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三國吳簡中的“火種田”
作者:雷長巍  發布時間:2010-08-13 08:57:59

(長沙簡牘博物館)

  摘要:本文結合古代南方傳統的“火耕水耨”耕作習俗以及吳簡相關材料,認爲吳簡中的“火種田”並非“伙種田”,而是采用“火耕水耨”法墾作之田,並進一步探討了“火種田”的性質及其賦稅情況、耕作情況等相關問題,並推測其與“菑田”、“新田”以及“畬田”的關係。
   
  關鍵字:火種田  旱田  熟田  菑田  新田  畬田
   
  三國吳簡中多次出現“火種田”一詞,就目前已出版的四卷吳簡中,與“火種”相關的詞例,《田家莂》14例,《竹簡壹》7例,《竹簡貳》9例,《竹簡叄》18例。[1]火種田分“旱田”和“熟田”,其基本賦稅爲米、錢、布。從《田家莂》的記錄來看,佃種火種田需繳納租米或稅米以及錢和布,具體賦稅情況下面以嘉禾四年、五年爲例[2]
  嘉禾四年賦稅,如《田家莂》簡4.300:“昭丘男子張客,火種田三町,凡廿五畝,皆二年常限。其廿三畝旱田,畝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二畝,畝收米四斗五升六合,為米九斗一升二合。畝收布二尺。其米九斗一升二合,四年十月九日付倉吏李金。凡為布一丈六尺,五年三月七日付庫吏番有。其旱田畝收錢卅七,其熟田畝收錢七十。凡為錢九百一十四錢,五年三月一日付庫吏番有。嘉禾五年三月十日,田戶曹史趙野、張惕、陳通校。”“旱田”畝收布六寸六分,米不收,“定收田”畝收米四斗五升六合,畝收布二尺。“旱田”畝收錢卅七錢,“熟田”畝收錢七十錢。
  嘉禾五年賦稅,如《田家莂》簡4.201:“石下丘男子區拾,火種田二町,凡六十畝,皆二年常限。畝收布六寸六分。凡為布三丈九尺六寸,五年閏月十七日付庫吏番有。旱田畝收錢卅七,凡為錢二千二百廿,五年二月十五日付庫吏番有。嘉禾五年三月十日,田戶曹史趙野、張惕、陳通校。”“旱田”畝收布六寸六分,[3]“旱田”畝收錢卅七錢。熟田均未提及。
  另外,縱觀整批吳簡,火種田也有繳納限米、雜米的情況。[4]
  關於三國吳簡中的“火種田”,時賢或認爲“火”通“伙”,認為“火種”即“伙種”、“合伙經營”的意思,並引吳簡木牘材料:“……被书条列州吏父兄子弟伙处人名年纪为簿……”將圖版中的隸定爲“伙”[5]。但細審圖版,我們認爲當隸定爲“狀”字,即形狀、狀貌之意。《說文解字》:“狀,犬形也。”段玉裁注:“引伸為形狀。”《戰國策·秦策五》:“異人至,不韋使楚服而見,王后悅其狀,高其知。”高誘注:“狀,狀皃。”《史記·孔子世家》:“孔子狀類陽虎,拘焉五日。”“狀”字作形狀、狀貌之意講時,於吳簡及其它出土簡牘文獻中[6],多見於司法文書類材料,如《居延漢簡甲乙編》簡157.24A:“正月癸酉河南都尉忠、丞下郡大守、諸侯相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實字子功,年五十六,大狀,黑色,長須,建昭二年八月庚辰亡。過客居長安當利里者雒陽上商里范義,壬午實買所乘車馬,更乘騂牡馬白蜀車?布併塗載布”;《居延新簡》簡EPF22—39:“22.39 書到,自今以來,獨令縣官鑄作錢,令應法度。禁吏民毋得鑄作錢,及挾不行錢,輒行法。諸販賣發衣物於都市,輒收没入縣官。四時言犯者名、狀。·謹案:部吏毋犯者,敢言之。”另,在三國及三國以前的傳世与出土文獻中均無“伙”這一字形,“伙”字字形於傳世文獻最早見於清[7],先秦文獻中“伙”伴寫作“夥”伴或“火”伴。“火”通“夥”,指軍隊中十人共一鍋灶燒火煮飯,由此引申出軍隊編制單位,十人爲“一夥(火)”,再引申爲“伙伴”、“合伙”義。由“火”字本義到“伙”伴之義乃輾轉引申,且“伙”字的出現年代甚晚,故“火種田”即“伙種田”的說法值得商榷。
