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語》“法語之言”章“繹”字正詁
作者:熊立章  發布時間:2009-02-21 00:00:00

(北京)

(首發)

  《論語·子罕》篇載:
  子曰:“法語之言,能無從乎?改之為貴。巽與之言,能無說乎?繹之為貴。說而不繹,從而不改,吾末如之何也已矣!”

一、釋“繹”與“尋繹”

  此章“繹之為貴”與“說而不繹”之“繹”,漢宋注家雖同曰“尋繹”,然其實質卻有不同:
  何晏《集解》引馬融注曰:“巽,恭也。謂恭孫謹敬之言,聞之無不說者,能尋繹行之,乃為貴。”(《釋文:“馬云:尋繹也。”)
  朱熹《集注》:“巽言者,婉導之也;繹,尋其緒也……巽言無所乖忤,故必說;然不繹,則又不足以知其微意所在也。”

  按馬注“尋繹”當指連續、堅持之意。考“繹”為古代祭名,《爾雅·釋天》載:“繹,又祭也。周曰繹,商曰肜,夏曰复胙。”《尚書》有《高宗肜日》,晚出《孔傳》亦釋“肜日”曰:“祭之明日又祭,殷曰肜,周曰繹。”孔《疏》引孫炎《注》曰:“祭之明日,尋繹复祭,‘肜’者,相尋不絕之義。”又《公羊傳》:“繹者何?祭之明日也。”何休《注》:“禮,繹繼昨日事……”另“尋”字亦有重、又之義。李學勤先生在《續釋“尋”字》一文中列舉“尋”在甲文中最常用的第一義項就是“重”。[1]猶此可見,“繹”、“肜”、“尋”,皆統於复、又、重、繼之義,特“肜”、“繹”又分別作商、周复祭之名。[2]故孫炎所謂“尋繹复祭”乃指連續又祭,此乃“尋繹”為今人所少知之古義。陶淵明《己酉歲九月九日》詩:“萬化相尋繹,人生豈不勞”之“尋繹”,亦沿用此意,置換作今日語言約可作繼續、循環來理解。
  朱子所謂“尋繹”乃抽引、推求、考究之意。案其所本,亦非無文獻依據。《說文·糸部》:“繹,抽絲也。”則“繹”蓋由抽絲之狀引申出“抽引”、“抽繹”等抽象含意,朱子所謂“尋其緒”亦當由此而來。《漢書·循吏傳·黃霸》:“米鹽靡密,初若煩碎,然霸精力能行之。吏民見者,語次尋繹,問它陰伏,以相參考。”顏師古注:“繹,謂抽引而出也。”劉知幾《史通·惑經》:“經既不書,傳又缺載,缺略如此,尋繹難知。”“尋繹”之連續、推求二義雖於漢代時仍并行不悖,然唐宋以降,蓋“尋繹”另一連續之義已幾廢不用。上舉《集解》所引之馬融注僅餘只言片語,不甚明確。故朱子乃就其時“尋繹”之常義來注解,雖致此章章旨大變,然後之注家亦誤襲甚久。
  我們在《論語》文本中也能找到另外用“繹”表示“連續”之意的內證。《八佾》篇“子語魯大師樂”章:“繹如也,以成。”邢《疏》曰:“繹如也者,言其音落,繹然相續不絕也。”朱子《集注》於此亦從之曰:“繹,相續不絕也。”[3]
  從“法語之言”章的具體語境來看,訓“繹”為“相尋不絕”顯然較“尋緒知意”為憂。因為“尋其緒”而“知其微意”的要求並不低,即使不知,亦當“誨人不倦”方合情理;而“巽言”強調的是方式(除委婉外還當有重復意,見本文篇末論述),其言之內容不得考究其微意實屬正常現象。只有已說服其巽言訓導而不能連續堅持,則聖人亦“末如之何”,才通於常理。皇侃《義疏》之於本章即以“尋繹”作“尋續”,亦為一證。故馬注所謂“尋繹行之”,當即連續行之,“尋繹”二字為同義反復。[4]

