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馬樓簡牘“私學”考議
作者:王子今、張榮强  發布時間:2010-09-10 08:35:11

(北京師範大學歷史學院)

  走馬樓簡牘出現“私學”稱謂,引起了研究者的興趣。走馬樓簡牘所見“私學”身份雖然幷不構成當時社會的主體階層,似乎不至于影響社會生産和社會生活的主流形態,然而作爲一種社會存在,[1]是史學工作者應當有所關注幷予以合理解釋的。此前已經有學者就此進行了認真的討論。綜合各種歷史文化信息,通過進一步的研究,或許可以使我們對“私學”身份的認識更接近歷史的真實。

一  關于“私學謝達”和“私學番倚”的爭論

  走馬樓簡牘中有關“私學”的文書,有較早披露的涉及“私學謝達”和“私學番倚”的兩件。即:
  (1)私學長沙劉陽謝達年卅一居臨湘
     都鄉立沂丘
        十一月十五右郎中竇通舉
  (2)南鄉勸農掾番琬叩頭死罪白被曹敕發遣吏陳晶所舉私學番
     倚詣廷言案文書倚一名文文父廣奏辭本鄉正戶民不爲遺脫輒
     操黃簿審實不應爲私學乞曹列言府琬誠惶誠恐叩頭死罪
     死罪                   詣功曹
                     十二月十五日庚午白[2]
《長沙走馬樓J22發掘簡報》顯示的編號,(1)爲J22-2697,(2)J22-2659。發掘簡報執筆者判定(1)的性質爲“名刺”,又介紹說,所謂“名刺”者,“數量不多,保存較好,內容爲問安、謁見、薦舉、贈物等。”其說不確。(2)則被定名爲“官府文書”。[3]綜合參考胡平生、王素、侯旭東、于振波等先生的釋文,可讀作:(1)私學長沙劉陽謝達年卅一,居臨湘都鄉立沂丘。十一月十五右郎中竇通舉。(2)南鄉勸農掾番琬叩頭死罪白:被曹敕,發遣吏陳晶所舉私學番倚詣廷言。案文書,倚一名文,文父廣。奏辭:本鄉正戶民,不爲遺脫。輒操[4]黃簿審實,不應爲私學。乞曹列言府。琬誠惶誠恐叩頭死罪死罪。詣功曹。十二月十五日庚午白。
  胡平生先生稱(1)爲“舉薦版”,以爲“蓋究其性質乃用于‘舉薦’”。又說,“此處之‘私學’,乃‘私學生’,或稱‘私學弟子’。此‘私學’或實或虛,即有可能謝達僅僅只是竇通名義上的學生”。這裏所謂“舉”,被理解爲“私學的學生”“步入仕途”的中間程序,即“舉薦”。(2)被成爲“案查文書”。“‘不應爲私學’,這是本案查文書的結論。‘不應爲私學’,即否認番倚的‘私學’身份,他是編入正籍的百姓,不是私學的學生。而‘私學弟子’應當是不編入正籍的。他們是不‘在官役者’,享受著復除‘官役’或减免租稅的政策優待。