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馬樓吳簡中的“真吏”與“給吏”
作者:韓樹峰  發布時間:2010-09-03 09:21:55

(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院)

  “吏”是魏晋南北朝時期身份比較特殊的一個社會階層,由于文獻資料的局限性,學界對“吏”及“吏戶”的認識幷不統一。走馬樓吳簡的出版,[1]極大彌補了文獻資料的不足,爲我們進一步認識“吏”的身份、特徵提供了更爲豐富的信息。在此我們不打算對“吏”進行面面俱到的討論,僅就“吏”的某些方面提出一點不成熟的看法,有的地方可能還近于推測,這是受資料限制所致,更爲全面、深入的論述是以後要完成的工作。

  竹簡中出現了大量的“真吏”、“給州吏”、“給郡吏”、“給縣吏”,其中“真吏”一詞文獻未載。筆者認爲,兩者不僅名稱有异,而且身份有別,不可混爲一談。“真吏”實際就是學界經常討論的“吏”;而“給吏”雖帶有“吏”名,但幷不是“吏”。“真吏”主要出自宜陽里:
  簡2872:宜陽里戶人公乘信化年卌五真吏盲左目
  簡5387:宜陽里戶人公乘利豫年卅四真吏
  簡8928:宜陽里戶人公乘劉桓年卅九真吏
  簡8962:宜陽里戶人公乘區規年廿二真吏
  簡9007:宜陽里戶人公乘番霸年廿二真吏
  簡9065:宜陽里戶人公乘劉艶年廿四□吏
  簡9085:宜陽里戶人公乘徐熙年卌四真吏
  簡9090:宜陽里戶人公乘夏隆年卌一真吏
  簡9129:宜陽里戶人公乘許紹年卅五真吏
  簡9142:宜陽里戶人公乘劉溫年卅三真吏
  簡9143:宜陽里戶人公乘桓年卅五真吏
  簡9146:宜陽里戶人公乘黃高年廿五  真吏
  簡9156:宜陽里戶人公乘陳顔年五十六真吏
  簡9207:宜陽里戶人公乘靳佑年廿四真吏
  簡9219:宜陽里戶人公乘徐營年廿三真吏
  簡9289:宜陽里戶人公乘徐朝年廿一真吏
  簡9309:宜陽里戶人公乘文慎年卅三真吏
  簡9323:宜陽里戶人公乘郭像年廿九真吏
  簡9341:宜陽里戶人公乘莫先年廿五真吏
  簡9345:宜陽里戶人公乘呂詔年廿一真吏
  簡9356:□陽里戶人公乘何統年六十一真吏
  簡9360:宜陽里戶人公乘黃阿年八十一真吏
  簡9384:宜陽里戶人公乘文□年廿□真吏
  簡9495:宜陽里戶人公乘文胤年卌五真吏
  簡9618:宜陽里戶人公乘陳□年卅五真
  簡9716:宜陽里戶人公乘□□年廿五真吏  /
  宜陽里也有“給縣吏”、“給州吏”的記載:
  簡7777:宜陽里戶人公乘謝達年廿六筭一給縣吏
  簡9588:宜陽里戶人公乘謝□年廿六筭一給縣吏
  簡10139:宜陽里戶人公乘勇顗年卌四筭一給州吏
  雖然“真吏”、“給吏”同出宜陽里,同爲戶人,且均有公乘的爵位,但二者的區別十分明顯。其一,按簡9356、9360,“真吏”的年齡有高達61歲,甚至81歲者。兩漢政府有“免老”即年老免役的規定,“老”的起始年齡介于56—60歲之間。孫吳“老”的起始年齡雖不能確定,但61歲肯定已屬于老年。[2]“真吏”年過六十仍在服吏役,顯示出其身份的獨特性。而宜陽里的三個“給吏”,年齡均在正常服役的範圍之內,未有超出服役年齡仍在服役者。其二,宜陽里“真吏”多達26人,却均沒有負擔口算錢的記載,而“給吏”僅三人,却均標注了“算一”,對他們而言,向政府交納口算錢似乎是無法避免的義務。
