籾山明、佐藤信編《文献と遺物の境界》(第一、二冊)評介
作者:郭偉濤  發布時間:2019-05-09 19:23:02
(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
  
  2011年,籾山明、佐藤信聯袂編集出版了《文献と遺物の境界——中国出土簡牘史料の生態的研究》(東京外国語大学アジア·アフリカ言語文化研究所出版),收錄了西北烽燧遺址的調查,以及李均明、邢義田、高村武幸、青木俊介、鈴木直美等多位學者的相關論文。2014年又推出第二冊,主要收錄簡牘形制方面的調查與研究。兩本論文集,在秦漢文書簡研究上,取得突出成績。尤其第一冊收錄的部分論文,在研究思路上,不拘一格推陳出新。十分有必要認真分析其得失,審慎考量其研究思路。
  需要交代的的是,限於筆者的知識結構與兩書篇幅,本文將擇取部分文章重點評述,其它從簡。另外,兩書出版後,部分密切相關的新資料和新研究也發表出來,筆者擬結合這些內容,談一談對部分問題的粗淺看法。
一 相關文章評述

  兩書體例相同,均分調查與研究兩部分。
  第一冊研究部分的第一篇,李均明在其開創的簡牘分類的基礎上,以里耶古井、破城子甲渠候官遺址(A8)、肩水金關遺址(A32)、敦煌懸泉置遺址、走馬樓三國古井與其出土簡牘為例,指出出土文書的種類會受到遺址形式(房屋或古井)、行政等級、時代等方面的影響,遺址性質不同則文書主體的種類亦不同,進而指出可根據封檢、往來文書、大規模賬簿等判斷遺址的性質。換言之,出土文書的種類與其比例,通常與遺址性質相吻合。這一點非常富有啟發性,一旦發現出土文書與遺址性質不符,則需考慮對文書或遺址性質的認識是不是存在問題。
  第二篇,邢義田以西北漢簡為主,綜合考察了漢代官文書的簽署、正本、副本、草稿等問題。[1]作者以建武三年隧長黨病書(EPF22:80-82)為線索,層層遞進考察該冊書批語——“今言府請令就醫”——到底由誰批示,認為漢代官文書並非長官親筆簽署,批示也由屬吏代筆。[2]這一認識,深入到漢代文書行政的實態。通過對屬吏已經簽署而長吏署名處空缺的部分文書的筆跡的分析,認為這部分文書屬於作業程序尚未完成,或者完成後留待發出的正本。隨後,作者綜合討論了副本的多重所指,認為文書的正本、副本性質會在流轉過程中隨著所處位置的變化而改變。針對草稿與副本的區別,作者認為文書中如果存在用“厶”自稱、有增刪痕跡以及自名為草等三種現象,則為草稿而非副本,進而判斷居延和敦煌漢簡中的草稿非常少。這實際上是在做減法,大大縮小了草稿的認定範圍。
  這篇文章關乎漢代文書制度與行政運作,意義重大,且牽涉面廣,問題複雜棘手,作者小心求證,考訂細密而態度誠懇。雖然自謙突破不大,但可以算得上當時所能做出的最好的探索了。從整體上看,此文嘗試揭示各種形態的文書,復原其處理流程,為恢復不同官吏在文書處理中的具體作用奠定了基礎。換言之,這一研究表面上是在探討文書的各種形態,實際上揭示了官吏的具體職掌。
  第三篇,青木俊介將甲渠候官作為研究對象,深入到甲渠候官遺址內部,重點探討其功能劃分與事務運作。[3]作者將甲渠候官遺址分為塢內東部、塢內西部、塢內南部、塢內北部、塢外部等五個區,然後綜合各區的建築設置及簡牘出土情況,認為塢內東部的F22為甲渠候官的文書庫,而以T40、T43、T65為代表的塢內西部則為甲渠候官的事務區,分別承擔了存儲文書與處理具體事務的功能。作者注意到F22出土的正月(EPF22:83-88)、二月(EPF22:87-88)、四月(EPF22:93-97)、十月(EPF22:106-107)的吏廩食名籍,同月的名籍簡筆跡相同,內容卻涵蓋了不同部隧,尤其是四月份的廩食名籍還涉及了在候官工作的令史(EPF22:93),很顯然這些簿籍不可能是下級部隧呈報上來的。結合F22出土的上行文書多以甲渠候名義發出的情況,故推測文書庫出土的簿籍,原則上是在甲渠候官作成的。對西部事務區的分析,作者遵循了同一方法,認為事務區的簡牘多數是下級呈報而來的。作者注意到事務區簡牘普遍年代較早及存在習書、大量斷簡的情況,同時通過對甲渠候官轉發居延都尉府郵書課舉書的分析(EPT65:8),認為部隧呈報的文書匯集在事務區,但簿籍原本不會長久保存,很快即遺棄在事務區內。通過對甲渠候官遺址出土的部分鉤校簡(EPT43:70、206.7等)的分析,作者認為,候官通常會核查部隧提交的簿籍,並據以製作更為準確的文書,然後再呈給都尉府,因此遺棄部隧提交的簿籍原本也不至於產生什麼麻煩。
  該文不同於將甲渠候官遺址作為一個單位進行研究的傳統做法,而是深入到候官內部,結合簡牘文獻與遺址佈局,嘗試探明候官內部的功能區劃與事物運作,盡力恢復了當時人的活動與遺址內部不同空間的功能。這一研究思路,無論是對西北烽燧簡還是對烽燧遺址研究而言,都堪稱方法上的典範。而且,這一思路可以考慮移植於肩水候官(A33)、金關(A32)、懸泉置遺址等研究。
  第四篇,高村武幸從“考古遺物”而非“史料”的角度,探討了簡牘的再利用問題。作者認為在西北邊塞地區,簡牘原材料多由戍卒伐取,少數通過購買獲得,集中在候官處加工為相應的札、兩行等。製作之後,再由候官統一向轄下部隧輸送。這一認識,深化了我們對候官職能的理解。簡牘使用之後,一方面可作為書寫材料,削除文字後重複使用,另一方面可以用作燃料,製作器物,包括籌木、食器、黃羊夾等。同時,部分簡牘作成器物使用破損後,可能用於習字。這一看法,有助於我們對部分簡文的理解。作者還以出土自甲渠塞第九隧卻記載了箕山隧長相關情況的吏名籍簡(2000ES9S:2)為例,特別指出,候官可能會將某些已經書寫使用卻未來得及削除文字的簡牘輸送至部隧,由部隧加工後再利用,某些“異處簡”可能就是部隧尚未削除這些簡牘的文字而產生的。目前,西北烽燧簡存在不少簡文內容與出土地之間無法對應的現象,作者對“異處簡”的分析,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頗具啟發的思路。
  第五篇,鈴木直美結合《儀禮》及《漢書·原涉傳》的相關記載,圍繞馬王堆三號漢墓,使用文書學的方法,對該墓出土遣策的筆跡、編聯、修改痕跡等做出全面考察,並將遣策記載物品與出土物品逐一對照——在此過程中,特別注意隨葬品的出土位置——認為三號墓遣策是喪家製作的喪葬過程中必備物品與祭奠的準備清單(list),從他家接受的贈品以及中途增加的物品,亦補記上。遣策加上發給冥府的告地書,共同構成了喪家向地下世界報告的完整文書。這是遣策與隨葬品一併埋入地下的原因。作者還進一步指出,三號墓的遣策並未最終編綴成冊。在論文集第二冊,作者又如法炮製討論了鳳凰山一六八號、八號、一六七號等三座漢墓出土的遣策。
  兩文創造性地將文書學方法用於墓葬遣策的研究上,通過詳審的排比分析,探明了遣策簡的性質與馬王堆三號墓喪葬的部分流程。這一思路,較單純考釋字詞與靜態考察喪葬禮儀的傳統做法,更多更準確地發掘出了遣策簡的價值與信息,同樣可以適用於其它墓葬遣策簡的研究。
