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麓書院藏秦簡(柒)》研讀札記
作者:武漢高校讀簡會  發布時間:2023-09-15 08:04:37
(首發)


  2022年9月-2023年3月,武漢高校讀簡會研讀了《嶽麓書院藏秦簡(柒)》[1],嘗試進一步對簡文進行疏解。讀簡會主要由華中師範大學、湖北省社會科學院和武漢大學的學生領讀,[2]以下是觀點摘要。  

一、屬邦

  縣、它郡人為吏它郡者,【得令所為】吏郡首為貲贖。屬邦與內史通相為除。為解爵,獨【得】0330/031除貲贖。令七牒└,請之。 ·三0476/032[3]
  秦簡牘和封泥資料中多見“屬邦”一詞。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201號簡記:“道官相輸隸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稟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無)有。受衣以律續食衣之。屬邦”[4]整理小組注:“屬邦,管理少數民族的機構,見秦兵器銘文。漢代因避漢高祖劉邦諱,改稱屬國、典屬國,見《漢書·百官表》。本條為關於屬邦職務的法律。”[5]自睡虎地秦簡《屬邦律》公佈以來,學界圍繞秦漢時期屬邦制度的建立、時間和演化等問題進行討論,目前已積累了不少研究成果。
  屬邦究竟是中央機關還是地方機關,是學者們爭論的一個重要問題。鄒水傑先生指出,秦統一後,屬邦與內史、郡平級,主要在隴西地區轄有縣、道,管轄界內蠻夷和秦人。[6]里耶秦简8-657有:“〼亥朔辛丑,瑯邪叚(假)【守】□敢告內史、屬邦、郡守主”[7],黎明釗、唐俊峰二位先生認為“此為屬邦與郡同等的直接證據。”[8]蘇家寅先生則引《元康五年詔書冊》中“二月丁卯,丞相相下車騎將軍、將軍、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大守、諸侯相,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之例[9],以為“秦、漢時期的行政文書中,多有為通知某項具體的行政事務而同時羅列多個不同職官的例子”[10],因此里耶秦簡8-657並不能證明屬邦與內史、郡一樣同為地方機關。
  尹弘兵:屬邦之設立或與秦國統治下的邊緣族群存在一定關係,而內史位於秦國統治區域內,因此屬邦和內史在地理空間上不具有同一性。031號簡言“屬邦與內史通相為除”,或是由於雙方較為鄰近。然而要輔證這一猜測首先需確定屬邦是否僅設置於北方、西北之邊緣地區。
  王准:“屬邦”亦見於《嶽麓書院藏秦簡(柒)》001號簡:“·尉議:中縣有罪罰當戍者及陽平吏卒當戍者,皆署琅邪郡;属邦、道當戍東故徼者,署衡山郡。”[11]在該簡文里,中縣和屬邦、道為並列關係。結合031號簡,也可印證中縣和屬邦之間存在某種關係。  

二、莊道

  ·丞相上廬江叚(假)守書言L:廬江莊道時敗絕不補(通)L, 節(即)莊道敗絕不通而行水道,水道異遠莊道者,假船0556/066徒,不致令。·議:吏徒以縣官事往䌛(徭)使及吏歸休、徙官,當莊道,莊道敗絕不通者,令行水道,水道異0548/067遠莊道者,使假船徒送,比行水道者。·它有等比。 ·十一0584/068[12]
  整理者將“莊道”釋為通道、大路,能並排通行六輛馬車的道路,參考了《爾雅·釋宮》:“一達謂之道路……六達謂之莊。”[13]
  王准:《爾雅·釋宮》:“一達謂之道路,二達謂之歧旁,三達謂之劇旁,四達謂之衢,五達謂之康,六達謂之莊,七達謂之劇驂,八達謂之崇期,九達謂之逵。”[14]其中“四達謂之衢”,郭璞注曰:“交道四出”,意為通往四個方向的道路;“七達謂之劇驂”,注曰:“三道交複有一岐出者”,三道交則通往六個方向,再加上一條歧路,因此七達為通往七個方向的路。所以“六達”之莊道或非可並排通行六輛馬車的道路,而是指去往六個方向之道路。  

