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臺駱駝城前秦墓出土墓券考釋
作者:寇克紅  發布時間:2008-12-02 00:00:00

(甘肅省高臺縣博物館)

(首發)

  內容摘要:本文對駱駝城前秦墓葬出土的3件墓券文書進行了釋讀,根據墓券內容考證了河西駱駝城遺址的曆史沿革和十六國時期帶有濃厚道教色彩的喪葬風俗。駱駝城遺址周圍墓葬出土的十六國墓葬文書提供了傳世文獻所不載的曆史文化信息,是研究漢晉以來河西地方建制與民間喪葬風俗的寶貴史料。
   
  關鍵詞:十六國簡牘   河西建康郡   葬俗
   
  2000年1月,高臺縣博物館搶救性清理了駱駝城遺址南墓群早期被盜的兩座十六國前秦時期的墓葬,出土了3方木質墓券。墓券基本完整,內容豐富,記載了四世紀後半葉河西中部的地方行政建制和盛行於當地的喪葬風俗,是研究十六國時期河西曆史地理的重要資料。因發掘報告至今仍未發表,現就木牘內容做簡要考釋,以求教於方家。

一 、墓券錄文

  駱駝城墓群搶救性清理的兩座前秦墓葬位於駱駝城遺址南2.2km處,是一處家族墓地。M1出土墓券2方,墓主人名高俟,是高俟與其妻朱吳桑的合葬墓。墓券1縱24厘米、橫8厘米、厚0﹒7厘米,墨書行楷體,自右至左豎書4行。墓券2為長方木片,縱26厘米、橫8厘米、厚0·7厘米,墨書行楷體,正、背均有文字,正面自右至左豎書6行,背面6行。M2在M1東南4.5米處,出土木牘1方,長方木片,縱29厘米,橫7·5厘米,厚0·7厘米,亦墨書行楷體,正、背均有文字,正面自右至左豎書6行,背面5行。該墓墓主人名叫高容男,其身份是“大女”,很可能是高俟之女。現將3件墓券文字釋讀如下:

1、高俟墓券(一)

   建元十八年正月丁卯朔廿六日壬辰,建康郡表是縣都鄉楊下里高俟/物故葬歸蒿里,四維下封,不得禁止。生人有城,死人郭·有,阡/陌、道路將軍,從往迎送,敢有固遮,收付河伯。丹書鐵/ 券,死人無怨,急急如律令。(圖1)

2、高俟墓券(二)

  (正面) 敢告皇天后土,天赫地赫,丘丞墓伯,涼故涼州建康郡表是縣都鄉楊下里故/州吏高俟,俟妻朱吳桑,當今正月廿六日葬,從歲月利道,隨太父後。死者屬太山,生/者屬長安。功曹傳送,長所居土,不犯非廬,生死永已,金錢買塚,黃遠荔子,葬日吉/良,奉順地理,黃帝鳳後,玉衡曆紀,選擇良辰,下入蒿市,送以奴婢,車馬給使,/牛羊雞犬,束帛衣履,塚中百物,賈買於市,死入太陰,長永絕矣,黑帝用事,玄武除/央(殃),黃泉九重,鬼神大□,即次玄□,葬臣□□,有時無朔,律曆舊章,終入五墓,神/(背面)靈所依,青龍入□,白虎入□,生死道別,五行無違,太陰之氣,玄武持時,/太玄入角,朱雀入樓,三神葬鬼,莫復相妨。不得忘行,有所怨仇,百壽老死,入地黃泉,/終始葬歸蒿里,下見先人,奉侍親埋塚道,諸不得禁止。無責父母,無歸妻/子,今日安錯,□□永已,生人富貴,死(人)葬絕,塚地左右,各有齊截,若有仞名,券□□□,/□知狀,左青龍,右白虎,前朱雀,後玄武,媒人赤松子。/建元十八年正月丁卯朔廿六日壬辰奏。(圖2)