從牘文看,所以要做這種‘正名’的工作,大概當時‘舉薦’的範圍限定爲私學生,番倚不是私學生,便失去了被舉薦的資格。”[5]對于(1),王素先生以爲應定名爲“右郎中竇通舉謝達爲私學文書”。他認爲,“‘私學’屬于非國家‘正戶’,是一種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口。”簡文“舉”的涵義,“既未提到被舉之人現在的專長,又未涉及被舉之人此後的去向,肯定沒有‘舉薦’的意思。”“此處之‘舉’”,“有‘沒入’之意”。簡文“遺脫”,“專指逃亡戶口”。王素先生說,“番倚不是逃亡戶口,不應爲私學。反過來說,番倚若是逃亡戶口,就應爲私學,私學本由逃亡戶口産生。”在對于(2)的討論中,王素先生指出,“私學作爲非國家‘正戶’之一種,亦由逃亡戶口産生。當地方豪强以逃亡戶口爲名,沒入某人爲私學,幷呈上舉某人爲私學文書,有關部門自應根據制度嚴加審查。本件作爲此類審查的結果,不僅要報郡功曹備案,還要轉呈太守知道,也證明朝廷對私人占有國家戶口十分在意。”[6]學者對“私學”身份的理解,又繼續有學術爭論。[7]
  侯旭東先生對于(1),指出,“該簡的性質,胡平生先生認爲是舉薦私學謝達入仕,恐怕不妥。應是舉謝達爲私學。若是舉私學入仕,簡文還應包含其他內容,如被舉者德行、學識等,不應如此簡單。王素釋‘舉’爲沒入,于文意多有扞格,難以信從。”“視這枚簡爲舉謝達爲私學的舉狀可能更準確。”論者分析(1)(2),以爲:“大體勾畫出了舉私學的步驟,即先由舉主寫舉狀,書‘私學’籍貫、年齡、現居地,呈官府;然後由縣審核。所據標準有一條是清楚的:正戶民不得做私學,唯遺脫可以做。審核通過則由官府備案,若有疑問,下敕到有關鄉進一步取證、核查,幷令當事人赴縣廷取證,最後由郡府裁决。”[8]秦輝先生就(2)有所討論,則否定侯說,認爲:“按簡文義,‘私學’屬于‘遺脫’,而‘遺脫’在簡文中是作爲違法罪行的,即史籍所謂‘逋逃’。所以簡文用的是傳訊疑犯的口氣,而不是接見被舉薦人的口氣。而被傳訊者所言被稱爲‘辭’(簡文中特指疑犯口供),幷以‘本鄉正戶民,不爲遺脫’來自辯,顯然也幷非求薦,而是自訴無辜。另外簡文中‘吏陳晶所舉私學’之‘舉’也顯非舉薦之意”,“此‘舉’蓋爲檢舉、舉報之意”。他認爲(2)的內容“把‘私學’當罪過,這不難理解”,幷由此得出“鄉官還要負官方文化統治杜絕异端‘私學’之責”的結論。[9]
  有關“私學謝達”和“私學番倚”的學術討論在逐步深入,不過,各家意見未能一致。對于“私學”的身份及其社會角色,似乎都還沒有得出有充分說服力的答案。

