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論衡》看漢代副詞“頗”的語義
作者:戴世君  發布時間:2015-08-13 23:32:02

(杭州師範大學錢江學院文法分院)

(首發)

摘 要:《論衡》所用副詞“頗”凡24例,23例語義是表示相反或不同,剩下1例是表示限定,《論衡》副詞“頗”所表現出來的這一語義特徵,全面支持了我們早先提出的漢代副詞“頗”的語義是表示相反或不同與表示限定的觀點。

關鍵詞:《論衡》;漢代副詞;頗;語義


我們撰寫了《論漢代副詞“頗”的表示相反或不同語義》與《論漢代副詞“頗”的表示限定語義》兩篇文章,否定了前修時賢關於漢代副詞“頗”語義表示程度、範圍等的傳統觀點,提出了漢代副詞“頗”語義是表示相反或不同與表示限定的新觀點。為了使我們的新觀點更加深入人心,這裏,我們把東漢王充所撰《論衡》一書中24個用例全部加以分析並集中發表,為人們瞭解漢代副詞“頗”的語義狀況提供一個完整樣本。

下面我們依仲任筆下副詞“頗”在書中出現的先後順序展開論述,而為不給傳統觀點留下存在餘地,我們在行文中繼續保持指出其漏洞的做法。

1.《本性篇》:“孟子以下至劉子政,鴻儒博生,聞見多矣,然而論情性,竟無定是;唯世碩、公孫尼子之徒,頗得其正。”

按:“世碩、公孫尼子之徒,頗得其正”:比於孟子以下至劉子政等鴻儒博生論人情性“無定是”的狀況,仲任說世碩、公孫尼子之徒論人情性不同,“得其正”。

無定是:各自說法不同而都沒找到正確答案。得其正:找到正確答案。

又此副詞“頗”,北京大學歷史系《論衡》注釋小組(以下簡稱《論衡》注釋小組):“稍微,略微。”[1]

駁:世碩、公孫尼子之徒關於人本性的認識是有善有惡。上文:“周人世碩以為人性有善有惡,舉人之善性,養而致之則善長;惡性,養而致之則惡長。……宓子賤、漆雕開、公孫尼子之徒,亦論情性,與世子相出入,皆言性有善有惡。”而仲任的認識也是有善有惡。下文:“實者,人性有善有惡,猶人才有高有下也。……謂性無善惡,是謂人才無高下也。……命有貴賤,性有善惡。謂性無善惡,是謂人命無貴賤也。”又《率性篇》仲任云:“論人之性,定有善有惡。”仲任與世碩、公孫尼子之徒關於人本性的認識完全一致,仲任如果稱世碩、公孫尼子之徒只是“稍微,略微”得其正,其置自身于何地?

2.《雷虛篇》:“夫如是,火剡之跡非天所刻畫也,或頗有而增其語,或無有而空生其言,虛妄之俗,好造怪奇。”

按:“或頗有而增其語,或無有而空生其言”:比於火剡之跡“無有”是人們“空生其言”的狀況,仲任說也可能相反,火剡之跡“有”但被人們“增其語”。

增其語:誇大其詞。空生其言:憑空生造。

又此副詞“頗”,《論衡》注釋小組:“略。”[2]

駁:仲任認為,“凡天下之事,不可增損”(《語增篇》)。其批評當時社會人們言事愛加誇大的不良習氣,既針對“略”有而增其語行為,也針對“甚”有而增其語行為。《儒增篇》:“言事者好增巧美,……十則言百,百則言千。”“十”可謂“略”,“百”可謂“甚”。又《藝增篇》:“世俗所患,患言事增其實,……聞一增以為十,見百益以為千。”“一”可謂“略”,“百”可謂“甚”。等等。

以“略”為解,如果這裏虛妄之俗於火剡之跡亦“甚”有而增其語,仲任其不批評耶?