3、高容男墓券

  (正面) 敢告皇天後土,天赫地赫,丘丞墓伯。涼故涼州建康郡表是縣都鄉楊下里大女高容男/ 當今年正月廿六日葬,從歲月利道,隨太父後,死者屬太山,生者屬長安,功曹傳送,長所居(土),(不)/犯非廬,(生)死永已,金錢買宅,黃遠荔子,葬日吉良,奉順地理,黃帝鳳後,玉衡(曆)(紀),/選擇良辰,下(入)蒿市,送以奴婢,車馬給使,牛羊雞犬,束帛衣履,塚中百物,貴(賈)買於市,死入太(陰),(長)/永絕矣,黑帝用事,玄武除央,黃泉九重,鬼神大□,即□玄□,萬事相妨,有時無朔,律曆□/章,終入五墓,神靈所依,青龍入□,白虎□□,生死道別,五行無違,太陰之氣,玄武持/(背面)□,太玄入角,朱雀入樓,三神葬鬼,莫復相防,不得忘行,有所怨仇,生壽老死,/入地其身,終始葬歸蒿里,下見先人,侍奉親埋塚道,諸不得禁止,無責父母,無/歸妻子。今日安錯,終□永已,生人富貴,死葬紀止,塚地左右,各有齊截,若有仞名,/□□□□了時知狀,左青龍,右白虎,前朱雀,後玄武,媒人赤松子/建元十八年正月廿六日壬辰奏。(圖3)

二、墓主籍貫治所考

  駱駝城遺址出土的3方前秦墓券為研究十六國時期的河西地方建制提供了史籍不載的珍貴資料。
  “建元” 是前秦苻堅的年號,建元十八年為公元382年,是前秦帝國的鼎盛時期。376年,前秦已攻滅前涼。墓主人在前涼已亡六年後墓券中仍自認“涼故”身份,以前涼遺民自居,不臣服於前秦氐族統治的思想顯而易見。前秦雖以武力統一北方,但尖銳的民族矛盾並沒有平息,反而漸趨激化。這是前秦帝國在淝水之戰中以絕對優勢而落敗的主要原因之一。
  “都鄉楊下里”,涼州建康郡表是縣隸轄的鄉里組織。都鄉,秦漢制度,鄉制的特例。里耶秦簡有始皇二十六年(前221)遷陵縣都鄉的記載(J1169),[1]這是迄今所見文獻數據記載最早的都鄉。居延漢簡有元康二年(前64)(213·28)、元延二年(前11)(181·2)、建平三年(前4)、(80·10)建武三年(公元27)(E.P.F22:1 )張掖郡居延縣都鄉的記載。[2]魏晉以降,都鄉南北皆置。東晉南朝時期豪門王氏家族有“徐州琅邪臨沂都鄉南仁里”, 從《王興之墓志》(341年)到北魏《王翊墓志》(528年)所記,曆時180餘年,是現知設置時間最長的都鄉。吐魯番出土文書《西涼建初十四年(418年)韓渠妻隨葬衣物疏》有“高昌郡高(昌)縣都鄉孝敬里”。[3]北魏時期,司州河南郡洛陽縣隸有都鄉,是許多宗室的居住地。據《漢魏南北朝墓志匯編》載,元簡、元詳、元茂、元侔、元璨、元略等宗室都家居洛陽縣都鄉。[4]另據陳直先生考證:“魏王涌墓志稱琅邪皋虞都鄉南仁里;李超墓志,稱隴西狄道都鄉華風里;鞠彥雲墓志稱黃縣都鄉石羊里人”。[5]隋唐時期,史籍與出土文獻已不載都鄉。歐陽修《集古錄·跋尾》卷四:“都鄉之制,前史不載”,北宋已不明其制度。
  都鄉作為鄉級基層組織,具備鄉制的各種功能。據史籍與出土資料記載,一縣之都鄉大多在該縣城內或城郊,故學界傾向於將都鄉釋為“城中之鄉”、 “城郊之鄉”。 按:都鄉之始,源於戰國後期實行的郡縣制。《史記·商君列傳》載,當時秦國率先“集小鄉邑為縣”。兩漢時期,尤其在河西的一些新置縣份因人戶限制,其行政組織模式並非都是傳統史籍中所謂縣下統鄉、鄉下統里的結構,以縣統里的情況反而更普遍。沒有了置鄉的條件,在這些原為“小鄉邑”後來成為縣治的所在地,很有可能設置了統轄該縣諸里的鄉,稱之為“都鄉”,代行縣級政權的部分職能。“都鄉”之“都”應釋為“凡共、統轄”之義。《漢書·地理志》載“常山郡”隸有“都鄉縣”:“都鄉,侯國。有鐵官。莽曰分鄉”。新莽時擅改地名,常取原名之反義,“都鄉”改為“分鄉”,正是這種情況。敦煌遺書《沙洲都督府圖經》載:
  都鄉渠,長廿里。右源在州西南一十八里甘泉水馬圈堰下流,造堰壅水七里,高八尺,闊四尺。諸鄉共造,因號都鄉渠。”[6]
“諸鄉共造”指所有的鄉參與建造了該渠,於是取名“都鄉渠”。這是唐代對漢晉以來“都鄉”之義的沿襲。隨著社會發展和開邊規模的擴大,都鄉周圍設置了“離鄉”,一些離鄉取名“東”、 “西”、 “北”,是參照都鄉方位而命名的,這在河西出土漢簡中有很多實例。這樣,都鄉成為“城中之鄉”,也是一縣之中具有特殊職能的“首鄉”。永嘉亂後,大批流民逼迫遷徙,政府無奈以僑置州、郡、縣來安置流民。建康郡就是前涼集團移植東晉都城建康(今南京)之名、為安置流民而設的僑民郡。置“都鄉”集中管理僑民就成為這一特殊基層地方組織的重要職能,也是各割據勢力緩解有民無土矛盾的權宜之計。進入隋唐,隨著大一統局面的出現,都鄉日趨消亡。
  “楊下里”確址無考。據上,駱駝城地區在十六國時期已有完備的郡、縣、鄉、里等行政組織。