二  “舉私學”正義

  對于(1)(2)所見“舉私學”之“舉”,王素先生以爲“沒入”,“舉私學”于是被理解爲“‘沒入’爲私學”。這種解釋,據說據《周禮·地官·司門》:“凡財物犯禁者舉之。”注云:“舉之,沒入官。”秦輝先生亦用此例。[10]王素先生說,“‘沒入’的對象,不限于財物,也包括編戶齊民。”不過,以這樣的解說對照文書內容,正如侯旭東先生所說,“于文意多有扞格”。今按“舉之,沒入官”者,“舉”與“沒入”幷非同義重復,應是先“舉”而後“沒入”。
  胡平生先生和侯旭東先生都釋“舉”爲“舉薦”之“舉”。而胡平生先生謂“舉薦”“步入仕途”,侯旭東先生謂“舉”“爲私學”。
  對于“舉私學”之“舉”的理解,也許應當重視于振波先生在討論中所引用的周一良先生的意見。
  于振波先生寫道:
  周一良先生曾指出:“魏晋南北朝文獻中,‘舉’字又有承認其身份地位之意”,幷列舉魏晋時期頗受歧視的庶出子女之身份獲得承認(“見舉”、“收舉”)或不被承認(“未舉”、“未被舉”)的事例。[11]
讀走馬樓簡牘有關“舉私學”的文書,將其中的“舉”理解爲“承認其身份地位”可能是適宜的。被學者稱作“舉主”的“右郎中竇通”和“吏陳晶”的“舉”的行爲,應是證明幷確定了“其身份地位”。
  “舉”有登錄的意義。《左傳·襄公二十七年》:“仲尼使舉是禮也,以爲多文辭。”陸德明《釋文》:“沈云:舉謂記錄之也。”《墨子·號令》:“悉舉民室材木、瓦若藺石數,署長短、小大。當舉不舉,吏有罪。”岑仲勉注:“此言調查民間材木、瓦石之數”,“舉,查報也。”“署,登記也。”[12]《墨子·雜守》:“先舉縣官室居、官府不急者,材之大小、長短及凡數,即急先發。”岑仲勉解釋說,“舉者調查登記也。”[13]《商君書·去强》:“舉口數,生者著,死民者削。”《漢書·哀帝紀》:綏和二年(前7)秋,詔曰:“朕承宗廟之重,戰戰兢兢,懼失天心。間者日月亡光,五星失行,郡國比比地動。乃者河南﹑穎川郡水出,流殺人民,壞敗廬舍。朕之不德,民反蒙辜,朕甚懼焉。已遣光祿大夫循行舉籍,賜死者棺錢,人三千。其令水所傷縣邑及他郡國灾害什四以上,民資不滿十萬,皆無出今年租賦。”“舉籍”,顔師古注:“舉其名籍也。”《漢書·平帝紀》:“遣諫大夫行三輔,舉籍吏民,以元壽二年倉卒時橫賦斂者,償其直。”“舉籍”,顔師古注:“張晏曰:‘舉錄賦斂之籍以賞之。’”[14]又《東方朔傳》:漢武帝時,“使太中大夫吾丘壽王與待詔能用算者二人,舉籍阿城以南,盩厔以東,宜春以西,提封頃畝,及其賈直,欲除以爲上林苑,屬之南山。”“舉籍”,顔師古注:“舉計其數以爲簿籍也。”又《胡建傳》:“孝武天漢中,守軍正丞,貧亡車馬,常步與走卒起居,所以尉薦走卒,甚得其心。”顔師古注:“尉者,自上安之也。薦者,舉籍也。”
  通過漢代文獻多見的“舉籍”一語的意義,理解“舉私學”之“舉”,或許可以得到啓示。
  不過,于振波先生在引錄了周一良先生的論說之後,又以爲胡平生先生“‘舉’是‘舉薦’之意”“其說可從”。又說,“舉有舉薦之意,這與兩漢三國時期‘鄉舉里選’的察舉制度是相符合的。”“史書中所提到的不論學官弟子還是私學弟子,往往都是通過舉薦而走上仕途的。”于振波先生對周一良先生論述的理解,只限于“在這些事例中,被‘舉’者的身份地位明顯提高了”[15],似乎幷沒有真正理解周說“魏晋南北朝文獻中,‘舉’字又有承認其身份地位之意”的原意。

