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買羽”簡讀札
作者:秦朔  發布時間:2023-09-18 14:12:03
(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首發)

  里耶秦簡中有不少關於遷陵縣“買羽”的例子,本文試從簡9-1339入手,對遷陵縣“買羽”尤其是白翰羽的問題作一孔之見,不當之處,敬請方家指正。
  里耶秦簡簡9-1339釋文如下:
  買白翰羽□少內Iimage.png(應)等六十所。II 9-1339[1]
  首先是釋字。“羽”下一字,整理者未釋,《校釋》認為:“羽”下一字,疑是“於”。按,該字圖版為:[2]
  
  該字下部清晰,上部墨蹟有所脫落。在里耶秦簡中,“於”字出現了20餘處,但也有兩處“於”的例子。简8-2448(圖版見下圖左一)[3]“柏”上一字整理者未釋,該字墨蹟清晰,可以看出右部長撇中斷,但左部完整,校釋小組釋作“於”,[4]這是正確的。還有一簡8-528(圖版見下圖右一)[5]有“其當於秦下令image.pngimage.png (率)署其所坐。”[6]該字右部清晰,長撇連續,兩點向右下方寫出。
    
  將三者進行比對,可以發現简9-1339中該字上部雖然不甚清晰,但左部依稀可見為一長豎筆加斜向右上的短橫,繼而連筆向右下作長撇,這與8-2448號簡左部一致。右部則與8-528兩點方向一致,均為右下。該字釋為“於”,可從。    
  在里耶秦簡中,買與賣已經明顯分化,購買用“買”字,出售用“賣”字。岳麓秦簡中有:“●新地吏及其舍人敢受新黔首錢財酒肉它物,及有賣買叚(假)賃貸於新黔首而故貴賦<賤>。”那麼簡9-1339中“買白翰羽於少內應等”是否同樣意味著從少內等機構主官處購買白翰羽呢?里耶簡中的 “作徒簿”可以提供答案。作徒簿,也稱徒作簿、徒簿,是對刑徒分工勞作的統計資料,常見刑徒“求羽”。為方便討論,簡要列表如下:

機構捕羽(求羽)人數時間出處
少內5卅一年後九月8-2034
3二月乙丑9-1099
司空8+6+1卅二年十月9-2289
1五月甲寅8-663
2卅二年五月8-1069+8-1434+8-1520
都鄉3-6二月辛未8-142
貳春鄉2卅年十月8-1515
啟陵鄉1(缺)9-2341