三、墓券的宗教色彩

  十六國時期,河西民間宗教盛行,滲透在人們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的日常生活之中。駱駝城前秦墓券所反映的葬俗中,帶有濃厚的道教色彩。
  首先,民間陰陽家、巫術家們構擬了死者安葬之地——“蒿里”。古代有挽歌有以“蒿里”命名。晉·崔豹《古今注·音樂》:“《薤露》、《蒿里》,並喪歌也,出田橫門人。橫自殺,門人傷之,為作悲歌,言人如薤上露,易晞滅也。亦謂人死,精魂歸於蒿里,故用二章。……至孝武時,李延年乃分二章為二曲:《薤露》送王公貴人;《蒿里》送士大夫庶人。使挽柩者歌之,世亦呼為挽歌。”唐代張說《大唐祀封禪頌》:“其中垂白之老樂過以泣,不圖蒿里之魂復見幹封之事。”[7]認為蒿里是靈魂的住所,是亡者在另一個世界的所居之地。蒿里有多大?券文中規定了確定其“四至” 的做法——“四維下封”。 “四維”,指東南、西南、東北、西北四隅。《淮南子·天文訓》“日冬至,日出東南維,入西南維,夏至,出東北維,入西北維。”東漢《光和二年(179年)十月王當買地券》中有“四角封界”的說法。[8]“四封”既可實指整個墳墓的占地範圍,又可虛指想象的空間。南朝齊《永明三年(485年)劉覬鎮墓券》云:“封域之內,東極甲乙,南極丙丁,西極庚辛,北極壬癸,上極青雲,下極黃泉。”[9]可見蒿里之大。
  在蒿里周圍,有一班各司其職的墓葬神煞:掌管戶籍的“丘丞墓伯”、把守關津要道的“阡陌、道路將軍”、監督凶神的“河伯”、傳遞移書的“功曹”和見證墓券契約的“青龍、白虎、朱雀、玄武”、導引墓主亡靈升天的“媒人赤松子”等等,有“皇天後土”、“黃帝風後”、“黑帝”、“三神”等道教神祗,構擬了“下入蒿市”、“黃泉九重”、“終入五墓”、“神靈所依”、“太陰之氣”、“三神葬鬼”等陰司景象。冥世制度,森然有序。
  亡者在另一個世界有著和正常人一樣衣食住行的生活,一切物品亡者專用,別人不得侵犯。 既然“生人有城”,則必定“死人有郭”,“下入蒿市”時,已“金錢買塚”,“塚”即是死者之“郭”。 “ 送以奴婢,車馬給使,牛羊雞犬,束帛衣履”,包括墓地和隨葬品凡物皆屬死者所有,別人不得“刃名”,即不得冒名認領。 “刃”即“仞”,通“認”,辨認。吐魯番出土文書《符長資父母墟墓隨葬衣物疏》:“河伯里符長資父母墟墓,長人、國親、通道仞舊,不得領遮仞名,如律令。”[10]塚中隨葬物品的私有性,是陰司普遍遵守的律令。所以,訂立契約,由“左青龍,右白虎,前朱雀,後玄武”等四方神作為“知狀”者或見證人,證明亡者對塚地有無可爭辯的所有權。“急急如律令”多見於河西漢晉屯戍、墓葬出土文書,其義大致有三 :一是根據律令的規定從事;二是官府下行公文的習用語,有“催促執行命令”之義;三是道家符咒用語。墓券中所用之義為道家苻箓習用語, 意為勒令鬼神按符令照辦。
  “五墓”,即五姓墓。五姓之說是陰陽家、巫術家把人的姓按五行五音分配,按音韻的不同統一劃分為宮、商、角、征、羽五姓,並附加了許多吉凶忌諱。該說在漢代已有流行,在流傳過程中,附會了許多喪葬習俗方面的禁忌。五姓與五行結合:“宮姓土行,商姓金行,角姓木行,征姓火行,羽姓水行。”(敦煌遺書P·3647)[11]從穴位的定點到轝車的進出都有嚴格的方位。五姓之說宣揚,富貴官品來自安葬,年命延促亦由墳壟所招,子孫盛衰也因墳墓而得。魏晉南北朝時期,五姓說在民間仍然很流行,直至唐宋。
  赤松子是道教傳說中的仙人,在神農時為雨師,服水玉以教神農,能入水不濡,入火不燒。至昆侖山,常入西王母石室,隨風雨上下。《淮南子·齊俗》:“今夫王喬、赤松子,吹嘔呼吸,吐故納新,遺行去智,抱素返真;以遊無眇,上通雲天。”世間期望赤松子導引亡者靈魂羽化登仙,因喻其為“媒人”。駱駝城畫像磚室墓葬曾出土多個騰雲駕霧的伏羲女媧和羽人形象,亦是世俗社會人們期冀亡後能在這些神仙的導引下擺脫苦難,靈魂升天。

