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弌日”解
作者:董珊  發布時間:2006-02-20 00:00:00

(首发)

  2001年3月,在湖北鄖縣五峰鄉肖家河村一座春秋墓葬中,出土銅盤與匜的銘文有曆日“唯正月辛亥”、“唯正月己未”,黃旭初、黃鳳春二位先生的考釋,已將這兩個曆日跟傳世春秋齊器國差銘“國差立事歲丁亥”(《殷周金文集成》10361,以下簡稱“《集成》”)相聯繫。[1]不久,又看到李學勤先生指出鄖縣銅器曆日“正月”等同於“正”,即“夏正”的意思。[2]
  我過去曾對國差銘文“丁亥”有個不成熟的解釋。[3]今受到李學勤先生文章的啓發,並取新出鄖縣盤、匜銘文作為參證,把這個意見完整地寫出來,供大家參考。
  先從字形分析談起。銘文中“”的寫法是:
  國差        鄖縣銅盤、
  我認為國差字形當分析為“戌”、“一”、“日”三部分組成。鄖縣盤、匜的那個字形無疑跟此字形表示同一個詞,字形構造也應該類似,可分析為从“戌”、从“日”,而“一”旁乃是借用“戌”的一笔横劃來充當。
  要證明這種分析,得先從《說文》古文“弌”、“弍”(“貳”)、“弎”的源流談起。
  《說文》小篆“一”、“二”、“三”下分別保存其古文“弌”、“弍”、“弎”,又《說文》小篆“貳”字从古文“弍”聲,“膩”又从“貳”聲。大徐本《說文》在“弎”下說:“弎,古文三从弋”。“弌”、“弍”、“弎”結構相類,從古文字來看,這三個字所共有的那個偏旁,最早是“戌”,後來才演變為“戈”或“弋”旁。
  古文字中“弍”(或从“弍”的“貳”、“膩”)、“弌”的字例較多,其字形可分為兩類,略按時代先後列舉如下:
   
  第一類:
  1 23 4 56 7 8 9101112
  1、曶鼎,《集成》02838;2、3、五年琱生簋,同上,04292;4、郭店竹簡《五行》第48簡;5、6、秦駰玉版乙背;7、睡虎地秦簡《為吏之道》第14簡;8、馬王堆帛書《春秋事語》第10行;9、馬王堆帛書《戰國縱橫家書》第169行;10、武威簡甲本《服傳》第19簡;11、12、《漢印文字征》卷六·十八。
   
  第二類:
  1       2      34   5      6      789
  1、呂大叔斧,《集成》11786;2、呂大叔斧,同上,11787;3、郘大叔斧,同上,11788;4、襄安君鈚,同上,09609;5、郭店竹簡《語叢三》第67簡;6、“弌”,郭店《六德》第40簡;7、“膩”,中山王方壺,《集成》09735;8、馬王堆帛書《五行》“膩”字;9、“弌”,代大夫人家壺,《秦漢魏晉篆隸字形表》第1页。
   
  不難看出,上舉第一類字形都从“戌”、从“二”,晚期字形的“二”常从“戌”旁借用一筆或者兩筆都借;第二類字形从“戈”,呂(郘)大叔斧的三例“貳車”之“貳”字的“二”旁都是借筆為之。
  第一類从“戌”的字形,其時代早至西周中期,直到秦漢篆隸還存在;第二類从“戈”的字形,已知最早見於春秋時代的呂大叔斧,應是從第一類从“戌”的字形簡化而來,然後再演變為《說文》古文“弌”、“弍”、“弎”所从的“弋”旁。[4]
  由“弍”或“貳”的借筆情況可以推知,鄖縣盤、匜那個字形的“戌”旁也有一筆借作“一”旁。齊國差銘那個字形所从的偏旁“戌”,可以跟齊文字“城”、“成”等字所从的“戌”旁相比較:
  《集成》11024 同上,11998《古陶文彙編》3·534 同上,3·542
   