三  “私學”作爲身份稱謂的涵義

  胡平生先生說,關于“私學謝達”和“私學番倚”的兩件文書中的“私學”,“乃‘私學生’,或稱‘私學弟子’。”[16]王素先生說,“走馬樓簡牘僅見‘私學’,從未見到‘私學生’及‘私學弟子’。”[17]胡平生先生又舉出走馬樓簡牘中出現“私學弟子”的實例:
  (3)私學弟子南郡周基,年廿五,字公業,任吏,居在西部新陽縣下。
               嘉禾二年十一月一日監下關清公掾張闓舉。[18]
王素先生糾正了簡文“嘉禾二年十一月一日監下關清公掾張闓舉”中“掾”字的誤釋,然而仍然認爲:“不僅“私學”是由逃亡戶口産生,“私學弟子”也是由逃亡戶口産生。”[19]
  關于“私學”的身份,侯旭東先生以爲,“將‘私學’與‘舉主’的關係視爲官府所承認的帶有依附傾向的私人關係,大體不誤。”[20]于振波先生則認爲,“把私學說成是依附人口或脫籍逃亡者,在傳世文獻中沒有根據,從吳簡中也找不到證據。”[21]
  侯旭東先生的這一意見顯然是正確的,即“私學”“是官方承認的固定化的稱呼,且官府掌握其名籍”。討論“私學”問題的多數學者都注意到《韓非子》與《史記》所見“私學”。侯文指出,“與孫吳的私學關係更密切的應是東漢的所謂‘私學弟子’,這一稱呼見于曹魏人董巴所著《漢輿服志》(《太平御覽》卷六八五所引),後又爲司馬彪《續漢書·輿服志下》襲用。‘私學弟子’應是東漢時的說法,指官學生以外的從學官問學的生徒。這裏出現的‘私學’猶是修飾語,而非稱呼,但應是演變爲稱呼的基礎。”[22]
  按照侯旭東先生的意見,“私學弟子”身份,“指官學生以外的從學官問學的生徒。”可惜這一推想尚需論證,首先應當說明“官學生”和“從學官問學的生徒”的區別。[23]于振波先生則說,“看不出私學與私學弟子有什麽區別,只是在吳簡中,前者出現的次數遠多于後者,估計前者是後者的簡稱。”他認爲,“根據傳世文獻,‘私學’一詞是與‘官學’相對而存在的。由于漢武帝以後歷朝統治者對儒學的提倡,官方設立的教育機構均倡導儒家學說,私人收徒也以傳授儒業爲主,因此,把兩漢魏晋時期的私學弟子理解爲儒者以私人身份招收的學生,以及雖游學于學官但不屬于正式員額的學生,當與事實相去不遠。”[24]于說將侯文提出的概念有所擴衍,包括了“儒者以私人身份招收的學生”。
  于振波先生制《兩漢魏晋時期私人傳習儒學事例表》,列有121例。論者寫道,東漢以來,“儒者以私人身份聚徒講學的風氣”大盛,“有的經師著錄弟子少則幾十人、上百人,多則逾千人,甚至上萬人。”按照《後漢書·儒林列傳下》的說法,“自光武中年以後,干戈稍戢,專事經學,自是其風世篤焉。其服儒衣,稱先王,游庠序,聚橫塾者,蓋布之于邦域矣。若乃經生所處,不遠萬里之路,精廬暫建,贏糧動有千百,其耆名高義開門受徒者,編牒不下萬人。”[25]