從表中可以看出,無論是少內、庫、司空等縣廷所屬稗官,還是都鄉、貳春鄉、啟陵鄉三個下轄屬鄉,“求羽”都是刑徒的重要任務,還會為此分派相當多的人手。其中有些是完整的作徒簿,除了捕羽人數,還可以與刑徒總數進行比較,來反映捕羽在其中所占的比重。簡9-1099所載少內作徒簿中,少內共從司空和倉接收五名刑徒,“其三人求羽”,“求羽”比重達到了60%之多。再如簡9-2289所載司空作徒簿,王子今先生統計發現在所列26種勞作種類中,“徒養”和“捕羽”均出現三次,出現次數最高;另外,在其勞作組合中,八人“捕羽”和六人“捕羽”分別是各自組合中人數最多的。[7]除此之外,由於簡文殘缺,還有許多無法判定所屬機構的徒簿和求羽簡,例如簡8-1259,9-1462,9-1379,9-2453,不難看出“求羽”是遷陵縣一項極為重要的常態化任務。簡8-773有:“八十四人邦司空公白羽”。邦司空,整理者注釋為“朝廷的司空”,《校釋》據8-461“郡邦尉為郡尉。邦司馬為郡司馬”,指出邦司空應為郡司空。[8]如此看來,“求羽”或不限於縣、鄉二級,在郡級行政機構中,郡司空會組織更加龐大的求羽隊伍。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求羽”是秦代郡、縣、鄉三級地方政權的重要行政考核任務。
  即便如此,由於“求羽”任務的緊迫性和“羽賦”的沉重,在高頻率捕取鳥羽分工下,不可避免會出現捕羽人數不足的情況。例如始皇卅五年七月壬辰日,貳春鄉上書縣廷“賦羽有書。毋徒捕羽,謁令官亟□捕羽給賦”, 遷陵守遂緊急命令主管刑徒的倉和司空,立即派遣刑徒,協助貳春鄉捕羽。由於捕羽不能保證來源的穩定,為了完成每年“羽賦”規定的數量要求,遷陵縣才被迫採取“買羽”的方式。“買羽”是在“捕羽”不能滿足要求下的無奈選擇,里耶秦簡9-992號簡有:“錢少,不□以買羽備賦/”, 可以看出為了買到足夠數量的羽毛,遷陵縣廷承受了不小的財政負擔。在這種情況下,少內作為縣內主管錢財的機構,不可能有多餘的羽毛進行出售。 因此,“於”用來引出施事对象,例如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可(何)謂‘宦者顯大夫’?宦及智(知)於王。”“所”有處所、地方之意,如《史記陳涉世家》“又間令吳廣之次所旁叢祠中”。[9] 睡虎地秦簡:“軍新論攻城,城陷,尚有棲未到戰所”。[10]劉樂賢先生已經指出,秦漢簡牘中的“於某某所”是一個固定用法,某某所即某某人,“所”還呈現出虛化的趨向。[11]簡9-1339中“少內應等六十所”即少內應等六十人,以少內為首。“買白翰羽於少內應等六十所”意思是由少內等為首的六十人購買羽毛,或是將購買的羽毛匯總到少內處,絕不是對外出售。
  進一步分析,“買羽”具體是由什麼身份的人負責。首先可以排除刑徒。上表所示的作徒簿中,刑徒明確標明“捕羽”或者“求羽”,但不見一例刑徒“買羽”的現象,說明刑徒所從事的“求羽”應只包括“捕羽”一種形式,“買羽”事關縣內的財政支出,不可能交由刑徒負責。那麼,這六十人是否都如少內一般,是遷陵縣的吏員。里耶秦簡簡8-1137:“吏凡百四人,缺卅五人。·今見五十人。”[12]又《里耶秦簡(貳)刊佈的《遷陵吏志》,明確標明遷陵縣有“吏員百三人”,“凡見吏五十一人”。[13]由此可見,遷陵縣吏員員額和見吏數量頗為穩定,現有吏員保持在五十人左右。該如何解釋簡文中出現的六十人,是否有冗吏參與其中。事實上,此處的“六十所”不能直接看作某一天的資料統計,而應是一段時間的匯總,在這種情況下,六十人就完全可能全部屬於編制內吏員,處於國家官僚體系序列中。里耶簡中“買羽”最完整的材料為:
  例1  錢十七。丗四年八月癸巳朔丙申,倉□、佐卻出買白翰羽九□長□□□□之□十七分,□□陽里小女子胡傷Ⅰ□。令佐敬監□□□□。巸手Ⅱ 8-1549
  簡文中,此次“買羽”由倉負責。倉是糧食收納機構,還負責祭品的出納,具有財政收支的功能。具體來看,在購買過程中,由倉嗇夫主管,倉佐協助,令佐監督以保證公平,一次“買羽”工作需要三個編制內吏員共同完成,沒有編制外冗吏的參與。照此計算,六十人只是二十次“買羽”任務的所用吏員人數,這對於“羽賦”任務沉重、“買羽”頻繁的遷陵縣來說實屬正常。因此,“買羽”很可能是由倉負責具體購買,最後匯總到少內,購買過程需令佐監督。
  簡文專門購買白翰羽,在里耶秦簡中還有關於白翰羽長度和數量的記錄:
  例2、白翰羽三尺五寸二鍭。卅七年八月丙午朔/ 9-738+9-1981[14]
  例3、白翰羽二尺五□□□。AⅠ二尺八寸三□□□。AⅡ尺□/BⅠ尺□/BⅡ 9-2516[15]
例2描述了兩根白翰羽長達三尺五寸,例1“九”下一字大概為“鍭”,基本內容是倉嗇夫和佐外出從楊里小女子胡傷處購買了九根白翰羽,花費17錢,可以計算出此次所買白翰羽一根約為1.9錢。例3“三”下一字亦為“鍭”,結構與例2一致,均為“白翰羽+長度+數量”。正如王子今先生所說,“翰”有羽長飛高之意,羽長應是特別求取的原因。[16]例3雖然難以辨識全部內容,但可以看出每欄記錄了不同長度規格的白翰羽,從二尺五寸到二尺八寸按照依次遞增的順序進行記錄。二尺五寸約為58釐米,在所求白翰羽中屬於較低規格,與做箭的一般羽毛相比又顯得尤長。楊小亮先生在《校釋》基礎上進一步綴合成功一支簡,綴合後編號為8-1457+1458+1260:
  卅五年正月庚寅朔甲寅,遷陵少內壬付內官……/
  (第一欄)翰羽二當一者百五十八鍭,三當一者三百八十六鍭,
  (第二欄)·五當一者四百七十九鍭,六當一者三百卅六鍭,
  (第三欄)·八當一者五【百】廿八鍭,·十五當一者□百七十三鍭。
  (第四欄)·卅五年四月己未□/,·凡成鍭四百□/[17]
簡文記錄了遷陵縣上交內官的幾種制箭的不同規格翰羽,其中最長的翰羽製成一根羽箭需用兩根羽毛,即簡文中所說的“二當一者”,最短的“十五當一”。楊先生據《秦始皇陵車馬發掘報告》,指出一號銅車上的羽箭有四片尾羽,每片長6.1釐米,則製作一支羽箭需翰羽的標準長度約24.5釐米。考慮到實際羽毛長度需比標準長度大許多,所買白翰羽最低長度在58釐米,也是標準長度的兩倍有餘。
  特別求取白翰羽,說明它與普通羽毛有所不同,除制箭外应当還有其他用途。呂亞虎先生已經指出,秦人具有尚白的信仰。[18]事實上,這一信仰可上溯到殷商時期。特別求取的白翰羽應當屬於尚白信仰的體現。《周禮·樂師》“羽舞”鄭玄注云:“羽,析白羽為之。”到了漢代,《漢書》卷二五上《郊祀志上》載漢武帝重用欒大,為之刻“天道將軍”玉印,“使使者衣羽衣,夜立白茅上,五利將軍亦衣羽衣,立白茅上受印”,“為天子道天神也”。師古曰:“羽衣,以鳥羽為衣,取其神倦飛翔之意也。”[19]以鳥羽製成的羽衣承擔了交通神靈的作用,並特別指出於夜晚授受玉印,立于白茅上。《孟子注疏》有“白羽之白也,猶白雪之白;白雪之白,猶白玉之白歟?”[20]以白羽之白喻白玉之白。《孔子家語》有“由願得白羽若月,赤羽若日”,白羽與夜晚月亮的顏色等同。由此觀之,欒大於夜晚受玉印,所著羽衣似亦為白色。即使到了晉朝,白羽仍受統治者推崇,庾懌嘗“以白羽扇獻成帝”,成帝嫌棄羽扇不是新的於是又返還給庾懌。[21]豫章人吳猛四十歲時由同邑人丁義傳授神方,返回豫章時,“江波甚急,猛不假舟楫,以白羽扇畫水而渡,觀者異之”。[22]“敏率萬餘人將與卓戰,未獲濟,榮以白羽扇麾之,敏眾潰散”。[23]羽扇必以白羽製成,使用場景包括神異和軍事指揮等多種情形,而非製作羽箭。楊小亮和王子今二位先生注意到了“羽”的裝飾作用,但主要是結合傳世文獻對普通“羽”的記載,尚未關注到里耶秦簡中特別針對白翰羽的頻繁求取,事實上這正是“羽”裝飾作用和方術觀念的直接體現,白翰羽與其它作裝飾用的翰羽賦予了“羽賦”作為地方貢物的性質。
  綜上所述,里耶秦簡簡9-1339記錄了遷陵縣一段時間內“買羽”的數量匯總,白翰羽顏色潔白,羽長突出,具有軍事和裝飾兩方面的作用,反映了秦人的尚白習俗,並體現出方術理念,故而成為重點求取的對象。[24]簡文反映了遷陵縣除役使刑徒進行“捕羽”勞作外,兼采吏員“買羽”的方式來完成每年沉重的“羽賦”要求。   


