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麓書院藏秦簡(柒)》試綴(十五)
作者:謝明宏  發布時間:2022-08-17 1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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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發)

  整理者曾綴合166/1995陸+C10.1-6-3柒,復原“同居或”三字。[1]我們在《嶽麓》(柒)第四組簡中找到殘片C10.1-12-4可以加綴其上,茬口處復原“或以獄事”四字。其中“或”字圖版作IMG_1941,“獄”字圖版作IMG_1942,“事”字圖版作IMG_1943,茬口對比見下表:
表1
彩圖紅外
knockout 75  knockout 76  

  兩簡茬口密合,色澤接近,根據“或以獄事”四字的復原,當可綴合無疑。C10.1-12-4與166/1995是左右橫向綴合關係,與C10.1-6-3是上下豎向綴合關係,後者在“或”字相接,兩殘片的寬度、色澤、紋路皆相近。三簡綴合釋文作:
  吏治獄,其同居或以獄事故受人財及有賣買焉而故少及多其賈(價),以告治者,治者弗言吏,受者、治者166/1995陸+C10.1-6-3柒+C10.1-12-4柒
  完整綴合見附圖A。

  《嶽麓》(柒)第四組簡的殘片C10.3-4-7圖版倒置,調整後可與第二組簡的183/1642綴合,茬口處復原“書節”兩字,“節”字上的兩道編繩痕跡也可平齊對接(彩圖紅框處)。“書”字下部筆劃被編繩遮盖,“節”字圖版作IMG_1957,茬口對比見下表:
表2
彩圖紅外
knockout 77  knockout 78  

  兩簡茬口密合,色澤接近,根據“書節”兩字的復原以及編繩的旁證,可知C10.3-4-7應為183/1642脫落的殘片。綴合釋文作:
  廷尉守邦議曰:書節(即)令御史、丞相,有問當殹(也),而非求復治者及183/1642柒+C10.3-4-7柒
  完整綴合見附圖B。

  在研讀嶽麓簡前六冊的過程中,我們發現《嶽麓》(伍)還有兩枚簡可以綴合。今附在《嶽麓》(柒)的綴合中,以向大家請教。
  《嶽麓》(伍)第二組簡的240/1793+1801釋文作:
  已為請∟,受者貲二甲,不告治者及弗謾,毋辠。治獄以所治故受人酒〼240/1793+1801伍[2]
  同組簡的237/1750釋文作:
  〼以所受財及其貴錢〈賤〉賈(價),與盗同 237/1750伍
  兩簡茬口密合,綴合後可復原“酒”字IMG_1958,茬口對比見下表:
表3
彩圖紅外
knockout 79  knockout 80  

  237/1750的紅外圖版比彩色圖版略有殘損,從兩簡彩色圖版觀察,茬口的密接幾乎嚴絲合縫。此外,兩簡的長度也頗適宜,綴合後當為一枚整簡,與同組竹簡的長度一致。將綴合圖版拼合入編連圖版,240/1793+1801+237/1750與同組簡的位置關係更加一目了然:

表4
240/1793+1801+237/1750(紅框)與同組簡的編連圖版
IMG_1965  

  兩簡綴合釋文作:
  已為請∟,受者貲二甲,不告治者及弗謾,毋辠。治獄以所治故受人酒、以所受財及其貴錢〈賤〉賈(價),與盗同240/1793+1801伍+237/1750伍
  完整綴合見附圖C。
  此組簡原編連順序是237+238+239+240,綴合後當調整為240+237+238+239,編連釋文作:
  已為請∟,受者貲二甲,不告治者及弗謾,毋辠。治獄以所治故受人酒、以所受財及其貴錢〈賤〉賈(價),與盗同240/1793+1801+237/1750灋。為請,治者為•枉事,得,皆耐,其辠(罪)重于耐者,以重者論∟,盗律論受者,其告治者,治者弗為枉事,【治者】238/1695毋(無)辠(罪)。治獄者親及所智(知)弗與同居,以獄事故受人財及有賣買焉【而故少及多其賈(價),弗為請而謾】〼239/1783

  《嶽麓》(柒)第四組簡殘片C10.4-6-4-b的圖版倒置,ab正反面編號也應互換。在《嶽麓》(壹)中整理者已將其正置的圖版綴合在85/1541的簡首,但未給此殘片排卷內號。陳劍先生曾指出該殘片綴在85/1541的簡首為誤綴,並將其改綴在39/1547的簡首,復原出“㱃”字。[3]圖版對比見下表:
表5
C10.4-6-4-b與其倒置圖版C10.4-6-4-b與85/1541、39/1547的綴合
IMG_1970  IMG_1971  

  C10.4-6-4-b除了編繩下的殘筆,還有一處墨點可作辨識標誌,它與85/1541簡首當為同一殘片無疑。從綴合圖版看,C10.4-6-4-b確當綴在39/1547的簡首。此前我們曾以《嶽麓》(柒)第四組簡殘片C4.1-9-3與C10.1-2-3為例,說明嶽麓簡存在複雜的殘片著錄狀況。即同一殘片在不同卷數出現並被給予了不同的編號,在已經與他卷的簡綴合且綴合成立的情況下,又被當做新的殘片衍出。[4]
  比如《嶽麓》(貳)1657的第二段殘簡,當時整理者給出的釋文作“實為□”,並懷疑它不像《數》篇的字體風格。這種懷疑是正確的,因為在《嶽麓》(叁)“學為偽書案”中,該殘簡已經被綴合在229/1646+1648+2182的中間,釋文作“實馮毋”,放在“學實為馮毋擇子”的文句中是通暢的,其色澤、紋路、書體風格也與其上下交接的殘簡接近。到了《釋文修訂本》中,該殘片又被歸回了《嶽麓》(貳)1657的第二段,釋文改作“實馬甲”。[5]
  實際上,整理者若能注意到《嶽麓》(叁)的正確歸類與綴合,應將其在修訂本中剔出。該殘片的釋文從“實為□”到“實馮毋”再到“實馬甲”的輾轉變化,說明殘片只有被正確歸卷、歸類,才能得到確釋。在《嶽麓》(叁)“學為偽書案”中“馮毋擇”多次出現,字形足可對比。將其歸在第二冊,因書體和內容的差異,便易出現誤釋。修訂本把“馮毋”釋作“馬甲”顯然受到了《數》篇簡83/0970的影響,該簡便記有“馬甲一”、“馬甲十二”。
  相似的情況還出現在《嶽麓》(柒)第四組殘片的C2-11-3上,此殘片在《嶽麓》(貳)中給的編號是C020311,釋文作“〼六之,細枲七之〼”,對比簡36/1652諸字,釋讀可信。依《嶽麓》(柒)的體例,C2-11-3應當從第四組簡剔出,歸入第三組簡“第二卷遺漏殘片”中。
  兩殘片圖版對比見下表:

表6
1657貳殘片與229/1646+1648+2182三C2-11-3柒與C020311貳
IMG_1977  IMG_1980  
附圖:
ABC
IMG_1985  IMG_1986  IMG_1987  

   


[1]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上海辭書出版社2021年,第208頁。
[2]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148頁。
[3] 陳劍:《嶽麓簡〈占夢書〉校讀札記三則》,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11年10月5日,http://www.fdgwz.org.cn/Web/Show/1677。
[4] 見拙文:《〈嶽麓書院藏秦簡(柒)〉試綴(十)》,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網站2022年7月30日,http://www.bsm.org.cn/?qinjian/8766.html。
[5]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壹-叁)釋文修訂本》,上海辭書出版社2018年,第127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2年8月13日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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