  如果說,宜陽里三枚“給吏”簡數量太少,尚不足以反映“給吏”、“真吏”之間的區別的話,以下諸簡所表現出來的“給吏”特徵,似乎爲我們認定“真吏”與“給吏”屬兩種不同類型的“吏”提供了信心:
  簡3323:穀陽里戶人公乘鄭●年卅六筭一給州吏復
  簡7353:高遷里戶人公乘□□年卅三筭一給縣吏
  簡7432:高遷里戶人公乘掶聱年卅一筭一給州吏
  簡8127:□陽里戶人公乘桑鼠廿六一給郡吏
  簡8400:露妻笋年廿  露男弟頭年廿給縣吏
  簡8646:東陽里戶人公乘烝謂年廿二筭一給州吏
  簡9435:小成里戶人公乘五陵年卌六給縣吏復
  簡9588:宜陽里戶人公乘謝□年廿六筭一給縣吏
  簡10042:吉陽里戶人公乘胡恕年卅四筭一給郡吏
  簡10080:高遷里戶人公乘松棐年卅四筭一給縣吏
  簡10139:宜陽里戶人公乘勇顗年卌四筭一給州吏
  簡10149:吉陽里戶人公乘●追年廿九筭一給州吏
  簡10169:吉陽里戶人公乘逢□年卅二筭一給郡吏
  簡10175:吉陽里戶人公乘廖□年廿七筭一給郡吏
  簡10182:吉陽里戶人公乘張惕(?)年廿八筭一給縣吏
  簡10201:宜都里戶人公乘吳□年十九筭一給州吏
  簡10232:□陽里戶人公乘謝鼠(?)年卌三筭一給郡吏
  簡10298:高遷里戶人公乘□□年卅三筭一給郡吏
  簡10367:吉陽里戶人公乘區張年廿八筭一給州吏
  簡10398:高遷里戶人公乘約年卅四筭一給郡吏
  簡10401:高遷里戶人公乘蔡嬰年十七筭一給縣吏
  簡10412:高遷里戶人公乘張喬年卅筭一給縣吏
  上述23個“給吏” 的年齡,無一例外地均在服役期限內。除簡8400、9435外,這些“給吏”都有口算錢的負擔,這一點與宜陽里3名“給吏”情况完全相同。簡8400是一支戶人家庭成員簡,可能與戶人簡格式有异,因此未記載“頭”的口算錢,但這幷不意味他無須交納。簡9435亦未載口算錢,此簡的戶人“給縣吏”被“復”,也許口算錢也在“復”的範圍之內,抄寫者因此省略,當然,也存在抄寫者漏記的可能。總之,這支簡不能作爲“給吏”不交口算錢的例證。按正常情况,“給吏”須交納口算錢是沒有疑問的。
  “真吏”與“給吏”簡的上述區別,似乎告訴我們,“真吏”服役沒有期限,無須交納口算錢;“給吏”按正常年齡服役,交納口算錢是一種無法避免的義務,與普通百姓沒有什麽不同。

  “真吏”身份如何,上述竹簡的記載似已說明一些問題,爲進一步瞭解其性質,我們看一下文獻資料的相關記載。《漢書》卷五四《蘇武傳》載蘇武出使匈奴一事有“假吏”一詞:“武與副中郎將張勝及假吏常惠等募士斥侯百餘人俱。”師古曰:“假吏猶言兼吏也。時權爲使之吏,若今之差人充使典矣。”從顔師古的注可以知道,常惠幷不是國家正式吏員,可能由于他具有某種特長,因此假以吏名,讓他出使匈奴。此處之“假”含有“臨時”、“暫時”之義。《後漢書》卷一《光武帝紀》建武七年三月“罷輕車、騎士、材官、樓船及軍假吏詔”李賢注曰:“軍假吏謂軍中權置吏也,今悉罷之。”這裏的“假”與“假吏”之“假”同意,“臨時設置”之義。《晋書》卷五五《潘岳傳》載司馬瑋派公孫宏誅殺外戚楊駿僚佐,公孫弘以潘岳只是楊駿“假吏”爲藉口,將其放免。此處的“假吏”就是“非正式”之吏。
  有限的文獻資料告訴我們,“假吏”是一種臨時設置之“吏”。如果考慮到“真”、“假”的相對性,我們似乎可以做出這樣的推測:“真吏”即正式的“吏”。