  《太平御覽》卷六八五引董巴《漢輿服志》曰:“進賢冠,古緇布冠,文儒者之服也。前髙七寸,後三寸,長八寸。公侯三梁,中二千石以下至博士兩梁,千石以下至小史私學弟子皆一梁。宗室劉氏亦兩梁。”《續漢書·輿服志下》“進賢冠”條:“進賢冠,古緇布冠也,文儒者之服也。前高七寸,後高三寸,長八寸。公侯三梁,中二千石以下至博士兩梁,自博士以下至小史私學弟子,皆一梁。宗室劉氏亦兩梁冠,示加服也。”“印”條也說到“私學弟子”:“佩雙印,長寸二分,方六分。乘輿、諸侯王、公、列侯以白玉,中二千石以下至四百石皆以黑犀,二百石以至私學弟子皆以象牙。上合絲,乘輿以縢貫白珠,赤罽蕤,諸侯王以下以綔赤絲蕤,縢綔各如其印質。刻書文曰:‘正月剛卯既决,靈殳四方,赤青白黃,四色是當。帝令祝融,以教夔龍,庶疫剛癉,莫我敢當。疾日嚴卯,帝令夔化,慎爾周伏,化茲靈殳。既正既直,既觚既方,庶疫剛癉,莫我敢當。’凡六十六字。”元代學者陶宗儀《南村輟耕錄》卷二四“剛卯”條引文作:“《後漢·輿服志》:佩雙印,長寸二分,方六分。乘輿、諸侯及王、公、列侯以白玉,中二千石以下至四百石皆以黒犀,三百石以至私學弟子皆以象牙。”就“四百石”與“三百石”的等級銜接而言,可能陶宗儀引文較爲準確。侯文說“曹魏人董巴所著《漢·輿服志》”中的說法“後又爲司馬彪《續漢書·輿服志下》襲用”。其實,有關“進賢冠”的內容,兩者是有區別的。前者說:“千石以下至小史私學弟子皆一梁。”後者說:“自博士以下至小史私學弟子,皆一梁。”關于“印”,則“二百石以至私學弟子皆以象牙”或者“三百石以至私學弟子皆以象牙”。這樣說來,“私學弟子”享有的輿服等級待遇,就“冠”而言,一說上與“千石”相同,一說上與“博士”相同;就“印”而言,據說與“二百石”或“三百石”相同。
  可以推想,“儒者以私人身份招收的學生”,“著錄弟子少則幾十人、上百人,多則逾千人,甚至上萬人”,如果這些所謂“私學的學生”、“私學生”可以享受相當于“二百石”或“三百石”、“博士”甚至“千石”的等級待遇,將會導致何等複雜的社會政治秩序,將會形成何等沉重的國家財政負擔?然而如果確實如此,則可以體現出當時行政體制下的文化政策對于教育是何等的重視。
  在有關“私學”的討論中,我們應當破除“‘私學’一詞是與‘官學’相對而存在的”這樣的成見。實際上,正如侯旭東先生所指出的,“私學”是“可指稱個人”的。[26]在這個意義上說,“私學”幷非“是與‘官學’相對而存在的”。按照漢代用語習慣,“私學”之“私”,在這裏解釋爲專心愛重,可能是適宜的。《戰國策·秦策四》:“王雖有萬金,弗得私也。”高誘注:“私,愛也。”[27]《儀禮·燕禮》:“寡君,君之私也。”鄭玄注:“私,謂獨有恩厚也。”《釋名·釋言語》:“私,恤也,所恤念也。”《離騷》:“皇天無私阿兮,覽民德兮錯輔。”王逸注:“竊愛爲私。”漢代學者對“私”的這種理解,或許接近我們所討論的“私學”之“私”的真實涵義。
  很可能,走馬樓簡牘資料所見“私學”稱謂指代的社會身份,是民間儒學教育體制下的受教育者。其身份的確定很可能有學歷和學績的等級要求。“私學”身份的正式確認,需要經過一定等級的官吏的“舉”方可登錄入籍。值得注意的是,走馬樓簡牘中所見“舉私學”者(1)“右郎中竇通”、(2)“吏陳晶”、(3)“監下關清公掾張闓”,其品級都幷不高。
  《唐律疏議》卷二三《鬥訟》有這樣一條內容值得注意:
  即毆傷見受業者,加凡人二等。死者,各斬。謂服膺儒業,而非私學者。
  【疏】議曰:《禮》云:“凡教學之道,嚴師爲難。師嚴道尊,方知敬學。”如有親承儒教,伏膺函丈,而毆師者,加凡人二等。……注云:“謂服膺儒業,而非私學者。”儒業,謂經業。非私學者,謂弘文、國子、州縣等學。私學者即《禮》云“家有塾,遂有序”之類。如有相犯。幷同凡人。[28]

