綰請,許。而令中縣署東晦(海)郡,泰原署四川郡,東郡、參(叁)川、穎川署江胡郡┗,南陽、002河內署九江郡,南郡、上黨、屬邦、道當戍東故徼者,署衡山郡。〼003
  缺簡01
  者,署衡山郡。它如令。      一005
  
  圖1

  簡110~113釋文如下:[2]
  110/0485+C9-4-2:與同罪,其䌛(徭)使而不敬,唯大嗇夫得笞之如律┗。新地守時脩其令,令都吏分部鄉邑,問不從令者,論之。  ·十九
  111/1042:·新黔首未習事,吏治或嚴,恒事殹(也)而惡與言及詈蓐〈辱〉之,長吏弗智(知)及弗智(知)及弗督論┗,新【黔首】
  112/0879:皆筶〈苦〉勮(劇)之,多以其故,難有言於吏,甚不善,其令吏善以交〈文〉理律
  113/2028:□□奊(謑)訽詈新黔首,貲一甲;殹〈毆〉笞,貲二甲;丞、令弗得,坐之,減焉〼
按:簡111“長吏弗智及弗智及弗督論”語義重複,疑衍“弗智及”三字。我們知道,簡文中有重複內容時,一般會使用重文號,此處則無,也從側面證明“弗智及”為誤衍。
  簡111~113是關於禁吏毆笞、詈辱新黔首的規定。簡113自下編繩以下殘缺,但據現存內容可推知是對吏或主管官員的懲罰。簡110起首的“與同罪”也是對涉案人員或相關責任人的懲罰,“唯大嗇夫得笞之”也是關於笞打某人的規定,另外簡110末尾有編號,說明是某條律令的最後一隻簡。綜上,筆者認為簡110或當移至113後,而“其䌛使而不敬”的“其”代指新黔首。新黔首“䌛使而不敬”,只有大嗇夫可以笞打之。這是對前面禁吏毆笞新黔首的補充解釋。
  簡113是對涉案人員及相關責任人的懲罰規定,雖有殘損,但完整簡文的內部的邏輯層次是清晰且完整的,即:①吏詈蓐新黔首貲一甲;②毆笞新黔首貲二甲;③丞、令弗得……;④丞、令得之……。筆者推測③“丞、令弗得,坐之,減焉”下殘缺的內容大概是“一等”,即丞、令未發現吏的違法行為,(因連帶責任而)被罰,罪減一等。而④“丞、令得之”,結合簡110起首的“與同罪”,可能是“丞、令得之”但未對吏的違法行為進行阻止或採取相應懲罰。令文最後的“新地守……令都吏分部鄉邑,問不從令者,論之”,所論之人就是那些違反此令毆笞、詈辱新黔首的小吏。綜上,筆者認為簡111-112-113-110極有可能是一條可以連讀的令文。試將調整後的連讀簡文錄寫如下:[3]
  ·新黔首未習事,吏治或嚴,恒事殹(也)而惡與言及詈蓐〈辱〉之,長吏弗智(知)及弗智(知)及弗督論┗,新【黔首】111皆筶〈苦〉勮(劇)之,多以其故,難有言於吏,甚不善,其令吏善以交〈文〉理律112□□奊(謑)訽詈新黔首,貲一甲;殹〈毆〉笞,貲二甲;丞、令弗得,坐之,減焉〼113與同罪。其䌛(徭)使而不敬,唯大嗇夫得笞之如律┗。新地守時脩其令,令都吏分部鄉邑,問不從令者,論之。  ·十九110+C9-4-2
   


[1]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上海辭書出版社2022年。後文引《嶽麓柒》簡文不再出注。
[2] 簡110與C9-4-2綴合,参:謝明宏《〈嶽麓書院藏秦簡(柒)〉試綴(六)》,簡帛網2022年7月21日。簡111末尾“黔首”二字未陳偉先生補,簡112“其令吏善以交〈文〉理律”舊釋“其令吏善以交,理律”,陳偉先生校。參:陳偉《〈嶽麓書院藏秦簡(柒)〉校讀》,簡帛網2022年月14日。
[3] 簡110“與同罪”下原為逗號,調整後,據文意當改為句號。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22年7月28日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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