  魏晋南北朝時期,“吏”有兩種含義:其一指法定的官府屬吏;其二指在官府服役性的吏。[3]《蘇武傳》及《潘岳傳》中的“假吏”之“吏”指前者,《光武帝紀》中的“軍假吏”與後者相近。那麽,吳簡中的“真吏”是國家法定官員呢?還是國家吏役的正式承擔者呢?前引竹簡中的“真吏”,年齡最大者高達81歲,早就超過了國家官員的致仕年齡。其所授爵位均爲公乘,也就是說屬于民爵的範圍;而且簡2872、9396中的戶人或“盲左目”,或“苦腹心病”,身有殘疾,難以勝任官員的職任。種種迹象表明,“真吏”幷非國家正式官員,而是國家吏役的正式承擔者。與普通百姓比較,雖然他們少了“口算錢”的負擔,但却終身難以擺脫“吏”的身份,可以說,對國傢具有很强的依附性。
  吳簡中還有許多“州吏”、“郡吏”、“縣吏”。這些“吏”無論耕種“二年常限田”,還是“餘力田”,都要向政府交納賦稅,[4]這一點與普通百姓幷無不同。但是,迄今爲止,尚未見到這類“吏”交納口算錢的記載,表現出與普通百姓及“給吏”很大的差异性。這是否暗示著這類“吏”就是“真吏”呢?竹簡中如下兩簡值得注意:
  簡7638:郡吏黃士年十二。
  簡8494:郡吏黃蔦年十三。

  孫吳服役的起始年齡應爲15歲以上,15歲以下則稱爲“小”,如簡3962:豆子小女●年十五算一。郡吏黃士、黃蔦均未到服役年齡,但却從事吏役,這與上引簡9356、9360中的“真吏”何統、黃阿超過服役年齡仍在服役性質相同。就此而言,“郡吏”與“真吏”幷無不同。
  有一個現象值得注意:《嘉禾吏民田家莂》涉及“州吏”39例,“郡吏”58例,“縣吏”70例,但却沒有涉及竹簡中屢屢出現的“真吏”和“給吏”,這似乎不能用木簡數量不够多,尚不足以反映所有“吏”的身份來解釋。最大的可能是,“真吏”是一個總稱,而“州吏”、“郡吏”、“縣吏”則是具體性的名稱。各種具體名稱出現後,總稱也就無須提起了。
  有限的材料可以幫助我們謹慎地做出推測:“真吏”在官府中正式服役,與“給吏”相比,是一種真正具有身份性的“吏”。“州吏”、“郡吏”、“縣吏”可能是它的組成部分。換言之,凡以“州吏”、“郡吏”、“縣吏”爲稱者,均系在政府中正式服役的身份性的“吏”,與“給吏”存在本質區別。
  以上討論了“真吏”與州、郡、縣吏,那麽“給吏”性質如何呢?它是否也屬于“吏”的範疇呢?我以爲,“給吏”幷不是“吏”,只是在官府臨時服吏役的普通百姓,性質上與“假吏”相似。這個稱呼幷不像“州吏”、“郡吏”、“縣吏”一樣,具有表明某人身份的作用。“給吏”與州、郡、縣吏的區別,在人所熟知的區光簡中有所反映:
  廣成鄉勸農掾區光言:被書條列州吏父兄子弟夥處人名年紀爲簿。輒科核鄉界,州吏七人,父兄子弟合廿三人。其四人刑踵聾頤病,一人夜病物故,四人真身已逸及隨本主在官,十二人細小,一人限田,一人先出給縣吏。隱核人名年紀相應,無有遺脫。若後爲他官所覺,光自坐。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破莂保據。[5]
此簡主要是對廣成鄉七名州吏的“父兄子弟”的人名及現實狀况進行調查,情况核實後,登記在册。其中“一人先出給縣吏”應該引起我們的注意。我認爲,“給縣吏”是與在官府中正式服吏役的七個“州吏”相對而言的,也就是說,這裏的“給縣吏”是非正式的吏役,可能政府人手不够,將“州吏”的家屬徵調而來,屬臨時徵發性質。當然,也可以作另外一種解釋:“給縣吏”可能是真正的“吏”,重點强調其在本縣服役,不同于在州服役的“州吏”,所以調查時要特意標明“給縣吏”。但是,常爲論者徵引,證明“吏戶”存在的孫休永安元年詔,使這種解釋不無疑問:
