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本文對里耶秦簡釋文提出數條補釋或改釋意見:補釋出簡8-447、6-13、8-400、9-2172“寅”,9-818“戌”、“壬”、“午”和“佐”,9-1757“守”,9-1857、8-663“庫”;將9-706“卅一”改釋為“廿七”。
關鍵詞 里耶秦簡 釋文 校釋
湖南省文物考古所編著的《里耶秦簡(壹)》《里耶秦簡(貳)》,圖版清晰,釋文準確。《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對簡文進行了進一步的校補和疏正,為學界研讀里耶秦簡提供了極大的參考。本文試就里耶秦簡部分釋文進行討論。[1]不當之處,敬請方家指正。
里耶秦簡8-447號簡釋文作:
繭六兩。 卅五年五月己丑朔甲□〼
按:據簡文“卅五年五月己丑朔”,五月“甲□”應為“甲午”(五月六日)、“甲辰”(五月十六日)、“甲寅”(五月二十六日)中的某一日。在此基礎上細核圖版,可確簡文“甲”後一字應是“寅”。里耶秦簡中相關字形比對如下:
簡號 | 8-447 | 8-170(正) | 8-170(背) | 8-764 | 9-762 |
字形 | ![]() | ![]() | ![]() | ![]() | ![]() |
另,6-13號簡釋文作:
□□□□□□□□□□□□〼Ⅰ
□□□□□□□□□□〼Ⅱ
按:首行第二字,圖版作
亦可釋作“寅”。
8-400號簡釋文作:
〼九月壬□〼
按:“九月”二字,原釋文未釋,《校釋(一)》補釋。簡末仍有一字未釋,圖版作
應為“寅”。
此外,9-2172號簡釋文作:
竹筥二合。 卅四年三月丙□〼
按:“丙”下一字,原釋文未釋,《校釋(二)》已疑為“寅”,該處圖版作
釋“寅”可確。
綜上,8-447號簡釋文可調整為:
繭六兩。 卅五年五月己丑朔甲【寅】〼
6-13號簡釋文可以調整為:
□寅□□□□□□□□□□〼Ⅰ
□□□□□□□□□□〼Ⅱ
8-400號簡釋文可以調整為:
〼九月壬寅〼
9-2172號簡釋文可以調整為:
竹筥二合。 卅四年三月丙【寅】〼
里耶秦簡9-706號簡釋文:
卅一年八月辛丑,遷陵拔、丞歐徵訊啓。辤(辭)曰〼Ⅰ
貲一甲,與此相遝,它如劾。·史有視獄。啓〼Ⅱ(正)
·鞫拔、狐:啓計校繆,不上校,大誤,坐計繆〼(背)
按:簡首二字,原釋文作“卅一”,《校釋(二)》疑是“廿七”。該處圖版作:
圖版字形不易辨識,但通過人名編年考證,可確定簡首二字為“廿七”。考證緣由如下:遷陵拔,又見於明確紀年簡8-918、8-406、8-1743+8-2015、8-985、8-209、9-705+9-1111+9-1426、9-2318、9-2346、9-986,時間在廿六年六月至廿八年八月範圍內。遷陵丞歐,又見於明確簡紀年簡9-2283、9-2318、8-677、9-1871+9-1883+9-1893+9-2469+9-2471,分別時為廿七年三月、廿七年八月、廿八年三月、卅三年四月。另,簡9-2318有遷陵拔和歐的人名組合,釋文如下:
廿七年八月丙戌,遷陵拔訊歐。辤(辭)曰:上造,居成固畜園,為遷陵丞。故為啓〼Ⅰ
視獄歐坐男子毋害𧧻(詐)偽自爵弗得。獄史角曹。·六月丙子論〼Ⅱ(正)
·鞫:歐失𢳎(拜)大男子賞橫爵。有它論,貲二甲。與此同事相遝。審。〼(背)
簡9-2318時簡為廿七年八月丙戌,簡文所見“歐”的身份亦為縣丞。故本簡9-706簡文紀年為廿七年的可能性較大。同時,簡8-133記“廿七年八月甲戌朔”,9-706簡文紀年調整為“廿七年”後,“廿七年八月辛丑”為28日,9-2318“廿七年八月丙戌日”為13日。簡9-2318時間略早於簡9-706,內容上前後有承接,兩份文書共同呈現了同一案件處理的部分過程,亦是一有力佐證。
綜上,9-706號簡釋文可調整為:
廿七年八月辛丑,遷陵拔、丞歐徵訊啓。辤(辭)曰〼Ⅰ
貲一甲,與此相遝,它如劾。·史有視獄。啓〼Ⅱ(正)
·鞫拔、狐:啓計校繆,不上校,大誤,坐計繆〼(背)
里耶秦簡9-818號簡釋文作:
卅三年七月己巳朔甲〼Ⅰ[2]
船一㮴(艘)及具□一□令〼Ⅱ
七月己巳朔甲午,遷陵守丞□〼Ⅲ
□來。 七月甲□□□□□〼 Ⅳ (正)
七月□□旦,□嘉以來。/□〼(背)
按:本簡下端殘斷,但首行“甲”字之後還有筆跡,原釋文及《校釋(二)》均未作處理。該字圖版作,應是“戌”字之殘。其他簡中有“戌”字可資比對:
簡號 | 9-818 | 8-133 | 8-135 |
字形 | ![]() | ![]() | ![]() |
另外,據簡文“卅三年七月己巳朔”,月內以“甲”始的幹支僅有“甲戌(6日)”、“甲申(16日)”、“甲午(26日)”,該處殘字與“申”、“午”均差別較大。
簡背“七月”後二字,圖版作:
應為“壬午”。里耶秦簡中有“壬”、“午”二字可資對比:
簡號 | 9-818 | 8-45(壬) | 8-73(壬) | 9-818 | 8-137(午) | 8-140(午) |
字形 | ![]() | ![]() | ![]() | ![]() | ![]() | ![]() |