“頗”不表示程度,“有”既可以是“略”有,也可以是“甚”有,不泥於一端,不再存在遺漏。

《對作篇》:“世俗之性,好奇怪之語,說虛妄之文。何則?實事不能快意,而華虛驚耳動心也。是故才能之士,好談論者,增益實事,為美盛之語;用筆墨者,造生空文,為虛妄之傳。”“或頗有而增其語”,即“增益實事,為美盛之語”;“或無有而空生其言”,即“造生空文,為虛妄之傳。”

又《是應篇》:“或時無有而空言生,或時實有而虛言”。“或無有而空生其言”,亦即“或時無有而空言生”;“或頗有而增其語”,亦即“或時實有而虛言”。或時:或許,可能。

又特別指出,仲任這裏先說一事,再說另一事,所作比較是視角從前往後發生回轉的反向比較。下文凡先說一事,再說另一事者,均為這種比較。

3.《道虛篇》:“夫服食藥物,輕身益氣,頗有其驗;若夫延年度世,世無其效。百藥愈病,病癒而氣復,氣復而身輕矣。”

按:“服食藥物,輕身益氣,頗有其驗”:比於為延年度世而服食藥物效驗“無其效”的狀況,仲任說為輕身益氣而服食藥物的效驗不同,“有其驗”。

又此副詞“頗”,《論衡》注釋小組:“稍,略微。”[3]

駁:據下文“百藥愈病,病癒而氣復,氣復而身輕矣”可知,仲任毫無保留地支持人們關於服食藥物可以輕身益氣的主張。准此,“頗”豈是“稍,略微”?

4.《問孔篇》:“孔子見南子,子路不說。子曰:‘予所鄙者,天厭之!天厭之!’南子,衛靈公夫人也,聘孔子,子路不說,謂孔子淫亂也。孔子解之曰:‘我所為鄙陋者,天厭殺我。’至誠自誓,不負子路也。

問曰:孔子自解,安能解乎?使世人有鄙陋之行,天曾厭殺之,可引以誓,子路聞之,可信以解。今未曾有為天所厭者也,曰‘天厭之’,子路肯信之乎?行事:雷擊殺人,水火燒溺人,牆屋壓填人。如曰‘雷擊殺我’,‘水火燒溺我’,‘牆屋壓填我’,子路頗信之。今引未曾有之禍,以自誓於子路,子路安肯曉解而信之?”

按:孔子拜見名聲不佳的衛靈公夫人南子,子路不高興,以為孔子做了淫亂之事。孔子以“我所為鄙陋者,天厭殺我。”為誓來證明自己清白,打消子路的懷疑。厭:壓。

“如曰‘雷擊殺我’,‘水火燒溺我’,‘牆屋壓填我’,子路頗信之”:比於孔子以“天厭之”為誓,子路因“未曾有為天所厭者”而不相信孔子的辯解的狀況,仲任說如果孔子以“雷擊殺我”“水火燒溺我”“牆屋壓填我”為誓,那麼子路會因“行事:雷擊殺人,水火燒溺人,牆屋壓填人。”而改變,相信孔子的辯解。行事:成事,已發生之事。

子路肯信之乎?子路不相信孔子的辯解也。

又此副詞“頗”,《論衡》注釋小組:“略微,有可能。”[4]

駁:“使世人有鄙陋之行,天曾厭殺之,可引以誓,子路聞之,可信以解。”“今引未曾有之禍,以自誓於子路,子路安肯曉解而信之?”據此可知,仲任的意見是,如果孔子以確曾發生災禍的事立誓證明自身清白,那麼子路可以相信而打消懷疑。准此,孔子拿確曾發生過的雷打死人、水火淹死燒死人、房子垮塌壓死人的事立誓,子路應該是毫無保留、確定地相信孔子的誓言,而不是有保留、不確定地“略微,有可能”信之。

5.《謝短篇》:“《程材》《量知》言儒生、文吏之材,不能相過。以儒生修大道,以文吏曉簿書。道勝於事,故謂儒生頗愈文吏也。此職業外相程相量也。”

按:“道勝於事,故謂儒生頗愈文吏也”:由於掌握大道勝過操辦具體事務,所以說,儒生材能不是不及文吏,而是勝過文吏。仲任這裏以自己的看法相比世人看法。

文吏:漢代稱通曉法律、擅長公務處理及公文寫作的官吏。愈:勝過。

仲任在《程材篇》中說當時社會人們認為儒生材能不及文吏:“論者多謂儒生不及彼文吏,見文吏利便,而儒生陸落,則詆訾儒生以為淺短,稱譽文吏以為深長。”“文吏理煩,身役於職,職判功立,將尊其能。儒生栗栗,不能當劇;將有煩疑,不能效力。力無益于時,則官不及其身也。將以官課材,材以官為驗。是故世俗常高文吏,賤下儒生。”

又此副詞“頗”,《論衡》注釋小組:“稍微,略。”[5]吳慶峰:“很,甚。”[6]