  從古文字看,“成”字不从“戊”而从“戌”,這一點,前人已經講過。[5]“戌”旁寫作“”,這是齊文字的特點。[6]所以,國差的“”當分析為“一”先跟“戌”組合成古文“弌”,再加上“日”。
  上面已説明這兩個字形“”是由“戌”、“一”、“日”構成,也證明了古文“弌”最初从“戌”、从“一”,因此,下文我們把字形“”就寫作“”。我認為,字形“)”表示的是無合文標記的雙音詞“弌日”二字的合書,[7]在銘文裏表示月名“弌(一)之日”,指夏正十一月。
  《詩·豳風·七月》記載了排在十月之後的月名“一之日”、“二之日”、“三之日”和“四之日”,毛《傳》:“一之日,十之餘也。一之日,周之正月也;二之日,殷之正月也;三之日,夏之正月也;四之日,周四月也。”據《傳》可知,這四個月名,分別相當於周正建子之正月、殷正建丑之正月、夏正建寅之正月以及周正之四月,是指夏正的十一月、十二月、正月和二月這四個月。[8]
  《七月》“一之日”的“之”是個結構助詞,可以被省略,因此古文字材料中的合文可以不寫這個“之”字。齊銅器銘文的通例是“歲”下書月名,因此國差銘“國差立事歲丁亥”的“(一日)”也應該是個月名,把“(一日)”解釋為“一之日”即夏正十一月,這是很合適的。[9]鄖縣盤、匜銘“唯正月干支”之“正月”,應如李學勤先生所說,是指夏正,[10]則“(一日)”是夏正月序,也即“一之日”所指的夏正十一月。
  鄖縣盤、匜銘文的“”,單就字形來說,似乎也有“弍日”合文的可能。但是,從干支順序來看,盤、匜曆日應跟同墓所出鈚銘曆日相關聯:
  鈚:隹(唯)正十月初吉丁亥[干支序號24,下同]
  盤:隹(唯)正月辛亥[48]
  匜:隹(唯)正月己未[56]
  三器應在連續的兩個月中先後製作。如果把“”理解為“二之日”合文即夏正十二月,那麽在不考慮有閏月的情況下,就無法將這三個干支安排在十到十二月這三個月份裏。因此,“”不大可能是“弍日”合文。
  在戰國齊陶文中,還有一個可以支持上述觀點的證據:
                 
  大市九月(《古陶文彙編》3·656) 大市=月(同上,3·658)
  裘錫圭先生曾指出,“後一印文的月名與齊器國差的月名疑為一字,但所加重文號的意義不明”。[11]我認為,“=”是合文而非重文。這兩件陶文相比較,可見“=”跟月份序數“九”的地位相當,則“=”必定也是指月序;“”跟前舉三件銅器銘文的“)”無疑有字形上的演變關係,它們都是“弌(一)日”這個詞的合文,與《七月》“一之日”的意義相同,是指夏正十一月。
  最後還需要說明一點。由“大市=(弌日)月”陶文可知,《七月》中的“一之日”和銅器銘文的月名“)”,都可以視作省略“月”字。[12]從這些省略“之”字、“月”字及合文符號“=”的現象可以看出,古人對“一之日”這月名相當熟悉。