三、罹

  ·諸   黔首䌛(徭)給其行事,以其故(罹)┗,厭(壓)、隨(墮)、流、為0335/075盜賊若蟲獸殺者,皆以死事為置後┗。其傷折伎(肢)、胅體者,賜之各千錢。 ·廿二0345/076[15]
  謝曉來:罹,指遭難。《漢書·文帝紀》載:“今崩,又使重服久臨,以罹寒暑之數。”師古曰:“罹音離,遭也。”[16]簡文解釋作,在行事過程中,因此事而遭受壓死、墜死、淹死,被盜賊或蟲獸所殺,皆按照因縣官事而死的標准進行置後。“罹”後有墨勾“┗”,說明“罹”與“壓、墮、流死,為盜賊若蟲獸殺者”沒有並列關係,後文應是對“罹”的具體解釋。
  晏昌貴:《說文》:“罹,心憂也。”[17]可見“罹”字早期或與心臟相關,此處延伸作心臟之類的疾病。該簡可理解為,在行事過程中,因此事突發心臟病而死、壓死、墜死、淹死,被盜賊或蟲獸所殺,皆按照因縣官事而死的標准進行置後。  

四、酇興耆、小簪褭未

  ·丞相上南陽叚(假)尉書言:酇興耆、小簪褭未等追羣盗,未與鬭,死事┗。議:為未置後,它0661/077有等比。 ·卅0577/078[18]
  整理者注釋“酇”為縣名,屬南陽郡;“耆、未”均為人名。[19]結合前後簡文推斷“酇”為縣名、“未”為人名應無疑,但“耆”是否為人名可再商榷。
  “未”前的“小簪裊”當為爵名。《漢書·百官公卿表》記載“簪裊”為二十等爵第三級,“爵:一級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裊,四不更,五大夫……”[20]爵位前加“小”字即為小爵。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注釋“小爵”為“有爵的青年”。[21]劉敏先生稱“小爵應是與年齡及身高有關的爵類,即未傅籍成人者占有的爵位”。[22]王子今先生指出以上兩種說法不夠嚴謹,並提出小爵“是未成年人所有的爵位”。[23]
  謝曉來:“縣名+里名+爵名+人名”是秦漢簡牘中常見的人稱格式。“酇興耆”和“小簪褭未”之間或應連讀,其中“酇”為縣名,“小簪裊”為爵名,“未”為人名,則“興耆”應當是里名,即前“酇興耆小簪褭”都是對“未”的修飾。
  晏昌貴認為三個“未”都解釋為人名,相對而言更便於理解。如此,第三個“未”所在句便可解釋為,為小簪褭未(人名)置後。至於為何不依據《置後律》處置,而要專門討論這一問題,或許同小簪褭與群盜鬥這一具體事件有關。
  王准補充道,此處涉及到爵位的承襲問題。《置後律》或許只規定了成年人的置後問題,小簪褭為未成年人,當時可能没有專門為未成年人的爵位承襲問題立法。另外,還有可能為,小爵本不能承襲,而小簪褭“死事”這一情況特殊,故之後“死事”者小爵可以承襲。  