  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爲役,父兄在都,子弟給郡縣吏,既出限米,軍出又從,至于家事無經護者。朕甚湣之。其有五人,三人爲役,聽其父兄所欲留,爲留一人,除其米限,軍出不從。[6]
如果“給郡縣吏”重點强調在“郡縣”服役,那麽這裏的“郡縣”就失去了對應的對象,因爲詔書中的“諸吏”只是一個概括性的稱呼,幷不一定就是“州吏”。所以,“子弟給郡縣吏”是與“諸吏”即正式服役的吏相對而言的。也就是說,除了“諸吏”本身在州、郡、縣正式服役外,如區光簡所反映的那樣,他們的子弟有時還被政府臨時徵發,在郡、縣服吏役。當然,“給吏”不具有身份性,但他們以普通百姓的身份服吏役,仍然可以看作負擔的加重,因爲他們幷不能免除賦稅負擔,但却額外加上了吏役。由于“給郡縣吏”系普通百姓臨時服吏役,不具有“吏”的特定身份,因此,孫休下令聽留一人在家“經護家事”時,不必特別表明免除他們的“吏”的身份,以誇耀自己的政績,因爲他們本身就不是“吏”,孫休所做的,只是不再令這些普通百姓服吏役而已。
  《史記》卷五三《蕭相國世家》:“何乃給泗水卒史事,第一。”“給泗水卒史事”似乎是“給吏”的具體化,只是比“給吏”多一“事”字。“事”字幷不是可有可無,在此處相當于“職責”、“工作”之意。它的存在說明,蕭何只是做著泗水卒史的工作,幷未擔任“泗水卒史”的職務。如果如裴駰《集解》引文穎所說,蕭何確實擔任了“卒史”的職務,“給泗水卒史事”的意思就是:蕭何任泗水郡卒史,做著泗水卒史的工作。如此語意顯然有重復累贅之嫌,遠不如直言“爲泗水卒史”簡潔明快。事實上,兩漢時期擔任“卒史”之職者大多記作“補卒史”或“爲卒史”,只有蕭何一例例外,如果不是有特別的含義,沒有必要在文法上做如此區別。當然,我們不是說“給卒史”就完全與“給吏”相同,但將其看作“給吏”的原始形態當無大礙。“給泗水卒吏事”似乎有助于說明,“給吏”幷不是正式之吏,他們只是在從事“吏”的工作。
  與孫吳同時的蜀漢政權也有“給吏”的記載。《三國志》卷四一《蜀書·楊洪傳》:“(張)裔流放在吳,洪臨裔郡,裔子鬱給郡吏,微過受罰,不特原假。”這裏的“給郡吏”可能也是暫時給郡服役,因爲益州太守張裔流放在吳地,家庭失勢,他的兒子張鬱因此被本郡徵調,臨時服役。後來,張裔返回蜀漢,重新任職,張鬱的“給郡吏”經歷大概也就結束了,他後來甚至做到了太子中庶子這樣重要的官職,這顯然不是“吏”能够奢望得到的。
  由于“給吏”只是普通百姓臨時在政府服吏役,其身份本質上仍是農民,因此,《吏民田家莂》在對吏民進行區分時,不會再出現“給吏”的名稱,因爲它已經包括在普通百姓之中了。

  學界對魏晋南北朝時期“吏”的討論,成果已經比較豐富。最近,黎虎先生撰文,對“吏戶”獨立于民戶之外的幾成定論的傳統觀點表示質疑,認爲當時“吏”、“民”混合編籍,而且“吏”的地位高于“民”,所以,不存在所謂單獨的“吏戶”。[7]孟彥弘先生對此進行反駁,認爲“吏”、“民”混編及前者地位高于後者,與“吏戶”存在與否是兩回事。[8]
  討論“吏戶”是否存在,有一個標準問題。如果把“空戶從役”及世襲性當成一個標準,很顯然,孫吳時期幷不存在獨立的“吏戶”。孫休永安詔書表明:“吏”本人服役,他的父兄子弟幷不是吏,只是可能暫時服吏役。至于“諸吏家有五人”中的“吏家”,黎虎先生認爲幷不代表“吏籍”或“吏戶”,凡有家人爲吏者均可稱之爲“吏家”。我認爲“家”應屬下讀,不與“吏”連讀,是說“吏”的家裏有五人。所以,“吏家”即使與“吏戶”有關,此句也不能作爲“吏戶”存在的證明。上引區光簡則表明,七名“州吏”的親屬無一是“吏”。親屬中的十二名“細小”固然不具有吏的身份,即使丁壯也只是耕種田地或臨時在縣服役。區光簡記載“州吏”的四名親屬逃逸,這四人應該不是“吏”,因爲按竹簡,逃走的“郡吏”、“縣吏”親屬沒有一人是“吏”:
