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兩文書初探
作者:侯旭東  發布時間:2009-09-19 00:00:00

(清華大學歷史系)

  《文物》1999年第5期《長沙走馬樓J22發掘簡報》介紹的戶籍類簡牘中有兩枚鄉勸農掾所作的券書,內容涉及官府對“吏”及其家人的管理,值得加以重視。
  這兩枚簡的形制為木牘,釋文與圖版分見此期《文物》頁19及彩版三:1和肆:1。不過,釋文存在少量訛誤,此前我曾做過一些訂正[1],最近又有個別改動。先將經過修改的兩簡釋文斷句、移錄如下:
  簡一(J22-2543)
  1 東鄉勸農掾殷連被書條列州吏父兄人名、年紀為簿。輒科[2]核鄉界,州吏三人,父
  2 兄二人刑踵叛走。以下戶民自代。謹列年紀,以(已)審實,無有遺脫。若有他官所覺,連
  3 自坐。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破莂保據。
  簡二(無編號)
  1 廣成鄉勸農掾區光言:被書條列州吏父兄子弟伏處、人名、年紀為簿。輒隱核鄉
  2 界,州吏七人,父兄子弟合廿三人。其四人刑、踵、聾、歐病;一人被病物故;四人其[3]身已送及,
  3 隨本主在官;十二人細小;一人限佃;一人先出給縣吏。隱核人名、年紀相應,無有遺脫,
  4 若後為他官所覺,光自坐。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破莂保據。