  第二冊主要是簡牘形制方面的調查與研究。調查部分,公佈了高村武幸設計的中國簡牘形狀分類方案,[4]與傳統做法大異其趣。針對中國簡牘分類不一致及名實不符的現象,高村武幸借鑒日本木簡的分類方法,分別根據形狀和機能(內容)設計了新的分類體系。依據簡牘形狀,分為:(〇型)薄型側面形狀非加工簡、(一型)左右側面對稱形狀加工簡、(二型)左右側面非對稱形狀加工簡、(三型)多面體形無封泥匣簡、(四型)有封泥匣簡等五類。每類之下又細分若干種,如(〇型)薄型側面形狀非加工簡又分為:(〇一型)單行書寫,寬約14mm,(〇二型)兩行書寫,寬約15-29mm,(〇三型)三行及三行以上書寫,寬度在30mm以上,(〇四型)中間帶孔的長方形或正方形,(〇五型)形狀如〇二、〇三型,中間有切割槽。其中,〇二型又細分為:(〇二甲)簡面平坦,(〇二乙)中間起脊。〇三型也是如此。共計五大類,三十六小類。根據簡牘機能與內容,則分為文書、簿籍、書籍、表示札、封緘簡牘等五類,每類又細分若干小類。
  機能分類,暫且不論。高村武幸的形狀分類,完全從簡牘的形態入手,與此前根據簡文中出現的檄、符等自名而分類的傳統做法大異其趣。此前,東牌樓漢簡、五一廣場簡,考古工作者針對封檢、楬等也曾以形狀為中心進行過簡單分類,[5]而高村武幸分類極細,很小的差別都納入視野,避免了表述簡牘形制時,因沒有統一分類或分類較粗而出現指代不明的情況。從這點看,這一分類倒不失為有益的嘗試。
  研究部分第一篇,青木俊介系統考察了秦漢封檢形制與封緘方式的演變。關於沒有封泥匣的平檢的封緘方法,作者繼承了李均明的看法,認為平檢與U型槽搭配使用,而冨谷至所謂“內檢”“外檢”的說法並不成立,且U型槽可反復多次使用。作者還比對了里耶秦簡、西漢初年馬王堆漢墓簡牘、西北漢簡與走馬樓吳簡中的相關封檢,認為早期行用平檢,有匣檢還沒有出現。可能因為平檢綁束起來不夠緊密結實,故發明了有匣檢,但後者出現以後,平檢並未立刻消失。作者另外討論了文書與實物封緘的不同,認為封緘實物可能更早採用了有匣檢。
  可以說,該文為解決平檢如何使用這一聚訟頗久的問題提供了新思路,對平檢與有匣檢的演變也做出了頗有說服力的解釋。這一成果,得益于作者對居延舊簡的實地調查,單純依靠出版物恐怕是做不出來的。如作者注意到居延舊簡中的平檢,其頂部有鈍物夯擊的痕跡(第二冊,第240頁),非目驗原簡無從知曉。
  此外,第一冊調查部分,收錄了中村威也、高村武幸、片野竜太郎對西北漢代邊塞遺址的調查。研究部分,籾山明在《序論》提出了簡牘研究的兩條新思路(見第四節),相當於兩書主旨,佐藤信討論了日本文書簡的功能與廢棄,籾山明重點發掘了縑帛的歷史作用,劉增貴介紹了台灣地區社會史研究的脈絡,陶安強調了簡牘物質性的一面。第二冊調查部分,以全書三分之二的篇幅,公佈了居延舊簡——封檢為主——的調查結果。研究部分,山中章結合漢簡與日本木簡討論了有匣檢的製作與機能,清水みき以器物排隊的方式,討論了漢代西北邊塞的人形簡牘,並嘗試將之與日本人形木牘勾連起來,鈴木直美沿用第一冊論文的方法,討論了鳳凰山一六八號、八號、一六七號等三座漢墓出土的遣策。最後兩篇,佐藤信回顧了日本木簡研究潮流的轉變,籾山明回顧了日本學界居延漢簡的相關研究。[6]這些內容,雖然十分精彩,限於篇幅,就不再詳細介紹了。
  總之,兩部論集雖由多位學者的論文構成,論題多様,但主旨相對明確,諸文緊緊把握研究現狀,針對性強,問題意識十分突出。不僅在具體研究上有很大推進,如邢文對代簽、代批的討論,高村武幸對簡牘再利用的探討、青木俊介對平檢使用的研究等等。而且,注重開拓文書簡研究的新方法,如青木俊介對甲渠侯官遺址的分析,鈴木直美對馬王堆三號墓遣策簡與喪葬過程的研究等。可以說,兩冊論文集是近年來秦漢文書簡研究方面少見的佳作,勢必會对推動未来簡牘研究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 內容可商之處

  兩書雖然十分精彩,但不無可商或進一步深化之處。這裡重點談一談對邢義田、青木俊介、高村武幸等文章的一些不成熟看法。李均明、鈴木直美兩文涉及到古井簡、墓葬簡,放在下一節討論。
  關於邢義田的文章,作者不同意大庭脩提出的甲渠候官遺址沒有正本文書的觀點,認為部分日期及署名處空缺的文書處於作業程序未完成或完成後留待發出的狀態,可視為正本。筆者原則上同意此觀點,畢竟該地出土多達萬余枚簡牘,其中存在那麼一些因特殊緣由未完成作業的正本文書的可能性,是無論如何都不能排除的。然筆者以為,這個觀點儘管正確,卻屬於情理上講得通,實際上無法用材料證明的一類認識。如作者認為EPF22:162-165、EPF22:250-253、EPF22:254-257、EPF22:452等屬吏已經簽署而長吏署名處空缺的文書,就是作業程序未完成的正本文書,而非草稿或存檔副本。但該遺址還出土了以居延縣令名義發出的另外兩份冊書——建武五年遷補牒(EPF22:56-60)與建武三年候粟君責寇恩爰書冊(EPF22:1-35),而兩冊書同樣在長吏署名處留空未填,顯見此類文書可以作為正本發出去。既然長吏未署名的文書都可以作為正本發出去,自然也可作為副本存檔。為解釋這一矛盾,邢義田聯繫到當時政局動蕩的背景,認為兩冊書屬於“非常”產物,不足為訓。但EPF22:162-165、EPF22:250-253、EPF22:254-257、EPF22:452等文書前三者皆在建武五年,與兩份冊書年代極近,如何區別一者為常態、一者為“非常”呢。而且,最近侯旭東注意到懸泉簡和金關簡存在不少縣令(長)或縣丞未署名的文書,尤其是元帝建昭三年“調史監遮要置書”(Ⅱ90DXT0216②:241-244),認為這一現象不宜解釋為非常狀態,可能是當時雖不合理卻通行無礙的做法。[7]據此,長吏未署名的文書可以作為正本發出去,那麼理所當然也可作為副本存檔。因此,前述EPF22:162-165、EPF22:250-253、EPF22:254-257、EPF22:452等作為副本存檔的可能性,無疑是存在的。
  鄔文玲的一篇新作,與邢文主題密切相關,值得結合起來考慮。前者指出,EPT26:9、EPT50:203、EPT51:147、EPT52:378、EPT58:85、EPT59:331、EPF22:408、EPF22:703、70.13/A8、82.18/A8、214.22/A8等十一枚楬中過去釋為“算”的字,應該改釋為“真”。[8]這一十分重要的改釋,預示著我們對漢代文書制度的認識需要做出調整。如EPT51:147“建始五年四月府所下禮分真書”、EPF22:408“建武五年十一月以來告部檄記真卷”兩枚楬,所標記的無疑都是“真書”。“真”該如何解釋呢?鄔文玲引《漢書·河間獻王德傳》“從民得善書,必為好寫與之,留其真”,顏師古注“真,正也,留其正本”,認為“真”指文書正本、底本。[9]然而,仔細推敲《漢書》這句話,所謂“真”更應該理解為原件。在作者改釋的懸泉簡“失亡傳信冊”(Ⅱ90DXT0216‚:866-870)中,御史大夫“今寫所亡傳信副,移如牒”,要求“諸乘傳、驛駕,廄令、長、丞亟案真傳,有與所亡同封弟(第)者,輒捕繫,上傳信御史府”,所謂“真傳”應該是指傳的原件。然而,將十一枚楬全部理解為原件,卻又不太合適。如EPF22:408可以理解為留在候官存檔的原件,而EPT51:147無論如何不能理解為原件。“建始五年四月府所下禮分真書”,此處的“府”應該指居延都尉府,而都尉府在發送“禮分書”時單獨發給甲渠候官的可能性較小,最大的可能是同時一併發給轄下的卅井、殄北候官,因此就都尉府而言,至少要抄寫兩份發給三個候官,原件或下發給某一個候官或留存都尉府,更大的可能是原件留在都尉府,另抄三份發給候官。因此,將EPT51:147的“真書”理解為原件無疑是不合適的。細繹文意,EPT51:147所謂“真書”,是對收件者之一的甲渠候官而言,這是都尉府下發至甲渠候官的文書,可以稱得上甲渠候官收到的文書的原件。對卅井、殄北候官而言,同樣如此,居延都尉府發送過來的內容相同的“禮分書”,也可以稱之為“真書”,視為原件。同時,候官收到都尉府文書後,也會抄寫數份下發部隧,對於發給部隧的抄件而言,這無疑也可視為原件。這還只限於“禮分書”最早由都尉府下發,如果“禮分書”由都尉府轉發自上級機構,情況將更為複雜。對於EPT51:147“禮分真書”,如果用現代檔案學正本、副本的分類概念,更應該視為存檔的副本或底本吧。從這個意義上說,鄔文玲的看法並沒有錯。可以說,同一份文書,在流轉、保存的過程中發生了正本、副本的角色變化。這一點,一方面有力證明了邢義田的判斷,一方面說明漢代文書行政並沒有所謂“正本”的概念。而這一概念,與漢代語境里的“真書”也還有不小的距離。如同鄔文玲指出的,秦漢文書分別存放,題署“真”或“副”以示區別。[10]我們常用的正本、副本、底本等詞彙,是現代觀念分類下的產物,與古人的用法並不能精準對應。期待以後的文本性質分類,在便於今人理解與運用的同時,能更加照顧到古人的語境。