五、都吏

  與同罪。其䌛(徭)使而不敬,唯大嗇夫得笞之如律∟。新地守時脩其令,令都吏分部鄉邑,問不從令者,論之。 •十九 0485/110[24]
  “都吏”亦見於里耶秦簡8-461《更名方》:“乘傳客為都吏”,[25]陳偉先生等將“都吏”釋作“職官名。《漢書·文帝紀》:‘賜物及當稟鬻米者,長吏閱視,丞若尉致……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稱者督之。’顏師古注引如淳曰:‘律說,都吏今督郵是也。閑惠曉事,即為文無害都吏。’由《二年律令》簡347-348、396可知,都吏乃二千石官(郡守)的直屬官吏。”[26]梁鶴先生亦認為秦代“都吏”之“都”已經指稱“郡治所”,“都吏”指郡府的屬吏。[27]單印飛先生結合對乘傳客的分析以及都吏的實例,提出都吏既非一個具體官吏,亦非大吏、長吏、郡吏,而是一種泛稱,指乘坐傳車的使者,派遣者主要是皇帝和二千石(含比二千石)的高官。[28]吳礽驤先生則引《春秋谷梁傳》、《漢書·武五子傳》、《文選·魏文帝與吳質書》以及西北漢簡相關文獻,認為“在漢代官府文書中,除丞相、御史、太守、都尉、候、千人、司馬等高級官員,尊稱其官名外,一切主管各級各類職能或承擔某項使命的掾、史、守屬、令史、士吏等等屬吏,均可泛稱‘都吏’”。[29]
  郭濤:《穀梁傳·僖公·十六年》載:“民所聚曰都。”[30]國、郡、縣的核心區都稱作“都”,是與“離”相對的概念。“都吏”或為各級核心區派出的官吏。  

六、冗爵

  □冗爵及日,日備而欲復書冗者,許之。它如律令。 ·一 0598/117[31]
  “冗”作為一種供職方式,在睡虎地秦簡、張家山漢簡、里耶秦簡中均有提及。學界對此問題的研究已有不少成果,其中對“冗”字含義的解釋存在較大爭議。宮宅潔先生《漢代官僚組織的最下層——“官”與“民”之間》一文中提出,“更”意味著輪流服役,“冗”作為“更”的反義詞,意味著不在倒班的範圍內而隨時服役。[32]楊振紅先生觀點與之類似。[33]沈剛先生則認為,冗吏是政府編制外從事各種庶務的吏員,和政府正式吏員相對。[34]董禎華先生持相同觀點,認為秦及漢初簡牘所見“冗”是由供役者臨時性承擔某些職事或職役,是一種特殊的供役方式。[35]
  在討論中,我們還注意到了“冗爵”的獲取方式和使用範圍等問題。《嶽麓書院藏秦簡(柒)》簡116有:“冗日備,解冗爵一級以除戍,許之,便,有等比。”[36]我們認同董禎華先生在《論秦及漢初的臨時性供役方式“冗”》一文中所言,“冗爵”或是因爲臨時供役而獲得的爵位,同樣也可以拿來抵除徭役等。[37]
  郭濤:“冗”當是同恆常、固定相對,意為附加的、臨時性的,而不是制度以內、長期性的。其只是在某些語境下和“更”相對。
  毋有江:從出土秦簡官文書書寫、流轉的情況推測,處理常規的行政事務需要耗費巨量的人力,這可能已大大超出了當時在編固定吏員的勞動負荷,冗吏則對固定吏員的工作起到了一個必要的補充、輔助作用。
  王准:“冗”究竟具有臨時性還是長期性,或應考慮其比照對象。相對於供役部門正任人員而言,“冗”作為編外人員,具有臨時性。這或許也是唐代顏師古、賈公彥等注家將“冗”釋作“散”的原因;但相對於服“更”役的戍卒,“冗”又具有長期性。可參考陳偉老師《包山楚简所见几种身分的考察》一文中的“倌人”,“倌人”即為“庶人在官者”。[38]
  尹弘兵:“冗”或可理解作政府為服役人員提供的待遇,例如“冗食”即政府為加班的服役人員提供飲食。  

七、解□

  〼盈二者而毋(無)妻子,而父母後死、小,及有妻妻死,父母後(癃)病及□〼 0450/125[39]而妻死及有罪䙴(遷)耐以上皆毋(無)它親與居,莫養食弟及子年十三歲以下□解□∟,其非以此物解殹(也),新地為 0449/126[40]
  王准:“解”在此處或為“免除”之意。《漢書·孔光傳》:“(淳于)長犯大逆時,遒使等見為長妻,已有當坐之罪,與身犯法無異。後乃棄去,於法無以解。”顏師古注:“解,免也。”[41]參考圖版,下左圖為此條簡文中的“解□”,右圖為《嶽麓書院藏秦簡(柒)》117號簡所見“爵”字。對比可發現“解”後所缺之字上半部分同“爵”字上半部分較相似,且“解爵”連用在簡牘中習見,故所缺之字或為“爵”。
  [42][43]  