[1]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2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292頁。
[2]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貳)》,北京:文物出版社,2017年,圖版第154頁。
[3]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圖版第275頁。
[4]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1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470頁。
[5]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壹)》,圖版第78頁。
[6]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1卷,第173頁。
[7] 王子今:《里耶秦簡“捕鳥及羽”文書的生活史料與生態史料意義》,文化遺產研究與保護技術教育部重點實驗室等編:《西部考古》第12輯,北京:科學出版社,2017年,第204-216頁。
[8]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1卷,第224頁。
[9] 司馬遷:《史記》卷四八《陳涉世家》,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1950頁。
[10]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88頁。
[11] 劉樂賢:《談秦漢文獻中“所”字的一種用法》,中國文字學會《中國文字學報》編輯部編:《中國文字學報》第3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年,第136-140頁。
[12]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1卷,第282頁。
[13]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2卷,第167-168頁。
[14]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2卷,第195頁。
[15]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2卷,第500頁。
[16] 王子今:《里耶秦簡“捕鳥及羽”文書的生活史料與生態史料意義》。
[17] 楊小亮:《里耶秦簡中有關“捕羽成鍭”的記錄》。
[18] 呂亞虎:《戰國秦漢簡帛文獻所見巫術研究》,北京:科學出版社,2010年,第353-355頁。
[19] 班固:《漢書》卷二五上《郊祀志上》,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1224-1225頁。
[20] (漢)趙岐注,(宋)孫奭疏:《孟子注疏》卷一一上《告子章句上》,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第2748頁。
[21] 房玄齡等撰:《晉書》卷七三《庾亮傳》,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1962頁。
[22] 房玄齡等撰:《晉書》卷九五《吳猛傳》,第2482頁。
[23] 房玄齡等撰:《晉書》卷一〇〇《陳敏傳》,第2618頁。
[24] 關於白翰羽和遷陵縣“求羽”的相關問題,限於篇幅,筆者另擬文具體論述。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3年9月15日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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