駁:據《量知篇》,我們可以看到仲任認為儒生才能超過文吏,並不涉及程度:“《程材》所論,論材能行操,未言學知之殊奇也。夫儒生之所以過文吏者,學問日多,簡練其性,雕琢其材也。”“過文吏”之“過”前並無程度修飾。

世人比較文吏儒生材能高下,儒生“不及”文吏,仲任相反,儒生材能“愈”文吏。

6.《謝短篇》:“夫總問儒生以古今之義,儒生不能知,別各以其經事問之,又不能曉,斯則坐守信師法,不頗博覽之咎也。”

按:“斯則坐守信師法,不頗博覽之咎也”:(儒生不知古今、不曉各經,)這是由於他們犯了固守經師所傳儒家一經之學,而不肯博覽古今群書的錯誤。

守信師法:秦燔《詩》《書》,灰炭之餘,漢代經師教授弟子每僅一經,弟子從師學習,不越畛域,不違師訓,信從並固守經師所傳一經之學,即為“守信師法”。博覽:指博覽古今群書。

在仲任看來,儒生應該:不A,而B;而儒生實際:A,而不B。A,守信師法;B,博覽。

又此副詞“頗”,《論衡》注釋小組:“少,稍微。”[7]裴學海:“甚也。”[8]

駁:仲任筆下守信師法的儒生的缺點就是不博覽,不涉程度。同篇:“夫儒生不覽古今,所知不過守信經文”。又《效力篇》:“諸生能傳百萬言,不能覽古今,守信師法,雖辭說多,終不為博。”“使儒生博觀覽,則為文儒。”又《別通篇》:“儒生不博覽”,“章句之生,不覽古今”。又《超奇篇》:“能說一經者為儒生,博覽古今者為通人。”等等。

又,仲任該篇文字在批評儒生不博覽古今的同時,也批評了文吏不曉吏道,犯有跟儒生同樣的錯誤:“文吏所當知,然而不知,亦不博覽之過也。”亦,表示兩事類同。如果這裏儒生“不頗博覽之咎”“頗”具有表示程度的語義,那麼文吏“不博覽之過”將因缺少程度修飾而不屬於類同的情況。

7.《效力篇》:“諸生能傳百萬言,不能覽古今,守信師法,雖辭說多,終不為博。殷、周以前,頗載六經,儒生所不能說也。”

按:“殷、周以前,頗載六經”:比於儒生“不能覽古今,守信師法”僅學習一種經書的狀況,仲任說殷、周以前之事不是僅記載在一種經書之上,而是記載在全部六種經書之上。

漢代儒生“守信師法”,信從並固守經師所傳儒家一經之學,不再旁涉它經它書。上文:“說一經之儒”。又《程材篇》:“說一經之生”。又《謝短篇》:“儒生能說一經”。又《超奇篇》:“能說一經者為儒生”。又上引《別通篇》:“守信一學”。等等。

傳百萬言:指儒生解說一種儒家經書多達百萬字。

《宣漢篇》:“唐、虞、夏、殷,同載在二尺四寸。”二尺四寸:漢代儒家經書採用二尺四寸長的竹簡書寫。這裏代指儒家《詩》《書》《禮》《樂》《易》《春秋》六種經書。

儒生所學是A,殷周以前之事記載在B,人不能不學而知,儒生不學習B,自然不能講說殷周以前之事了。A,儒家一種經書;B,儒家全部六種經書。

又此副詞“頗”,《論衡》注釋小組:“略。”[9]

駁:儒生“不能覽古今,守信師法”僅學習一種儒家經書,殷周以前之事六經“略”載,兩個話題各說各事,下文“儒生所不能說也”如何牽合文義?

8.《別通篇》:“涉淺水者見蝦,其頗深者察魚鱉,其尤甚者觀蛟龍,足行跡殊,故所見之物異也。”

按:“涉淺水者見蝦,其頗深者察魚鱉”:比於涉淺水人們看到蝦的狀況,仲任說相反的,人們涉深水則可以看到魚鱉。

又此副詞“頗”,《論衡》注釋小組:“稍微。”[10]