  此外,邢文中還有一處表述不夠嚴謹準確的小瑕疵。作者在討論隧長黨病書的批語由駒罷勞病死冊書簡背的尉史代為批示時,認為甲渠候官是縣一級的單位,屬吏中還有比尉史更低的佐或書佐,因此需要排除兩者代批的可能性(第94頁)。甲渠候官中設有佐,是毫無疑問的,這從EPT51:79、EPT51:320兩枚奏封記錄簡即可看出。關於甲渠候官存在書佐的看法,與其早年的文章一脈相承,在該文中作者明確指出,“候粟君所責寇恩事簡中的爰書A,應不是出自掾譚之手,而較可能是出自甲渠候官的某位書佐。”[11]而據相關研究,西漢並無材料顯示縣或候官存在書佐,到了東漢中後期,書佐才存在於縣廷。[12]西北漢簡中出現的書佐,多任職于都尉府或太守府一級的機構。如作者在早年那篇文章中提到的兩枚書佐簡(303.21、303.49),實際上出土自大灣遺址(A35),[13]其中書佐應該是肩水都尉府的屬吏。而目前甲渠候官、肩水候官等遺址出土簡牘中的書佐,絕大多數均為都尉府或太守府屬吏,只有EPT40:5、116.16/A33兩簡無法斷定是不是都尉府或太守府屬吏,但同樣無法確定是候官的屬吏。因此,就目前材料和研究現狀而言,說甲渠候官存在書佐,至少不是十分嚴謹。
  青木俊介的文章在方法上啟發頗多,內容上則有不少可議之處。首先是筆跡分析,作者分析文書庫簡牘時,認為數組同月的吏廩食名籍簡筆跡一致(第149-150頁),實際上,同為正月的EPF22:86與EPF22:83—85筆跡尚有差別,尤其“正”“月”“石”“辛”等字更為明顯。同為四月的EPF22:97與EPF22:93—95三簡筆跡也不同,尤其“隧”“月”“辛”“取”等。作者討論事務區簡時,認為EPT65:8—14諸簡筆跡各不相同(152頁),實際上EPT65:8與EPT65:10、EPT65:9與EPT65:11,兩組簡筆跡相同。這一點,已經侵蝕了作者關於事務區簿籍由各部上呈而非候官製作的觀點的基礎。其次是遺漏反證,作者認爲文書庫的呈文簡多由候官呈報,同時也存在諸部上呈的呈文簡(第150-151頁),但不限於文中舉出的EPF22:705,還有EPF22:61、EPF22:152兩例反證,分別由萬歲候長和甲渠守候長上呈。作者認為事務區文書由部隧呈報上來(第152-154頁),但實際上也存在以甲渠候官為單位的簿籍,如EPT43:1“·甲溝候官新始建國地皇上戊〼”、EPT65:110“·甲渠候官更始三年九月見受閣卒市買衣物名籍”、EPT65:336“甲溝候官始建國三年六月□〼”、EPT65:343“·甲渠候官建昭二年七月盡九月吏補除名”等標題簡。這些簿籍與文書庫簿籍有沒有區別呢?是種類上的不同,還是年代有先後?復次,作者認為甲渠候官所有的公文書,包括文書庫在內,都是在事務區處理、作成的(第159頁)。而文書庫出土了眾多甲渠候(官)封檢(EPF22:466、EPF22:467、EPF22:471、EPF22:472、EPF22:578、EPF22:579、EPF22:746),無論這些封檢當時封緘的是文書還是物品,也無論是上級還是下級發過來的,按照作者的觀點,都應該送到事務區處理,為何上述封檢出現在保存候官文書的文書庫里呢?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如同作者所言,甲渠候官遺址發掘的詳細信息對於本文主題而言,是絕對不可或缺的。限於客觀條件,作者所能利用的只有信息較少的簡報。[14]而據簡報,西區甲渠候的居室F16應該是晚期建築,下面有早期建築的痕跡,在北面的障廢棄後,甲渠候才移居此處。而東區,包括文書庫F22在內的一組房屋(F20—31),都是堵死障門以後才建築的,其中還有吏卒住室和灶屋(F26)。[15]僅從這些有限的信息看來,作者所討論的只能是遺址晚期的活動情況。而有一點需要指出的是,1970年代從甲渠候官遺址發掘的居延新簡,也就是作者賴以進行討論的主要材料,並沒有區分層位,也就是說,哪些簡是早期的哪些簡是晚期,目前並不清楚。可以推測的是,房屋出土的簡牘多數可能是晚期的,而探方出土簡牘就不一定了,較房屋簡而言,時間可能更早一些。換言之,作者很可能將早期、晚期的簡牘混淆在一起使用,來討論遺址晚期的情況。當然,不能以此苛責作者。筆者期待,在詳細的發掘報告刊布以後,甲渠候官遺址的研究可以做的更加堅實、更加深入一些。
  高村武幸設計的簡牘形狀分類,亦值得進一步思考。首先,中國簡牘有一套約定俗成的分類,如札、兩行、牘、觚、封檢、券、楬、符等,有些是簡牘自名,有些是文獻記載。這些名稱並不全從形狀著眼,如楬、封檢的稱呼是出於對其功能的考慮。對此,籾山明以封檢為例,認為封緘只是這類簡牘眾多功能中的一項,一旦不用於封緘物件,即不宜再稱呼該類簡牘為封檢,因此最好不從功能入手,完全依據形狀進行分類(第二冊,第336頁)。然筆者以為,即使封檢不再用於封緘,當我們使用這一稱呼時,依然能夠迅速而清晰地把握這類簡牘的核心功能,知道其本來是用於封緘的。而且,像那些沒有封泥匣、下端也沒有削尖的形狀平整的平檢,若單以形狀分類而不考慮簡面文字,勢必與札、兩行等混淆在一起,完全看不出其特點和功能,反而增加了利用上的困難。
  其次,仔細考慮這種按照形狀分類的思路,實際上受日本木簡分類的影響,將考古學分型分式器物排隊的類型學方法應用於簡牘。而日本木簡行用於簡、紙並行的時代,據佐藤信介紹,三十多萬枚簡牘中,一沒有竹簡,二沒有簡冊(第一冊,第223頁)。換言之,日本木簡沒有任何兩枚可以編聯成冊,都是單獨行用的。從這個角度看,木簡作為獨立的個體,採取分型分式器物排隊的類型學思路,當然沒有問題。而中國簡牘,絕大多數在廢棄之前,應該是編聯成冊的,連在一起書寫,就好像寫在縑帛和紙張上。而且编联成冊的简牍形制上并不要求统一,如西北汉简中常见的札与两行的编联。因此,古人應該更為重視簡冊的完整,而非單根簡的形制。從這個角度考慮,對檢、楬之外的簡牘進行分型分式,到底有多大的意義,是否有必要呢?筆者以為,暫且不管那些編綴成冊的簡牘,單就封檢、楬、“異形簡”等進行形狀分類,似乎更為合適。當然,對封檢、楬的具體分類,還可以更進一步討論。
