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走馬樓所見的州郡縣吏
作者:韓樹峰  發布時間:2010-09-13 09:39:55

(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院)

  “吏”作爲魏晋南北朝時期的一個特殊社會階層,久爲學界所關注。唐長孺先生對“吏”身份的演變及“吏役”進行了深刻的闡述,[1]爲相關研究奠定了基礎。在此前後,李文瀾、曹文柱、高敏、汪征魯等先生也曾撰文,對“吏”進行了探討。[2]走馬樓吳簡出版後,[3]與“吏”有關的大量信息得到披露,再次引起學界對“吏”的研究興趣。高敏、王素、汪小煊、黎虎等以吳簡爲基礎,著文對“吏籍”、“吏戶”、“吏役”及“吏”身份的演變進行探討,[4]從而進一步豐富了人們對“吏”的認識。本文在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吏的主要組成部分州吏、郡吏、縣吏進行論述,探討其來源、性質及服役情况,其它類型的“吏”如軍吏等暫置不論。由于資料的局限性,有些地方還難以做明確的解釋,只能進行推測,所論是否得當,尚請同行是正。

  兩漢時期,郡、縣屬吏有“長吏”、“少吏”之別,百石以上爲“長吏”,百石以下爲“少吏”。“少吏”職役雖賤,但可以上升爲“長吏”,二者之間幷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只是到了漢末魏初,“少吏”的身份才逐漸固定下來,成爲世所習知的賤吏。[5]可以說,“少吏”是賤吏的前身。但是,賤吏身份一旦形成,其來源就不僅局限于“少吏”。我推測“給州吏”、“給郡吏”、“給縣吏”等各種“給吏”可以成爲具有身份性的“真吏”。[6]如將走馬樓吳簡中的《吏民田家莂》和《竹簡(壹)》結合在一起,這個問題可以得到較爲清楚的說明。下面將《吏民田家莂》和《竹簡(壹)》中與此問題有關的材料列舉如下:
  4·21:下伍丘縣吏張惕,田廿五町,凡五十七畝。
  5·800:新唐丘縣吏張惕,佃田八町,凡五十八畝百六十步,皆二年常限。
  簡10182:吉陽里戶人公乘張惕(?)年廿八筭一給縣吏。
   
  4·250:丘縣吏松棐,田卌,凡一頃卌畝。
  5·345:武龍丘縣吏松棐,佃田卌八町,凡一頃卅三畝二百廿步,皆二年常限。
  簡10080:高遷里戶人公乘松棐年卅四筭一給縣吏。
   
  4·262:伻丘縣吏張喬,田卅町,凡一頃卅畝。
  5·337:伻丘縣吏張囗[7],佃田廿九町,凡卌畝五十步,皆二年常限。
  簡10412:高遷里戶人公乘張喬年卅筭一給縣吏。
   
