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漢代副詞“頗”的表示限定語義
作者:戴世君  發布時間:2015-08-11 23:40:45

(杭州師範大學錢江學院文法分院)

(首發)

摘 要:通過考察《史記》《漢書》《風俗通義》中若干語例,本文提出漢代副詞“頗”具有表示限定語義的觀點,發千餘年之覆,對正確理解相關漢代文獻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漢代;副詞;頗;語義

在研讀漢代文獻過程中,我們意外發現其中出現、使用的副詞“頗”語義或表示相反或不同,或表示限定,不是我國古今學者以往所說的表示程度、範圍等。由於先前我們已撰文討論漢代副詞“頗”的表示相反或不同語義,因此,這裏剩下來我們討論漢代副詞“頗”的表示限定語義。

先對漢代副詞“頗”的表示限定語義作一描寫,即:當施事者於兩事或眾事中施一事而排除另一事或其餘事時,說話人用“頗”限定施事者所施之事。如果我們把施事者所施之事記為A,排除之另一事或其餘事記為B,那麼“頗”表示:僅/單/獨A,不/弗/未/無B。

為什麼漢代副詞“頗”能有表示限定的語義?這也可以從其詞義特點上找到答案。由於“頗”的意義為“偏”,而“偏”又表現為兩邊之中偏向一邊,僅偏向一邊而排除另一邊,“偏”於是產生一種限定語義。

下面我們舉《史記》《漢書》《風俗通義》等漢代文獻中語例,根據其文本上下文文面上施事者排除之事是否出現及出現的隱顯不同分三類展開論證。而為加強說服力,我們在證明自己意見成立的同時,繼續做一些辨誤工作。

第一類 排除事在文上類

所謂“排除事在文上”,是指說話人對於施事者所施之事、排除之事,不僅明白說出所施之事,也明白說出排除之事,排除之事顯露在文本文字表面。舉5例以明之:

1.《史記·孝武本紀》:“丙辰,禪泰山下址東北肅然山,如祭後土禮。天子皆親拜見,衣上黃而盡用樂焉。江淮間一茅三脊為神藉,五色土益雜封。縱遠方奇獸蜚(飛)禽及白雉諸物,頗以加祠,兕牛犀象之屬弗用。皆至泰山祭后土。”

按:“頗以加祠”的“以”後承上省略了賓語“遠方奇獸飛禽及白雉諸物”。以,用。又“兕牛犀象之屬弗用”句為“弗用兕牛犀象之屬”倒裝。

“縱遠方奇獸蜚禽及白雉諸物,頗以加祠,兕牛犀象之屬弗用”:太史公說,天子封禪時,放走了遠方貢獻的奇獸蜚禽及白雉諸物,天子僅用這些遠方貢獻的珍奇之物作為增加的供品,而不用兕牛犀象等。[1]

試寫出這裏施事者漢天子封禪肅然山加祠所施之事:用遠方奇獸蜚禽及白雉諸物;排除之事:用兕牛犀象之屬。

2.《史記·衛將軍列傳》:“單于視漢兵多而士馬尚強,戰而匈奴不利,薄暮,單于遂乘六騍,壯騎可數百,直冒漢圍西北馳去。……漢軍因發輕騎夜追之,大將軍軍因隨其後。匈奴兵亦散走。遲明,行二百餘裏,不得單于,頗捕斬首虜萬餘級,遂至填顏山趙信城,得匈奴積粟食軍。”[1]3530

按:“不得單于,頗捕斬首虜萬餘級”:太史公說,漢軍夜追匈奴軍隊,不得單于本人,僅得其萬余部下。捕斬首虜萬餘級,以今語言之,即得單于萬余部下。

“捕斬”,太史公從消滅敵人的方式上說“得”。《平准書》:“明年,大將軍將六將軍

仍再出擊胡,得首虜萬九千級。捕斬首虜之士受賜黃金二十余萬斤”。太史公一曰“得首虜”,一曰“捕斬首虜”,顯然,“得”即“捕斬”,“捕斬”即“得”,“捕斬”為“得”之方式,“得”為“捕斬”之實質。