所謂“私學者即《禮》云‘家有塾,遂有序’之類”,或許可以幫助我們理解走馬樓簡牘所見“私學”。應當注意,這裏寫作“私學者”。走馬樓簡牘中的“私學”稱謂,其實即指代“私學者”身份。

四  “儒學生員”和“幼學”:後世戶籍資料中有參考價值的信息

  明代黃册中可見“儒學生員”身份。日本京都大學文學部藏《嘉靖泉州府永春縣保甲文册》中,有如下文字:
  一戶姚希舜軍籍系本都里班姚文興戶丁本縣儒學生員
  一戶姚崇文軍籍系本都里班姚文興戶丁系本縣儒學生員[29]
同一頁可見12人身份登記資料,其餘10人都有“成丁壹丁耕田”字樣,而與姚希舜、姚崇文不同。似乎可以推知“本縣儒學生員”身份的特殊性。[30]
  日本學習院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藏《朝鮮慶尚道戶籍大帳》,是比較完整的清代戶籍資料。其中多有反映當時民間生活的社會史信息。有關社會稱謂的內容即值得研究者特別關注。
  如《道光五年二月慶尚道丹城縣乙酉式戶籍大帳》中,可見戶主的不同身份,如:幼學、束伍、鰥夫[31]、良軍官、社稷壇守護軍、閑良、私奴、上納、燈油保、業武、驛人、良人、水軍、貢生、寡女、寡婦、童蒙、書寫郎、院奴、禁保、唐鞋匠、巫夫等。可引錄以“幼學”身份爲戶主的一例:
  第三戶幼學金?重年伍拾陸庚寅本金海父學生震學祖學生原大曾祖學生順鳴外祖學生鄭尚哲本晋陽妻崔氏年伍拾伍籍慶州父學生南後祖學生晋清曾祖學生思明外祖學生卞永弼本八溪母鄭氏年柒拾三癸酉子幼學在柱[32]年拾玖丁卯子幼學在文年拾柒乙巳奴□金□壬午戶口相准
不僅戶主之子十九歲的金在柱和十七歲的金在文是“幼學”,年五十六的戶主金?重也是“幼學”。可見“幼學”之“幼”幷非年齡標志。“幼學”非“幼”,只是體現一種身份。
  戶籍大帳詳細記錄“幼學”戶主的家族關係和師生關係,使人聯想到(2)“案文書倚一名文文父廣奏辭本鄉正戶民不爲遺脫”字樣。
  《道光五年二月慶尚道丹城縣乙酉式戶籍大帳》中的“幼學”,也是原則上享有免除軍役負擔的特權的。其身份特徵似乎和我們所討論的走馬樓簡牘所見“私學”有相像之處。通過對1825年乙酉式年大帳的分析,研究者指出,這一時期通過“冒稱”和“納粟”等方式流入這一階層的情形增多,使得“私學”不再具有與以往“士族”相等同的地位和聲譽。這裏所謂“冒稱”,使人聯想到走馬樓簡牘(2)所見“審實不應爲私學”的情形。
  有的學者分析了道光五年(1825)四十五年之後“幼學”戶主數顯著增多的現象。據1825年乙酉式年大帳和1870年庚午式大帳的比較,兩個里的“幼學”戶主數及其比率的變化如下表:

職役分類

南  里

東  里

合  計

1825年

1870年

1825年

1870年

1825年

1870年

幼學等

21
7.7%

67
23.4%

174
38.9%

209
45.6%

195
27.2%

276
37.1%

  這兩個里的“幼學”的人數及其比率也發生著變化:

職役分類

南  里

東  里

合  計

1825年

1870年

1825年

1870年

1825年

1870年

幼學等

38
6.3%

74
15.6%

197
23.4%

220
22.8%

235
16.3%

294
20.5%

  東里“幼學”人數雖有所下降,然而兩個里合計的“幼學”人數却仍在增長。
  研究者指出,在這一時期,“幼學”的增加和“軍役負擔者”的减少是同時發生的。[33]1870年東里“幼學”爲戶主的戶數竟然占到了總戶數的45.6%,實在是令人驚异的現象。瞭解了這一情形,自然比較容易理解執政者急切地對可疑者嚴肅“案查”的動機。
  對于“幼學”的身份,有的研究者比較分析相關歷史資料後指出,17世紀以前“幼學”承擔管理職任,18世紀以後則演變分解爲管理者、中間階層和一般平民三種身份。[34]有學者指出,怎樣解釋清代中晚期“幼學”身份群體的數量的急劇增加,是清代中晚期朝鮮地區身份史研究的最具有前沿性的課題。[35]
  這裏儘管借取了遠至明清時期的資料以爲助證,然而聯繫《嘉靖泉州府永春縣保甲文册》中有關“儒學生員”以及《朝鮮慶尚道戶籍大帳》中有關“幼學”的資料,或許有益于幫助我們更深入地認識和理解走馬樓簡牘所見“私學”身份的性質和特徵。
  我們看到,因“學”而得到免役等優遇者在傳統中國曾經占有頗爲可觀的社會層面。而涉及古代社會文化構成的相關現象,比如識字者即具有初步接受傳統教育之能力者所占人口比例,以及他們在社會生活中發生的作用等等,也許都是歷史研究者應當關注的問題。
  走馬樓簡牘有關“私學”的資料,或許可以看作討論相關問題迄今所見較早的信息。
   
