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禘”與“祫”的來歷與周禮的復原工程
作者:墨子涵  發布時間:2009-06-22 00:00:00

(芝加哥大學東亞系)

(中國簡帛學國際論壇2009提交論文首發)

戰國、兩漢復原周禮的曲折
  周代禮制中的“禘”、“祫”兩祭是經學的老問題。根據東漢經學家鄭玄在《魯禮禘祫志》中的描述,甚至在他的時代,“學者競傳其聞,是用訩訩爭論,從數百年來矣;”鄭玄嫌當年的説法紛亂,決定追本窮源,讀《春秋》:“竊念春秋者,書天子諸侯中失之事,得禮則善,違禮則譏,可以發起是非,故據而述焉。從其禘祫之先後,考其疏數之所由,而粗記注焉”(《毛詩正義》孔穎達疏引《魯禮禘祫志》)。西漢的情況也差不多。貢禹(前127-前44年)臨死之前起奏漢元帝(前48-前33年在位),提倡實行“古者天子七廟”的制度,即限定祖廟總數,將“親盡”的孝惠孝景廟毀掉,並罷止郡國廟。元帝深受啓發,永光四年(前40年)下詔徵求意見而引发了幾十年的爭論,應詔比較早的是韋玄成(前36年死)等四十四人的奏議:[1]
  禮,王者始受命,諸侯始封之君,皆為太祖,以下,五廟而迭毀。毀廟之主臧乎太祖,五年而再殷祭,言壹禘壹祫也。祫祭者,毀廟與未毀廟之主皆合食於太祖,父為昭,子為穆,孫復為昭,古之正禮也。《祭義》曰:“王者禘其祖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言始受命而王,祭天以其祖配,而不為立廟,親盡也。立親廟四,親親也。親盡而迭毀,親疏之殺,示有終也。周之所以七廟者,以后稷始封,文王﹑武王受命而王,是以三廟不毀,與親廟四而七。非有后稷始封,文﹑武受命之功者,皆當親盡而毀。成王成二聖之業,制禮作樂,功德茂盛,廟猶不世,以行為諡而已。禮,廟在大門之內,不敢遠親也。臣愚以為高帝受命定天下,宜為帝者太祖之廟,世世不毀,承後屬盡者宜毀。今宗廟異處,昭穆不序,宜入就太祖廟而序昭穆如禮。太上皇﹑孝惠﹑孝文﹑孝景廟皆親盡宜毀;皇考廟親未盡,如故(《漢書·韋賢傳》)。
  我之所以引到韋玄成的奏議作爲文章的開頭,是因爲它集中體現了這一難題的幾個關鍵問題。
  第一,在西漢中晚期,禘和祫是儒者針對其假想廟制所導致的假想問題提出的假想解決方案——就是説,皇族宗廟的廟位如果限定,逾限(親盡)而遭毀的神主無法享受正常的祭祀,所以需要禘和祫來一次性滿足其祭祀的需要。根據《漢書》和《後漢書》的記載,這兩種祭祀到了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才得以實行:
  元始五年,諸王公、列侯廟會,始為禘祭。(《後漢書·張純傳》)
  五年春正月:祫祭明堂.諸侯王二十八人﹑列侯百二十人﹑宗室子九百餘人徵助祭。(《漢書·平帝紀》、《漢書·王莽傳》)