這裏又對簡二的原釋文做了五處修改:行一的“‘夥’ 處”改為“‘伏’ 處”;行二的“‘頤’病”改為“‘歐’病”、“‘夜’病”“改作“‘被’病”,這兩處從謝桂華先生的意見;“其身已‘逸’ 及”改做“‘送’ 及”;行三的“限‘田’”改成“限‘佃’”。
  原釋“夥”處,意不可解。“夥” 字後起,不見於宋以前的字書,三國時更無此字,當誤。細審圖版,並聯繫上下文,似為“伏”字而脫去右上的一點。《文物》2000年第5期封二刊出的甘肅敦煌懸泉置遺址出土的漢代帛書(T0114③:611)五處出現了“伏地”,“伏”字右上的“點”均不明顯,或是用橫劃略向上挑表示,或是“點”劃緊貼在橫劃右側,字形與簡二中的相近。“伏處”亦成詞,《莊子·在宥》有“故賢者伏處大山嵁岩之下,而萬乘之君憂栗乎廟堂之上” ;《北史》卷6《齊本紀上》載高歡語“生平天柱時,奴輩伏處分如鷹犬”(頁213)。“伏”有“居住、居處”意,《左傳·定公四年》:“寡君越在草莽,未獲所伏。”杜預注“伏,猶處也。”此簡“伏”“處”同義連用,做名詞,指居處,具體來說指父兄子弟的去向與下落。《漢書·張敞傳》載“敞以耳目發起賊主名區處”,顏師古注云“區謂居止之所也”,“區處”與此簡中的“伏處”意思相近。後面的簡文分6種情況詳細說明23人的去向,正是對上級這一要求的回答。簡一中的上級來書未規定要“條列”“伏處”,簡文也相應地沒有這方面的內容。
  原釋“其身已‘逸’及”,“逸”通常解釋為“逃逸”、“散失”或“隱逸”,若此,全句含義費解。諦觀圖版,此字應釋做“送”。“其身已送及,隨本主在官”意指這四個人已被送到官府,不在家中。同期《文物》王素、宋少華、羅新所撰《長沙走馬樓簡牘整理的新收穫》頁32所舉的“師佐籍”中有:“其師佐廿九人妻子五十五人今見送” (12-5899),可以與簡二同觀。師佐與吏身份固然有別,但相差不大,可以旁證此說不謬。
  原釋 “限‘田’”,據圖版,顯誤,應為限“佃”,文意待考。前引王素等文頁38舉一簡“入都鄉嘉禾二年佃吏限米□”(5-1408),說明當時存在專門的“佃吏”,“限佃”應與此有關。
  “歐病”的“歐”通“嘔”,《後漢書·蘇章傳附蘇不韋傳》有“發病歐血死”,用法相同。
  這兩枚簡的形制相同,內容基本一致,書寫的時間也相同,屬於一類文書,大概也是一種“莂”,確切的名稱還需研究。兩文書“破莂保據”的時間均為嘉禾四年(235年)八月廿六日,可能與漢代的“八月算民”的制度有關[4]。而簡中所謂“謹列年紀,以(已)審實,無有遺脫。若有他官所覺,連自坐”及“隱核人名、年紀,相應,無有遺脫,若後為他官所覺,光自坐”,在唐代的“鄉戶口帳”的結尾還可以看到類似的語句。據唐長孺與宋家鈺的復原與研究,唐代吐魯番出土的貞觀年間的“鄉戶口帳”的末尾做:
      (牒件通當鄉)戶口……並皆依實,若後漏妄,連署之人依法罪,謹牒。
                                貞觀十八年三月   日里正陰曹曹牒
                                                    里正李(下缺)
                                                    里正(下缺) [5]
宋家鈺認為“牒件通當鄉”說明它是縣府通知各鄉呈報本鄉戶口統計數。總體上看,唐代“鄉戶口帳”與這兩份孫吳文書製作的背景相同,只是書寫格式的細節上有些差別。
  仔細分析,這兩份文書的內容也存在一些不同。除了上舉的“伏處”的有無外,兩者的核查辦法也有區別,簡一謂“科核鄉界”,後文則說“以下戶民自代”,似文書內容為有關人員自己申報的,類似唐代的“手實”,而簡二是“隱核鄉界”,下麵又說“隱核人名、年紀相應”,“隱”有審察揣度的意思[6], “隱核”的含義是計算、審察核實,具體來說是根據已有文書進行核對,大約無須當事人申報。它應屬與“科核”時的“戶民自代”相對的辦法,不必驚動百姓。“隱核”與“科核”或許代表了當時戶口核查時的兩種不同方式。
  綜合兩文書的記載,嘉禾四年兩鄉的吏的“父兄子弟”有7種情況。一是有病,如“刑、踵、聾、歐病”;二是“叛走”;三是“物故”身亡;四是“隨本主在官”;五是“細小”;六是“限佃”;七是“給縣吏”。有病者大概要免役,王素等文頁33列舉了不少“民籍”中的例子,包括“腫兩足複”(9-3067)、“盲右目複”(9-3048)等,《三國志·魏書·華佗傳》記載“軍吏梅平得病,除名還家”亦可為證。當時“叛走”的現象較嚴重,吳簡中還有專門的“叛吏人名簿”[7]。“細小”指年幼不堪役使。“給縣吏”應指在本縣服役。從簡二看,廣成鄉當時“吏”的家人除了身死、患病與幼小者外,均在為官府服務,負擔相當沉重,《三國志·吳書·孫休傳》載永安元年(258年)詔說“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為役,父兄在都,子弟給郡縣吏,既出限米,軍出又從,至於家事無經護者”的情況已然產生,而引起朝廷的重視則要到了20多年以後。
  據《長沙走馬樓J22發掘簡報》頁19介紹,木牘有上下兩道編痕,因此,當時這兩枚簡應與其他簡編連成冊,簡一說“以下戶民自代”,估計兩簡應是兩冊簿書的首枚簡,不同于上舉唐代的文書格式,唐代則置於文書末尾。簡一還提到上級要求“條列州吏父兄人名、年紀為簿”,下麵則說“謹列年紀,以(已)審實”,前引王素等文所舉的“吏籍”中有“郡吏黃士年十二”(13-7638)、“縣吏唐達年廿一”(13-7631)、“尚書吏劉露年廿八”(13-8416),只記載了“吏”的人名和年紀,與簡一的要求相當,且根據宋少華的介紹,這些竹簡長約22.2-23.5釐米,寬1-1.2釐米,厚0.2釐米,原來也有上下兩道編繩[8],與木牘的規格基本一致[9],可能就是這種簿書的組成部分。此外,還應有記載這些“吏”的家人,即簡文所說的“父兄”或“父兄子弟”的人名、年紀的簡。上引王素等文所引的“師佐籍”中就包含了這兩類名籍,其中簡12-5948:“□師□□□□錦師人妻子人名年紀為簿如牒     見”,應是“師佐籍”簿書的末簡,簡一、二所屬的簿書也應如此。
  以往根據文獻我們瞭解到孫吳存在身份特殊的“吏”,但詳情不明。這兩份文書揭示了孫吳政權對“吏”及其家人的嚴格控制,通過它們以及吳簡中的有關資料,不僅將有助於認識“吏”的具體細節,也有助於把握漢末以降戶口分割與人身依附關係的發展。
  附記:本文載於《歷史研究》2001年第4期,頁172-174。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09年9月11日。)


[1]侯旭東:《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釋文補正》,1999年7月21日《中國文物報》。
[2]“科”字謝桂華先生釋作“料”。
[3]“其”字原釋為“真”,請教謝桂華與李均明先生,前者釋為“負”,後者釋作“算”。
[4]這一點最早是由北京大學歷史系研究生汪小烜指出的。
[5]參宋家鈺《唐朝戶籍法與均田制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 143-144頁。
[6]說見蔣禮鴻:《敦煌變文字義通釋》(第四次增訂本)“自隱”條,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220-222頁;吳金華:《〈世說新語〉考釋》“隱”條,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66-67頁。
[7]王素、宋少華、羅新:《長沙走馬樓簡牘整理的新收穫》,《文物》1999年5期,32頁。
[8]宋少華:《大音希聲--淺談對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的初步認識》,《中國書法》1998年1期, 9頁。
[9]具體規格見長沙市文物工作隊等:《長沙走馬樓J22發掘簡報》,《文物》1999年5期, 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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