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嶽麓》(陸)的202/1380,與《嶽麓》(柒)第四組簡的殘片C5-6-2可以綴合,茬口處復原“而重斷之,复以律論之,令受”諸字。其中“重”字圖版作,“之”字圖版作,“令”字圖版作。茬口對比見下表:
彩圖 | 紅外 |
202/1380的中下部殘斷,整理者在此處的釋文原作:
輕罪殹(也)而重斷之,復以律論之,令復
其中,原存疑的“以律論之”,今據綴合圖版可以確定。簡文中兩個原釋“復”的字,需要重新討論。“重斷之”下的“復”字,左側無“彳”,當釋“复”。“令”下的“復”字,下部从“又”而非“夊”,當釋作“受”字。與《嶽麓》(陸)其餘諸簡的“受”字形對比如下:
202/1380陸 | 175/0156陸 | 173/2100+2159陸 | 167/1937陸 | 176/0148陸 |
兩簡茬口密合,根據簡文的復原當可綴合無疑。[1]“重”字下、“斷”字上的編繩痕跡(彩圖紅框)也可平齊對接。綴合釋文作:
〼斷,雖重罪殹(也)而輕斷之,勿復論治∟。輕罪殹(也)而重斷之,复以律論之,令受 202/1380陸+C5-6-2柒
完整綴合見附圖A。
二
《嶽麓》(陸)224/1145+1735與《嶽麓》(柒)第四組簡的殘片C7.1-10-1可以綴合,茬口處復原“署送書可”諸字。其中“送”字圖版作,“書”字圖版作,“可”字圖版作。茬口對比見下表:
彩圖 | 紅外 |
兩簡茬口密合,[2]根據“署送書可”諸字的復原當可綴合無疑,綴合釋文作:
•諸軍人、漕卒及黔首、司寇、隸臣妾有縣官事,不幸死,死【所令縣將】吏刻其郡名槥及署送書,可224/1145+1735陸+C7.1-10-1柒
完整綴合見附圖B。
A | B |
[1] C5-6-2的彩色圖版與紅外圖版均倒置,綴合時須翻轉。
[2] 殘片C7.1-10-1的紅外圖版與224/1145+1735茬口密合,其彩色圖版彎曲形變嚴重已無法密合,我們在綴合時對圖版有拉伸調整。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22年9月9日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