  或認爲“火種田”與“火耕水耨”的耕作方法有關。然,究其性質尚無定論。[8]古代南方有“火耕水耨”的耕作習俗,其風俗史册多有記載。《史記·平准書》:“是時山東被河菑,及歲不登數年,人或相食,方一二千里。天子憐之,詔曰:‘江南火耕水耨,令饑民得流就食江淮閑,欲留,留處。’”《漢書·武帝紀》:“江南之地,火耕水耨。”應劭曰:“燒草下水種稻。草與稻並生,高七八寸,因悉芟去,复下水灌之,草死,獨稻長,所謂火耕水耨也。”又《漢書·地理志》:“楚有江漢川澤山林之饒;江南地廣,或火耕水耨。”又清·陳元龍《歷代賦匯·外集·卷四》“家給火耕之田。”則更看出在南朝梁“火耕田”已成專有名詞[9]。所謂“火耕”即播種前燒掉野草,“水耨”即種水稻時候,先做準備工作,於一年前夏季六月下大雨後,向耕地灌水,根除後長的雜草。對於夏天灌水未死的雜草,在秋天水幹後割除之。[10]
  從地理環境來看,南方土地卑濕,草木尤長,也適合采用“火耕水耨”的方法。對此,傳世文獻的記載如:《史記·貨殖列傳》:“楚越之地,地廣人希,飯稻羮魚。或火耕而水耨。”《通典·賦稅中》:“江南之俗,火耕水耨,土地卑濕。”明·王恕《王端毅奏議》:“荊襄一帶,山林深險,土地肥饒,刀耕火種易於收穫。”又《竹簡三》簡3548:“囗火墝大田囗……[11]則爲“火種田”即采取“火耕水耨”法之田的觀點進一步提供了例證。筆者進一步認爲這種采取“火耕水耨”法的“火種田”或爲新墾田。《晉書·食貨志》:“諸欲修水田者皆以火耕水耨為便,非不爾也,然此事施於新田草萊,與百姓居相絶離者耳。徃者東南草創人稀故得火田之利,自頃戶口日増。”“間者流人奔東吳,東吳今儉,皆已還反。江西良田,曠廢來久,火耕水耨,為功差易。宜簡流人,興复農官,功勞報賞,皆如魏氏故事。”從晋書中應邵的這兩段奏文我們可以看出,“火耕水耨”顯然是用於墾荒的。
  關於“火種田”的種植狀況,或可從其賦稅情況窺見一斑,上文我們已經討論過嘉禾四年“火種田”的賦稅情況是:“熟田”每畝定收米四斗六升五合,布二尺。“熟田”畝收錢七十錢,“旱田”畝收錢卅七錢。而嘉禾五年“火種田”的賦稅情況是:“旱田”畝收布六寸六分,“旱田”畝收錢卅七錢。“熟田”沒有涉及到。且我們發現《田家莂》中,單獨記載嘉禾五年“火種田”賦稅簡有四枚,分別是:簡4.201、簡4.202、簡4.208、簡4.560,通過計算其賦錢稅數,我們發現簡4.201、簡4.202、簡4.208所記載的石下丘“火種田”全部是“旱田”。簡4.560雖非全爲“旱田”,但並未記載熟田的賦稅情況。關於吳簡中的“旱田”,學者一般認爲“旱田”是乾旱或受旱較輕的田[12],筆者贊同此種觀點,但同時,筆者認爲:“旱田”、“熟田”的劃分也可能有行政性的因素在內。據蔣福亞先生統計:吳簡中,嘉禾四年民戶佃種的“旱田”普遍多於熟田,甚至平攴丘、石下丘、何丘等丘田戶所佃田“悉旱”,而嘉禾五年“熟田”則多於“旱田”,僅弦丘田戶“悉旱”的比例較多[13]。而我們統計嘉禾五年“火種田”中“旱田”所占比例較大,這与時賢給出一個四年是旱年的說法相左[14]。無論從傳世文獻[15]還是出土的吳簡來看,“熟田”的收成比“旱田”多得多,然“熟田”一般是采取一年休閒式的直播式燒田耕作方法。