  西漢之所以一直沒有實行禘和祫有兩大原因。一者,西漢沿用秦國宗教體系,所以對天、地、山、川等非祖先的自然神的祭祀為重點,尤其是郊祀五帝;另一方面,按照陵寢制度,祖廟既不限數,又單獨建立在各個祖先陵園的旁邊,結果“宗廟異處,昭穆不序,”沒有合適的場所和條件舉辦。[2]二者,廟位限數從元帝開始實行,但這一新廟制一開始就经历过嚴重曲折:一方面是,實行沒幾年之後,因爲個人的健康問題,元帝和成帝(前32-前6年在位)都復原了舊制;[3]另一方面,元帝、成帝和哀帝(前6-1年在位)都爲了保存各自重視的祖廟而接受了各種違反所謂“周七廟制”的安排。[4]這樣,到了元始五年才有合適的條件施行這種祭祀。
  西漢之前,祫祭沒有任何記載。禘祭最近的記載是《左傳·定公八年》(前502年)—— “冬十月:顺祀先公而祈焉。辛卯:禘于僖公。壬辰…”——離西漢“始為禘祭”的元始五年相隔500多年。戰國初期或許仍有誰在施行,不過,按照楊寬先生《中國古代陵寢制度史研究》,隨著中原國家統治家族的衰亡與周代宗法和禮制的瓦解等大規模社會變動,廟制和祭法也經歷了演變,而到了公元前第四世紀末,西漢繼承的陵寢和墓祭制度已經普及了天下。
  第二個關鍵問題是,既然周制的禘祭已經失傳了幾百年,韋玄成鄭玄等漢代學者就只能依靠古書的描述和自己的想象以获得其原理。古書對禘、祫兩祭的記載可分兩類:以“今本”《竹書紀年》與《春秋》為代表的紀年形制的記錄與以《春秋》三傳、《國語》和《禮記》為代表的理想性或理論性的闡釋。
  古紀年資料具有四次禘祭的記錄:
  1.周成王十三年(前1030/1023年):
  十三年:王師會齊侯、魯侯伐戎。夏六月,魯大禘于周公廟。(“今本”《竹書紀年》)
  2.周康王三年(前1003/1001年):
  三年:定樂歌,吉禘于先王。(“今本”《竹書紀年》)
  3.魯閔公二年(前660年):
  夏五月乙酉:吉禘于莊公。(《春秋》)
  4.魯僖公八年(前652年):
  秋七月:禘于大廟,用致夫人。(《春秋》)
  《公羊傳》和《穀梁傳》另外將經文記載的唯一一次“大事于大廟”指定為祫祭:
  5.魯文公二年(前625年):
  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廟,躋僖公。(《春秋》)
“大事”者何?大祫也。“大祫”者何?合祭也。其合祭奈何?毀廟之主陳于大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于大祖。五年而再殷祭。“躋”者何?升也。何言乎升僖公?譏。何譏爾?逆祀也。其逆祀奈何?先禰而後祖也。(《公羊傳》)
“大事”者何?大是事也。著祫、嘗。祫祭者,毀廟之主陳于大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祭于大祖。“躋,”升也。先親而後祖也,逆祀也。逆祀,則是無昭穆也。無昭穆,則是無祖也。無祖,則無天也。故曰“文無天。”無天者,是無天而行也。君子不以親親害尊尊,此春秋之義也。(《穀梁傳》)

  在《左傳》中就看不到祫祭的影子,不過,《左傳》將經文記載的一次“有事于某廟”與唯一一次“從祀”指定為禘祭:
  6.魯昭公十五年(前527年):
  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宫。籥入,叔弓卒。去樂,卒事。(《春秋》)
十五年春:將禘于武公,戒百官。梓慎曰:“禘之日,其有咎乎!吾見赤黑之祲。非祭祥也,喪氛也。其在涖事乎!”二月癸酉:禘。叔弓涖事。籥入而卒,去樂卒事。禮也。(《左傳》)

  7.魯定公八年(前502年):
  冬…從祀先公。(《春秋》)
冬十月:順祀先公而祈焉。辛卯:禘于僖公。(《左傳》)