   
  本文撰寫和修改,得到中國政法大學張小也教授、故宮博物院王素教授的指教,謹此致謝。
   
  (原刊:長沙簡牘博物館、北京吳簡研討班編《吳簡研究》[第二輯],武漢:崇文書局,2006年,第67—82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0年8月19日。)
   
[1]據于振波討論“吳簡中的私學”時統計,“走馬樓吳簡〈竹簡〉中,與私學有關的簡有101枚。”于振波:《走馬樓吳簡初探》卷八,文津出版社有限公司2004年10月版,211—213頁。
[2]李長林:《長沙孫吳簡牘考古大發現》,《歷史月刊》1997年8月號;宋少華:《大音希聲——淺談對長沙走馬樓吳簡的初步認識》,《中國書法》1998年1期。
[3]長沙市文物工作隊、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長沙走馬樓J22發掘簡報》,《文物》1999年5期。
[4]“輒操”,侯旭東據謝桂華意見,釋讀爲“曹窮”。侯旭東:《長沙三國吳簡所見“私學”考——兼論孫吳的占募與領客制》,《簡帛研究二○○一》,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9月版,下册514頁。
[5]胡平生:《長沙走馬樓三國孫吳簡牘三文書考證》,《文物》1999年5期。
[6]王素:《長沙走馬樓三國孫吳簡牘三文書新探》,《文物》1999年9期。
[7]胡平生:《讀長沙走馬樓簡牘札記(二)》,《光明日報》2000年4月7日;王素:《“私學”及“私學弟子”均由逃亡戶口産生——長沙走馬樓簡牘研究辨誤(二)》,《光明日報》2000年7月21日。
[8]侯旭東:《長沙三國吳簡所見“私學”考——兼論孫吳的占募與領客制》,《簡帛研究二○○一》,下册516—517頁。
[9]秦輝:《傳統中華帝國的鄉村基層控制:漢唐間的鄉村組織》,《農民中國:歷史反思與現實選擇》,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6月版,第237頁。
[10]秦輝先生論“此‘舉’蓋爲檢舉、舉報之意”,又提出《史記》卷八八《蒙恬傳》、《漢書》卷四五《江充傳》、《後漢書》卷六一《廉範傳》、《三國志·吳志》《顧雍傳》及曹操《步戰令》等例。見其《傳統中華帝國的鄉村基層控制:漢唐間的鄉村組織》,第237頁。然而所說僅“舉”字一義。
[11]周一良:《〈宋書〉札記》“舉、收舉”條,《魏晋南北朝史札記》,中華書局1985年3月版,第153頁。
[12]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簡注》,中華書局1958年6月版,第110頁。
[13]對于全句的理解,岑仲勉先生以爲,“舉者調查登記也。凡數,總數也。發,徵發也。先登記官吏不急需之品與夫儲存材木之狀况,趕緊徵用之,倡之自上,斯民間不敢隱匿矣。”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簡注》,中華書局1958年6月版,第147頁。
[14]“賞”,中華書局本校注者以爲當作“償”。
[15]于振波:《走馬樓吳簡初探》,第218頁。
[16]胡平生:《長沙走馬樓三國孫吳簡牘三文書考證》,《文物》1999年5期。
[17]王素:《長沙走馬樓三國孫吳簡牘三文書新探》,《文物》1999年9期。
[18]胡平生:《讀長沙走馬樓簡牘札記(二)》,《光明日報》2000年4月7日。“掾”,原釋爲“揚”。
[19]王素:《“私學”及“私學弟子”均由逃亡戶口産生——長沙走馬樓簡牘研究辨誤(二)》,《光明日報》2000年7月21日。
[20]侯旭東:《長沙三國吳簡所見“私學”考——兼論孫吳的占募與領客制》,《簡帛研究二○○一》,下册518頁。
[21]于振波:《走馬樓吳簡初探》,第219頁。
[22]侯旭東:《長沙三國吳簡所見“私學”考——兼論孫吳的占募與領客制》,《簡帛研究二○○一》,下册517頁。
[23]後世有的資料,如《唐律疏議》卷二三“非私學者,謂弘文、國子、州縣等學”以及“私學者即《禮》云‘家有塾,遂有序’之類”的說法,似對侯說不利。