八、識者

  〼問其作所,作所官遣識者及具事以報縣,縣已論,亟傅詣作所官告榦官,1080/147論∟,作所官亦具辟往來書,各上其廷。 ·二  —— 1636+C7.1-9-4/148[44]
  睡虎地秦簡、張家山漢簡和里耶秦簡均有“識者”之記載。《睡虎地秦簡·封診式》覆條“敢告某縣主:男子某辭曰:‘士五(伍),居某縣某里,去亡。’可定名事里,所坐論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問毋(無)有,幾籍亡,亡即逋事各幾可(何)日,遣識者當騰,騰皆為報,敢告主。”[45]整理小組未出注,在譯文中將“識者”釋作“了解情況的人”。[46]
  里耶秦簡 9-2286有:“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壬辰,酉陽齮敢告遷陵主:或詣男子它。辤(辭)曰:士五(伍),居新武陵軴I上。往歲八月毄(擊)反寇遷陵,屬邦候顯、候丞【不】智(知)名。與反寇戰,丞死。它獄遷陵,II論耐它為侯,遣它歸。復令令史畸追環(還)它更論。它毄(繫)獄府,去亡。令史可以書到時III定名吏(事)里、亡年日月、它坐論報(郝)辠(罪)云何,或(又)覆問毋有。遣識者,當騰騰。為報,勿IV留。敢告主。”[47]陳偉先生等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中援引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之說法。[48]
  王准:通過觀察“識者”在以上諸簡出現的語境,可以發現“識者”或非普通的了解情況之人,而都和逃亡相關,常常出現於辨識逃亡者身份的情境中。因此“識者”或是與逃亡相關的專業術語。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金布律》有:“拯亡船可用者,購金二兩;不盈七丈以下,丈購五十錢;有識者,予而令自購之。”[49]里耶秦簡記載船亦有籍,因此這里的“亡船”是逃亡之船還是丟失之船可再商榷。
  毋有江:按白於藍先生編著的《簡牘帛書通假字字典》可知“志”與“識”可通,[50]張家山漢簡中的“有識者”似亦可理解為“有標志的”。另外,將其餘諸簡中“識者”釋作經手或負責本案件之人似乎也說得通。  

九、中官

  ·中官徒隸亡及有罪得……⧄ 0400/153[51]
  書,論已,輒詣作所官而告中官其論。      —— 1137/154[52]
  整理者注釋“中官”為官署名,兼作職官名,並引《漢書·高后紀》:“諸中官、宦者令丞皆賜爵關內侯,食邑。”顏師古注:“諸中官,凡閹人給事于中者皆是也。”[53]
  傳世文獻和出土簡牘、封泥等資料多見“中官”之記載,學者對其討論頗多,主要有宦官說、宮中服務人員說、食官說三種意見。持宦官說的有陳昭容、劉欣欣等先生;[54]王偉先生通過對秦璽印封泥資料的考證,認為應將“中官”看作宮中服務人員的泛稱。[55]劉明哲先生對此觀點表示認同。[56]周波先生對秦漢出土文獻中官名前冠以“中”字者進行了系統考察,指出這類“中”多指中朝、禁中之“中”,非獨指後宮或中宮。秦簡“中官”也應理解為中朝、禁中屬皇帝、皇后、太后等諸機構(秦至漢初此類中官不一定為宦者)。[57]陸德富、魯家亮等先生則認為中官屬食官。[58]
  王准:《國語·晉語》有言:“胥、籍、狐、箕、樂、郤、柏、先、羊舌、董、韓,實掌近官。諸姬之良,掌其中官。異姓之能,掌其遠官。”[59]其中“遠”、“中”、“近”並非指和國都距離之遠近,而是和國君血緣關係之遠近。同晉國國君有血緣關係之人,掌握宮廷內事務;異姓之人掌握朝廷上事務(後來晉國六卿絕大部分都為異姓之人)。此時的中官傾向於宮廷內的官員,但該材料年代較早,從春秋戰國到兩漢,“中官”的執掌或存在一個變化的過程。  