四、河西高氏家族

  墓主人高俟生前是前涼的涼州州吏,史志無載。但他既為州吏,就可能在州治姑臧(今武威)任過職。高俟夫婦及女兒高容男同為“建元十八年正月丁卯朔廿六日壬辰”入葬,非正常亡故的可能性很大。當時,前秦帝國已基本統一北方中國,前秦主苻堅躊躇滿志,正在為征服江南和西域做准備。《資治通鑒》卷一百四載:建元十四年(378年),即攻滅前涼兩年後,“秦涼州刺史梁熙遣使入西域,揚秦威德。冬,十月,大宛獻汗血馬。”高俟死後第二年(383年),“春,正月,秦呂光發長安,以鄯善王休密馱、車師前部王彌窴為鄉導”,發兵七萬,遠征西域。(《通鑒》卷一百五)為了征伐西域,穩定河西,就要排除異己,掃除障礙,鎮壓激烈的民族矛盾沖突。像高俟這樣公然以“前朝”遺民自居、不臣服於外族統治的大家族,很有可能慘遭政治清洗的殺戮。已發掘的兩座高氏家族墓葬形制為土壙墓,墓室狹小,葬式簡單,隨葬品很少,匆匆下葬的特征十分明顯。只是從出土銅鏡、木印章(印文不辨)和墓券等物品中似可看出其不同於一般百姓的身份。草率的葬式既不符合墓主“州吏”身份,也有違於當時的葬俗。
  其實,高氏家族在建康郡有相當大的影響力。後涼呂光龍飛二年(397年),在河西有數百年曆史的盧水胡人不滿氐族後涼的壓迫,在其酋豪沮渠蒙遜帶領下起義,其族兄沮渠男成起兵晉昌,圍攻酒泉,後屯兵樂涫(治今駱駝城西十五公里明海古城)回應蒙遜。 接著,男成進攻建康,派人遊說建康太守段業,勸其起兵反叛後涼,段業不從,男成兵圍建康兩月,久攻不下。段業等救兵不至,亦陷入困境。這時,為保全建康百姓,有郡人高逵出面,在段業與沮渠男成之間斡旋,勸雙方罷戰。據《晉書·呂光傳》:
  郡人高逵、史惠等言於業曰:“今孤城獨立,臺無救援,府君雖心過田單,而地非即墨,宜思高算,轉禍為福。”業先與光侍中房晷、僕射王詳不平,慮不自容,乃許之。男成等推業為大都督、龍驤大將軍、涼州牧、建康公。
  在高逵等人的調停下,促成沮渠氏擁戴段業以建康郡割據,建立了曆史上稱為“北涼”的割據政權。這足以說明高氏家族與河西各派勢力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五、高俟家族墓券的性質

