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麓書院藏秦簡(柒)》試綴(二十五)
作者:謝明宏  發布時間:2022-10-07 14: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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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發)

  《嶽麓》(柒)第三組簡“第一卷遺漏殘片”0034+C1-4-5,與《嶽麓》(壹)7/0200+0139可以綴合,茬口處復原“殺”字IMG_7138,字形可與《嶽麓》(叁)164/0419的“殺”字IMG_7139對比。[1]
  0034簡首之字,《釋文修訂本》疑為“殺”,[2]《嶽麓》(柒)疑為“沒”,釋字當從前者。茬口見下表:

表1
已綴未綴
IMG_7140  IMG_7141  

  兩簡茬口形似犬齒,密合無間。[3]彩圖簡面的色澤變化亦相同,均是左側存在深褐色的“暗區”,中部靠右側為淺黃色的“亮區”,右側靠近邊緣又出現一條很窄的“暗區”。根據“殺”字的復原,當可綴合無疑,釋文作:
  敬給縣官事 殺人不死法(廢)人復起〼 【7/0200+0139】壹+【0034+C1-4-5】柒[4]
  其中“殺人不死”與“廢人復起”兩條內容,或各有文本來源。《荀子·正論》:“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是謂惠暴而寬賊也,非惡惡也。”[5]《呂氏春秋·去私》:“墨者之法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此所以禁殺傷人也。”[6]《史記·高祖本紀》:“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餘悉除去秦法。”[7]《鹽鐵論·刑德》:“古者,傷人有創者刑,盜有臧者罰,殺人者死。”[8]《漢書·刑法志》:“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寬惡也。”[9]
  可見,簡文中的“殺人不死”應是“殺人者不死”之意。犯下殺人罪應該被處死的人,却沒有受到應有之刑罰。此即“惠暴寬惡”,對暴虐者施以恩惠、對惡行施以寬容,這無疑是官吏的過失。
  《管子·法法》:“廢人而復起,殆。”房玄齡注:“既廢更起,或發其宿嫌。”[10]重新啟用那些曾經被廢黜的人員,是有危害的。簡文將“廢人復起”緊接在“殺人不死”後,或是將這兩種官吏失職的行為並舉。“XX不X”的語句結構,與同篇的“卒士不肅”、“郭道不治”、“用兵不濕”類似,均是以“反例”對官吏起到自省和警戒的作用。
  關於《為吏治官及黔首》的取材,學界已多有論及。肖永明先生認為:“其中有多處語句直接引自先秦典籍,也有一些內容與典籍有明顯的承襲關係。”[11]許道勝先生則討論了其與當時律令相關的內容,進一步指出其文本“雜抄”的性質。[12]也有學者對其取材模式做總結:一是直接引述,二是改造經典,三是對具體事務或律令條文的精簡概括。[13]
  我們認為簡文中的“殺人不死廢人復起”,可能既非直接引述也不是化用典籍,而是體現了當時比較樸素的法制思維。其中尤以“殺人者死”最典型,以非常高的頻率出現在同時代的傳世文獻中。即不管是嚴刑峻法還是寬仁之法,大家都公認殺人者須以死刑償命。這種普世性的共識,使其跳脫了一家之言的束縛,不再鮮明地從屬於某個學派或某部經典,而是成為公序良俗中的既定認知。劉邦入關中,廢除諸秦法,只保留殺人者死與傷人及盜抵罪,便是明證。
  完整綴合見附圖A。

  《嶽麓》(柒)第四組簡的C3-13-2,與《嶽麓》(肆)的387/0610可以綴合,茬口處復原“黔首入租貣=芻”諸字,簡首的“黔”字右側墨蹟有脫落,其餘諸字筆劃復原情況較好。[14]茬口對比見下表:

表2
彩圖紅外
knockout 123  knockout 124  

  兩簡彩色圖版因竹簡形變已無法密合,紅外圖版尚可緊密拼綴。根據簡文筆畫的復原,當可綴合無疑。釋文作:
  黔首入租貣=芻【稾】□□□□□賣,毋(無)衡石斗甬(桶)以縣米,令里□□者,□□□□□□〼  387/0610肆+C3-13-2柒[15]
  完整綴合見附圖B。

附圖: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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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綴合後該字筆劃基本復原,唯上部所從“乂”只餘兩墨點,但據其筆勢,兩墨點延伸的筆劃當交叉作“乂”形。
[2]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壹-叁)釋文修訂本》,上海辭書出版社2018年,第49頁。
[3] 殘片 0034+C1-4-5的彩色圖版比例略大於其紅外圖版,綴合時依其紅外圖版的比例。
[4] 《嶽麓書院藏秦簡(壹-叁)釋文修訂本》將7/0200+0139與66/0311綴合,不確。【7/0200+0139】壹+【0034+C1-4-5】柒具體在《為吏》中的編連位置待考,然殘片0034+C1-4-5屬於《為吏》篇並和“縣官事”內容緊密相關,應當無疑。
[5] 楊倞注,耿芸標校:《荀子》,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212頁。
[6] 許維遹撰,梁運華整理:《呂氏春秋集釋》,中華書局2018年,第31頁。
[7] 司馬遷撰,裴骃集解,司馬貞索隱,張守節正義:《史記》,中華書局2013年,第455頁。
[8] 桓寬撰,王利器校注:《鹽鐵論校注》,中華書局1992年,第567頁。
[9] 班固撰,顏師古注:《漢書》,中華書局2013年,第1111頁。
[10] 黎翔鳳撰,梁運華整理:《管子校注》,中華書局2004年,第293頁。
[11] 肖永明:《讀嶽麓書院藏秦簡<為吏治官及黔首>札記》,《中國史研究》2009年第3期,第62-65頁。
[12] 許道勝:《嶽麓秦簡<為吏治官及黔首>的取材特色及相關問題》,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02期,第8頁。
[13] 廖繼紅:《嶽麓秦簡<為吏治官及黔首>文獻學研究》,湖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年,第16頁。
[14] “貣”與“芻”之間的兩點,我們認為是重文符號“=”。
[15] 或以“稾”當作“槀”,參朱錦程:《讀<嶽麓書院藏秦簡>(肆)札記(二)》,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網站2016年5月8日,http://www.bsm.org.cn/?qinjian/6703.html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22年10月7日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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