  2005-1-2寫完


[1] 鄖縣博物館:《湖北鄖縣肖家河發現春秋唐國銅器》,《江漢考古》2003年第1期;黃旭初、黃鳳春:《湖北鄖縣新出唐國銅器銘文考釋》,同上。
[2] 李學勤:《論鄖縣肖家河新發現青銅器的“正月”》,《河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3期,5-6頁。該文承楊樹達說,釋為“唯正月戌”,認為“正月”等同於“正”,即“夏正”,而“戌”是夏正建戌之九月。本文同意李學勤先生“正月”等同於“正”即“夏正”的意見。關於這一點,還可參看李先生的另外一篇文章:《由蔡侯墓青銅器看“初吉”和“吉日”》之附“說某些東周金文中的‘正月’”,收入《夏商周年代學劄記》103頁,遼寧大學出版社,1999年。
[3] 董珊:《戰國題銘與工官制度》186頁注釋[1],北京大學中文系博士學位論文,2002年5月。
[4]从“弋”形之字均為漢代及以後字形,參看《秦漢魏晉篆隸字形表》第1頁“一”字下吳禪國山碑“弌”、14頁“三”字下光和斛二“弎”、960頁“二”字下光和斛二“弍”。古文字“弋”、“戈”相混,參看李家浩:《戰國代布考》,《古文字研究》第三輯,中華書局1980年。又可以看李家浩:《戰國貨幣考(七篇)》之五“代布補考”,《中國錢幣學會成立十周年紀念文集》,金融出版社1992年。
[5] 參看《金文詁林》第十五冊,8025-8031頁引諸家說;《甲骨文字詁林》第三冊,2412頁“成”字頭下所錄李孝定說。
[6] 還可以參看《集成》272·2、275·2、276·1、278、280、285·2、285·5、285·6、285·8叔尸鐘、鎛的“成”、“城”(从古文“郭”,“郭”訛變似“食”旁)字所从,《集成》271齊侯鎛的“成”字。
[7] 古文字“廿”、“卅”、“卌”有時無合文號,但仍需讀兩個音節,與此類同。
[8]《七月》所用曆法,衆説紛紜,可參看胡文輝:《日書起源考——兼論春秋戰國時期的曆法問題》,收入《中國早期方術與文獻叢考》,中山大學出版社,2000年,62-73頁。我認爲《七月》曆法全用夏曆,因爲公劉徙豳,時當夏代中葉;並且上博簡《容成氏》說“文王時(持)故時以教民時”(簡48+49)《逸周書·周月》也講克殷後雖改用周正,而“至於敬授民時,巡守祭享,猶自夏焉”,“夏”與“故時”均指夏時,本文解釋銘文“正月”為“一之日”即夏正十一月,也是一個重要證據。至於三正性質的討論,因爲過於複雜,小文不能論列,仍請參看胡文輝的文章。
[9] 國差即國佐,他見於宣公十年冬、成公二年、成公十五、十六、十七年《春秋》經傳,成公十八年春正月甲申見殺。查張培瑜《中國先秦史曆表》(齊魯書社,1987年),成公二年,十一月甲申朔,4日丁亥,其他各年十一月都無丁亥。因此國差所記時間最可能是魯成公二年(前589年),此年齊、晉鞌之戰,國佐見於《春秋》經:“秋七月,齊使國佐如師,己酉,及國佐盟于袁婁”,同年《左傳》稱國佐為“賓媚人”。此外,成公三至十四年之間各年十一月上旬有丁亥的情況是:成公十二年十一月丙申朔,2日丁亥;十三年十一月辛巳朔,6日丁亥,也可以考慮。
[10] 關於“正月”及下舉鈚銘“隹(唯)正十月初吉丁亥”之“正”指夏正,參看注釋[2]李學勤先生文。
[11] 裘錫圭:《戰國文字中的“市”》,見《古文字論集》459頁,中華書局1992年。按:“大市”應即《周禮·地官·司市》所稱“三時之市”的“大市”:“大市,日昃而市,百族爲主;朝市,朝時而市,商賈爲主;夕市,夕時而市,販夫販婦爲主。”裘先生据《地官·賈師》“各帥其屬而嗣掌其月”及其鄭注指出,“記月的市印可能跟市吏在執行某些任務時分月更代當值的制度有關。”所言甚是。
[12] 參看《詩·豳風·七月》孔穎達《正義》:“一之日、二之日,猶言一月之日、二月之日。故傳辨之,言一之日者,乃是十分之餘,謂數從一起而終於十,更有餘月,還以一、二紀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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