[24]于振波:《走馬樓吳簡初探》,217—218頁、223頁。
[25]于振波:《走馬樓吳簡初探》,180—198頁。
[26]侯旭東:《長沙三國吳簡所見“私學”考——兼論孫吳的占募與領客制》,《簡帛研究二○○一》,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9月版,下册517頁。
[27]又《戰國策·齊策一》“私我也”高誘注,《呂氏春秋·去私》“子,人之所思也”高誘注,《慎大》“以示民無私”高誘注。
[28]據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根據律文及疏議,學生毆受業師罪之成立,以師生俱在官學(即弘文、崇文、國子及州縣等學)者爲要件。如師生屬于家塾、遂序等私學,則相犯者各依凡人鬥毆法,不得援此律爲斷。”中華書局1996年6月版,下册1581頁。
[29]欒成顯:《明代黃册研究》,圖版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7月版。引用者注:“梁方仲《明代黃册考》附所謂‘黃册原本’照片之一”。
[30]《明會典》卷七六《社學·事例》:“洪武八年,詔有司立社學,延師儒以教民間子弟。十六年,詔民間立社學,有司不得干預,其經斷有過之人不許爲師。……正統元年,令各處社學提學官及司府州縣官嚴督勤課,不許廢弛,其有俊秀向學者,許補儒學生員。成化元年,令民間子弟願入社學者,聽其貧乏,不願者勿强。”成書于明萬曆年間的劉世教《荒箸略》(《荒政叢書》卷五)有“加惠寒士”條,其中寫道:“這是貧生領賑的。我皇上作養人才,本爲他日之用。但秀才不工不商,非農非賈,青燈夜雨,常無越宿之儲,破壁窮檐,止有枵雷之腹。一遇荒年,其苦萬狀。如內鄉縣儒學生員李來學,水漿不入口者三日,闔門待斃。縣令以粟遺之,來學正色拒曰:‘生平不謁縣令,豈以荒易吾操哉!’及賑銀至,乃以極貧潔行獨厚給之。來學嘆曰:‘此聖主洪恩也,可以食矣。’寒士瀕死得賑則生,不獨一來學也。”可知“儒學生員”中,有李來學一類“生平不謁縣令”的“極貧潔行”之“寒士”。
[31]又有“鰥夫幼學”與“幼學鰥夫”。
[32]戶籍原件在此處有一貼簽,加蓋印章。簽上書寫:“幼學金在柱改名在圭。”
[33]〔日〕山內民博:《學習院大學蔵慶尚道安義県戶籍大帳について》,〔日〕武田幸男編:《朝鮮後期の慶尚道における社會動態の研究——學習院大學蔵朝鮮戶籍大帳の基礎的研究(4)》,學習院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調查研究報告No51,學習院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2002年3月版。
[34]〔韓〕崔承熙:《朝鮮後期“幼學”·“學生”の身分的意味》(1989),〔日〕武田幸男:《學習院大學蔵の丹城県戶籍大帳とその意義》轉引,〔日〕武田幸男編:《朝鮮後期の慶尚道丹城県における社會動態の研究(Ⅰ)——學習院大學蔵朝鮮戶籍大帳の基礎的研究(2)》,學習院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調查研究報告No27,學習院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1991年3月版。 [35]〔日〕井上和枝:《最近の戶籍大帳および戶籍関連研究の動向》,〔日〕武田幸男編:《學習院大學蔵朝鮮戶籍大帳等目錄——學習院大學蔵朝鮮戶籍大帳の基礎的研究(5)》,學習院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調查研究報告No52,學習院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2003年3月版,第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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