前文已經提到,據“卅三年七月己巳朔”,首行擬補“甲戌”為第6日,第三行“甲午”为第26日,簡背擬補“壬午”為第14日。結合圖版字跡分析,本簡文書應由三部分組成:正面簡文前兩行應是37年7月6日某一機構向縣廷發出的文書內容,具體機構及事由因簡文殘缺不明;簡背是縣廷的收文記錄,顯示文書於14日送達,文書傳送了8天,或說明機構間距離較遠;正面三、四行是縣丞26日作出的處理記錄,奇怪的是原始文書說明的事由並沒有被及時處理,此時距離文書送達已經又過了12天。
“嘉”前一字,圖版作,應是“佐”。其他簡中有“佐”字可資比對:
簡號 | 9-818 | 5-1(佐) | 6-21(佐) |
字形 | ![]() | ![]() | ![]() |
里耶簡文暫未見“佐嘉”的直接證據,但簡9-1—9-12集中見“嘉手”,作為書手的“嘉”身份有可能為佐或史,則與本簡“佐嘉”或為同一人。
綜上,9-818號簡釋文可以調整為:
卅三年七月己巳朔甲【戌】〼Ⅰ
船一㮴(艘)及具□一□令〼Ⅱ
七月己巳朔甲午,遷陵守丞□〼Ⅲ
□來。 七月甲□□□□□〼 Ⅳ
(正)
七月壬午旦,佐嘉以來。/□〼(背)
里耶秦簡9-1757號簡釋文作:
〼□當論貲翥〼
按:“當”前一字,圖版作,應釋作“守”。其他簡中有“守”字可貲比對:
簡號 | 9-1757 | 5-17 | 6-17 |
字形 | ![]() | ![]() | ![]() |
論,定罪。《法律答問》簡93:“論獄可(何)謂‘不直’? 可(何)謂‘縱囚’?辠(罪)當重而端輕之,當輕而端重之,是謂‘不直’。當論而端弗論,及偒其獄,端令不致,論出之,是謂‘縱囚’”。[3]可參看。翥,應是人名。本簡殘斷過甚,導致簡文文義不明。不過,簡首補釋“守”字應可確定。9-1757號簡釋文可以調整為:
〼【守】當論貲翥〼
里耶秦簡9-1857號簡釋文作:
廿六年後九月己酉朔甲戌,□官守衷敢言之:令下制書曰:上□□受Ⅰ乘車、馬、僕、養、走式八牒,放(仿)式上屬所執灋。毋當令者,亦言,薄留日。·問Ⅱ之,毋當令者,薄留一牒□。【敢】言之。Ⅲ(正)
後九月甲戌水下□□以來。/逐半。 赾手。(背)
按:首行“官”前一字,原釋文未釋,《校釋(二)》疑是“畜”,該字圖版作,應釋為“庫”。其他簡中有“庫”、“畜”等字可資比較:
9-1857 | 8-173(庫) | 8-752(庫) | 8-137(畜) | 8-145(畜) |
![]() | ![]() | ![]() | ![]() | ![]() |
“畜”字與“庫”字,字形差別較大,8-1857之字有明顯的“厂”“田”等構件,當釋為“庫”。庫官守衷僅見於本簡,但簡9-1408+9-2288有“庫守衷”,時間為“廿七年十一月戊申朔甲戌”,與本簡應是同一人。
此外,《校釋(二)》指出,本簡首行末“上”下二字,疑是“官吏”,第三行“牒”下一字或是“上”。從文義分析,《校釋(二)》的意見應可參考,只是圖版模糊,字形不易確認。暫存疑。
另,作徒簿類簡牘8-663號簡第一欄首行釋文作:
二人付□□□。AⅠ
按:“付”後一字,圖版作
該字書寫緊湊,右側部分不易辨識,但字形整體與“庫”較為接近,應可補釋。之後未釋的兩字應是兩人的人名。
綜上,9-1857號簡釋文可以調整為:
廿六年後九月己酉朔甲戌,【庫】官守衷敢言之:令下制書曰:上□□受Ⅰ乘車、馬、僕、養、走式八牒,放式上屬所執灋。毋當令者,亦言,薄留日。·問Ⅱ之,毋當令者,薄留一牒□。【敢】言之。Ⅲ(正)
後九月甲戌水下□□以來。/逐半。 赾手。(背)
8-663號簡第一欄首行釋文可以調整為:
二人付庫:□、□。AⅠ
[1] 本文釋文及圖版以《里耶秦簡(壹)》《里耶秦簡(貳)》為底本,對於《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的簡文句讀及最新校釋成果也有所借鑒。如對校釋小組意見有辨析的地方,在隨文討論中說明。正文論證過程中分別簡稱為“原釋文”、“《校釋(一)》”、“《校釋(二)》”,不再單獨出注。具體參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貳)》,文物出版社2017年;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年。
[2] 簡9-818首行“七月己巳朔”為原釋文意見,《校釋(二)》則對“七”、“己巳”兩處存疑未釋。圖版已模糊難辨,据上下文,为“七月己巳朔”的可能性最大。另可参看下文对简文的具体分析。
[3] 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武漢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232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22年8月18日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