駁:仲任習慣以“淵”配“魚鱉”“魚”。《龍虛篇》:“在淵水之中,則魚鱉之類。”又《答佞篇》:“魚鱉匿淵”。又《物勢篇》:“人生於天地也,猶魚之生於淵”。又《感虛篇》:“瓠芭皷瑟,淵魚出聽。”又《效力篇》:“淵中之魚”。又《自然篇》:“不驅魚令上陵,不逐獸令入淵”。淵,《文選·班固〈典引〉》:“與之斟酌道德之淵源。”蔡邕注:“水深曰淵。”[11]據上可知,“頗”不得為“稍微”。

9.《明雩篇》:“變復之家,以久雨為湛,久暘為旱,旱應亢陽,湛應沉溺。或難曰:‘夫一歲之中,十日者一雨,五日者一風。雨頗留,湛之兆也;暘頗久,旱之漸也。湛之時,人君未必沉溺也;旱之時,未必亢陽也。’”

按:“雨頗留,湛之兆也;暘頗久,旱之漸也”:已過正常時間,天仍雨而不晴,這是發生水災的徵兆;已過正常時間,天仍晴而不雨,這是發生旱災的徵兆。暘,《說文》:“日出也。”即天晴。

“十日者一雨,五日者一風。”說話人說這是正常晴、雨天氣。

說話人這裏以實然晴、雨天氣相比應然正常晴、雨天氣。

又此副詞“頗”,《論衡》注釋小組:“稍微。”[12]《漢語大字典》:“很,甚。”[13]

駁:依前說,“雨稍微留”,“暘稍微久”,程度既已停留在“稍微”上,那麼後面就不可能再發展為水旱災害。依後說,“雨甚/很留”,“暘甚/很久”,據上文“久雨為湛,久暘為旱”說法,此時水旱災害已然發生,豈得再謂“湛之兆”“旱之漸”?

10.《感類篇》:“秋夏之際,陽氣尚盛,未嘗無雷雨也,顧其拔木偃禾,頗為狀耳。……正月陽氣發洩,雷聲始動,秋夏陽至極而雷折。”

按:“顧其拔木偃禾,頗為狀耳”:比於春季雷雨不拔木偃禾的狀況,仲任說秋夏雷雨不同,拔木偃禾。為狀:加以表現。

“正月陽氣發洩,雷聲始動”,正月開始有雷,然而仲任不言其拔木偃禾,據此可推,

在仲任看來,春季雷雨不拔木偃禾。

又此副詞“頗”,《論衡》注釋小組:“稍微,略。”[14]

駁:顯然,秋夏雷雨拔木偃禾,既可以“稍微,略”為狀,也可以“甚,很”為狀,單言“稍微,略”為狀,遺漏“甚,很”為狀,顧此而失彼。

“頗”不表示程度,“為狀”既可以“稍微,略”為狀,也可以“甚,很”為狀,不泥於一端,不再存在遺漏。

11.《齊世篇》:“故夫宓羲之前,人民至質樸,臥者居居,坐者于于,群居聚處,知其母不識其父。至宓羲時,人民頗文,知欲詐愚,勇欲恐怯,強欲淩弱,眾欲暴寡,故宓羲作八卦以治之。”

按:“宓羲時,人民頗文”:比於宓羲之前人民“至質樸”的狀況,仲任說宓羲之時人民不同,“文”。換言之,宓羲之前與宓羲之時,人民一質一文。

質樸,指民智未開,無爭競之心;文,指民智已開,爭競之心起。

又此副詞“頗”,《論衡》注釋小組:“稍微。”[15]

駁:人民智慧“稍微”開,“稍微”有爭競之心,不足以與下文文義相稱。

12.《宣漢篇》:“方今無鳳鳥、河圖,瑞頗未至悉具,故謂未太平。”

按:“方今無鳳鳥、河圖,瑞頗未至悉具”:比於有鳳鳥、河圖瑞“悉具”的狀況,說話人說方今無鳳鳥、河圖瑞不同,“未至悉具”。

說話人這裏以實然瑞之狀況相比應然瑞之狀況,應然瑞之狀況在說話人言外。

又此副詞“頗”,《論衡》注釋小組:“略微。”[16]

駁:由於瑞略微欠齊備,而稱天下未太平,說法不類。果真“頗”為“略微”,那麼應說成:由於瑞略微欠齊備,因此天下未足夠太平。

13.《宣漢篇》:“唐世黎民雍熙,今亦天下修仁,歲遭運氣,穀頗不登,迥路無絕道之憂,深幽無屯聚之奸。”