  後人都依此类推,也將《春秋》另外一次“有事于某廟” 指定為禘祭:
  8.魯宣公八年(前601年):
  夏六月…辛巳:有事于大廟,仲遂卒于垂。壬午:猶繹。萬入,去籥。(《春秋》)
  如此,《春秋》三傳和後世學者將《春秋》中所有有關宗廟和祭祖活動的記錄全部分類歸為禘、祫兩種。[5]
  古書對禘、祫兩祭的理論性闡釋應該從《春秋》三傳說起。[6]三傳對《春秋》這六條記錄的詮釋基於一個大前提:作爲孔子的大作,他僅僅將魯國紀年中的異常記錄保留或突出,目的是指出歷史人物的功德和過錯,由此能“明王道”(《史記·十二諸侯年表》)並使“亂臣賊子懼”(《孟子·滕文公下》);因而傳的主要機能即明確揭露經文微言中隱含的判斷——比如,該事情是否“禮,”是否“正”——與解釋其原因。在這一方面《左傳》對有關祭祖記錄的闡釋亦不例外。
  那麽,至少在禘、祫一問題上,三傳引爲這種判斷依據的標準和原理中沒有一點是不能直接根據《春秋》的記載本身推論出來的,譬如:文公二年和閔公二年記錄兩屆魯侯在繼位的第二年對亡父舉行“吉禘” 和“大事”(祫?),從此能推定兩者是在“三年”的喪期結束後對皇考進行的祭祀;僖公八年的“禘于大廟”、宣公八年的“有事于大廟”和定公八年的“從祀”都被《左傳》解釋為禘祭,如果接受《左傳》的分類,從此能推定在此“三年”過後五年再次舉行祭祀;最後,多半記錄的場所為大廟,從此能推論這種祭祀以太祖為中心,同時能從文公二年在大廟“躋僖公”和定公八年的“從祀”推論祭祀對象或是多個祖先。
  將其記錄這麽一列出來,很容易看出《公羊傳》是如何得知如下的大原理:
  “大事”者何?大祫也。“大祫”者何?合祭也。其合祭奈何?毀廟之主陳于大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于大祖。五年而再殷祭。(《公羊傳·文公二年》)
  我剛說到漢代學者在這個問題上只能依靠古書和想象,韋玄成的奏議是典範例子:他引到了《公羊傳》這一句而中間另加以註釋:“‘五年而再殷祭’言壹禘壹祫也。”如此,隨著對古書有關記載研討的發展(尤其是在應對禮制改動的現世政治需要)和學者想象力所依據的宇宙論等思想範式的演變,禘祫兩祭的描述變得越來越繁鎖。那麽,根據崔述《經傳禘祫通考》的説法,禘和祫原來實同名異,而韋玄成的“壹禘壹祫”與《禮記·王制》的“諸侯…禘,一犆一祫”等之所以理解為一對輪流的祭祀是因爲誤解了《公羊傳》“五年而再殷祭”一句,以爲“殷祭”必定與大祫“合祭”相對,而且若不是祫,那只能是禘;再者,因爲禘的對象有寡衆之分,祭法有“分合”之別,《公羊傳》構字發明“祫”字以表示“合祭”多個祖先的禘法,而《王制》構字發明“犆”字以表示“犆(特)祭”皇考或一個祖先的相對禘法。再者,《公羊傳》“五年而再殷祭”一句本來是指新繼位的諸侯在“三年”喪期結束后(即新諸侯在位的第二年)與此後五年(即新諸侯在位的第八年)分開舉辦兩次禘祭,不過,後來劉向就將它與《繫辭傳》大衍數的“五嵗再閏”扯上關係:“三年一閏,天道小備,故三年一祫…五嵗再閏,天道大備,故五嵗一禘”(《太平禦覽》引《五經通義》)。[7]再套上五行學説就更加繁鎖。[8]
  《禮記》的十個篇章有關禘祫兩祭的描述,《國語·魯語》也有與《禮記·喪服小記》的内容相吻合的一段。其描述可分爲兩類:

《禮記》篇名

特權所有者

祭祀對象

分類

時間

場所

A型禘祭

《王制》

天子、諸侯

-

時祭,與春礿、秋嘗、冬烝匹配


宗廟

《祭統》

天子、魯侯

-

時祭,與春礿、秋嘗、冬烝匹配



《明堂位》

魯侯

周公(始祖)

時祭,與“祀帝于郊”相對

夏六月

大廟

《雜記下》

-


時祭,與“有事于上帝”相對

夏七月日至

-

B型禘祭

《祭義》

君子

-

時祭,與嘗相對


-

《郊特牲》

-

-

時祭,與嘗相對


-

《祭法》

天子

黃帝、帝嚳等傳説遠祖

與祭祖相對

-


《魯語上》

天子

黃帝、帝嚳等傳説遠祖

時祭,與嘗、烝、享匹配;與祭祖相對

-


《喪服小記》

“不王不禘”

“其祖之所自出”

-

-

廟?