  簡7865:縣吏毛章弟頎年十五  以嘉禾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叛走
  簡7868:縣吏毛車世父青年卌九  以嘉禾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叛走
  簡7893:郡吏黃□弟□年十三  嘉禾二年十月十八日叛走
  簡7905:吏谷漢兄子□年廿九  嘉禾三年二月十九日叛走

  《嘉禾吏民田家莂》則有“州吏”家屬“叛走”情况的記載:
  東鄉勸農掾殷連被書條列州吏父兄人名年紀爲簿。輒科核鄉界,州吏三人,父兄二人,刑踵叛走,以下戶民自代。謹代年紀以(已)審實,無有遺脫。若有他官所覺,連自坐。嘉[禾]四年八月破莂保據。(J22—25430)
  這些“叛走”之人都不是“吏”,只是“吏”的家屬。所以,區光簡幷不像孟彥弘先生所說,“說明吏是以戶爲單位的”,當然更不能表明“該戶均爲吏的身份”,它只是對“州吏”親屬現狀的一個調查。
  儘管全家從役的“吏戶”尚沒有形成,但我們仍然看到了“吏戶”形成的迹象。永安詔書及區光簡一方面反映“吏”或“州吏”幷非全家服役,另一方面也說明,他們的家屬或者“給郡縣吏”,或者“給縣吏”,雖然這種吏役具有臨時性,但幷不是沒有變爲“真吏”的可能性。由于資料缺乏,要具體描述“給吏”向“真吏”演變的軌迹,具有很大的困難。可能的情况是:由于“吏”的短缺,政府徵調“吏”的家屬及普通百姓臨時服吏役。這些“給吏”服役時間的長短,可能幷無制度上的規定,完全視當時情况需要。如若“吏”極端短缺,“給吏”服役時間自然延長,他們成爲“真吏”的可能性就增加了。
  “吏”的家屬之所以普遍逃亡,就是因爲有變身爲“給吏”甚至是“真吏”的危險。區光簡反映“州吏”家屬中的“細小”即未年人似乎不服吏役,但前引簡7638、8494却明確記載“細小”爲“郡吏”的情况。對這種矛盾現象的可能解釋是:當時正處于“吏”身份逐漸降低、“吏戶”形成的過程,在制度上尚未做出劃一的規定,但未成年人爲“吏”可能是一個發展趨勢,這與老年人爲“吏”具有相同的性質,他們共同反映著吏走向卑微化的過程。正是由于這個原因,如簡7893所示,“吏”家屬中的未成年人也加入了逃亡的行列。
  黎虎先生將“吏”的父兄子弟逃亡與普通百姓逃亡等量齊觀,認爲兩者性質一致,“不能據此斷定‘吏’是比普通農民低賤的‘吏戶’”[9]。“吏”是否爲“吏戶”[10]可以暫且不管,但需要注意的是,“吏”家屬的逃亡在孫權統治時期,同一時期我們未曾見到百姓逃亡的記載(黎虎先生所舉普通百姓逃亡事例均發生在孫皓統治時期)。吳簡反映前者叛逃的情况如此之多,而有關後者叛逃的情况却未見任何記載,似乎不能用出土簡版數量不够多來解釋。我們當然不會據此推斷當時沒有百姓逃亡,但叛逃情况肯定沒有前者嚴重。由于“吏”家屬叛逃的普遍性,政府加大了對“吏”家屬的調查力度。區光簡、殷連簡主要是對“州吏”家屬現狀的調查,“叛走”者也名列其中。竹簡則反映了各鄉對“郡吏”、“縣吏”家屬叛走進行專門調查的情况:
  簡7849:謹列郡縣吏兄弟叛走人名簿
  簡7454:□鄉郡縣吏兄弟合十五人前後各叛走□趣劉陽吳昌醴陵/

各個鄉要對“吏”家屬叛走的狀况進行統計,然後再由縣進行總計。政府對“吏”及其家屬的控制,折射出“吏”及其家屬對國家的依附程度正在加深。