十、巴蜀

  〼【自今】以來,有罪當刑……輸巴蜀〼0199-1+0199-2/174[60]
  本組簡有多條將犯人輸送巴郡或蜀郡的記錄,但先前公佈的簡文中並無稱“巴蜀”的先例,而是稱“蜀巴”。孫華先生通過對秦昭王二十二年至三十一年間秦軍三次由蜀地攻楚戰爭的考察,指出當時並無巴郡,巴郡的設置應在蜀郡之後。並認為秦滅巴蜀以後,在相當一段時期內,秦都是以蜀統巴,蜀地設郡置守以後,巴地亦無設郡置守的跡象。[61]鄒水傑先生認為,秦統一前夕才將巴地納入郡縣體制,但并未單獨置郡,而是并入蜀郡,成爲“蜀巴郡”。巴地獨立置郡應在秦統一後整合三十六郡之時。[62]李蓉先生則引《華陽國志·卷第一》:“秦昭襄王時,白虎為害,自秦、蜀、巴、漢患之。……秦王嘉之曰:虎歷四郡,害千二百人,一朝患除,功莫大焉”,據此認為在秦昭襄王時期,“蜀”“巴”已各自為郡。[63]
  毋有江:簡文中“巴蜀”間或當斷讀,改為“輸巴、蜀”。單就四川盆地而言蜀是中心。先“巴”後“蜀”之表述或是因為荊襄大道對王朝地理的貫通意義更大,站在荊襄的角度,該表述更易理解。
  但昌武:“巴蜀”或為民間習稱(特別是關東地區)。戰國時期六國文獻中多稱“巴蜀”,里耶秦簡中習字簡亦是巴前蜀後。“蜀巴”則為秦國政府部門的常用詞。對於秦國而言,攻佔蜀之時間早於巴,且蜀之重要性高於巴。
  晏昌貴:“蜀巴”亦或為蜀之巴,兩者是偏正結構,而非並列結構。當時大部分巴地可以泛指蜀。蜀之巴具體所指或為房陵一帶,此處是秦遷徙罪犯的主要地方。  

十一、遠犫害郡


  丞相,丞相、御史先予新地遠犫害郡,備,以次予之,皆令其吏事新2095/218四歲,日備免之日未備而(詐)故為它貲廢以免去吏,駕(加)其罪一等。     ·卅八—— 2138+C8-8-1/219[64]
  《漢律十六章·遷律》:“諸侯人有罪當䙴(遷)者,趙、齊䙴(遷)燕,楚䙴(遷)吳,淮南、燕、長沙各䙴(遷)及處邊縣讎(稠)害所,其蠻318夷、邊縣民,令贖䙴(遷)。319”[65]整理小組注釋“讎”讀作“稠”。參考了《尚書·微子》:“用又讎斂。”孔傳:“讎……馬(融)本作‘稠’,云‘數’也。”《漢書·楚元王傳》:“災異未有稠如今者也。”師古曰:“稠,多也。”[66]
  王准:遠、犫、害三字或是並列關係,皆用作形容詞修飾“郡”。遠,邊遠;犫,意為突出,地理位置上突出之部分一般距離中心區較遠,犫或可引申為遙遠之意;害,意為險要、險阻之地,同樣意味着交通條件較差。總而言之是將犯令之人送至條件較差之地。參看《漢律十六章》324號簡中的“句章(障)(涅)鄉”,整理者將其釋為“句,曲。障,隔。涅,塞。《儀禮·既夕禮》:‘隸人涅廁’。鄭注:‘涅,塞也。’句障涅鄉,指地勢紆曲封閉之地。”[67]可見“遠犫害郡”和“句障涅鄉”句式相同,甚至似乎都表示遙遠、交通不便、不易與外界接觸之處。总结起来就是“XYZ+名词”其中X、Y、Z都是用作形容词的单字,此种特殊句式似乎是秦及汉初人常用的句式。  

