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麓秦簡肆札記一則
作者:喬志鑫  發布時間:2024-04-22 08:51:15
(山東師範大學)
(首發)

  嶽麓秦簡肆364釋文作:
  ●內史吏有秩以下□□□□□□為縣官事□而死所縣官,以縣官木為槥,槥高三尺,廣一【尺】[1]
  學界對此枚簡的內容已有較多關注,整理者釋文雖對理解條文大意無礙,但對條文的適用對象及情境無法完全呈現,後經雷海龍、[2]周波、[3]陳劍[4]等諸位先生補釋,簡文已得到較大疏通,現將諸位先生補釋後的簡文列如下:
  ●內史吏有秩以下到佐史□□□有縣官事使而死,【死】所縣官以縣官木為槥。槥高三尺,廣一【尺】[5]
  經補釋後,此條的適用對象已基本明確,主要針對內史轄下自有秩到佐史的吏員。但對於簡文中具體適用情境仍有三字難以確定,可謂遺憾。我們認為,“佐史”下三字字形殘缺較多,據現存字形及辭例或可補釋為“歸休及”三字。字形对比如下:

 (嶽麓秦簡肆364)  (嶽麓秦簡肆111)  (嶽麓秦簡壹《二十七年質日》06)
 (嶽麓秦簡肆364)  (嶽麓秦簡肆292)  (嶽麓秦簡肆363)

  其中前兩字漫漶尤其嚴重,第一字左半部豎筆似與“歸”字形中“止”部豎筆處結構有相似之處,第二字則僅存“亻”部,難以辨認具體為何字。第三字殘跡相較清楚,基本與“及”字形相合。
  歸休,指官吏休假歸家。嶽麓秦简本枚简主要规定对低级吏员在外出时不幸去世的抚恤。在秦漢簡牘的記載中,規定官吏外出的待遇問題時,歸休常與“有縣官事”或“徭使”並列出現,如岳麓秦簡肆111“吏歸休、有縣官吏(事)乘乘馬及縣官乘馬過縣,欲貣芻稾、禾、粟、米及買菽者”,[6]又如張家山漢簡《津關令》515“節(即)歸休、䌛(徭)使,郎中為傳出津關。馬死,死所縣道官診上”[7]等,秦漢時官吏歸休通常享有與出公差一樣的待遇,里耶秦簡9-1886記載了倉守向遷陵縣報告吏員唐歸休之事:
  〼戌朔朔日,倉守就敢〼Ⅰ
  〼□咸唐歸休Ⅱ
  〼□□續食,遷陵今〼Ⅲ
  〼之。〼Ⅳ[8]
  其中的“續食”,應即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235所載“縣各署食盡日,前縣以誰(推)續食”[9]之規定。楊勇先生指出此記錄涉及官吏歸休途中的食宿供給,其沿途的食宿很可能與官吏徭使時一樣,由國家負責。[10]另吳雪飛先生指出,秦漢休假亦屬於行政事務的性質,[11]二位先生所論甚確。休假的这一行政事务性质可能也是秦漢簡牘中提及官吏外出待遇時,“歸休”常與“有縣官事”或“徭使”並列出現的原因。
  而官吏在休假歸家過程中出現死亡的情況也頗為正常,甚至有些吏員休假本身就是為了治病,如嶽麓秦簡肆318“吏歸治病”、[12]嶽麓秦簡伍278-279“病篤不能視事,材(裁)令治病”[13]等,均為其例。
  一旦官吏在职期间因病去世,秦漢統治者通常會賜棺、衣等以示撫恤,如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283-284載“二千石吏不起病者,賜衣襦、棺及官衣常(裳)。郡尉,賜衣、棺及官常(裳)。千石至六百石吏死官者,居縣賜棺及官衣。五百石以下至丞、尉死官者,居縣賜棺”。[14]其中規定的長吏去世被賜棺、衣等情形,與嶽麓秦簡肆364本簡所見低級官吏在歸休過程中不幸死亡時官府為槥的舉措可相對讀。“死官”也即在职期间身故,《漢書·何並傳》載“死雖當得法賻”,如淳注曰“公令,吏死官,得法賻”,師古注曰“贈終者布帛曰賻”,可知官吏在職期間身故官府要予以撫恤。歸休過程中的死亡,亦應視作“死官”,對其尸體予以裝殮並送致歸家的措施,也符合秦漢統治者的一貫政策。
  《唐律疏議》“從征從行身死不送還鄉”條載:“即卒官,家無手力不能勝致者,仰部送還鄉”,疏議曰“官人在任,以理身死,家道既貧,先無手力,不能自相運致以還故鄉者,卒官之所,部送還鄉。稱‘部送’者,差人部領,遞送還鄉。依令去官,家口累弱,尙得送還,況乃身亡,明須准給手力部送”,[15]或即嶽麓秦簡本條之系統發展。
  因此我們認為,“佐史”下三字補釋為“歸休及”是可能的。如此,則可將本枚簡內容補充完整,具體釋文如下:
  ●內史吏有秩以下到佐史歸休及有縣官事使而死,【死】所縣官以縣官木為槥。槥高三尺,廣一【尺】
  簡文主要規定的是內史轄下有秩到佐史的低級吏員在“歸休”或“有縣官事使”的過程中發生意外,要由死亡所在地的縣官府為其提供簡易棺材以裝殮尸體。
   


[1]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版,第215頁。
[2] 參見落葉掃秋風(雷海龍網名):《<嶽麓書院藏秦簡(肆)>初讀》,載武漢大學簡帛網簡帛論壇:www.bsm.org.cn/foru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331&extra=page%3D10&page=3, 首發時間2016年3月26日,30樓。
[3] 周波:《<嶽麓書院藏秦簡(肆)>補說》,載《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7輯),第69頁。
[4] 陳劍:《<嶽麓簡(肆)>校字拾遺》,載《出土文獻研究》(第19輯),第216頁。
[5] 釋文從陳劍先生。
[6]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版,第104頁。
[7] 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320頁。
[8]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第385-386頁。
[9] 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84頁。
[10] 參見楊勇:《秦簡牘所見秦代吏民的休假》,載《簡帛研究》(2021秋冬卷),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22年版,第116頁。
[11] 參見吳雪飛:《秦漢“質日”性質再探》,載《史林》2023年第4期,第58頁。
[12]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版,第200頁。
[13]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版,第190-191頁。
[14] 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08頁。
[15] (唐)長孫無忌等撰:《唐律疏議》,劉俊文點校,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491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4年4月21日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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