試寫出這裏施事者漢軍夜追匈奴軍隊所施之事:得單于萬余部下;排除之事:得單于。

又此副詞“頗”,《漢語大詞典》:“既,已。”[2]

駁:以“頗”為“既,已,詞典編寫者大抵采劉淇之說。《漢書·賈誼傳》:“諸侯之地其削頗入漢者,為復(原為徙,形近而訛)其侯國及封其子孫也”。[3]2237劉氏云:“其削頗入漢之頗,乃既已之辭。”[4]162然經我們考察,劉氏所言不能成立,此“頗”也表示限定。賈誼兩句話的意思是,諸侯王被削土地沒有轉封他人,僅收歸朝廷的,朝廷歸還其土地並加以分割封其子孫。復,恢復。這裏指歸還。

3.《史記·貨殖列傳》:“鄒、魯濱洙、泗,猶有周公遺風,俗好儒,備於禮,故其民齪齪。頗有桑麻之業,無林澤之饒。”

按:“頗有桑麻之業,無林澤之饒”:鄒、魯兩地僅有桑麻之業,而無林澤之饒。

試寫出這裏施事者鄒、魯經濟地理所施之事:有桑麻之業;排除之事:有林澤之饒。

4.《漢書·藝文志》:“漢興,制氏以雅樂聲律世在樂官,頗能紀其鏗鏘鼓舞,而不能言其義。”

按:“頗能紀其鏗鏘鼓舞,而不能言其義”:孟堅說,制氏於雅樂僅能紀其鏗鏘鼓舞,而不能言其意義。

試寫出這裏施事者制氏於雅樂所施之事:能紀其鏗鏘鼓舞;排除之事:能言其意義。

又,《禮樂志》記此事作:“漢興,樂家有制氏,以雅樂聲律世世在大樂官,但能紀其鏗鏘鼓舞,而不能言其義。”比較兩處文字,一“頗”一“但”,“頗”表示限定可謂再清楚不過。

《禮樂志》又:“至成帝時,謁者常山王禹世受河間樂,能說其義,其弟子宋曄等上書言之,下大夫博士平當等考試。當以為:‘漢承秦滅道之後,賴先帝聖德,博受兼聽,修廢官,立大學,河間獻王聘求幽隱,修興雅樂以助化。時,大儒公孫弘、董仲舒等皆以為音中正雅,立之大樂。春秋鄉射,作於學官,希闊不講。故自公卿大夫觀聽者,但聞鏗鏘,不曉其意,而欲以風諭眾庶,其道無由。’”文中“但聞鏗鏘,不曉其意”,亦“頗能紀其鏗鏘鼓舞,而不能言其義”語意。

又此一 “頗”一 “但”,葛佳才:“‘頗’‘但’義近,皆言程度不高。”[3]

駁:副詞“但”除了表示限定外,並無表示程度語義。[4]

5.《漢書·匈奴傳下》:“(董)仲舒親見四世之事,猶復欲守舊文,頗增其約。以為‘義動君子,利動貪人,如匈奴者,非可以仁義說也,獨可說(悅)以厚利,結之於天耳。故與之厚利沒其意,與盟於天以堅其約,質其愛子以累其心,匈奴雖欲輾轉,奈失重利何,奈欺上天何,奈殺愛子何。夫賦斂行賂不足以當三軍之費,城郭之固無以異於貞士之約,而使邊城守境之民父兄緩帶,稚子咽哺,胡馬不窺於長城,而羽檄不行於中國,不亦便於天下乎!’察仲舒之論,考諸行事,乃知其未合於當時,而有闕於後世也。當孝武時,雖征伐克獲,而士馬物故亦略相當;雖開河南之野,建朔方之郡,亦棄造陽之北九百餘里。匈奴人民每來降漢,單于亦輒拘留漢使以相報復,其桀驁尚如斯,安肯以愛子而為質乎?此不合當時之言也。若不置質,空約和親,是襲孝文既往之悔,而長匈奴無已之詐也。夫邊城不選守境武略之臣,修障隧備塞之具,厲長戟勁弩之械,恃吾所以待邊寇。而務賦斂于民,遠行貨賂,割剝百姓,以奉寇仇。信甘言,守空約,而幾胡馬之不窺,不已過乎!”