《大傳》

“不王不禘”

“其祖之所自出”

與下級祫式祭祖相對

-

-

《禮運》

限於天子,不及魯侯

禹、契等傳説始祖或天地?

與郊祀成對

-

郊?

  “A型禘祭”的描述包括《王制》、《祭統》、《明堂位》與《雜記下》四篇。其内容明顯是繼承《春秋》三傳的體系而加以系統化和曆法化的,其創新内容在分別犆、祫或禘、祫兩種祭法以及將禘定為四時祭其中的夏祭。“B型禘祭”的描述包括《禮記》的《祭義》、《郊特牲》、《祭法》、《喪服小記》、《大傳》、《禮運》六篇以及《國語·魯語》。其描述來源不明,明顯是與郊祀混同的。
  總之,經典文獻中對禘祫原理的理論性描述有幾個致命的問題。一者,從《春秋》三傳開始,因該祭法的早期失傳,各代作者只能依靠“古”一點的描述,比如漢文帝五年(前175年)“使博士諸生刺六經中作《王制》,謀議巡狩封禪事”(《漢書·郊祀志》)。而且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各代的新解釋也摻雜著許多當年的元素。二者,這種理論性的描述互相之間具有嚴重的出入,比如《禮記》兩種類型的禘祭之間的抵觸與《禮記》按季節的祭祀周期和《公羊傳》按從喪期開始算起的年份的祭祀周期之間的出入。不僅如此,這樣“從其禘祫之先後,考其疏數之所由”(鄭玄《魯禮禘祫志》)而推出的原理,證據不足而無法解釋的例外情況太多了,比如古紀年資料和出土的甲骨文、銅器銘文(見下)記載的月份分散在二月和十月之間,因此《禮記》春、夏兩種時祭說都不行,而且年份有二、三、八、十三、十五、二十五、三十四、三十五等年,因此《公羊傳》的“五年而再殷祭”也不行。[9]不過,最重要的還是後世一切理論描述都基於三傳將《春秋》中“大事”、“有事”、“從祀”等模糊概念沒有確鑿證據而進行的分類。
   
如何用《春秋》三傳與《禮記》讀出土文獻
  由此觀之,至少在禘、祫這一問題上,我認爲我們不能理所當然地將《春秋》三傳與《禮記》描述的祭法視爲西周到東周幾個世紀之間普及華夏諸國均質不變的實際禮俗,反而要將其視爲戰國和西漢時代的作品,即儒者數十年、甚至數百年來累積的詮釋、補充、創新和理想包裹在一顆或大或小的史實核心上。如此的詮釋角度也許能幫助我們在一個被老問題纏住幾千年的題目上做出新突破。
  針對早期祭祀活動的實錄,我們最好不要僵硬地將其套入晚期的理論框架。除了《春秋》和“今本”《竹書紀年》之外,殷商甲骨文和西周金文另外提供禘祭的詳細記錄,周何《春秋吉禮考辨》和彭林《周代禘祭平議》中都收集齊全,只可惜兩位學者研究的出發點還是漢人的分類和周期。[10]那麽,比方説,如果把晚期的理論放到一邊再重新交待西周和東周留下的實錄,我們就會發現當時禘祭的性質和時期體現兩種明顯的情形:
  其一為統治者五月定期祭祀皇考,與年份和喪期的關係不明:
  唯五月,王才(在)初,辰才(在)丁卯。王啻(禘),用牡于大室,啻(禘)昭王…(剌鼎)
  隹(唯)王卅又四祀,唯五月既望戊午。王才(在)鎬京,啻(禘)于昭王…(鮮盤)
  隹(唯)五月辰才(在)丁亥。帝(禘)司(祠)…(商尊與商卣)
  夏五月乙酉:吉禘于莊公。(《春秋·魯閔公二年》)