  關於青木俊介對封檢的討論,該文遺漏了一點,即里耶秦簡出土的部分U型槽,背面出現了原本應該題署在平檢上的郵件信息(如10-89“洞庭泰守府以郵行尉曹發”、14-174“遷陵以郵行洞庭”),而且,為了增加捆綁的牢靠度,在U型槽底部鑽了兩個孔(10-89)。[16]U型槽背面題署郵件信息,顯然是不應該如青木俊介所說那樣綁束在平檢上的,否則其信息就緊貼平檢無法顯示出來,失去了題署的意義。可見,U型槽到底如何使用,還有待進一步探索。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第一冊存在不少筆誤。中村威也《額濟納調查報告記》注釋5引宮宅潔的文章,刊於《シルクロ-ド学研究 》第 22卷,該卷出版年代為2015而非2016年;注釋6引調查報告刊於《邊疆考古研究》而非《邊疆考古學研究》(第18頁)。高村武幸《K710遺跡の性格について》注釋23引李均明《漢代甲渠候官規模考》一文,分上、下刊於《文史》第33、34輯,據該文內容,當引自上篇,出版時間為1991年而非1992年(第33頁)。該文注釋37引岳邦湖、鐘聖祖《疏勒河流域漢代長城考察報告》,出版年代錯標為1998年,應該是2001年(第34頁)。籾山明《序論》注釋4引A.E.Nielsen等編的Expanding Archaeology,誤把編者記為A.E.Nielson(第67頁)。李均明《簡牘文書の種類と遺址諸要素の関係》正文第二節解讀里耶秦簡9-6時,誤認簡背有“敬手”二字,實際上並沒有(第77頁)。邢義田《漢代簡牘文書における正本·副本·草稿と署名の問題》注釋87、115兩處引用《里耶發掘報告》一書,年代分別標為2006年、2007年(第134、138頁),實際上該書編目數據顯示為2006年,但在2007年1月印刷,引用時似乎應該統一。青木俊介《候官における簿籍の保存と廃棄》插圖2引《居延漢代遺址的發掘與新出土的簡冊文物》,刊於《文物》1978年而非1979年(第142頁)。鈴木直美《馬王堆三号墓出土簡にみる遺策作成過程と目的》注釋6引《長沙馬王堆二、三號漢墓》,書名漏掉“長沙”(第200頁)。此外,第一冊三次引中華書局1994年出版的《居延新簡——甲渠候官》,均誤記為《居延新簡——甲渠候官與第四隧》(第35、79、183頁),後者1990年由文物出版社出版,沒有圖版只有釋文。

三 關於古井簡研究的若干思考

  兩書雖以“中國出土簡牘”為題,實際上主要涵蓋了烽燧文書簡,較少涉及另外兩大類——古井簡、墓葬簡。後兩者如何展開研究,兩書涉及不多。筆者擬結合新研究、新資料,一方面指出相關論文可進一步深化之處,一方面以此為契機,談一談對古井簡、墓葬簡研究的一些初步想法。本節主要討論古井簡。
  李均明據里耶秦簡8-157、9-6,綜合分析文書的發件者、收件者及收發、傳送記錄,通過還原文書運行的流程,判斷出土兩簡的古井J1,位於遷陵縣衙署內。[17]當時里耶秦簡尚未大宗公佈,能看到的資料很有限,作者這一推斷無疑是非常敏銳的。《里耶秦簡(一)》刊布後,[18]土口史記又以同樣的方法,並輔以前者不及利用的封檢,推斷里耶秦簡中包含少內、司空、庫、倉、都鄉等“官”遺留的簡牘。[19]當然,《里耶秦簡(貳)》的出版,[20]又相應增加了上述機構的文書和封檢。[21]需要補充的是,該古井還出土了8-243、8-346、8-813、8-979、8-1208、8-1591、8-1630、8-1661+8-1702、8-1785、8-1835、8-1904、8-1951、9-263、9-354、9-391、9-608、9-636、9-1019、9-1175、9-1241、9-1592、9-2476、9-2480等二十三枚“尉”的封檢。雖然目前已可確認縣廷下設有尉曹,[22]但這些枚封檢與縣廷諸曹封檢的體例明顯不同,[23]顯然指的不是尉曹。如果不局限於一定要有相應的文書,這二十三枚封檢當可說明,里耶秦簡中肯定還包含了“尉”這一機構留下的資料。[24]換言之,里耶秦簡不僅有遷陵縣廷,還有少內、司空、庫、倉、都鄉、尉等諸官所遺留的文書。進一步考慮,既然各機構簡牘均出自J1,是否意味著這些機構駐地相近,甚至就在一起呢?土口史記認為里耶秦簡從出的J1是遷陵縣廷的文書廢棄場所,少內、司空等諸官另有其它的文書廢棄地,里耶秦簡中屬於諸官的簡牘甚少,應是由於某些未知因素而混在遷陵縣廷的文書群里。[25]筆者以為,可以明確辨識出的諸官簡牘當然不佔多數,但不能否認還存在一些因種種原因而無法辨識的諸官簡牘,[26]因此,與其迂曲地認為諸官簡牘是未知因素導致的簡牘位置移動,諸官另有其它文書廢棄地,還不如直接解釋為諸官駐地本就位於古城內,[27]與遷陵縣廷相近,故各機構遺留的簡牘都在J1內出現。[28]
  不僅里耶秦簡,其它古井簡到底屬於哪個官府,同樣值得充分重視。比如走馬樓吳簡,已有很多探索,目前主要有臨湘侯國文書檔案與臨湘侯國某個機構檔案兩種看法。[29]綜觀其論證,或從整體判定簡牘所涉某類職官的級別,或從文書流轉的角度探討各類簡牘的最終歸屬。兩者皆有其合理性,頗具啟發。不過,筆者以為,判定簡牘群的主人,最為直觀也最為重要的證據是能反映簡牘留置地的文書,也就是說文書本身已經寫明或透露出其最終所在。依照此一認識,那些鄉掾呈報的文書,值得充分注意。暫舉一例:
  南鄉勸農掾番琬叩頭死罪白:被曹敕,發遣吏陳晶所舉私學番倚詣廷言。案文書:倚一名文。文父廣奏辭:“本鄉正户民,不爲遺脱。”輒操黄簿審實,不應爲私學。乞曹列言府。琬誠惶誠恐,叩頭死罪死罪。詣功曹
十二月十五日庚午白[30]
該文書由南鄉勸農掾呈報,其目的地不消說是臨湘侯國。結合出土地,該簡毫無疑問最後到達了臨湘侯國。值得注意的是簡文明確記載“詣功曹”,那麼,該簡最後理應送達到了功曹。諸如此類明確記載“詣某某曹”的文書不在少數,目前披露的還有“詣戶曹”、“詣金曹”、“詣倉曹”等,[31]且出現多次。因此,至少可以判定上述文書分別呈送至戶曹、金曹、倉曹等機構。而這些曹,無一例外都設置於臨湘侯國。[32]而且,目前所見,尚未發現諸曹再往上將文書呈報至侯國的記錄,換言之,這些文書可能最終就保存在諸曹而未進一步上呈。退一步考慮,即使相關文書進一步上呈,諸曹應該也不會將這些記有“詣某某曹”的鄉掾原始呈文報上去,可能只是將鄉掾呈報的其它檔案文件(不包括前引呈文)或進一步加工之後的文件呈上去。[33]因此,走馬樓吳簡毫無疑問應該包含上述侯國諸曹保留的文書。當然,這只是目前披露的有限簡牘所反映的情況,隨著未刊簡牘——尤其是大木牘——的公佈,可能還會發現更多的侯國曹。[34]
  當然,上述論證只能說明,走馬樓吳簡包含侯國功曹、金曹、戶曹、倉曹等機構遺留的文書,那麼還有沒有其它機構的文書呢?換言之,還有沒有其它類似的直接寫明留置機構的簡牘?目前僅在《竹簡柒》里發現一枚安成縣呈文,如下:
  嘉禾二年十月丁巳朔廿日丙子  安成長君□叩頭死罪敢言之    1971A
  安成長印
  月 日 □□□            卒史  白解     領史  □         1971B
該文書由安成縣長呈報,安成縣與臨湘侯國同歸長沙郡管轄,故其呈報對象當為長沙郡。結合出土地,該文書毫無疑問應該已經送至長沙郡府了。除非另外找到證據顯示該文書由長沙郡轉發至臨湘侯國,否則只能得出如下結論:走馬樓吳簡包含長沙郡府的文書。不過,此類文書目前僅一見,且不能排除因某種特定因素導致簡牘位置發生變動的可能性,故還需進一步觀察。[35]
  至於五一廣場東漢簡,此前多認為屬於東漢長沙郡臨湘縣的文書,[36]也有學者認為兼有長沙郡府和臨湘縣廷的文書。[37]從目前公佈的簡牘看來,說五一簡屬於臨湘縣的文書應該沒錯。不過,五一簡的性質和內容均與訴訟有關,類型十分單一,到底是屬於臨湘縣廷所轄的某個部門,還是屬於整體上的臨湘縣廷,需要進一步研究。目前披露的一份文書值得注意,如下:
桑鄉賊捕掾珍言考實 詣左賊  五月廿二日丞開      2010CWJ1③:250
女子陳謁詣府自言竟解

從簡文“桑鄉賊捕掾珍言考實女子陳謁詣府自言竟解”看,該簡當為桑鄉賊捕掾上呈的“解書”簡冊的標題簡。簡牘中間“詣左賊”,即送到左賊曹的意思。下端文字“五月廿二日丞開”,即在這一天由“丞”開封文書。而“五月廿二日丞開”的筆跡與其它簡文迥異,顯為別筆所書,推測是左賊曹收到冊書後的開封記錄。值得推敲的是文書開封者“丞”的身份。若“丞”為人名,則該簡顯示文書送至左賊曹,由某位在左賊曹值班名為“丞”的人打開;換言之,五一簡至少包含了臨湘縣左賊曹的文書。若“丞”為臨湘縣丞,而送往左賊曹的文書由縣丞開封,則左賊曹當與縣廷極近,或者就包含在縣廷之中,進一步推測,臨湘縣各曹均與縣丞在一起辦公。若此不誤,則需要進一步追問,為何五一簡多為訴訟類文書而少有甚至沒有其它類型的縣廷文書。這就涉及到縣內各部門的辦公場所與文書檔案的保管等問題。可惜的是,目前還難以確定“丞”的身份。結合下簡,“丞”很可能是臨湘縣丞:
  兼左部賊捕掾統言考實男子
  周代盜刑物報醴陵解書           五月廿五日丞開       2010CWJ1③:255
該簡也是解書簡冊的標題簡,下端開封記錄“五月廿五日丞開”筆跡與上端不同,當為文件送達目的機構之後所書。與上簡不同的是,該簡冊由左部賊捕掾上呈,則其上級當為臨湘縣廷,故此“丞開”為縣丞開封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若此不誤,上簡桑鄉賊捕掾呈報至左賊曹的文書,可能也是由縣丞開封的。[38]
  此外,五一簡中的另一份文書顯示其“主人”問題可能比想象中更為複雜,還需要進一步觀察,並拉長時段進行考慮,如下:
  六月十七日辛亥臨湘令 守丞宮叩頭死罪敢言之中部督郵掾費掾治所:謹寫言,宮惶恐叩頭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兼掾陳暉兼令史陳昭王賢
  2010CWJ1③:263-32A
  臨湘丞印
  六月  日   郵人以來    待吏   白開              2010CWJ1③:263-32B
該簡是長沙郡臨湘縣向“中部督郵掾費掾治所”呈報的文書,[39]正背面書風字跡相同,故簡背雖有“六月  日郵人以來”的類似簽收記錄,但仍不好斷言該文書已經送至中部督郵治所。而且,五一廣場簡所見,類似書式的諸部掾、游徼、鄉嗇夫、亭長呈報之文書(2010CWJ1‚:124、2010CWJ1③:199-4、2010CWJ1③:201-21、2010CWJ1③:201-23、2010CWJ1③:202-1、2010CWJ1③:263-14+261-22),其背面文字書風字跡亦同正面,換言之,上述文書送達後,縣廷並未在簡背填上接受信息。因此,前引臨湘縣上呈中部督郵的文書,其留置地就有兩種可能:一是臨湘縣文書已經填好簡背信息,在月、日、吏之後空出位置,等待中部督郵治所收到後填寫相關內容,但文書卻因故未發出,留在了臨湘縣廷;二是該文書已經呈報至中部督郵治所,簡背的接受信息,遵照慣例並未補充填寫。目前看來,當然是第一種可能性比較大,但鑒於五一廣場簡僅公佈八分之一左右,也不好斷然排除第二種可能。若存在第二種可能,則說明該簡由中部督郵治所遺留下來。那也就意味著,五一廣場一號井不僅出土了臨湘縣的文書,還出土了中部督郵的文書。
  此前,長沙東牌樓七號出土了一枚封檢文書(學界多稱為“光和六年諍田自相和從書”),有學者認為是由監臨湘李永呈報,送達中部督郵掾治所後拆閱、廢棄而留在當地。[40]儘管封檢左下角的字是“發”還是“諾”尚存爭議,[41]但無論釋作何者,都表明文書已經送達中部督郵治所。換言之,東牌樓漢簡不僅有臨湘縣廷,[42]也有中部督郵留下的文書。若前引臨湘縣呈報中部督郵的文書確實為中部督郵所遺留,結合東牌樓封檢文書,則長沙郡中部督郵,在東漢很長一個時期內,可能都與臨湘縣署相距不遠,甚至可能合署辦公,[43]故不同的井裡同時出土兩個機構的文書。那麼,相關文書檔案如何管理、保存與廢棄,為何有時共同出現在某口井里等等問題,值得進一步關注。
  探討上述幾批古井簡牘屬於哪個(些)機構的遺留物,實際上是在確定簡牘的主人。而古井簡主人問題的解決,堪稱開展相關研究的基礎。一旦明確了某批簡牘群到底屬於哪個機構,則其中涉及的行政層級、文書制度,甚至法律訟訴、政治制度等等問題,即可順利無礙的展開研究。
  此外,關於古井簡研究,還應該嘗試判明其性質,即在棄置井內之前到底屬於檔案,還是已經失去了檔案的地位屬於垃圾,是一次性集中棄置,還是長時間多次棄置。筆者以為,該問題的解決,不僅要重視簡文內容,更要充分注意簡牘在井內的堆積、層位、伴出物與簡牘狀態等方面的信息。這裡暫以馬樓吳簡和里耶秦簡為例做簡要說明。[44]走馬樓吳簡從出J22井內堆積共分四層,絕大部分簡牘出自第二層,且該層純為簡牘無雜物,[45]可見走馬樓吳簡屬於一次性集中清理。從該批簡牘多數皆可復原成冊及尚未發現燒灼痕跡看來,[46]在棄置之前應屬檔案,且呈現編聯成冊的狀態,有可能是從文書室直接拿來棄置井內的。而里耶秦簡則相反,井內堆積分達30層(17大層),簡牘出自十多個層位,且多層出現淤泥甚至板結的現象,[47]可見不是一次性集中清理。從簡牘與殘磚碎瓦、竹木屑和生活垃圾伴出,不乏燒灼痕跡,以及極少集中出土的現象看,[48]里耶秦簡在棄置井內之前可能就已失去檔案的地位,屬於垃圾。當然,鑒於古井遺物有一個逐漸積累的過程,如果簡牘棄置過程比較長,則會出現下層簡牘年代較早、上層簡牘年代較晚的大致分佈規律,而里耶秦簡的層位年代分佈與此矛盾,上下層之間完全無年代分佈規律可尋,故其棄置過程應該也不會太久。
  筆者以為,對於古井簡研究來說,尋找簡牘的主人歸屬與確定其在棄置之前屬於檔案還是垃圾,應該放在最為優先的層面進行考慮,需要盡早重視起來。當然,兩者的澄清與其它問題的研究是互相促進、相輔相成的。

四 關於墓葬簡研究的點滴思考

  本節主要談一談墓葬簡的一些問題。
  鈴木直美討論馬王堆三號墓遣策的文章刊布後,筆者見到三篇相關新作。蔣文在一篇文章中指出,408號簡下端過去未釋的字為“讎到此”,[49]顯見存在多次校讎。董珊認為,三號墓出土的原被稱為“城邑圖”或“街坊圖”的地圖,實際上是表現了軑侯家族生前所居城郭宮寢和死後所葬陵墓園寢相對位置的“居葬圖”,部分內容可能是對三號墓或一號墓具體位置的規劃。[50]若此不誤,則在埋葬之前的某個階段,可能已經做出了相關規劃。田天指出,戰國到西漢前期,遣策多放置於邊廂或側室,而從西漢中後期開始,遣策置於墓主棺內。這一非常重要的變化,預示著遣策與生者的關係變得疏遠,而與死者的關係更為密切。[51]這些新研究,或從局部或從整體深化了對相關問題的認識。
  目前而言,墓葬簡的數量雖然比不上烽燧簡、古井簡,但因為出土的多為重要典籍與律令文獻,其價值不一定比其它兩者小。但怎麼看待墓葬出土的簡帛,這類文獻是什麼性質?學界還沒有統一的認識,目前大致存在專門製作的明器與生前實用物品兩種看法。從鈴木直美的文章,筆者聯想到馬王堆帛書、醫簡、地圖等盛放在長方形雙層漆奩里,與漆盤、漆杯、牛肩胛骨等同置於東槨箱,這個擺放位置有特殊之處嗎?或者說,結合相關信息,能夠推測出帛書在喪葬流程中所處的位置與其特定意義嗎?古人為什麼隨葬這批帛書?怎麼看待隨葬帛書這件事?