按,“頗增其約”:孟堅說,董仲舒對待匈奴僅主張與其訂約修好,而不同時注意修武備以防不虞。

上文孟堅云:“久矣,夷狄之為患也。故自漢興,忠言嘉謀之臣曷(何)嘗不運籌策相與爭於廟堂之上乎?高祖時則劉敬,呂後時樊噲、季布,孝文時賈誼、朝錯,孝武時王恢、韓安國、朱買臣、公孫弘、董仲舒,人持所見,各有同異,然總其要,歸兩科而已。縉紳之儒則守和親,介胄之士則言征伐,皆偏見一時之利害,而未究匈奴之終始也。”據此可知,面對匈奴侵犯,西漢統治者分兩派意見:縉紳之儒主張修約議和,介胄之士主張修武征伐。

試寫出這裏施事者董仲舒對待匈奴主張所施之事:增其約;排除之事:修武備。

第二類 排除事在文下類

所謂“排除事在文下”,是指說話人對於施事者所施之事、排除之事,僅明白說出所施之事,不明白說出排除之事,排除之事不顯露在文本文字表面,而隱藏在文本文字底層。也舉5例:

6.《史記·封禪書》“自得寶鼎,上與公卿諸生議封禪。封禪用希曠絕,莫知其儀禮,而群儒采封禪尚書、周官、王制之望祀射牛事。齊人丁公年九十餘,曰:‘封禪者,合不死之名也。秦皇帝不得上封,陛下必欲上,稍上即無風雨,遂上封矣。’上於是乃令諸儒習射牛,草封禪儀。數年,至且行。天子既聞公孫卿及方士之言黃帝以上封禪,皆致怪物與神通,欲放(仿)黃帝以上接神仙人蓬萊士,高世比德於九皇,而頗采儒術以文之。群儒既已不能辨明封禪事,又牽拘於詩書古文而不能騁。上為封禪祠器示群儒,群儒或曰‘不與古同’,徐偃又曰‘太常諸生行禮不如魯善’,周霸屬圖封禪事,於是上絀偃、霸,而盡罷諸儒不用。”

按:“天子既聞公孫卿及方士之言黃帝以上封禪,……欲放黃帝以上接神仙人蓬萊士,高世比德於九皇,而頗采儒術以文之”:太史公說,在聽了公孫卿及方士所說的黃帝封禪的事情後,天子改變了先前利用儒生所草封禪儀封禪的計畫,打算以公孫卿及方士所言黃帝封禪儀替代,而僅采儒術作文飾之用。

據上文“群儒采封禪尚書、周官、王制之望祀射牛事”、“上於是乃令諸儒習射牛,草封禪儀”可知,漢天子先前打算使用儒生所草封禪儀封禪。

上文“天子既聞公孫卿及方士之言黃帝以上封禪,皆致怪物與神通,欲放黃帝以上接神仙人蓬萊士,高世比德於九皇”文面之下,太史公告訴我們,天子受公孫卿及方士影響,改變了先前利用儒生所草封禪儀封禪的計畫,打算以公孫卿及方士所言黃帝封禪儀替代。