十二、罰

  ·吏自佐以上毋敢罰黔首/1051-1/263[68]
  《說文》:“罰,辠之小者。”清段玉裁注:“辠,犯法也。罰為犯法之小者。㓝為罰辠之重者。五罰輕於五㓝。”[69]《睡虎地秦簡·廄苑律》有:“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最,賜田嗇夫壺酉(酒)束脯,為旱(皂)者除一更,賜牛長日三旬;殿者,誶田嗇夫,罰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減絜,治(笞)主者寸十。”[70]日本學者富谷至先生指出“廄苑律”中的這個“罰”,不是刑罰的意思,而是指在評價養牛者時,與優秀者的“賞”相對的“叱責”或“譴責”。[71]
  王准:從《廄苑律》相關文例來看,罰或是日常生活中較輕的處罰。《語書》和《為吏之道》亦多見“罰”,其皆偏向於道德訓誡,而非法律上的嚴厲處罰。“自佐以上毋敢罰黔首”較難理解,可能是佐以上的官吏不可親自罰黔首,而應由下屬代行。
  毋有江:此處罰或指機構性的行為,而非官吏個體性的行為,簡文意在規定自佐以上的官吏作為個體時不可直接罰黔首。
  郭濤:罰可能與“刑”相對立。需要更進一步了解“罰”的定義,執行“罰”這一行為時是否需要法律文書、報告等材料。
   