  駱駝城高俟家族墓葬出土的3方墓券經拼接為同一木板鋸分,據筆跡分析,為同一人書寫。《高俟墓券(一)》強調墓葬塋地的私有性不可侵犯,並有陰間神煞的保護,是傳統意義上的“買地券”。 《高俟墓券(二)》和《高容男墓券》兩券內容基本相同,券文中列舉了人間和陰司的諸多神煞,祈求它們保佑墓主人平安,並糅合了衣物疏、鎮墓文等內容,帶有濃重的道教色彩。開篇有“敢告”,結尾有“奏”,按其結構形式應是傳統的“告地書”或“告地策”。
  買地券是始見於東漢墓葬的模仿土地買賣文書制作的隨葬明器,用鉛、玉石、木、磚等材料制成,券上文字多為刻寫,後以朱、墨書寫。內容有買地日期、面積、四至、證人或證據等。但我們考察出土的買地券內容,它並非是有現實意義的買地文書性質,而是已亡人帶往冥世的土地契約,告訴地下鬼神該墓地歸己所有,墓地的所有權是冥世所有權,而非現實面積大小意義上的所有權。買地券起源於民間巫術,東漢中後期被道教改造利用。《高俟墓券(一)》有日期(“建元十八年正月丁卯朔廿六日壬辰”)、地點(“蒿里”)、四至(“四維下封”)、證人或證據(“河伯”、“丹書鐵券”)等。雖與漢魏時期的買地券內容上有所不同,但向地下鬼神通報墓地歸己所有、祈求鬼神保佑的根本性質沒有改變。
  告地策至少在西漢前期已經出現,它是向地下主吏通告亡人之歿亡(包括告知亡人居地、死亡時間等)及其所攜帶財產(包括奴婢)的文書,祈求得到地下鬼神的接納與保佑。告地策包括墓主名籍(名、縣、里、爵)、奴婢和財物簿等內容,它模仿地上制度和文移格式向冥世登報,仿照人間官僚制度構擬了陰間一班各司其職地下神煞,按規定辦理亡者向地下“著籍”的手續。告地策中所開列的財物簿是早期葬俗中已出現的“遣策”或“衣物疏”的延續,是記錄各種隨葬品的名稱、數量的清單。所謂隨葬清單,也並不是隨葬的實際數量。駱駝城墓葬出土《前涼建興五年(317年)趙阿茲衣物疏》:“綿絹三千九百匹,……隨錢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12]就不是隨葬的實際數量,而是對人世間企望生活富足思想願望的體現。《高俟墓券(二)》和《高容男墓券》兩券從內容到形式完全符合告地策的性質。
  買地券與告地策並沒有本質的區別,都向冥世通報亡者歿亡的訊息。但二者之間還是有功用上的不同,買地券強調墓地為亡者所有,告地策則側重墓主向地下登報戶籍。高俟夫婦下葬時既買地又登報戶籍,是M1隨葬買地券和告地策兩件墓券的原因。又因為墓地是整個家族歿亡後共有的居所,先輩買地之後,後人只能“隨太父後”,而戶籍則人人必報,所以在M2中,作為“大女”的高容男就只有登報戶籍而無須買地了。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08年11月26日。)


[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第1期。
[2]謝桂華等《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7月。
[3]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錄本),文物出版社1992-1996年。
[4]趙超:《漢魏南北朝墓志匯編》,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6月。
[5]陳直:《居延漢簡研究》第71頁,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5月。
[6]王仲犖:《敦煌石室地志殘卷考釋》第116頁,中華書局2007年11月。
[7]《全唐文》卷二百二十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12月。
[8]洛陽博物館:《洛陽東漢光和二年王當墓發掘報告》,《文物》1980年第6期。
[9]湖北博物館《武漢地區四座南朝紀年墓》,《考古》1965年第4期。
[10]《法藏敦煌文獻》第26冊 第214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10月。
[11]唐長孺主編  《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錄本),文物出版社1992-1996年。
[12]《前涼建興五年(317年)趙阿茲衣物疏》,現藏高臺縣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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