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嶽麓書院藏秦簡(柒)》編聯一則
作者:紀婷婷  發布時間:2023-08-01 20:17:10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古文字與中華文明傳承發展工程”協同攻關創新平臺)
(首發)

  《嶽麓柒》簡021釋文作:[1]
  ●有貲贖責(債)貣當戍者,皆以其錢數産戍日,爲書約,如貲首、罰戍戍者。其貧毋(無)食,令居縣貸,足以021/0570
整理者認爲簡021後有缺簡,缺簡後當接簡022。從文意上看,《嶽麓柒》021之後接簡102-103較爲合適:[2]
  ●有貲贖責(債)貣當戍者,皆以其錢數産戍日,爲書約,如貲首、罰戍戍者。其貧毋(無)食,令居縣貸,足以021/0570到署,移直(值)錢數署所。其水作及操土攻(功)日益食,旦半,以为貸,弗欲勿強。病不作,日貸食。皆102/0684令并居之署所。  ·廿一103/0504
三枚簡書寫風格相同,簡021與102均是滿簡書寫的完整簡,連讀無礙。令文規定“有貲贖債貣當戍者”根據其所欠錢數換算成戍邊天數,並製作約定文書,像貲首、罰戍當戍者一樣。如果他們因貧困無法自備糧食,令他們家鄉所在縣借貸給其足夠食用到到達戍守地官署的糧食,這些糧食需折算成錢數並將相關信息移至戍守地官署。(在戍守地)如有在水中勞作或進行土木工程建設的情況,每天可增加口糧,早飯半斗,由戍守地官署借貸,若不想增加口糧則不要勉強。因病無法勞作者,戍守地官署每天借貸給他們口糧。以上移至戍守地官署的錢數以及戍守地官署借貸的糧食(所值錢數),(折算成戍邊天數後)一併在戍守地官署執行。
  由此令可知,“有貲贖債貣當戍者”在戍守地時,其勞作日的口糧應由戍守地官署提供,額外的口糧和没有勞作的日子的口糧,均由官署借貸。但官署所提供的勞作日口糧也不是無償的,《秦律十八種·司空律》簡133規定:“有辠(罪)以貲贖及有責(債)於公,以其令日問之,其弗能入及賞(償),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錢;公食者,日居六錢。”[3]居貲贖債者在官府勞作一天可折算成八錢,如果要縣官提供口糧,則每天扣除二錢,即每日勞作折算爲六錢。以戍邊償還貲贖債貸錢的情況與此相類,《嶽麓柒》簡108-109載:[4]
  ●黔首男子年十八歲以上及吏貲一甲,及責(債)自千錢及諸有貣者,各以其縣道平賈(價)物直(值),物直(值)千錢以108/0683上弗能償,人而丁粼者,皆遣令戍新地,如貲首及罰戍,而爲除日六錢,日備者輒歸之。新黔首勿109/0750+C10.1-2-2
規定有貲債貸當戍新地的黔首和吏,其在戍守地每日的勞作折合六錢,與由縣官提供口糧的居貲贖債者的六錢相同,這應當也是扣除了口糧費後的錢數。法令直接規定當戍者的每日勞作折合六錢,或是因爲戍邊者遠離家鄉,無法自備口糧,因此默認由官署給他們提供口糧並直接扣除口糧費。里耶秦簡9-630+9-815記録了一個真實案例:[5]
  卅一年後九月庚辰朔戊子,司空色爰書:吏以卒戍,上造涪陵高橋   難有貲錢千三百卌四,貧不能入,以約居,積二百廿四日,食縣官,日除六錢。Ⅱ9-630+9-815
  〼得手 9-815背
名爲“難”的吏因家貧無力繳納貲錢,以戍卒身份戍邊進行抵償。其中“食縣官,日除六錢”寫明難的口糧由官府提供,每日爲其除去六錢貲錢,與秦令規定相合。另外,吳桑認爲9-630+9-815中“以約居”之“約”就是《嶽麓柒》簡021提及的“書約”,即契約。[6]更確切地説,9-630+9-815這份爰書本身應即“書約”,是約定戍邊償還貲贖債貸的協議文書。據9-630+9-815可知,此類文書主要記録的信息有:事件概括(“吏以卒戍”),當戍者的爵位、籍貫、姓名,所欠貲錢數(或贖債貸錢數),約定以勞作抵償的原因,據所欠錢數折合的勞作日數,口糧供給方式,每日勞作折合的錢數等。
   


[1] 釋文參看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上海辭書出版社2021年,第68頁。整理者在“爲書約”和“罰戍當戍者”後分别標句號、逗號,現據文意分别改爲逗號、句號。産,整理者釋“雇”,王博凱(《〈嶽麓書院藏秦簡(柒)〉校讀札記六則》,簡帛網2022年7月14日)改釋作“産”,認爲可能是“雇”字訛寫或異體。今按:王博凱釋“産”可從,似可如字讀。《説文·生部》:“産,生也。”“以其錢數産戍日”指根據錢數産生出(即計算出)戍邊天數。
[2] 簡102-103釋文參看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第95頁。整理者在“移直(值)錢數署所”“日貸食”後標逗號,現據文意均改作句號。
[3] 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釋文修訂本(壹、貳)》,武漢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112頁。
[4]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第97頁。“而爲除日六錢”,整理者讀作“而爲除,日六錢”,現據里耶簡9-630+9-815“日除六錢”改讀。
[5] 陳偉主編,魯家亮、何有祖、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166頁。“吏以卒戍”原屬下讀,現據文意將其與下文斷讀。
[6] 參看吳桑:《〈嶽麓書院藏秦簡(柒)〉第一組集釋及相關問題研究》,武漢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23年,第29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23年7月29日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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