二、“繹”、“懌”、“怡”、“嗣”相通考

  先秦復音詞中與“尋繹”構詞法相同的恰另有“說懌”一詞,且“懌”與“繹”可相假借通用,見於《詩經》:“說懌女美”(《邶風·靜女》);“庶幾說懌”(《小雅·頍弁》)。馬瑞辰《毛詩傳箋通釋》“庶幾說懌”條按語曰:
  《爾雅·釋詁》:“懌、悅,樂也”又“悅、懌,服也。”《說文》……“說”字注云:“說釋也。”說釋即說懌也。《廣雅》:“兌、解,說也。”《學記》:“相說以解。”解釋即說,故釋亦得為悅。《靜女》詩“說懌女美”及此詩“庶幾說懌”,皆二字同義,懌亦說也。“《釋文》‘懌,本又作繹’”者,假借字。[5]
  “繹”、“懌”之異文例於《經典釋文》中多見,除上例之外尚有如:
  《詩·商頌·那》:“亦不夷懌”。《釋文》:“懌字又作繹。”
  《左傳·襄公三十一年》:“辭之繹矣”《釋文》:“繹,本亦作懌”。

  “繹”、“懌”能相通假已由前述例證可知,而“懌”、“怡(台)”、“嗣”相通的文獻依據則要牽出《尚書》學史上的一樁公案。《堯典》:“舜讓於德弗嗣。”孫星衍《尚書今古文注疏》曰:
  “弗嗣”作“不懌”者,[6]《史記·自敘》曰:“唐堯遜位,虞舜不台。”班固《典引》曰云:“有于德不台,淵穆之讓。”皆作“台”。《集解》引徐廣曰:“今文《尚書》作‘不怡’。怡,懌也。”《釋詁》云:“怡、懌,樂也。”言德不足以悅服人也。經文作“嗣”者,李善注《文選·典引》云:“《漢書音義》韋昭曰:“古文‘怡’為‘嗣’。”魏公卿上尊號,奏云:“光被四表,讓德不嗣。”裴松之引魏王上書云:“猶執謙讓于德不嗣。”蓋今文作“怡”,古文作“嗣”。“嗣”者,《釋詁》云:“繼也。”[7]
可見漢人於《尚書》此句末字有“嗣、怡、台、懌”這四种寫法。漢代經師實際就在此句作“舜讓於德”而“不高興”還是“不繼位”這兩種解釋方式上發生了分歧。其師讀孰是孰非,本文暫不作討論。然此無疑為“懌”、“怡(台)”、“嗣”三字古通之最佳例證。[8]故我們不難獲知“繹”通於“懌”,而“懌”又通於“嗣”,皆可訓為“繼”。
  另“繹”與“嗣”相通,還可從二字偏旁之“睪”、“司”的意義關聯上得到支持。考《說文·幸部》:“睪,司視也……今吏將目捕辠人也。”(“司視”徐本原為“目視”,從段本改)王筠《說文解字句讀》:“伺察罪人也。”又《說文·見部》:“覹,司也。”段注:“司者今之伺字,許書無伺,司下當有視字。《廣韻》曰:覹,司視也。”今按《集韻》:“《說文》:司也,或從目。”則《說文》本未必如段說脫視字。又《方言》卷十收“覗”字:“凡相竊視……或謂之覗。”要之“睪”從橫目,與從目從見之字多有關聯。另鄭玄於《周禮·地官·司徒》“司王朝”及《周禮·秋官·司寇》“禁殺戮掌司斬殺戮者”兩處皆注曰:“司猶察也。”故“睪”、“司”皆有“察”意,且對象皆可為辠人。由此可知“繹”、“嗣”能相通假亦自有本源。

三、“法語之言”章“繹”字漢讀考異

  新出土定州漢墓竹簡本《論語》中恰存有《子罕》篇該章殘簡:
  ……之爲貴。選與之言,能毋□二三七……乎?擇之爲貴。說而不擇,從而不改,吾無如之何矣。”二三八[9]
  今本“繹之為貴”及“說而不繹”之“繹”於簡本均作“擇”。“擇”亦由“睪”所孳乳而成。按“覒”字《說文·見部》:“擇也”;《廣韻》:“斜視也。”可見“擇”字亦有與“睪”、“司”同源之義。傳世文獻中雖未見“擇”與“繹”相借用之例,然“擇”與“懌、澤、斁、釋”等字相假借之處尤多:
  《書·康誥》:“則予一人以懌。”《荀子·君道》引《書》作“一人以擇。”
  《史記·太史公自敘》:“昌生無澤。”《索隱》:“無澤,《漢書》作毋擇。”
  《詩·大雅·思齊》:“古之人無斁。”《釋文》:“斁,鄭作擇。”

