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簡《語書》“故有公心”獻疑
作者:梁英旭  發布時間:2023-10-06 09:39:30
(蘭州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首發)

  《語書》1976年出土於睡虎地11號秦墓,共由十四枚簡組成,其中前八簡為南郡守騰下發給各縣道的文書,後六簡是對“良吏”“惡吏”的相關說明。學界一般認為前八簡與後六簡差距較大,故又將前者命名為《南郡守騰文書》,稱後者為《語書》[1]。筆者在閱讀簡文的過程中,發現《語書》(後六簡)部分,存在一處標點失誤,或直接影響到對相關文句的釋讀,為下文更好地討論,今據《秦簡牘合集》整理本摘錄原文如下:
  凡良吏明灋(法)律令,事無不能殹(也);有(又)廉絜(潔)敦愨而好作上,以一曹事不足獨治殹(也),故有公心;有(又)能自端殹(也),而惡與人辨治,是以不爭書。·惡吏不明灋(法)律令,不智(知)事,不廉絜(潔),毋(無)以佐上,緰(偷)随(惰)疾事,易口舌,不羞辱,輕惡言而易病人,毋(無)公端之心,而有冒柢(抵)之治,是以善斥(訴)事,喜爭書。爭書……
其“故有公心”一句,1990年整理本《睡虎地秦墓竹簡》與《秦簡牘合集》整理本俱以“分號”點開,這是目前引述最廣泛的兩個本子。顯然,整理者認為“故有公心”應從上讀,“故”字承“以一曹事不足獨治殹”等簡文而發。今細勘原文,竊以為如此標點似存扞格,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部分文意的理解。
  前文提到,《語書》後六簡是對“良吏”“惡吏”問題的闡述,通過上引簡文,可以很清楚地將其從“是以不爭書”處斷開:前半部分就良吏而言,後半部分針對惡吏而發,“爭書”與否則是其欲闡發的核心問題。這裏,作者顯然具有將良吏、惡吏作對比行文的邏輯。先看對惡吏的描述:“惡吏不明灋(法)律令,不智(知)事,不廉絜(潔),毋(無)以佐上,緰(偷)隨(惰)疾事,易口舌,不羞辱,輕惡言而易病人,毋(無)公端之心……”,所謂惡吏“毋(無)公端之心”對誰而發呢?顯然是就良吏“有公心”而言,良吏“有公心”,且“有(又)能自端”,這不就是說他有“公端之心”嗎?可見從“故有公心”到“有(又)能自端殹(也)”具有非常連貫的行文邏輯,若強行斷開則下文“公端”一詞莫知所來。良吏有公端之心,不喜辨治,因而不爭書;惡吏無公端之心,善訴事,喜爭書。這是作者所欲表達的一項重要內容。其二,簡文中的“殹”字,常用於句末作句尾語氣詞講,整理者在這裏括注為“也”,當亦是做此解。整理者在首句“凡良吏明灋(法)律令,事無不能殹(也)”句尾處用分號隔開,承認兩個短句間的內在邏輯,當是;但緊接著就無視下文兩處句末“殹”字,強行將“故有公心”上讀,這打破了原有行文邏輯,非是;將“故有公心”下讀,遵承“有公心”與“能自端殹”二者的連貫性,文意更加明朗。其三,整理者之所以將“故有公心”上讀,或出於對“故”字的考慮,其實即便在此處將“故”字作“因而”講,也不必非於“有公心”後置分號,“故”字仍可總領全句,一直到“是以不爭書”為止。事實上“故”在這裏表因果的程度是很微弱的,不如理解為置於句首,表提挈語氣為恰,不必譯出,如“故夫”之類。綜上,我們認為“故有公心”當從下讀,這裏的分號應改為逗號為是。
  之所以強調“故有公心”應當下讀,是因為其上讀已經影響到“以一曹事不足獨治殹(也)”一句的理解。因為過去整理本用分號將“故有公心”與“有(又)能自端殹(也)”隔開,學者釋讀時有意將“以一曹事不足獨治殹(也),故有公心”作為一個整體來理解。所謂“不足獨治”,整理者以為“不可獨斷專行”[2];戴世君則以“獨治”為一人治理,不利用他人力量,其引《墨子·尚同》篇,亦欲說明“個人能力終歸有限,所以於眾人之事‘不足獨治’”[3];李豐娟認為“獨”應作副詞講,將“以一曹事不足獨治殹(也)”翻譯為:“他們知道以一曹的能力,這些事務尚且不能處理”[4]。以上解讀,皆受“有公心”三字語意竄入的影響,有意彌合前後文意,似皆未得。尹偉琴、戴世君指出一曹的事務具有整體性,因此官吏要互相支持幫助,具有一定的道理,惜未盡其意[5]。所謂“一曹事”應如整理者所言理解為“一處衙署的事務”[6],這裏的“以”字,當動詞講,釋為“認為、以為”。