  其二為統治者向先祖報功(尤其是報告軍事勝利並進獻戰利品)而臨時安排的祭祀:
  十三年:王師會齊侯、魯侯伐戎。夏六月,魯大禘于周公廟。(“今本”《竹書紀年·成王十三年》)
  三年:定樂歌,吉禘于先王。(“今本”《竹書紀年·康王三年》)[11]
  隹(唯)八月既望…三左三右多君入服酉(酒)。明。王各(格)周廟…盂以多旅佩。鬼方□□□□□□門。告曰:“王[令]盂以□□伐鬼方□□□□□[執][嘼]三人,獲聝四千八百□二聝,孚(俘)人萬三千八十一人”…盂拜稽首。[以]嘼進,即大廷。王令榮□嘼…折嘼于□。□□□□□□□人聝入門,獻西旅。□□入燎周□…即立(位)中廷,北鄉,盂告。費白(伯)即立(位),費[白(伯)告] □□□于明白(伯)、㡭白(伯)、□白(伯)告咸。盂以[諸]侯眔侯田(甸)□□□□盂 [告]咸…大采。三田入服酉(酒)。王各(格)廟。祝□□□□□邦賓不盧□□。用牲啻(禘)周王、[武]王、成王。□□□□王盧述。邦賓。王乎(呼)□□□盂以區(毆)入,凡區(毆)[以]品。雩(粵)若翌乙酉。□三事[大][夫]入服酉(酒) …隹(唯)王卅又五祀。(小盂鼎)

  剩餘雜記有西周中期周王六月發給臣人禘祭皇考的用牲(大簋)、一位商裔九月禘祭皇考(繁卣)以及東周魯公七月“禘于大廟”(《春秋·魯僖公八年》)
  針對晚期的理論性描述,我們最好要尋求其根據和發展過程。《禮記》的“B型禘祭”有點莫名其妙,顯然是混同現象,而且先秦歷史上也沒有任何記載。後世學者對此採取三種手段。第一,否認其存在:“郊祀后稷不稱‘禘’”(《資治通鋻》胡三省注引王肅)。第二,釋為一名多用:“天子祭圜丘曰‘禘’,祭宗廟大祭亦曰‘禘’”(《魏書·禮志一》引鄭玄)。第三,構想出一個能夠容納兩种抵觸祭法的繁冗體制,比如,按照周何《春秋吉禮考辨》的説法,禘分“大禘”、“吉禘”兩種:“大禘”即“B型禘祭,”屬於周王專用的循環性祭祀,其場所與對象有誤,其實與“A型禘祭”的内容同;“吉禘”即“A型禘祭,”屬於周王和諸侯共享非循環型並無定期的喪畢之祭。“大禘”與“吉禘” 再各自分爲“犆”、“祫”兩種祭祀方法。這樣“五年再殷祭”是指“大禘”小規模的分祭方法與大規模的合祭方法分別按三年和五年的周期輪流。[12]
  我們看過發展“A型禘祭”理論的戰國和西漢時期作者喜歡玩文字學和政治,那麽,我認爲《禮記》和《國語》的“B型禘祭”或許也是這樣有意地發展出來的,只是它反映的不是假想的“周制”而是以郊祀五帝為重點的現行制度。畢竟其特權所有者、分類、時間、場所等條件都與郊祀符合,五帝也是各國統治家族所自稱是“其祖之所自出”的(《明堂位》、《大傳》)。可能有支持者用聲訓將現行祭法與實質已失傳的周代祭名相聯係——“祭帝”即 “禘祭”——目的是給現行禮制找到經典支撐,增加其權威。
  最後,現在戰國楚地出土了愈來愈多的卜筮祭禱記錄,同時也開始發現内容與性質類似《禮記》的理論性描述,如《天子建州》甲、乙本。兩者往往有出入,譬如前者祭祖好像不限數,而後者則有嚴格等級性的限制:[13]
  *禱於卲王特牛,饋之。禱文坪夜君、郚公子春、司馬子音、蔡公子家各特豢、酒食,禱於夫人特。(卲佗,上大夫等級;包山簡200)[14]
  賽禱於五世王父王母…地主、司命、司禍,各一,纓之吉玉北方一環(士等級;秦家嘴M99簡11)[15]
  王立七廟、一壇一墠…諸侯立五廟、一壇一墠…大夫立三廟、二壇…適士二廟、一壇…官師一廟…庶士庶人無廟,死曰鬼。(《禮記·祭法》)
  凡天子七世,邦君五世,大夫三世,士二世。士象大夫之立(位),身不免…(上博六《天子建州》甲本簡1-2)[16]