  前已舉“繹”字同“懌”相通之例,故足以轉相證明其與“擇”字亦得假借。要之諸諧“睪”之字於古文獻中多可轉相借用。而欲識具體文獻中諸諧“睪”之字的正體用義,則往往須頗費考古、審音之功。
  裘錫圭先生曾專作《說“河海不擇細流”》[10]一文,列舉了許多漢以前人把“釋”寫作“擇”的文獻例證。當“擇”作“舍”解時其正字確當作“釋”,而《論語》此章用為“繼”、“續”等意之正字,自當仍為傳世本之“繹”。
  除新出簡本異讀外,《經典釋文》卷二十四(《論語·子罕》)“繹之”條另載:“鄭云陳也。”可知鄭玄注《論語》此字為“陳”。考《春秋·宣公八年》載:“辛巳,有事于大廟,仲遂卒於垂。壬午,猶繹。”杜預注:“繹,祭,陳昨日之禮,所以賓尸。”則繹、陳相通蓋當本從祭祀之禮來,故“陳”亦得釋為接續、延繼之意。[11]《書·盤庚》:“陳于兹”之“陳”字,歷來注家多引《釋詁》以為“延也”。按《爾雅·釋詁》:“延、繹,陳也。”皆可資為證。
  考《詩·周頌·賚》:
  文王既勤止,我應受之。敷時繹思,我徂維求定。時周之命,於繹思。
  “敷時繹思”之毛《傳》曰:“繹,陳也”;鄭《箋》云:“敷是文王之勞心,既陳繹而行之。”“時周之命,於繹思”之《釋文》:“繹,續也。”故而此鄭《箋》之“陳繹而行之”,亦與馬融注《論語》本章之“尋繹行之”所言相同。則鄭玄讀“繹”為“陳”,其義當與《周頌·賚》之《箋》語同,亦未失本章之正旨。
  綜上所述,《論語·子罕》篇中“繹之為貴”及“樂而不繹”之“繹”,由于漢代馬融注存留簡略,后儒又昧於其古之別義而誤訓此章之旨甚久。今據《尚書·堯典》此字之師讀及其假借用例,知應讀如“嗣”,可釋為連續不懈。
  值得另外一提的是“巽言”之訓,馬融、朱熹略同而未安。《易》有“巽”、“兌”二卦相次,則適可與《論語》本章相表裏。其中“兑”卦之《彖》曰:“兑,說也。”(兌、說相通可參前引馬瑞辰按語)朱駿聲《六十四卦經解》於“兌”卦下徑引本章曰:“巽與之言,能無說乎,故次巽。”則孔子此言似特引《易》卦而為教。[12]按“巽”卦,《彖》曰:“重巽以申命”;《象》曰:“隨風。巽。君子以申命行事。”隨風言兩風相繼相從,故“巽言”亦重申之言。既需重申,以理揆之即當責以不懈行之。故“法語之言”章後段孔子引《易》“巽”、“兌”二卦名施教之意約可概括為:(雖無法言之重)以反復婉導,自足使之說服,然其不能繼之者,師亦無可奈何也。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09年2月17日。)


[1]李學勤:《續釋“尋”字》,《故宮博物院院刊》,2000年第6期。
[2]甲文所見肜禮,除今、明兩日之祭外還有前日之豫祭,作“肜夕”,最早為楊樹達先生發現。見楊樹達:《釋肜日》,《積微居甲文說》,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3]另鄭玄解“繹如”為“志意條達之貌”,空洞難稽。今饒宗頤先生亦主邢、朱二氏之說,見《冊祝考、冊伐與地理》,《華學》第四輯,紫禁城出版社,2000,5頁。
[4]另清劉寶楠《論語正義》釋“繹”作“改”,雖於文字訓詁上有一定依據,然於章旨不洽。
[5]馬瑞辰:《毛詩傳箋通釋》,中華書局,2004,738頁。
[6]見《史記·五帝本紀》:“舜讓於德不懌。”
[7]孫星衍:《尚書今古文注疏》,中華書局,2004,34頁。
[8]關於“怡(台)”、“嗣”為何互用,惠棟以為“台”、“司”形似而相譌,王引之、段玉裁駁之以為二字乃音理相通。今按“台”古音在透母之部,“司”古音在心母之部,確屬音近相假而非形譌。
[9]《定州漢墓竹簡論語》,文物出版社,1997,44頁。
[10]此篇原載《文史》第七輯(1979);後收入《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
[11]後“繹”又得“陳”之陳列、陳述之義,古文獻中多見兩字以此義相假者,此處不贅。
[12]孔子晚而喜《易》之公案因新出帛書《易》傳而無疑。參見廖名春:《〈周易〉經傳與易學史新論》之第八章“帛書《要》篇與孔學研究”,齊魯書社,2001,142~1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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