  孫權統治時期,“吏”家屬的逃亡是吏役負擔較重和“吏”地位卑微化的反映。事實上,吏服役的年齡正在超越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界限,這一點不同于包括“給吏”在內的普通百姓。按殷連簡,政府似乎在竭力維持以“吏”爲中心的家庭,“州吏”家屬叛走後,要由“下戶民”代替,說明“吏”及其家屬地位可能低于普通百姓。黎虎先生認爲,普通農民必須在患病、殘疾、受肉刑傷殘或家中有八十以上老人時,才可以得到復除,而“吏”不必具備上述情况既可得到復除,因此,“吏”的待遇高于“民”。他所舉“吏”復除的例子有三個,其中兩個是前引簡3323、9435。這兩個人都是“給吏”,如前所論,他們只是以普通百姓的身份服吏役,所以,幷不能代表“吏”復除的例子。况且,他們被復除的對象幷不一定是口算錢,而可能是吏役本身。另一個例子是
  簡3346:子公乘生年廿三算一真吏復
  “真吏”“生”負擔口算錢,幷標注“復”字,與前引26名“真吏”比較,十分獨特。但此處“復”的對象也是吏役,與普通百姓“復”口算錢沒有可比性。從常理上說,只要對國家負有賦稅和力役的義務,要得到復除,就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無論是“吏”還是“民”。否則,國家的法令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因此,“吏”之被“復”即使不須具備普通百姓被“復”的條件,也必須具備其他條件,只是在竹簡中沒有得到反映而已。因此,吳簡中復除條件的有無,不是判斷“吏”、“民”地位高低的依據。
  根據對宜陽里“真吏”陳顔家庭成員的部分復原,可以知道,這一家有兩個“真吏”:
  簡9156:宜陽里戶人公乘陳顔年五十六真吏
  簡9073:顔妻大女妾年卌
  簡9058:顔小妻大女陵年卅六
  簡9084:顔子男格年卅一真吏
  簡9159:顔從兄奇年八十二刑左手盲左目
  簡9059:顔戶下奴宋年十七
  簡9036:顔戶下婢綿年十七
  簡9075:顔戶下婢汝年卌八苦腹心病
  簡9109:右顔家口食十六人  訾  二  百

  諸簡簡號接近,估計初出土時位置相臨,因此,“顔”系同名的可能性不大,上述諸人基本可以看成是陳顔的家庭成員。陳顔的兒子陳格與陳顔妻子“妾”的歲數相差不大,似乎是一個問題,但將其看成是陳顔前妻所生亦無不可。陳顔、陳格均爲“真吏”,可以加深我們對“吏”及其家屬身份的認識。永安詔書及區光簡告訴我們:“諸吏”的父兄子弟有爲“給吏”者,而陳顔及其家庭成員簡則說明,“諸吏”的父兄子弟也可能具有“真吏”的身份。
  政府對“吏”家庭成員不斷進行調查;“吏”家屬逃亡後,以“下戶民”代替;“吏”服役年齡的過限以及一家之中可能存在兩個“真吏”,這些貌似沒有必然聯繫的現象綜合在一起,隱約折射出如下事實:“吏”正在逐漸走向卑微化,這一過程的終點將是“吏戶”的形成。

  以上探討了走馬樓吳簡中的“真吏”與“給吏”。我們的意見是:“真吏”與“給吏”有著本質區別,前者就是人們所習稱的“吏”,他們在服役年齡及賦稅負擔方面,都不同于一般百姓。吳簡中的“州吏”、“郡吏”、“縣吏”都屬于“吏”的範疇,他們只是“真吏”這一概括性稱呼的具體化。“給吏”雖有“吏”名,但幷不是“吏”,他們只是暫時或臨時從事“吏”的工作,雖然有演變爲“吏”的可能,但就其當時身份而言,畢竟還是普通百姓。從吳簡反映的情况看,“吏”的身份低于普通百姓,正是由于這個原因,其父兄子弟叛逃現象較之平民更爲嚴重。政府對叛走的“吏”家庭成員進行調查,幷以“下戶民”代替,以竭力維持一定數量的“吏”源。這從一個側面說明“吏”正逐漸卑微化,而卑微化的終點則是“空戶從役”的“吏戶”的形成,“真吏”服役不分老幼,及其家中出現兩個以上的“真吏”,已經讓我們看到了其中的端倪,儘管這一結果的到來還要有待時日。