按,“歲遭運氣,穀頗不登”:比於正常年景穀登的狀況,仲任說當今遭遇自然災害穀不同,“不登”。不登,即歉收。

運氣:亦稱“無妄氣”,指自然界運行的災害之氣。

仲任這裏以今歲年景相比正常年景。

又此副詞“頗”,《論衡》注釋小組:“有些。”[17]劉盼遂:“無。”[18]

駁:引文所說災情,仲任多次言及:《明雩篇》:“建初孟年,北州連旱,牛死民乏,放流就賤。”《恢國篇》:“建初孟年,無妄氣至,歲之疾疫也,比旱不雨,牛死民流,可謂劇矣!皇帝敦德,……轉穀振贍,民不乏餓,天下慕德,雖危不亂。民饑于谷,飽於道德,身流在道,心回鄉內。以故道路無盜賊之跡,迥絕無劫奪之奸。”又《須頌篇》:“建初孟年,無妄氣至,聖世之期也。皇帝敦德,救備其災。”等等。據上可知,“頗”非“有些”,更非“無”。

把“歲遭運氣,穀頗不登,迥路無絕道之憂,深幽無屯聚之奸”的意思疏解一下:雖然遭遇自然災害,五穀不是正常年景,是歉收,但仍舊邊遠路途無人搶劫,偏僻所在無人作奸。——人們遭遇困難而不作奸犯科,這正是上文“天下修仁”的反映。

14.《須頌篇》:“司馬子長紀黃帝以至孝武,揚子雲錄宣帝以至哀、平,陳平仲紀光武,班孟堅頌孝明,漢家功德,頗可觀見;今上即命,未有褒載,《論衡》之人,為此畢精,故有《齊世》、《宣漢》、《恢國》、《驗符》。”

按:“漢家功德,頗可觀見”:比於當今皇帝功德未見有人記載頌揚的狀況,仲任說孝武、孝宣至孝哀、孝平、光武、孝明帝等不同,各自功德已被太史公、揚子雲、陳平仲及班固等記載頌揚。今上:指漢章帝劉炟。

“可觀見”,“有褒載”也;“未有褒載”,不“可觀見”也,仲任換文陳述事物不同狀況。

又此副詞“頗”,《論衡》注釋小組:“稍微,略。”[19]

駁:且不說太史公、揚子雲、陳平仲於漢家功德所紀如何,但就仲任評價班孟堅頌揚漢明帝而論,即斷不可謂“稍微,略”可觀見。下文仲任云:“孝明之時,眾瑞並至,百官臣子,不為少矣。唯班固之徒稱頌國德,可謂譽得其實矣。頌文譎以奇,彰漢德於百代,使帝名如日月。”“論功德之實,不失毫釐之微。”又“稍微,略”可觀見比於“未有褒載”,亦五十步耳,優劣相去不遠,仲任對“今上即命”盡可如法紀載,何須“為此畢精”?

太史公、揚子雲、陳平仲與孟堅並提,三家頌漢功德,仲任評價豈異於孟堅?

15.《佚文篇》:“唐、虞既遠,所在書散;殷、周頗近,諸子存焉。”

按:“殷、周頗近”:比於唐、虞時代“遠”的狀況,仲任說殷、周不同,“近”。

又此副詞“頗”,《論衡》注釋小組:“稍微。”[20]

駁:以“稍微”為解,雖然可通,但綜觀全書,通於此而不通於彼。

16.《論死篇》:“天地之性,能更生火,不能使滅火復燃;能更生人,不能令死人復見。不能使滅灰更為燃火,吾乃頗疑死人能復為形。案火滅不能復燃以況之,死人不能復為鬼,明矣。”

按,“不能使滅灰更為燃火,吾乃頗疑死人能復為形”:因為不能使滅灰再為燃火,所以我不同于世人,世人相信死人能復為形,而我懷疑死人能復為形。

本篇篇首“世謂人死為鬼,有知,能害人”,是世人相信死人能復為形也。

死人能復為形:即人死後為鬼具有形體的迷信說法。

結合篇首文字,即知仲任這裏以自己的看法相比世人看法。

又此副詞“頗”,《論衡》注釋小組:“略微,多少。”[21]

駁:吾乃“略微”“多少”疑死人能復為形,豈得通於下文“死人不能復為鬼,明矣”文義?

17.《言毒篇》:“或問曰:‘天地之間,萬物之性,含血之蟲,有蝮蛇、蜂、蠆,咸懷毒螫,犯中人身,謂濩疾痛,當時不救,流遍一身;草木之中,有巴豆、野葛,食之湊懣,頗多殺人。不知此物,稟何氣於天?’”