  雖然一時沒有解決之道,但這無疑是非常重要的課題,因為涉及到對墓葬文獻性質的判定,[52]進而影響到我們的解讀與對相關歷史的研究。比如,有學者認為,甘肅墓葬出土的簡牘,大體上漢代及之前的簡牘多為墓主生前實用之物,死後隨隨之埋入地下,而漢代之後的墓葬簡牘則屬於專門製作的冥器,並非實用物品。[53]這一看法正確不正確,可否推廣到其它地區墓葬出土的簡牘,值得進一步考慮。又比如清華簡、上博簡、安大簡、北大簡、嶽麓簡等購藏簡,也都出自墓葬,雖然內容極為寶貴,但在正確認識其性質之前,我們恐怕很難充分利用其價值,也難保解讀時不會發生方向性的錯誤。
  需要提示的是,此前刊布的尹灣漢墓遣策“君兄繒方緹中物疏”,上面就記載了“記一卷”、“六甲陰陽書”、“列女傳一卷”、“恩澤詔書”、“楚相內史對”、“弟子職”等簡帛文獻(YM6D13),[54]而新近發掘的青島市土山屯漢墓M147棺內所出遣策“堂邑令劉君衣物名”,上面記載了“堂邑戶口簿一”。[55]將隨葬簡帛明確記錄在遣策上,從戰國至秦漢,目前僅能見到這兩例。[56]這是不是窺探隨葬簡牘性質問題的一扇窗戶呢?鈴木直美、籾山明認為,隨葬簡帛是墓葬禮儀過程中的產物,[57]從這兩個例子看來,無疑是正確的。引人注目的是,兩枚遣策僅記載了部分隨葬簡帛,其它出土簡牘文獻沒有記載在遣策上。這一現象,又該如何解釋呢?待青島土山屯漢墓全部資料——包括器物與簡牘——整理刊布之後,或許可以此為契機,深入探討如何看待隨葬簡帛這一干係重大的課題。

五 基於簡牘形態的觀察

  籾山明在第一冊《序論》中,針對中國簡牘研究現狀,提出了兩條新思路:一是近距離精細觀察簡牘,二是關注簡牘從生產到廢棄的整個生命週期(lifecycle),綜合把握簡牘製作、使用、移動、保管、再利用、廢棄等一連串過程。兩部論集,某種意義上可以説較為充分地踐行了這兩個思路,值得重視。
  第一冊主要與第二條思路有關。倡導關注簡牘從生到死的全過程,是從過程角度研究簡牘,由此溯及其種種前身與後世,以及各種様態之間的關係,並非僅僅孤立地研究我們所看到的簡牘本身。可以說,該思路是以簡牘而非某種“史”為本位,重在研究簡牘本身的種種存在樣態,大大拓展了研究範圍與視野。既豐富了文書學研究的內容,又爲開展歷史學研究奠定了堅實基礎。
  第二冊主要圍繞第一條思路展開。近距離精細觀察簡牘形態,第一位的著眼點,是簡牘形制與其功能密切相關。籾山明提出此點,當與其早年注意到簡牘刻齒能夠對應簡文內容的研究經歷有關。[58]除刻齒類簡牘外,多面體的觚、有封泥匣與無封泥匣的封檢等,無疑也具有特殊的功能,這一點不需贅言。冨谷至注意到典籍簡、詔書與檄的特殊形制,提出了視覺木簡這一頗具啟發的觀察視角。[59]角谷常子在考察西北漢簡中札與兩行的使用情況後,認為正本文書使用兩行,草稿多用札,有時也用兩行。[60]此後又綜合分析了里耶秦簡、東牌樓漢簡和三國吳簡中文書簡的形制問題,進一步認為簡牘形制與文書格式不僅反映實用的需要,也反映使用者的思想和人際關係。[61]籾山明注意到里耶秦簡中削成形狀的“束”簡(8-2551、11-14、16-38),推測是用來捆扎那些疊壓存放而非編綴的簡牘的。[62]這些對簡牘形制與其功能之間關係的獨到觀察,無疑是單純解讀簡文所看不到的。而且,這類研究並不需要接觸簡牘實物,從刊布的簡牘圖版上即可觀察到,可操作性強。
  另外,近年來一些能夠接觸簡牘原物的整理者,在仔細觀察簡牘形態之後,也有十分重要的發現。首先是孫沛陽注意到包山簡背面的劃線,但因為相關照片未公佈,無法進一步研究,後來參與到北大秦簡的整理,注意到這批簡牘及嶽麓秦簡等同樣存在背劃線現象,遂意識到背劃線可以作為簡冊復原的依據。[63]這一發現引起了簡牘整理者與研究者的極大興趣,開始參考背劃線從事簡冊編聯。如肖芸曉、史達,依據背劃線及其它信息,分別討論了清華簡、嶽麓簡部分文獻的編排。[64]作為清華簡的整理者,賈連翔綜合考察了這批簡牘的背劃線與製作工藝流程,結合部分竹簡標有序號的現象,指出簡冊復原時需要審慎運用背劃線。[65]最近,參與整理史語所藏居延舊簡的石昇烜,注意到部分簡牘的簡側存在墨劃線,具有指示書寫起始處與分欄的作用,並進一步認為這類墨線簡與標尺簡分別用於持簡寫與伏案寫兩種書寫姿勢。[66]這同樣也是前所未見的新發現,或許不限於居延舊簡,其它簡牘可能也存在類似的簡側墨劃線。
  可以說,注意簡牘的形制,是探索不同形狀的簡牘具有不同作用的一個窗口。對包括切割、刮削、鑽鑿、背劃線、簡側墨線、暈染、反印文、塗改等在內的簡牘形態的全面而詳盡的观察,則是深入探索簡牘製作工藝、冊書編聯、存放狀態及文書制度等相關問題的基礎,更是由文書學研究邁向歷史學研究的堅實路徑。
  近距離觀察簡牘形態,真正將簡牘作為考古遺物來對待,對於一向偏重簡文的中國研究者而言,可以說,無論怎麼都強調都不為過。然而,對大多數研究者而言,接觸簡牘原物的機會少之又少,平時都是依據出版物從事研究,因此這就對簡牘的整理與出版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不僅要保證釋文的正確,圖版的清晰,還要將簡牘形態的信息盡可能多地呈現出來。而中國簡牘的整理刊布情況,距離這一目標還很遠。目前的狀況是,不同的整理者採用不同的技術規範,幾乎完全各行其是,就連最基本的簡牘編號都還沒有統一。[67]即使尺寸、重量等基本信息,也只有少數幾批簡牘公佈了部分數據。現在通行的做法,無字簡牘及簡牘無字的一面,是不會公佈照片的。至於簡面的挖削、暈染等通過照片不易判斷的現象,也不見隻言片語的交待,更遑論簡側情況了。當然,每一枚簡牘的簡側都拍照刊布,亦無必要,但至少可以給出相應的說明。這方面,有必要借鑒日本木簡整理與刊布的經驗。據筆者有限的了解,[68]日本木簡一般會配套出版“圖錄”與“解說”。“解說”先是對木簡出土遺址的詳細介紹,包括出土地點、層位、官署情況等信息,有時還旁及材質鑒定,其次按照出土地點逐枚介紹木簡,首錄釋文,下註長寬厚尺寸、所屬型號、出土地點、材質等,再詳細說明切割、折損、鑽孔及筆跡、墨色、二次書寫等信息,十分詳備。可以說,真正做到了將簡牘作為考古遺物來對待。[69]從整體上看,日本木簡更像是出自考古學者之手的考古整理報告。兩相比對,中國簡牘的整理刊布,雖然也有許多日本木簡不及的長處,但同樣存在很多需要改進與完善的地方。
  
2018年2月寫定
  2019年1月修訂

  附記:本文縮減版發表在《bamboo and silk》Volume 2 Issue 2,2019年5月。書評引用了土口史記先生的文章《里耶秦簡にみる秦代縣下の官制構造》,因筆者疏忽,對其關於里耶古井爲遷陵縣廷文書廢棄地、諸官文書另有廢棄場所的說法理解有誤,在此謹向土口先生和讀者道歉。茲更正錯誤,並刊發全文。寫作過程中,得到李守奎、侯旭東、田天、石昇烜等師長同道的指導和幫助,在日文理解方面,得到小林文治、李弘喆、王濤等友朋的教示,謹此一併致謝!