試寫出這裏施事者漢天子封禪計畫所施之事:采儒術文飾公孫卿及方士所言黃帝封禪儀;排除之事:以儒術封禪。

同時指出,《漢書·兒寬傳》記此“頗采儒術以文之”作“采儒術以文焉”,“采”前無“頗”,據此可知,“頗”不表示程度。

附帶說明,武帝后來封禪,“念諸儒及方士言封禪人人殊,不經,難施行。”於是“封泰山下東方,如郊祠太一之禮。”“禪泰山下址東北肅然山,如祭后土禮。”方士、儒生所言封禪儀最後都被武帝拋棄。

7.《史記·黥布列傳》:“於是乃使人入九江,楚已使項伯收九江兵,盡殺布妻子,布使者頗得故人幸臣,將眾數千人歸漢。”

按:“盡殺布妻子,布使者頗得故人幸臣”:太史公說,黥布使者到九江後,不得黥布妻子兒女,僅得其故人幸臣。

上文“盡殺布妻子”文面之下,太史公告訴我們黥布使者不得黥布妻子兒女。

顯然,黥布使者前往九江,是有接回黥布妻子兒女的目的的。

試寫出這裏施事者黥布使者入九江所施之事:得黥布故人幸臣;排除之事:得黥布妻子。

8.《漢書·律曆志上》:“故自殷、周,皆創業改制,咸正曆紀,服色從之,順其時氣,以應天道。三代既沒,五伯之末,史官喪紀,疇人子弟分散,或在夷狄,故其所記,有《黃帝》、《顓頊》、《夏》、《殷》、《周》及《魯曆》。戰國擾攘,秦兼天下,未遑暇也,亦頗推五勝,而自以獲水德,乃以十月為正,色上黑。”

按:“秦兼天下,未遑暇也,亦頗推五勝”:孟堅說,秦王朝建立後因事務眾多,在曆法上亦僅采“五勝”之說為己所用,而顧不上象前代一樣“正曆紀”。正曆紀,修訂曆法。

據上文“故自殷、周,皆創業改制,咸正曆紀”之說,可知“秦兼天下,未遑暇也”文面之下,孟堅說秦王朝建立後,因事務眾多而顧不上象前代一樣“正曆紀”。

“推五勝”,指始皇採用“五勝”說推算自己建立的秦王朝獲得何“德”。下文“自以獲水德”即始皇“推五勝”結果。“五勝”,亦稱“五德”、“終始五德”,我國戰國、秦漢間流行的一種夾雜以所謂木火土金水“五德”相生相勝解釋歷史人事變遷內容的曆法學說。

試寫出這裏施事者始皇稱帝后于曆法所施之事:推“五勝”;排除之事:正曆紀。

又此“秦兼天下,未遑暇也,亦頗推五勝”事,《郊祀志》記作:“秦始皇帝既即位,或曰:‘黃帝得土德,黃龍地螾見。夏得木德,青龍止於郊,草木暢茂。殷得金德,銀自山溢。周得火德,有赤烏之符。今秦變周,水德之時。昔文公出獵,獲黑龍,此其水德之瑞。’於是秦更命河曰‘德水’,以冬十月為年首,色上黑”。又云:“自齊威、宣之時,騶子之徒論著終始五德之運,及秦帝而齊人奏之,故始皇採用之。”等等。以上材料,顯然也有助於我們理解“推五勝”意義。

9. 《漢書·嚴助傳》:“其尤親幸者,東方朔、枚皋、嚴助、吾丘壽王、司馬相如。……朔、皋不根持論,上頗俳優蓄之,唯助與壽王見任用,而助最先進。”

按:“朔、皋不根持論,上頗俳優蓄之”:孟堅說,由於東方朔、枚皋講話不能持正,往往是無根之談,因此武帝僅把他們同俳優一樣對待,而不授予官職加以重用。上,指漢武帝。

下文“唯助與壽王見任用”文面之下,孟堅告訴我們武帝未授予朔、皋官職加以重用。

試寫出這裏施事者漢武帝於朔、皋待遇所施之事:俳優蓄之;排除之事:授官重用。

同時指出,《風俗通義》記此“上頗俳優蓄之”事作“倡優蓄之,不豫國政”,“倡優”前無“頗”,據此可知,“頗”不表示程度。

10.《風俗通義》:“丞相邴吉以為道路死傷,既往之事,京兆長安職所窮逐,而住車問牛喘吐舌者,豈輕人而貴畜哉?頗念陰陽不和,必有所害。”