[16]即一年耕種一年或幾年休田除草。嘉禾五年無一例“火種田”之“熟田”簡,或許可以輔證這一觀點。另外,“熟田”草多,除草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更重要的是,由於“熟田”對水的需求量大,對水質的要求高[17],從氣候上來看,三國時期,處於一個相對較冷、乾旱的階段[18],水份恰又比較少。於是人們種植“熟田”時需置陂蓄水[19],此地設陂蓄水,那麼彼地肯定缺水乾旱。無規劃地置陂,或許也是導致“旱田”產生的原因。另,在吳簡中也出現了對陂管理的文獻記載[20]。總之,筆者認爲“火種田”中的“旱田”、“熟田”的產生大半是因爲特定的天時條件,但可能也有人爲規劃的因素在內。
  《竹簡二》簡136:“右都鄉入火種租米二斛六斗”,簡129:“右諸鄉入火種租米十一斛八斗”;《竹簡三》簡1924:“入嘉禾三年火田租米一十七斛二斗”。清·鄂爾泰、張廷玉等纂《欽定授時通考·卷二十》:“南方土下塗泥多宜水稻,北方地平惟澤土宜旱稻。西南夷亦有燒山地為畬田,種旱稻者謂之火米。”簡文中的“火種租米”、“火米”是否就是傳世文獻中的“畬田”所種“火米”呢?筆者認爲吳簡中出現的“火種田”可能與傳世文獻中的“菑田”、“新田”與“畬田”有關。
  關於“菑田”、“新田”與“畬田”的文獻記載頗多,《說文·艸部》:“菑,不耕田地。”《爾雅·釋地》:“田一歲曰菑,二歲曰新田,三歲曰畬。”“田一歲……凡三歲不可復種故名畬。”《集韻·麻韻》:“畬,火種也。”李簡《學易記》:“耕農之始獲其成終也。田一歲曰菑田,謂火其田也,二歲曰新田,三歲曰畬田,耕而獲,菑而畬,理之常也。”又《晉書·食貨志》:“太興元年,詔曰徐揚二州……閑者流人東吳,東吳今儉,皆已還返,江西良田曠廢來久,火耕水耨為功。差易宜簡。流人興復……一年中興,二年分稅,三年計賦稅以使公私兼濟,則倉盈庾溢可計日而待也。”《新唐書·食貨志》:“廉使奏吏之能者有四科……二曰田野墾辟……貴田野墾辟,率民殖荒田,限年免租,新畝雖辟,舊畬蕪矣,人以免租年滿,复為汙萊,有稼穡不增之病……”佚書《紺珠集·卷十一》:“江南人多畬田,先縱火謂之熂爐,俟經雨下種。厯三歲土脈竭,不可種,复生草木。宋西陽王子尚雲:‘山湖之俗熂山封水以種。名疁田[21]即謂此也。’”從文獻的記載,我們不難看出“新田”與“畬田”也是采取“火耕水耨”的方法種田,也進行休田,且“菑田”的存在,能解釋嘉禾四年、五年“旱田”、“熟田”差異的原因[22]。故竊以為吳簡中出現的“火種田”很可能與此處的“菑田”、“新田”與“畬田”有關聯。
  吳簡中大量出現“火種田”,筆者認爲不僅和當地的地理條件有關,和官府的政策也有關。“火種田”爲新墾田,亦或拋荒後重新開墾的田,新墾田優惠的賦稅政策促進人口增加,增加了政府的收入。上文已討論的“火種田”賦稅比非“火種田”的民田、佃田要低得多,且吳簡中大量的“某年某月新入某年某米某斛”的材料以及“……新入錢”,“……新入布”類簡就直接反應了人口的增加[23]。另外,新田的墾辟也是衡量官員政績的一個重要標準[24],“火種田”的開闢,減免農民的賦稅,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同時又是考核官員的重要標準,在這些因素的影像下,大量火種田的出現也就不足爲怪了。
  另,關於“餘力火種地”時賢已討論詳盡[25],本文則不多贅言。
  以上就是我對吳簡中的“火種田”的一些淺解,不當之處,猶請方家指正。