  
[1] 該文的中文本《漢代簡牘公文書的正本、副本、草稿和簽署問題》,刊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82本第4分,2011年,第601-676頁。
[2] 邢義田:《漢至三國公文書中的簽署》,《文史》2012年第2輯,第163-198頁。
[3] 該篇已有中譯本,《候官中簿籍的保存與廢棄——以A8遺址文書庫、辦公區出土簡牘的狀況為線索》,蘇俊林譯,刊於《簡帛研究》2018年春夏卷,2018年,第298-322頁。
[4] 高村武幸:《中国古代簡牘分類試論》,原載《木簡研究》第34號,2012年,此據作者《秦漢簡牘史料研究》付編第三章《中国古代簡牘の分類について》,東京:汲古書院,2015年,第287-335頁。第二冊僅公佈這一分類方案的結果,沒有登錄高村武幸全文。
[5]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長沙東牌樓7號古井(J7)發掘簡報》,《文物》2005年第12期,第10-11頁;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發掘簡報》,《文物》2013年第6期,第9-16頁。
[6] 籾山明《日本における居延漢簡硏究の回顧と展望》,該文似乎最早以中文本的形式刊於張德芳主編《甘肅省第二屆簡牘學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大幅增訂後,收於論文集第二冊及籾山明《秦漢出土文字史料の研究:形態·制度·社会》,東京:創文社,2015年。修訂版的中譯本,見徐世虹主編《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九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5年,第154-175頁。中譯本在增訂本的基礎上又有所修訂。
[7] 侯旭東:《西北出土漢代文書簡冊的排列與復原》,待刊稿,第13-14頁。
[8] 鄔文玲:《簡牘中的“真”字與“算”字》,《簡帛》第十五輯,2017年,第151-169頁。
[9] 鄔文玲:《簡牘中的“真”字與“算”字》,第164頁。
[10] 鄔文玲:《簡牘中的“真”字與“算”字》,第169頁。
[11] 邢義田:《漢代書佐、文書用語“它如某某”及“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責寇恩事”簡冊檔案的構成》,原載《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70本第3分,1999年,此據作者《治國安邦:法制、行政與軍事》,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510頁。
[12] 李迎春:《秦漢郡縣屬吏制度演變考》,博士學位論文,北京師範大學,2009年,第115-116頁;苑苑:《淺析漢代的書佐》,《河北北方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5期,第56-57頁。
[13] 邢義田:《漢代書佐、文書用語“它如某某”及“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責寇恩事”簡冊檔案的構成》,第507頁,腳註⑩。
[14] 甘肅居延考古隊:《居延漢代遺址的發掘與新出土的簡冊文物》,《文物》1978年第1期,第1-25頁。
[15] 甘肅居延考古隊:《居延漢代遺址的發掘與新出土的簡冊文物》,第2-3頁。
[16]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一號井的封檢和束》,《湖南考古輯刊》第8集,2009年,第66頁。
[17] 關於里耶秦簡從出的古城,發掘者及徐龍國認為是遷陵縣城,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發掘報告》,長沙:嶽麓書社,2006年,第231-234頁;徐龍國《秦漢城邑考古學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3年,第138頁。
[18]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
[19] 土口史記《里耶秦簡にみる秦代縣下の官制構造》,《東洋史研究》第73卷第4號,2015年,第512-519頁。
[20]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貳)》,北京:文物出版社,2017年。
[21] 土口史記統計《里耶秦簡(壹)》中,少內封檢十枚,司空封檢三枚,庫封檢三枚、倉封檢十一枚,都鄉封檢四枚。筆者將《里耶秦簡(貳)》統計進去,並去除難以確定者,發現少內封檢目前共有8-33、8-240、8-312、8-527、8-633、8-953、8-1634、8-2208、9-239、9-241、9-261、9-344、9-421、9-428、9-539、9-779、9-926、9-1260、9-1585、9-2148、9-2163、9-2167、9-2240、9-2242、9-2254等二十五枚,司空封檢共有8-1854、8-2197、9-192、9-584、9-591、9-1638、9-2124等七枚,庫封檢共有8-509、8-1035、8-1036、9-914等四枚,倉封檢共有8-335、8-516、8-794、8-971、8-1012、8-1160、8-1181、8-1315、8-1362、9-390、9-556、9-894、9-953、9-1533、9-1955、9-2223等十六枚,都鄉封檢共有8-6、8-842、8-1359、9-742、9-793、9-927、9-1240、9-2161等八枚。
[22] 土口史記《里耶秦簡にみる秦代縣下の官制構造》,第526頁;孫聞博《秦縣的列曹與諸官(增訂稿)》,初稿原刊簡帛網(2014年9月17日),此見里耶博物館等編著《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上海:中西書局,2016年,第246頁。需要補充的是,《里耶秦簡(貳)》公佈的一枚簽牌“遷陵廷尉Ⅰ曹卅一年卅二年Ⅱ期會已事笥Ⅲ”(9-2313),直接證明了尉曹的存在。
[23] 關於遷陵縣廷司空曹、金布曹、令曹、吏曹、戶曹、倉曹、獄曹等其它曹的封檢,可參高村武幸《里耶秦簡第八層出土簡牘の基礎的研究》,《三重大史學》第14卷,2014年,第36頁;孫聞博:《秦縣的列曹與諸官(增訂稿)》,第245-247頁。
[24] 孫聞博認為里耶秦簡的“尉”當指縣尉(《秦縣的列曹與諸官(增訂稿)》,里耶博物館等編著《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第246頁)。這個看法是有道理的。傳統上,學界一般認為縣尉與縣令長別治,不在一地辦公(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1961年初版,此據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20頁;鄒水杰《兩漢縣行政研究》,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77-78頁),這一看法對遷陵縣來說,應該是不適用的。
[25] 土口史記:《里耶秦簡にみる秦代縣下の官制構造》,第518-419頁。
[26] 比如,諸官上呈縣廷的文書(如8-648司空呈文、8-1517倉呈文等),因為沒有簽收記錄或發送記錄,不僅可以理解為已經送達縣廷的文書正本,亦可理解為諸官留底的副本。同理,縣廷下發諸官的文書(如等9-23下發司空等),不僅可以理解為縣廷存底的副本,亦可理解為已經送達諸官的正本。此外,倉、庫和少內大量的物資出納記錄,同樣沒有送達和簽收記錄,既可以理解為已經呈送至縣廷,亦可以視為倉、庫和少內保管的文書。
[27] 里耶古城規模相當小,南北長210.4米,東西殘寬103—107米,殘存面積才2萬平方米(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發掘報告》,第12頁)。據相關研究,秦漢時期南方城市規模普遍偏小,且城內多為官署所在,居民區甚少(徐龍國:《秦漢城邑考古學研究》,第141-143頁)。筆者推測,遷陵古城駐有遷陵縣廷與少內、司空等諸官,除此外,都鄉民眾可能也在城內。
[28] 令人費解的是,里耶秦簡目前出現不少“傳”封檢,計有8-54、8-958、8-1038、8-1649、9-278、9-393、9-837、9-983、9-1629、9-2069、9-2241、9-2482等十二枚。通常來說,封檢題署當為收件機構或收件人,照此理解,則“傳”似當為遷陵傳舍,但目前尚未見遷陵傳舍的官吏,該機構是否存在都難以斷言。而且,“傳”封檢達到十二枚,這不同於貳春鄉(8-870、8-1147、8-1548、8-1737、9-1211)、啓陵鄉(8-250、8-1691、9-1750、9-1968)封檢,兩鄉數量較少,尚可解釋為製作好之後因故未發出而留下的。“傳”封檢到底指什麼,為何留在J1,尚需進一步研究。
[29] 相關綜述,見徐暢《長沙三國走馬樓吳簡基本性質研究平議》,《出土文獻》第十二輯,2018年,第295-303頁。
[30] 該簡釋文引自徐暢《走馬樓吳簡竹木牘的刊布及相關研究述評》,《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三十一輯,2015年,第31頁。
[31] 分見徐暢《走馬樓吳簡竹木牘的刊布及相關研究述評》,第32-33、34、38頁。
[32] 徐暢《走馬樓簡牘公文書中諸曹性質的判定》,《中華文史論叢》2017年第1期,第200-208頁。
[33] 換個角度考慮,即使未來出現諸曹進一步將此類文書上呈侯國的簡牘,也不足以否認走馬樓吳簡包含功曹等諸曹簡牘的觀點。因為,即使每一枚“詣某曹”木牘均能發現相應的將之呈報至侯國的文書,那也只是說,諸曹將相應簡牘上報至侯國,不足以認定諸曹將下級呈上來的文書連同自作文書一起上呈至侯國。
[34] 侯旭東推測走馬樓吳簡最終可能保存在記室(《湖南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性質新探——從<竹簡(肆)>涉米簿書的復原說起》,見長沙簡牘博物館編《長沙簡帛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上海:中西書局,2017年,第96頁),從目前未見諸曹呈文至侯國相、丞的現象看,諸曹可能就與侯國相、丞在一起辦公,故推測文書最終匯集在記室是有一定道理的。當然,筆者不認為走馬樓吳簡均為主簿或記室史所遺留。
[35] 走馬樓吳簡還有一枚有匣封檢,題署“長沙安成錄簿笥”(走馬樓簡牘整理組編著《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上冊《長沙走馬樓二十二號井發掘報告》,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年,第24頁,簡影見黑白版六—12),顯示該檢用於封緘安成縣的錄簿笥。換言之,安成縣錄簿可能也留置在J22了。當然,這些錄簿可能屬於長沙郡所有,但也不能排除因特殊情況而將這些錄簿送至臨湘侯國的可能性。另外,該封檢出自J22的第三層,該層僅出土20枚簡牘,而其它十數萬枚吳簡均集中出自第二層,故使用該封檢論證走馬樓吳簡的主人問題時需要小心謹慎,不可太過信據。