按,仲遠所言上述邴吉事采自《漢書·邴吉傳》:

吉又嘗出,逢清道群鬥者,死傷橫道,吉過之不問,掾史獨怪之。吉前行,逢人逐牛,牛喘吐舌。吉止駐,使騎吏問:“逐牛行幾裏矣?”掾史獨謂丞相前後失問,或以譏吉,吉曰:“民鬥相殺傷,長安令、京兆尹職所當禁備逐捕,歲竟奏行賞罰而已。宰相不親小事,非所當于道路問也。方春未可大熱,恐牛近行用暑故喘,此時氣失節,恐有所傷害也。三公典調和陰陽,職(所)當憂,是以問之。”

據上材料可知,仲遠所謂“頗念陰陽不和”,乃是上文邴吉“住車問牛喘吐舌”,而“京兆長安職所窮逐”云云,乃是邴吉不問道路民鬥死傷。

進一步思考可知,“京兆長安職所窮逐”文面之下,仲遠說邴吉不念民鬥死傷。

試寫出這裏施事者邴吉於人、畜遭遇所施之事:念陰陽不和(問牛喘吐舌);排除之事:念民鬥死傷(問民鬥死傷)。

又此副詞“頗”,劉淇:“甚也。”[5]

駁:劉氏不察邴吉本事,吉本事中,何處反映了其是“甚”念陰陽不和?

第三類 排除事在文外類

所謂“排除事在文外”,是指說話人對於施事者所施之事、排除之事,只說出所施之事,不說出排除之事,排除之事完全不在文本上出現——既不顯露在文本文字表面,也不隱藏在文本文字底層,它存在于文本文字之外。仍舉5例:

11.《史記·周本紀》:“管叔蔡叔群弟疑周公,與武庚作亂,畔周。周公奉成王命,伐誅武庚、管叔,放蔡叔。……頗收殷餘民,以封武王少弟封為衛康叔。”

按,“頗收殷餘民,以封武王少弟封為衛康叔”:太史公說,周公在平定武庚、管叔和蔡叔三監的聯合叛亂後,在三監所治民眾中,僅收武庚所治殷余民封武王少弟,而不收管叔、蔡叔所治其他民眾。

據上文,武王滅殷後,“封商紂子祿父殷之余民”,“為殷初定未集,乃使其弟管叔鮮、蔡叔度相祿父治殷。”而我們又知道,幫助武庚監督殷余民的管叔、蔡叔本身也有所治之民。《漢書·地理志》:“河內本殷之舊都,周既滅殷,分其畿內為三國,《詩·風》邶、庸、衛國是也。邶,以封紂子武庚;庸,管叔尹之;衛,蔡叔尹之:以臨殷民,謂之三監。”

“管叔尹之”,“蔡叔尹之”,治民之辭也。

借助《漢書·地理志》提供的上述背景,我們得知這裏太史公言外存在施事者排除之事:收管叔、蔡叔所治之民封武王少弟。

仍舊寫出這裏施事者周公封武王少弟民眾所施之事:收武庚所治殷餘民;排除之事:收管叔、蔡叔所治非殷民。

同時指出,《太史公自序》記此事作“收殷余民,叔封始邑。”“收”前無“頗”,據此可知,“頗”不表示程度。

12.《史記·叔孫通列傳》:“漢五年,已並天下,諸侯共尊漢王為皇帝于定陶,叔孫通就其儀號。高帝悉去秦苛儀法,為簡易。群臣飲酒爭功,醉或妄呼,拔劍擊柱,高帝患之。叔孫通知上益厭之也,說上曰:‘夫儒者難與進取,可與守成。臣願征魯諸生,與臣弟子共起朝儀。’高帝曰:‘得無難乎?’叔孫通曰:‘五帝異樂,三王不同禮。禮者,因時世人情為之節文者也。故夏、殷、周之禮所因損益可知者,謂不相復也。臣願頗采古禮與秦儀雜就之。’上曰:‘可試為之,令易知,度吾所能行為之。’”