按:“頗多殺人”:說話人先設定一個毒死人的數量標準,然後以巴豆、野葛毒死人的數量相比標準,說巴豆、野葛毒死人的數量不在那個標準,而屬於比標準多的情況。

頗多殺人:即殺人頗(偏)多,換言之,毒死不少人。

又此副詞“頗”,《論衡》注釋小組無說;吳慶峰:“很。”[22]

駁:以“很”為解,雖然可通,但綜觀全書,通於此而不通於彼。

18.《知實篇》:“孟子曰:‘子夏、子游、子張,得聖人之一體;冉牛、閔子騫、顏淵,具體而微。’六子在其世,皆有聖人之才,或頗有而不具,或備有而不明,然皆稱聖人,聖人可勉成也。”

按:“或頗有而不具,或備有而不明”:比於冉牛、閔子騫與顏淵三人於孔子學問“備有而不明”的狀況,仲任說子夏、子游與子張三人不同,“有而不具”。具:全面。

又此副詞“頗”,《論衡》注釋小組:“略微。”[23]

駁:顯而易見,“或頗有而不具”指上文子夏、子游及子張“得聖人之一體”,即學到了孔子某一方面的學問。據此,試問,學到孔子某一方面的學問,能說是“略微,稍微”有孔子的學問?或者,“略微,稍微”有學問等於有某一方面的學問?

19.《正說篇》:“經之傳不可從,五經皆多失實之說。《尚書》《春秋》行事成文,較著可見,故頗獨論。”

按:“《尚書》《春秋》行事成文,較著可見,故頗獨論”:《尚書》《春秋》所作記載,相對有可靠的事實依據可查,所以僅評論它們,而不評論其他三經。

仲任這裏施一事——評論《尚書》《春秋》,而排除另一事——評論《詩》《禮》《易》,“頗獨”連文,皆表限定。

又此副詞“頗”,《論衡》注釋小組:“略微。”[24]

駁:以“略微”為解,雖然可通,但綜觀全書,通於此而不通於彼。

同時指出,本篇篇首仲任云:“儒者說五經,多失其實。……虛說傳而不絕,實事沒而不見,五經並失其實。《尚書》、《春秋》事較易,略正題目粗粗之說,以照篇中微妙之文。” 比較兩處文字,“頗”與“略”是不是同義詞?我們認為不是同義詞,它是仲任從不同角度說同一件事。

20.《案書篇》:“《左傳》言多怪,頗與孔子‘不語怪力’相違反也。”

按:“《左傳》言多怪,頗與孔子‘不語怪力’相違反”:《左傳》記錄了較多怪異之事,與孔子作《春秋》“不語怪力”相比,不是相符合,而是相違反。

仲任這裏以《左傳》記事現實相比人們對《左傳》的預期。

《左傳》言多怪,指《左傳》記載了較多占卜、占夢之事。

又此副詞“頗”,《論衡》注釋小組:“稍。”[25]

駁:《左傳》“言多怪”,孔子“不語怪”,“多怪”比“不語怪”,“頗”豈是“稍”?

21.《案書篇》:“《新語》陸賈所造,蓋董仲舒相被服焉,皆言君臣政治得失,言可采行,事美足觀。鴻知所言,參貳經傳,雖古聖之言,不能過增。陸賈之言,未見遺缺;而仲舒之言雩祭可以應天,土龍可以致雨,頗難曉也。”

按:“仲舒之言雩祭可以應天,土龍可以致雨,頗難曉也”:比於陸賈探討政治得失的言論“未見遺缺”的狀況,仲任說董仲舒探討政治得失關於雩祭可以應天、土龍可以致雨的言論不同,存在“難曉”的不足。

在仲任看來,如果旱災是由政治不當造成,那麼應該改善政治,而不是通過舉行雩祭、堆致土龍來求雨。下文仲任云:“以政致旱,宜復以政。政虧,而復修雩設龍,其何益哉?”等等。

“未見遺缺”,不“難曉”也;“難曉”,“見遺缺”也,仲任再換文陳述事物不同狀況。

又此副詞“頗”,《論衡》注釋小組無說;袁華忠,方家常:“很。”[26]