  對此普遍的認識是《禮記》一套反映以周為中心的華夏宗教文化,而卜筮祭禱簡反映的則為一種獨特的楚國宗教文化。我卻認爲這些實錄和理論不能這樣比,畢竟實際和理想之間往往有差距,所以我們不能將《禮記》一套與周文化划上等號,也不能將其與楚地實況的差距當作文化差距。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09年6月21日。)


[1]有關西漢廟址改革的爭論主要集中在《漢書·韋賢傳》;另見王允亮:《西漢廟制之爭考論》,《咸陽師範學院學報》2005年10月。
[2]見陳戍國:《秦漢禮制研究》,第2-28,82-131頁,湖南教育出版社,1993年;楊寬:《中國古代陵寢制度史研究》,第6-38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楊志剛:《中國禮儀制度研究》,第121-155頁,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
[3]元帝因 “夢祖宗譴罷郡國廟”又“疾久不平”而推翻了施行沒幾年的改革,而成帝因“時以無繼嗣,河平元年復復太上皇寢廟園”(《漢書·韋賢傳》)。
[4]比如,元帝爲了保留景帝而立了五個親廟;成帝復太上皇廟,一共有八廟;哀帝罷了太上皇廟而回到七個廟上,不過,他完全破壞了昭穆秩序,把悼皇考劉賀從中間換掉而保留了昭帝。見王允亮:《西漢廟制之爭考論》,《咸陽師範學院學報》,第7-8頁,2005年10月。
[5]比如周何:《春秋吉禮考辨》,第97-191頁,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博士論文,1967年。
[6]《左傳》的事語中另外也有幾處與禘祭相關的記錄性質内容,見襄公十年、襄公十六年和昭公二十五年。
[7]崔述《經傳禘祫通考》,《崔東壁先生遺書十九種》,第14-15,19-23頁,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7年。在兩漢對禘、祫時間安排的紛綸上,郭善兵做過詳細的研究,見郭善兵:《漢代皇帝宗廟祭祖制度考論》,《史學月刊》2007年1期。
[8]如元帝告謝毀廟道,“往者大臣以為在昔帝王承祖宗之休典,取象於天地,天序五行,人親五屬,天子奉天,故率其意而尊其制.是以禘嘗之序,靡有過 五.受命之君躬接于天,萬世不墮.繼烈以下,五廟而遷,上陳太祖,間歲而祫,其道應天,故福祿永終”(《漢書·韋賢傳》)。
[9]何況25月的“三年”喪期在下一魯侯在位的第二年就到期,“五年而再殷祭”其實應該在第七年。
[10]周何:《春秋吉禮考辨》,第97-191頁,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博士論文,1967年;彭林:《周代禘祭平議》,《西周史論文集》(二),陝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年。
[11]此條記錄應該跟喪期無關,因爲“三年”喪期在第二年就滿期。
[12]周何:《春秋吉禮考辨》,第139頁,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博士論文,1967年。
[13]見楊華:《楚離廟制研究——兼論楚地的“淫祀”》,《新出簡帛與禮制研究》,臺灣古籍出版社,2007年。
[14]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編:《包山楚墓》,文物出版社,1991。
[15]贵:《秦家嘴“卜筮祭祷”简释文辑校》,《湖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年1月。
[16]馬承源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六),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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