按:“臣願頗采古禮與秦儀雜就之”:叔孫通說,自己不象三代“不相復”制訂禮樂那樣為漢創制新朝儀,打算沿襲舊制,僅採取古禮與秦儀相結合制訂朝儀。復:沿襲,繼承。雜:共。

五帝異樂,三王不同禮,新王朝興起要建立自己不同于舊王朝的新的禮樂制度,借助禮樂變遷背景,我們可以推知這裏叔孫通言外存在排除為漢創立新朝儀事。

仍舊寫出這裏施事者叔孫通為漢制儀計畫所施之事:采古禮與秦儀雜就之;排除之事:象三代“不相復”制定禮樂一樣為漢創制新朝儀。

“高帝曰:‘得無難乎?’”:高祖以為叔孫通與弟子共起朝儀是創制新儀,因而產生“得無難乎”疑惑。

又此副詞“頗”,劉淇:“略也,少也。”[6]

駁:果如劉氏所言,試問,叔孫通為高祖制訂朝儀,為什麼要特別表明自己在何種程度上採用古禮?據上下文所提供的語境:1如果考慮高祖不喜歡朝儀太複雜繁瑣的情況,那麼叔孫通就不應單是“略”“少”采古禮,而不“略”“少”采秦儀,畢竟秦儀也是其所要制訂的朝儀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何況高祖還曾經“悉去秦苛儀法,為簡易”?2如果撇開高祖不喜歡朝儀太複雜繁瑣的情況不計,叔孫通只是認為五帝三王都有禮樂,漢王朝也應“因時世人情為之節文”而制訂禮儀,那麼他便無須表明自己在何種程度上採用古禮,為什麼要無緣無故說自己在何種程度上採用古禮呢?3“略”“少”采古禮與秦儀雜就漢朝儀,叔孫通對五帝三王禮樂制度“不相復”問題轉瞬即棄置不顧?

《禮書》云:“今上(漢武帝)即位,招致儒術之士,令共定儀,十餘年不就。或言古者太平,萬民和喜,瑞應辨(遍)至,乃采風俗,定制作。上聞之,制詔御史曰:‘蓋受命而王,各有所由興,殊路而同歸,謂因民而作,追俗為制也。議者咸稱太古,百姓何望?漢亦一家之事,典法不傳,謂子孫何?化隆者閎博,治淺者褊狹,可不勉與(歟)!’乃以太初之元改正朔,易服色,封太(泰)山,定宗廟百官之儀,以為典常,垂之於後云。”

以上所記武帝即位後“招致儒術之士,令共定儀,十餘年不就”創制新儀之事,顯然可證我們關於叔孫通當初為高祖制儀的意見不誤。

13.《漢書·高帝紀下》:“詔曰:‘擇可以為梁王、淮陽王者。’燕王綰、相國何等請立子恢為梁王,子友為淮陽王。罷東郡,頗益梁;罷潁川郡,頗益淮陽。”

按:“罷東郡,頗益梁”:撤銷東郡,土地單給梁國;“罷潁川郡,頗益淮陽”:撤銷潁川郡,土地單給淮陽國。

揆諸事理,說話人這裏言外存在施事者排除之事:把撤銷後的兩郡土地給其他國。

仍舊寫出這裏施事者漢朝廷撤銷東郡、潁川郡建置所施之事:把東郡、潁川兩郡土地給梁國、淮陽國;排除之事:把兩郡土地給其他國。

附帶指出,清儒錢大昕認為這裏罷兩郡是“分東郡、潁川之支縣以益二國,非廢此二郡也。”[7]錢氏大抵受《廣雅》“頗,少也。”影響,而不知兩“頗”字乃表示限定。不然,漢朝廷非得撤銷兩郡,方能分兩郡支縣以益二國?