駁:仲任稱事物不易為人瞭解,習慣單說“難曉”,不作程度修飾。如:《祭意篇》:“春雩之禮廢,秋雩之禮存,故世常修靈星之祀,到今不絕。名變於舊,故世人不識;禮廢不具,故儒者不知。世儒案禮,不知靈星何祀,其難曉亦不識說。”又《正說篇》:“(論語)漢興失亡,至武帝發取孔子壁中古文,得二十一篇,齊、魯、河間九篇,三十篇,至昭帝始讀二十一篇,宣帝下太常博士,時尚稱書難曉,名之曰傳。”又《自紀篇》:“獄當嫌辜,卿決疑事,渾沌難曉,與彼分明可知,孰為良吏?……淺文讀之難曉,名曰不巧,不名曰知明。……夫筆著者,欲其易曉而難為,不貴難知而易造。”等等。文中“難曉”前皆不作程度修飾。不巧,笨拙。知明,高明。難知,難曉。

22.《對作篇》:“董仲舒作道術之書,頗言災異政治得失,書成文具,表在漢室。主父偃嫉之,誣奏其書。”

按:“董仲舒作道術之書,頗言災異政治得失”:比於他人所作道術之書談論政治不涉及災異的狀況,仲任說董仲舒所作道術之書談論政治不同,致力於探究災異與政治的關係,認為災異的發生源於政治的失當。

仲任這裏以仲舒所作道術之書相比他人所作道術之書。引文有上文,上文仲任即言孔墨荀孟、韓非、陸賈、桓譚等人有道術之書事。

又補充說明,把災異與政治掛起鉤來研究並形成理論,乃是仲舒首創。

又此副詞“頗”,《論衡》注釋小組:“甚,大。”[27]

駁:以“甚,大”為解,雖然可通,但綜觀全書,通於此而不通於彼。

23.《對作篇》:“建初孟年,中州頗歉,潁川汝南,流民四散。”

按:“建初孟年,中州頗歉”:建初初年,中州糧食收成不是正常年景,是歉收。

仲任這裏以建初孟年現實年景相比正常年景。

又此副詞“頗”,《論衡》注釋小組無說;袁華忠,方家常:“很。”[28]

駁:以“很”為解,雖然可通,但綜觀全書,通於此而不通於彼。

以上我們分析了《論衡》全部24例副詞“頗”的語義,23例(例9有2例“頗”)表示相反或不同,剩下1例(例19)表示限定,不言自明,《論衡》所用副詞“頗”表現出來的上述語義特徵,全面支持了我們早先提出的漢代副詞“頗”的語義是表示相反或不同與表示限定的觀點。

我們期待,通過上述努力,我們實現了在文章開頭提出的使我們關於漢代副詞“頗”語義的新觀點更加深入人心的目標。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5年8月12日17:44。)



[1] 北京大學歷史系《論衡》注釋小組:《論衡注釋》,中華書局1979年,第201頁。

[2]《論衡注釋》,第399頁。

[3] 《論衡注釋》,第433頁。

[4] 《論衡注釋》,第523頁。

[5] 《論衡注釋》,第714頁。

[6] 吳慶峰:《論衡虛詞通釋》,齊魯書社2011年,第169頁。

[7] 《論衡注釋》,第727頁。

[8] 裴學海:《古書虛字集釋》,中華書局1954年,第853頁。

[9]《論衡注釋》,第737頁。

[10]《論衡注釋》,第757頁。

[11] 宗福邦、陳世鐃、蕭海波等編:《故訓匯纂》,商務印書館 2003 年,第1290頁。

[12]《論衡注釋》,第871頁。

[13] 漢語大字典編輯委員會編:《漢語大字典》,湖北長江出版集團等 2010 年,第4654頁。

[14]《論衡注釋》,第1053頁。

[15]《論衡注釋》,第1078頁。

[16]《論衡注釋》,第1093頁。

[17]《論衡注釋》,第1107頁。

[18] 黃暉:《論衡校釋(附論衡集解)》,中華書局1990年,第822頁。

[19]《論衡注釋》,第1158頁。

[20]《論衡注釋》,第1177頁。

[21]《論衡注釋》,第1191頁。

[22]《論衡虛詞通釋》,第169頁。

[23]《論衡注釋》,第1531頁。

[24]《論衡注釋》,第1607頁。

[25]《論衡注釋》,第1633頁。

[26] 袁華忠,方家常:《論衡全譯》,貴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760頁。

[27]《論衡注釋》,第1652頁。

[28]《論衡全譯》,第17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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