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編聯一則
作者:紀婷婷  發布時間:2023-03-22 14: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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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發)

  《嶽麓肆》簡379/0634、380/0663整理者釋文作:[1]
  ●里人令軍人得爵受賜者出錢酒肉㱃(飲)食之,及予錢酒肉者,皆貲戍各一歲。其先自告,貲379/0634各一甲,弗智(知),貲各一盾,有不從令者而丞、令、令史弗得,貲各一盾,以爲恆。380/0663
張瀛兮結合簡背特殊編繩痕迹和文意,認爲兩簡不當連讀,380/0663應編於299/0665之後,[2]其説可從。我們懷疑簡379/0634後當接377/0671、378/0651-1,釋文作:[3]
  ●里人令軍人得爵、受賜者出錢、酒肉㱃(飲)食之,及予錢、酒肉者,皆貲戍各一歲。其先自告,貲〖戍〗379/0634六月;女子作居縣,以當戍日。或告犯令者一人以上,爲除戍故徼一歲者一人。鄉嗇夫謹禁弗得,以爲不377/0671勝任,免之,貲丞、令、令史各一甲。378/0651-1
379/0634簡尾在“貲”字後殘斷,整理者原補“典、老”二字,但與同組完整簡對比,“貲”字後當僅有一字空間(圖1),結合前文“貲戍”,此處可補“戍”字,與簡377/0671連讀作“貲戍六月”。如此兩簡連讀,內容大致通順,令文禁止里人讓受爵和賞賜的軍人出錢、酒肉請客吃喝,也禁止軍人出錢、酒肉,里人和軍人如有犯令者,皆貲戍一年,如果有自首行爲,刑罰減輕,貲戍六個月;女子犯令,則在居縣勞作以抵當戍的日數。[4]後文“爲除戍故徼一歲一人”與“皆貲戍各一歲”相應,鄉嗇夫作爲里的上級,對相關情況負有責任,如果沒有抓到犯令者,則爲不稱職,將被免職。此外,《嶽麓肆》中還有一組與此規定相關的令文:[5]
  ●材官、趨發、發弩、善士敢有相責入舍錢、酉(酒)肉及予者,捕者盡如此令,士吏坐之,如鄉嗇夫。貲丞、令、381/0525史、尉、尉史各一甲。丞相下,尉布,御史議,吏敢令後入官者出錢財、酒肉,入寺共分㱃(飲)食及出者,皆〖貲〗二甲,責費。382/0529
簡381/0525、382/0529前半段內容同樣是禁止材官等軍人互相出錢、酒肉飲食,“捕者盡如此令”中“此令”應即379/0634組令,“士吏坐之,如鄉嗇夫”當指“鄉嗇夫謹禁弗得,以爲不勝任,免之”,因材官等軍人在官署的直接負責人是士吏,爲避免重複,則簡言“如鄉嗇夫”。“御史議”後的內容是對官署官吏類似情況的補充規定。

379/0634簡長對比(簡尾部分)
   

圖1


[1]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220-221頁。
[2] 張瀛兮:《〈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三組簡的編聯問題研究》,湖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22年,第44-47頁。
[3] 簡379/0634“得爵、受賜”“錢、酒肉”兩處整理者均連讀,“得爵、受賜”據文意當斷讀;“錢、酒肉”從高婷婷斷讀(《讀〈嶽麓書院藏秦簡(伍)〉札記(二則)》,簡帛網2018年3月14日);簡377/0671、378/0651-1“六月”后整理者原標逗號,此從李天虹老師意見改爲分號(在對本文的批注中指出);“或”整理者原釋“戍”(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219-220頁),此從陳偉老師改釋(《嶽麓秦簡肆校商(三)》,簡帛網2016年3月29日)。
[4] 陳松長先生認爲這裏的里人能命令軍人,當指里長(《嶽麓秦簡中的幾個官名考略》,《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3期,第11頁);羅昭善先生認爲里人即“同里之人”(《秦簡里中主事者稱謂考辨》,《咸陽師範學院學報》2019年第3期,第11頁)。今按:此處里人中包含女子,可見不是指里長,羅昭善先生意見可從。
[5] 釋文參看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221頁。簡381/0525“責”,整理者讀作“債”;382/0529“寺”整理者原釋“時”,此皆從陳劍先生意見改(《〈嶽麓簡(肆)〉校字拾遺》,《出土文獻研究》第19輯,中西書局2020年,第218、220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23年3月22日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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