  附記:參加“武漢高校讀簡會”的老師和學生主要來自華中師範大學、湖北省社會科學院、武漢大學、安徽大學和河北大學。本文由武漢大學盧嘉鑫執筆。
   


[1]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22年。
[2] 本期領讀的學生有華中師範大學的喬曉凡、賈宏利、梁辰、張馨元、葉昱昊,湖北省社會科學院的諶一、廖斌以及武漢大學的謝曉來、聶永芳、楊金濤和盧嘉鑫。
[3]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第71頁。
[4]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釋文注釋第65頁。
[5]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釋文注釋第65頁。
[6] 鄒水傑:《秦代屬邦與民族地區的郡縣化》,《歷史研究》2020年第2期,第44-64頁。
[7] 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1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93頁。
[8] 黎明釗、唐俊峰:《秦至西漢屬國的職官制度與安置模式》,《中國史研究》2018年第3期,第43-62頁。
[9] 中國簡牘集成編輯委員會編:《中國簡牘集成(第五冊)》,蘭州:敦煌文藝出版社,2001年,第29頁。
[10] 蘇家寅:《漢代的典屬國》,《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21年第2期,第61-69頁。
[11]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第61頁。
[12]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第83頁。
[13]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第111頁。
[14] (清)郝懿行著,安作璋主編:《郝懿行集》,濟南:齊魯書社,2010年,第3225頁。
[15]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第86頁。
[16] 《漢書》卷4《文帝紀》,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132、133頁。
[17] (漢)許慎撰:《說文解字》,北京:中華書局,1963年,第158頁。
[18]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第86-87頁。
[19]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第112頁。
[20] 《漢書》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39頁。
[21]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59頁。
[22] 劉敏:《張家山漢簡“小爵”臆釋》,《中國史研究》2004年第3期,第19-26頁。
[23] 王子今:《秦漢“小女子”稱謂再議》,《文物》2008年第5期,第70-74頁。
[24]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第97頁。
[25] 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1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57頁。
[26] 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1卷,第159頁。
[27] 梁鶴:《秦代“都吏”研究——從里耶秦簡8-461“乘傳客”談起》,鄔文玲、戴衛紅主編:《簡帛研究二〇二一(秋冬卷)》,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22年,第84-93頁。
[28] 單印飛:《都吏新解》,《出土文獻》2022年第3期,第68-74頁。
[29] 吳礽驤:《說“都吏”》,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西北師範大學文學院歷史系編:《簡牘學研究》第四輯,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19-225頁。
[30] 鍾文烝撰,駢宇騫、郝淑慧點校:《春秋穀梁經傳補注》,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第303頁。
[31]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第100頁。
[32] [日]宮宅潔、顧其莎:《漢代官僚組織的最下層——“官”與“民”之間》,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編:《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七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4年,第127-161頁。原文在日本《東方學報》2012年第87冊發表。
[33] 可參看楊振紅:《出土簡牘與秦漢社會(續編)》,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215-218頁。
[34] 沈剛:《〈里耶秦簡[壹]〉中的冗吏》,陳建明主編:《湖南省博物館館刊》第九輯,長沙:嶽麓書社,2013年,第149-153頁。
[35] 董禎華:《論秦及漢初的臨時性供役方式“冗”》,《古代文明》2022年第3期,第57-65頁。
[36]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第99頁。
[37] 董禎華:《論秦及漢初的臨時性供役方式“冗”》,《古代文明》2022年第3期,第57-65頁。
[38] 陳偉:《包山楚簡所見幾種身分的考察》,《湖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6年第1期,第99-104頁。
[39]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第102頁。
[40]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第103頁。
[41] 《漢書》卷81《孔光傳》,第3355-3356頁。
[42] 可參看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第103頁。
[43] 可參看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第100頁。
[44]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第131頁。
[45]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釋文注釋第150頁。
[46]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釋文注釋第150頁。
[47] 陳偉主編,魯家亮、何有祖、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2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453頁。
[48] 可參看陳偉主編,魯家亮、何有祖、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2卷,第454頁。
[49] 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54頁。
[50] 白於藍編著:《簡牘帛書通假字字典》,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4頁。
[51]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第133頁。
[52]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第133頁。
[53]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第172頁。
[54] 可參看陳昭容:《從封泥談秦漢“詹事”及其所屬“食官”》,陳振濂主編:《戰國秦漢封泥文字研究專輯》(總第31輯),杭州:西泠印社出版社,2011年,第29頁;劉欣欣:《秦漢亡律分類集釋》,湖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7年。
[55] 王偉:《秦璽印封泥職官地理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4年,第219-220頁。
[56] 劉明哲:《〈嶽麓書院藏秦簡(肆)〉集釋》,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8年。
[57] 周波:《〈嶽麓書院藏秦簡(柒)〉研讀》,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
  http://www.fdgwz.org.cn/Web/Show/10930#_ednref16,2022年7月20日。
[58] 可參看陸德富:《寺工續考》,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
  www.fdgwz.org.cn/Web/Show/1523,2011年6月6日;魯家亮:《岳麓書院藏秦簡〈亡律〉零拾之一》,武漢大學簡帛網:www.bsm.org.cn/?qinjian/6663.html,2016年3月28日。
[59] (春秋)左丘明撰,徐元誥集解,王樹民、沈長雲點校:《國語集解》,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第350頁。
[60]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第140頁。
[61] 孫華:《巴蜀爲郡考》,《社會科學研究》1985 年第3期,第65-68頁。
[62] 鄒水傑:《嶽麓秦簡“蜀巴郡”考》,鄔文玲、戴衛紅主編:《簡帛研究二〇一八(秋冬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9年,第 116-117 頁。
[63] 李蓉:《〈嶽麓書院藏秦簡(伍)〉集釋及相關專題研究》,西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21年,第60頁。
[64]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第155頁。
[65] 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22年,第208頁。
[66] 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第208頁。
[67] 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第209頁。
[68]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第170頁。
[69] (漢)許慎撰,(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181頁。
[70]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釋文注釋第22頁。
[71] [日]富谷至著;柴生芳、朱恆曄譯:《秦漢刑罰制度研究》,北京:商務印書館,2021年,第257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23年9月14日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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