[36] 陳偉:《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屬性芻議》,刊於簡帛網2013年9月24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913;夏笑容:《“2013年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學術研討會”紀要》,《文物》2013年第12期,第92頁;程薇:《五一廣場出土東漢簡牘的整理與研究前景》,《中國史研究動態》2016年第2期,第54頁。
[37] 陳松長、周海鋒《“君教諾”考論》,見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湖南大學岳麓書院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上海:中西書局,2015年,第328頁。
[38] 從這一點看,走馬樓吳簡有可能是保存在縣廷的各曹文書。換言之,孫吳時期臨湘侯國與各曹在一起辦公,走馬樓吳簡雖然包含各曹文書,但均集中放置在縣廷某處,後來棄置井中。當然,井中出土不是臨湘侯國某個時期的全部文書。為何只有部分性質的文書棄置井中,還需要走馬樓吳簡全部刊布之後,再作探討。
[39] “中部督郵掾費掾”、“費掾”,或是實際的人名,或是費姓人員的尊稱,“中部督郵掾”則是史籍常見的中部督郵的全稱。
[40] 侯旭東:《長沙東牌樓漢簡<光和六年諍田自相和從書>考釋》,黎明釗主編:《漢帝國的制度與社會秩序》,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272頁。該文修訂本,見簡帛網2014年2月2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991)。
[41] 王素:《“畫諾”問題縱橫談——以長沙漢吳簡牘為中心》,《中華文史論叢》2017年第1期,第121-136頁。
[42] 籾山明:《長沙東牌樓出土木牘與東漢時代的訴訟》,原載《中國古中世史研究》第29輯,2013年,此據中譯,收入周東平、朱騰主編《法律史譯評(2013年卷)》,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29-31頁。
[43] 據發掘者介紹,五一廣場一號井位於東漢長沙郡府衙所在地(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發掘簡報》,第17頁),不知有何依據。若果真如此,則問題將更為複雜也更為有趣。
[44] 關於該問題,筆者在2018年2月的稿件中已做出分析。當年12月在長沙參加五一廣場東漢簡出版座談會時,宋少華、張春龍、黃樸華諸先生告知很多寶貴的發掘信息,遂決定單獨成篇,於2019年1月草成《關於古井簡的棄置、性質與整理的若干問題》,待刊。
[45] 長沙市文物工作隊、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長沙走馬樓J22發掘簡報》,第5-7頁;走馬樓簡牘整理組編著《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上冊《長沙走馬樓二十二號井發掘報告》,第7-9頁。
[46] 宋少華《長沙三國吳簡的現場揭取與室內揭剝——兼談吳簡的盆號和揭剝圖》,《吳簡研究》第三輯,2011年,第7頁。
[47]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處、龍山縣文物管理所《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第1期,第4-35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發掘報告》,長沙:嶽麓書社,2006年,第38-50頁。
[48] 2005年8月11日張春龍致信邢義田:“可以肯定地說,里耶簡的埋藏極為零亂和分散,疊放的僅第九層一至十二號簡和第十六層五、六、七號簡,黏連在一起的僅第八層一五四至一五九號簡。”見邢義田《湖南龍山里耶J1(8)和J1(9)1—12號秦牘的文書構成、筆跡和原檔存放形式》,原載《簡帛》第一輯,2006年,此據作者《治國安邦:法制、行政與軍事》,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481頁。
[49] 蔣文:《說馬王堆三號漢墓遣策簡408的勾畫符號和“讎到此”》,《文史》2014年第1期,第279-280、90頁。
[50] 董珊:《馬王堆三號漢墓出土的<居葬圖>》,《簡帛文獻考釋論叢》,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244-250頁。
[51] 田天:《西漢中晚期遣策的變遷及其意義》,王煜主編《文物、文獻與文化——歷史考古青年論集(第一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第23-24頁。此前,洪石已經指出遣策簡在墓葬內放置位置的變化,參作者《東周至晉代墓所出物疏簡牘及其相關問題研究》,《考古》2001年第9期,第65頁。該文承田天先生示知,謹致謝忱!
[52] 張忠煒討論了墓葬出土的律令文獻的性質,可參《墓葬出土律令文獻的性質及其他》,《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5年第5期,第41-50頁。
[53] 張俊民《武威旱灘坡十九號前涼墓出土木牘考》,《考古與文物》2005年第3期,第73頁。需要指出的是,作者在表述冥器時用的是“遣策”或“衣物疏”,而現在學界通常認為兩個概念異名同實,都是指記錄隨葬物品的清單(竇磊《漢晉衣物疏集校及相關問題考察》,博士學位論文,武漢大學,2017年,第1-3頁),故冥器與記載冥器的清單不可混為一談,作者所指確為冥器而非冥器清單。
[54] 連雲港市博物館、東海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尹灣漢墓簡牘》,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圖版第24頁,釋文第131頁。
[55] 相關資料及發掘情況,尚未正式刊布。本文據《山東青島土山屯墓群》,見中國考古網站(2018年1月31日),鏈接:http://www.kaogu.cn/cn/xccz/20180131/60941.html。
[56] 直到東晉,旱灘坡19號墓遣策上出現了疑似書籍“故雜黃卷書二”的記載。該遣策釋文,據竇磊:《漢晉衣物疏集校及相關問題考察》,博士學位論文,武漢大學,2016年,第163、165頁。
[57] 籾山明:《在簡牘學、古文書學、法制史與秦漢史之間》,蘇俊林、陳弘音、遊逸飛訪談,《文匯報》2017年2月3日,第11版“文化”。
[58] 籾山明:《刻齒簡牘初探—漢簡形態論のために》,原刊《木簡研究》第17號,1995年,此據中譯本,刊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簡帛研究譯叢》第二輯,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47-177頁。
[59] 冨谷至:《文書行政的漢帝國》第一編,2010年初版,此據劉恆武、孔李波中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9-88頁。
[60] 角谷常子:《簡牘の形狀における意味》,收入冨谷至編:《邊境出土木簡の研究》,京都:朋友書店,2003年,第90-98頁。
[61] 角谷常子:《木簡使用的變遷與意義》,見於作者主編:《東亞木簡學的構建》,汲古書院,2014年,第5-26頁。
[62] 籾山明:《簡牘文書學與法制史——以里耶秦簡為例》,柳立言主編《史料與法史學》,台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6年,第40-49頁。
[63] 孫沛陽:《簡冊背劃線初探》,《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四輯,2011年,第449-462頁。
[64] 肖芸曉:《試論清華竹書伊尹三篇的關聯》,《簡帛》第八輯,2013年,第471-476頁;史達:《<岳麓書院藏秦簡·為吏治官及黔首>的編聯修訂——以簡背劃線與反印文字跡為依據》,《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三輯,2014年,第73-99頁。
[65] 賈連翔:《戰國竹書形制及相關問題研究——以清華大學藏戰國竹書為中心》,上海:中西書局,2015年,第82-102頁。對背劃線、頁序碼在簡牘編排上的作用,做出全面檢討的是何晉,參《淺議簡冊制度中的“序連”——以出土戰國秦漢簡為例》,《簡帛》第八輯,2013年,第451-470頁。
[66] 石昇烜:《再探簡牘編聯、書寫姿勢與習慣——以中研院史語所藏居延漢簡的簡側墨線為線索》,《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88本第4分,2017年,第644-715頁。
[67] 這一點,已經引起主事者的注意(張德芳:《西北漢簡整理的歷史回顧與啟示》,《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5期,第96頁),期待業界能夠對此取得共識。
[68] 筆者調查了平城宮木簡(七)與飛鳥藤原京木簡(一、二)。
[69] 近年來,考古學界興起所謂的微痕考古,即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探測觀察古代人類活動與自然遺留的微小痕跡,進而闡釋人類與環境之間的互動關係等(武仙竹《微痕考古——從微觀信息認識歷史過程的科學探索》,《文物保護與考古科學》第23卷第4期,2011年,第89-96頁)。對簡牘而言,其主要作用毫無疑問是文字,但若能充分利用各種手段觀察其形態,當亦不無小補。比如日本木簡研究方面,通過木材年輪的測定,發現同一坑位的部分咒符為同一木材所製作,此技術亦可應用到中國的簡牘整理與研究方面,考察簡牘與簡冊的製作(石昇烜《日本奈良文化財研究所訪問記》,《臺大歷史系學術通訊》第23期,2017年,鏈接為http://homepage.ntu.edu.tw/~history/public_html/09newsletter/23/23-09.html#top)。
  
  (本文收稿時間爲2019年5月9日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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