14.《漢書·東方朔傳》:“(董)偃年十三,隨母出入主(館陶公主)家。左右言其姣好,主召見,曰:‘吾為母養之。’因留第中,教書計相馬禦射,頗讀傳記,至年十八而冠,出則執轡,入則侍內。”

按:“頗讀傳記”:孟堅說,董偃讀書僅讀傳記,而不讀儒家經典。

在漢代,傳記指儒家經典以外的其他一般著作,是與儒家經典相對的概念。《論衡·量知篇》:“夫竹生於山,木長於林,未知所入。截竹為簡,破以為牒,加筆墨之跡,乃成文字,大者為經,小者為傳記。”大者,指用來寫儒家經典的二尺四寸長的竹簡。小者,指用來寫一般書籍的一尺多長的竹簡。經,指儒家經典。

而漢代學子的學習內容包含儒家經典。《食貨志》:“八歲入小學,學六甲、五方、書計之事,始知室家長幼之節。十五入大學,學先聖禮樂,而知朝廷君臣之禮。”先聖禮樂,指儒家經典。又《四民月令·正月》:“‘農事未起,命成童以上入大學,學五經,師法求備,勿讀書傳;研凍釋,命幼童入小學,學篇章。’成童以上,本注:‘謂年十五以上至二十。’幼童,本注:‘謂十歲以上至十四。’篇章,本注:‘謂六甲、九九、急就、三倉之屬。’”五經,指儒家《詩》《書》《禮》《易》《春秋》五種經典著作。又《後漢書·楊終傳》:“禮制:人君之子年八歲,為置少傅,教之書計,以開其明;十五置太傅,教之經典,以道(導)其志。” 經典,亦指儒家經典。[8]

我們的上述解讀,還可以得到下文東方朔向漢武帝指控董偃犯罪的相關內容的證實:“(陛下)方積思於六經,留神于王事,馳騖于唐虞,折節於三代,偃不遵經勸學”。董偃“頗(僅)讀傳記”,可謂“不遵經”的絕好注腳。

又朔本人曾學習儒家經典:“十六學《詩》《書》,誦二十二萬言。”

借助《論衡》《食貨志》《四民月令》《後漢書》相關內容所揭示的漢代文化教育背景,我們得知這裏孟堅言外存在施事者排除之事:讀儒家經典。

仍舊寫出這裏施事者董偃讀書所施之事:讀傳記;排除之事:讀儒家經典。

同時指出,人們不要以為此“頗”表示程度。如果表示程度高,那麼試問,董偃“少”讀傳記,東方朔就不認為犯罪?如果表示程度低,那麼試問,董偃“甚”讀傳記,東方朔就不認為犯罪?

15.《漢書·陳湯傳》:“(漢軍)望見單于城上立五采幡幟,數百人披甲乘城,又出百餘騎往來馳城下,步兵百餘人夾門魚鱗陳,講習用兵。城上人更招漢軍曰‘鬥來’;百余騎馳赴營,營皆張弩持滿指之,騎引卻。頗遣吏士射城門騎步兵,騎步兵皆入。”

按:“頗遣吏士射城門騎步兵”:孟堅說,面對匈奴城上乘城兵、城下騎步兵兩股敵人的挑戰,漢軍沒有同時迎戰,僅迎戰其中城下騎步兵——“遣吏士射城門騎步兵”。

全面觀察兩軍對壘及交戰實況,不難看出,孟堅這裏言外存在施事者排除之事:同時迎戰匈奴城上乘城兵。

仍舊寫出這裏施事者漢軍面對兩股敵人挑戰所施之事:遣吏士射城門騎步兵;排除之事:同時迎戰匈奴城上乘城兵。

又此副詞“頗”,劉淇:“猶云遂也。”[9]楊樹達:“頗遣,猶云稍遣。”[10]

駁:果如劉、楊所言,試問,如何照應城上匈奴乘城兵挑釁漢軍事?孟堅棄置不顧?