“不足”一詞語義稍顯曖昧,筆者認為此處應為“不難”之意,《漢書·;黥布傳》載“楚兵至滎陽、成皋,漢堅守而不動,進則不得攻,退則不能解,故楚兵不足罷也”,顏師古注“不足者,言易也”;又《東觀漢記·鄧禹傳》:“於今之計,莫如延攬英雄,務悅民心,立高祖之業,救萬民之命,以公而慮,天下不足定也”,兩處“不足”俱釋為“不難”,知秦漢之時“不足”確有此義例。如此,“不足獨治”就是“不難獨自處理”,這樣我們將整句讀作:以/一曹事/不足獨治殹(也),可譯作:“認為本曹職屬內的事務,不難獨自處理。”這裏並非真要把一曹的事情交付一人辦理,而是強調良吏所具有的“獨治”精神與能力,告誡吏員不要過分囿於個人的權責範圍,“一曹”之事不應相互推諉扯皮。這是針對後文“爭書”而發,容後詳之。作此理解,與前文內容亦相吻合,本段首句言“凡良吏明灋(法)律令,事無不能殹(也)”,這裏將“法律令”置於“要”的地位,良吏只需“執要”即明“法律令”,便可得“事無不能殹(也)”之“效”。在此基礎上官吏若再具備廉潔、忠厚等個人品格,一曹之事對他們而言並非難事。良吏具備這些條件,表現在工作中就是有公心且能自端,惡辨治,不爭書。前文顯然在為後面做鋪墊,“事無不能殹(也)”與“不足獨治殹(也)”系相對而發。
  對“爭書”的理解是認識這一問題的關鍵,但學者對該詞的認識聚訟紛紜,很不相同。整理者認為宜將“書”讀為署,“爭書”作處理事務解[7];張世超、張玉春將“書”作文書解,爭書即對文書所持異議的爭論[8];陳玉璟認為“書”指記載、銘書,這裏為“書功”“書勳”的省略[9];尹偉琴、戴世君則以為“書”指“文書期會”制度中的文書,即對官吏工作成績的文書記錄[10]。除上引觀點之外,學者的解讀還有很多,茲不贅舉。各家之說,當以劉桓所持最為接近,劉氏認為“爭書”當指爭辯文書之是非,謂惡吏善於推脫不做事,喜歡與人爭辯文書。按此處的“爭書”應理解為對法定職責的爭辯,與“辨治”相合,即官吏彼此之間對職責的分辨、推諉。明乎此,“以一曹事不足獨治殹(也)”語義就更加明朗了,因為“明法律令”,且“廉絜(潔)敦愨而好作上”,所以一曹之事足以獨治,獨治則“不爭書”,不爭書即有“公端”之心,這就是文中所謂的“良吏”。
  經過上文的梳理,現將這一段文字整理如下:
  凡良吏明灋(法)律令,事無不能殹(也);有(又)廉絜(潔)敦愨而好作上,以一曹事不足獨治殹(也);故有公心,有(又)能自端殹(也),而惡與人辨治,是以不爭書。·惡吏不明灋(法)律令,不智(知)事,不廉絜(潔),毋(無)以佐上,緰(偷)随(惰)疾事,易口舌,不羞辱,輕惡言而易病人,毋(無)公端之心,而有冒柢(抵)之治,是以善斥(訴)事,喜爭書。
   


[1] 陳偉:《秦簡牘合集(壹)上》,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29頁。
[2]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5頁。
[3] 戴世君:《〈睡虎地秦墓竹簡〉注釋商榷六則》,《江漢考古》2012年第4期。
[4] 李豐娟:《〈睡虎地秦墓竹簡〉字詞集釋》,博士學位論文,西南大學,2011年,第78頁。
[5] 尹偉琴、戴世君:《秦律三種辨正》,《浙江社會科學》2007年第2期。
[6]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5頁。
[7]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6頁。
[8] 張世超、張玉春:《〈睡虎地秦墓竹簡〉校注簡記》,《古籍整理研究學刊》1985年第4期。
[9] 陳玉璟:《秦簡詞語劄記》,《安徽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5年第1期。
[10]尹偉琴、戴世君:《秦律三種辨正》,《浙江社會科學》2007年第2期。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3年10月4日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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