  有關“真吏”的問題,本文幷非全部做了解答。這些未能解答的問題可能會對上述觀點正確與否産生或小或大的影響,筆者在此提出,謹供有興趣的朋友研究:首先是“真吏”的居住地及其數量問題。吳簡中的“真吏”幾乎全部來自宜陽里。據筆者統計,明確標明爲宜陽里的人戶共有53戶,而其中以“真吏”爲戶主的多達25戶。如果“真吏”確實就是“吏”,我們該如何解釋其所占比例如此之高的現象?與此相反的是,高遷里24戶中,“給吏”多達10戶,但却沒有一戶“真吏”。難道當時的“吏”及其家屬要集中居住嗎?但是,除“真吏”外,宜陽里尚有三戶“給吏”及25戶普通民戶,也就是說,“真吏”仍與其他民戶混雜在一起,用集中居住解釋,顯然缺乏說服力。其次是對簡3346:“子公乘生年廿三算一真吏復”該如何解釋。除此而外的所有“真吏”都不負擔口算錢,而且都沒有復除的記載,這個名叫“生”的“真吏”却十分獨特,即負擔口算錢,吏役又被免除。是我們的觀點有誤?還是“生”的情况特殊?這種矛盾的現象該做何解釋呢?上述問題如能得到較爲圓滿的解决,也許我們對“吏”、“真吏”的認識會更加深入。
   
  (原刊:長沙簡牘博物館、北京吳簡研討班編《吳簡研究》[第二輯],武漢:崇文書局,2006年,第25—40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0年8月19日。)


[1]本文中的走馬樓吳簡之竹簡,均引自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系“走馬樓吳簡整理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壹)》下册,文物出版社,2003年。每簡標以該書所列簡號,故不標頁碼。
[2]于振波:《“算”與“事”》,《漢學研究》第二十二卷第二期。
[3]汪征魯:《魏晋南北朝選官體制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95年,85—101頁。
[4]參見長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系走馬樓吳簡整理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上册,文物出版社,1999年。
[5]《長沙走馬樓二十二號井發掘報告》,《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上册,32頁。
[6]《三國志》卷四八《吳書·孫休傳》。
[7]黎虎:《“吏戶”獻疑》,《歷史研究》2005年第3期。
[8]孟彥弘:《吳簡所見“事”義臆說》,見本書。
[9]黎虎:《“吏戶”獻疑》,《歷史研究》2005年第3期。
[10]這一表達在語意上欠妥,“吏”指具體人,“吏戶”指一個家庭,二者顯然不能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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