  參考文獻:
  1、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系《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文物出版社,1999年。
  2、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系《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
  3、長沙市簡牘博物館、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系《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貳】》,文物出版社,2007年。
  4、長沙市簡牘博物館、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系《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叄】》,文物出版社,2008年。
  5、西漢·司馬遷《史記》,中華書局標點本,1959。
  6、後魏·賈思勰著,繆啟愉校釋:《齊民要術》,農業出版社,1998年。
  7、清·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2004。
  8、徐仲舒主編:《漢語大字典》(三卷本),四川辭書出版社,湖北辭書出版社,1995。
  9、(日)西嶋定生:《中國經濟史研究》,農業出版社,1984年。
   
  附記:本文刊于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編《出土文獻研究》第九輯(中華書局2009年12月)。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10年8月12日。)


[1]爲行文方便,下文《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簡稱《田家莂》;《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一》簡稱《竹簡一》;《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二》簡稱《竹簡二》;《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三》簡稱《竹簡三》。
[2]《田家莂》中詳細記載了嘉禾四年、五年田地的賦稅情況,故以嘉禾四年、五年討論。
[3]所引用材料并未注明“旱田”畝收布六寸六分,但通過計算,這裏60畝田全是“旱田”。
[4]火種稅米、火種租米、火種限米、火種雜米不見於已經出版的《田家莂》、《竹簡一》、《竹簡二》、《竹簡三》。於《竹簡四》、《竹簡五》會涉及到。
[5]王子今:《試釋走馬樓〈嘉禾吏民田家莂〉“餘力田”與“餘力火種田”》,《吳簡研究第一輯》崇文書局,2004年7月第一版。
[6]“狀”字作形狀、狀貌之意講之用例,於未出版的《竹簡五》多見。
[7]《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十六回》:“只怕那馬夫也是他們會黨裏的人,見我一路上尋看那招紙,以爲我也是他們一伙的。”
[8]張榮強:《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二年常限”解》,《歷史研究》,2003年第六期。
[9]見《藝文類聚·人部·言志》。
[10](日)西嶋定生:《中國經濟史研究》P132—138頁。農業出版社,1984年9月第一版。
[11]墝:土壤堅硬貧瘠。《荀子·儒効》:“相高下,視墝肥,序五種,君子不如農人。”楊倞注:“墝,薄田也。”
[12]王素、宋少華、羅新:《新出長沙走馬樓簡牘整理簡介》,《書品》1999 年第3 期。
[13]蔣福亞:《〈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餘力田》,《慶祝何茲全先生九十歲論文集》,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
[14]蔣福亞:《〈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餘力田》,《慶祝何茲全先生九十歲論文集》,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
[15]《晉書·傅玄傳》:“白田收至十余斛,水田收數十斛。”這裏的“白田”即“旱田”。
[16]《周禮·地官司徒》:“稻人掌稼下地,以瀦畜水。以防止水,以溝蕩水,以遂均水,以列舍水,以澮寫水,以涉揚其芟,作田。凡稼澤,夏以水殄草而芟夷之,澤草所生,種之芒種。”鄭注:“……應涉之,揚去前年所芟之草,而治田種稻……玄謂:將以澤地為稼者,必須夏六月之時,大雨行時,以水病絕草之後生者。至秋水涸芟之。明年乃稼。”可以看出“水田”的耕作方法乃一年修閑式的直播式耕作方法。另外(日)西嶋定生:《中國經濟史研究》,P164頁也提及水田一般是採取一年休閒式的直播耕作方法。
[17]《齊民要術卷二·水稻第十一》:“稻,無所緣,唯歲易爲良。選地欲近上流。地無良薄,水清則稻美也。”
[18]竺可楨:《中國近五千年來氣候變遷的初步研究》,《考古學報》,1972年第一期。
[19]陂:《廣韻·之韻》:“陂,澤障。”《詩經·陳風·澤障》:“彼澤之陂,有蒲與荷。”毛傳;“陂,澤障也。”孔穎達疏:“澤陂謂澤畔障水之岸。”
[20]由於材料並未公布,故暫不出釋文。
[21]疁:《說文·田部》:“疁,火種也。”段玉裁注:“謂焚其草木下種,蓋治山田之法也。”《越絕書·外傳·吳地傳》:“吳北禺櫟東所舍大疁者,吳王田也。”
[22]“菑田”不種植作物,應該屬於輪休除草中的“熟田”。
[23]當然人口的增加不僅僅只是因爲流民的增加。
[24]《新唐書·食貨志》:“廉使奏吏之能者有四科,一曰戶口增加,二曰田野墾辟……”
[25]王子今:《試釋走馬樓〈嘉禾吏民田家莂〉“餘力田”與“餘力火種田”》,《吳簡研究》第一輯,崇文書局,2004年。蔣福亞:《〈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斛加五升”》,《中華文史論叢》2009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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