附帶指出,劉氏“遂”說襲自《後漢書·隗囂傳》“帝知其終不為用,叵欲討之”注:“叵,猶遂也。”又《班超傳》“超欲因此叵平諸國”注:“叵,猶遂也。”劉氏於是“‘叵’‘頗’同音,則‘頗’亦得為‘遂’也。”經我們考察,“叵”通“頗”,是,然其語義乃表示相反或不同,《後漢書》注誤。試把《隗囂傳》“叵欲討之”與其上文所記先前光武帝“常稱囂長者,務欲招之”內容合觀,“欲討之”不同於“欲招之”,“叵(頗)”正表示不同。試把《班超傳》“叵平諸國”與其上文所記先前班超對姑墨國的來犯僅作自衛還擊內容合觀,徹底拿下不肯臣服的龜茲、姑墨等國不同於僅對來犯的姑墨國進行自衛還擊,“叵(頗)”亦正表示不同。[11]

例不十,法不立,以上我們從“頗”的“偏”義出發,以語義是表示限定分三類分析了《史記》《漢書》《風俗通義》中若干語例,左右逢源,無往不適,全部給予了統一而合理的解釋;而我國古今學者以往關於其表示程度、範圍等的認識,則每每方枘圓鑿,左支右拙。對比可見,我們的意見是可靠的。

當施事者於兩事或眾事中施一事而排除另一事或其餘事時,說話人用“頗”限定施事者所施之事,我們希望自己關於漢代副詞“頗”具有表示限定語義的意見能引起我國古漢語虛詞研究者的重視。

最後,我們還提一下自己對《廣雅》釋“頗”為“少”的懷疑,即,作者是不是誤把表示限定的“頗”釋為“少”了?我們注意到,與“頗”並列同釋為“少”的一組詞中,還有可以表示限定的“堇(僅)”“劣”兩詞,在我們看來,表示限定的“堇(僅)”“劣”,尤其是“堇(僅)”,很有被作者誤釋的嫌疑——其實,王念孫解說《廣雅》“堇”的語義,從虛詞(僅)角度看,例證皆表示限定。[12]——如果我們的懷疑不錯的話,那麼“頗”表示限定就變得更好理解了。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5年8月10日15:38。)



[1] 筆者翻檢坊間眾多《史記》注譯著作,既未見有人發現“頗以加祠”“以”下賓語省略現象,又未見有人辨明其與下句“兕牛犀象之屬弗用”之間的語義關係,誠為憾事。

[2] 羅竹風主編:《漢語大詞典》(第12卷),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3年,第12卷286頁。

[3] 葛佳才:《東漢副詞系統研究》,嶽麓書社2005年,第144頁。

[4] 葛先生注意到“頗”“但”異文,而未能以此為綫索發覆“頗”之表示限定語義,亦大憾事。

[5] [清]劉淇著,章錫琛校注:《助字辨略》,中華書局2014年,第163頁。

[6]《助字辨略》,第161頁。

[7] [清]錢大昕著,方詩銘、周殿傑校點:《二十二史考異》,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92頁。

[8] 漢代學子學習儒家經典應系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產物,不然,我們很難想像在道家思想占主導地位的文、景時期,統治者會強調學子學習儒家經典。

[9]《助字辨略》,第161頁。

[10]《助字辨略》,第163頁。

[11] 其實從蔚宗的用詞習慣來看,“叵”也不可能為“遂”。經查,“遂”在囂傳中出現14次,超傳中出現19次,可謂觸處皆是,這裏蔚宗突然舍熟就生,明顯不符合其用詞習慣。

[12]參見王念孫《廣雅疏證》,中華書局1983年,第1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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