  5·231:石下丘縣吏謝達,佃田六町,凡十二畝一百卌步,皆二年常限。
  簡7777:宜陽里戶人公乘謝達年廿六筭一給縣吏。
   
張惕、松棐、張喬、謝達四人中,可能存在同名者,但將其全部視作同名,似乎也不合情理。特別是松棐和張喬,在“吏民簿”中,二人同出高遷里,同爲“給縣吏”,而在《田家莂》中,又都出現了與二人同名的縣吏,這種巧合不能說沒有,但概率不大,將其視作同一人,應該沒有太大問題。[8]高遷里、吉陽里、宜陽里“吏民簿”製作于何時,竹簡無載,但樂鄉、南鄉、小武陵鄉“吏民簿”均在嘉禾四年製成:簡8482:集凡樂鄉領嘉禾四年吏民合一百七十三戶口食七百九十五人;簡9088:南鄉謹列嘉禾四年吏民戶數(?)口食人名年紀簿;簡10153:/小武陵鄉□嘉禾四年吏民人名妻子年紀簿。上述四里屬何鄉不能確定,但其“吏民簿”也應制定于嘉禾四年。張惕、松棐、張喬在“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中,上繳米、布、錢的時間分別在11月和12月,已經到了年底。正常情况下,“吏民簿”的製作應早于他們上繳米、錢、布的時間。[9]也就是說,他們的“給縣吏”身份在前,“縣吏”身份在後,這意味著他們從“給縣吏”變成了“縣吏”。[10]
  迄今爲止,吳簡中既未見到“給縣吏”轉化爲“郡吏”、“州吏”的例子,也未見到“給郡吏”、“給州吏”轉化爲“郡吏”、“州吏”的例子,其中原因不得而知。或者因爲“郡吏”、“州吏”層次較高,不能直接從“給吏”轉化而來。但是,隨之而來的問題是,“給縣吏”可以轉變成“縣吏”,那么,“給郡吏”、“給州吏”又向何方向轉變呢?當然,這種現象也可能與竹簡出版數量有關,隨著新竹簡的陸續公布,也許會出現“給郡吏”、“給州吏”轉化爲“吏”的例子。
  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共有八戶縣吏,分別是:張惕、松棐、張喬、鄭黑(四·四○三)、周岑(四·九七)、謝難(四·二六六)、陳雅(四·三一六)、黃某(四·三六四)。前三戶由“給縣吏”轉變而來,已如上述。鄭黑如果就是吳簡中那個頻繁以“倉吏”或“三州倉吏”身份出現的鄭黑,那么早在嘉禾二年他就是縣吏了。剩餘四人,簡牘中沒有與其同名者,很難推定其來源。能確定來源的前三個縣吏均出自于“給縣吏”,剩餘四人來自于“給縣吏”的可能性也很大。即使排除這四人,嘉禾四年的“縣吏”來自于“給縣吏”者仍占很大比重。也許在嘉禾四年建立“吏民簿”時,政府乘機將大量的“給縣吏”調整爲“縣吏”,因此“給縣吏”構成了“縣吏”的重要來源。認識到“縣吏”由“給縣吏”轉化而來,幷非毫無意義。“給吏”只是在官府中臨時服吏役,他們的身份幷不是吏,而是普通百姓[11]。東漢的賤吏由“小吏”構成,南朝的賤吏主要來自于普通百姓,[12]而孫吳時期具有普通百姓身份的“給縣吏”演變爲“縣吏”,則構成了魏晋南北朝時期賤吏的來源由“小吏”向普通百姓轉變的中間環節。大量“給吏”轉變爲“縣吏”,使“吏”數量的急劇膨脹成爲可能,也預示著“吏”地位的進一步下降。可以說,孫吳嘉禾年間是“吏”地位發生變化的關鍵時期,大膽一點說,嘉禾四年可能是一條重要的分界綫。
  《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田家有“州吏”、“郡吏”、“縣吏”等各種吏,但却未見“真吏”。我曾據此對“真吏”與“州吏”、“郡吏”、“縣吏”的關係做出推測,認爲“真吏”是後三者的總稱,後三者則是具體性的名稱。[13]仔細查閱木牘與竹簡,基本可以認定“州吏”、“郡吏”是“真吏”的組成部分:
   
  簡4·314:桐唐丘州吏徐熙,佃田三町,凡卅六畝。
  簡9085:宜陽里戶人公乘徐熙年卌四真吏。
   
徐熙在竹簡中的身份是“真吏”,而在木牘中的徐熙則是“州吏”。同一人名在木牘、竹簡中出現的情况比較常見,僅據上述一例,就判定兩個徐熙是同一人,未免有武斷之嫌。但竹簡中宜陽里的“真吏”,在木牘中又以“州吏”、“郡吏”身份出現的,不止徐熙一例,尚有下列數例:
   
  簡4·461:橫浭丘州吏黃阿,佃田五町,凡七十九畝。
  簡9360:宜陽里戶人公乘黃阿年八十一真吏。
   
  簡5·791:新成丘州吏陳顔,租田卌畝。
  簡9156:宜陽里戶人公乘陳顔年五十六真吏。
   
  簡4·509:□丘州吏桓彝,佃田五町,凡六十五畝。
  簡9143:宜陽里戶人公乘桓彝年卅五真吏。
   
  簡4·569:□□郡吏黃高,佃田五町,凡五十七畝,皆二年常限。
  簡9146:宜陽里戶人公乘黃高年廿五  真吏。
   
  簡5·591:逢唐丘郡吏劉溫,佃田九十六畝。
  簡9142:宜陽里戶人公乘劉溫年卅三真吏。
   
黃阿、陳顔、桓彝、黃高、劉溫同出宜陽里,均爲“真吏”,在木牘中,他們重又出現,其身份又都具有“吏”名,或爲州吏,或爲郡吏。如果全系同名,未免過于巧合。因此,認定他們是同一人可能更爲符合實際。這說明,“真吏”至少包括了“州吏”與“郡吏”。至于“縣吏”,尚未發現其是“真吏”的具體例子。
  與《嘉禾吏民田家莂》有州、郡、縣吏,未見“真吏”的情况相反,竹簡中的“吏民簿”則是有“真吏”,無州、郡、縣吏。兩相對比,似乎更可以說明州、郡、縣吏就是“真吏”。《吏民田家莂》是田家納稅的券書,田家身份不同,納稅標準有异。同爲“真吏”,“州吏”與“郡吏”、“縣吏”相比,就受到了政府的優待。[14]在這種情况下,就有必要對田家的身份進行細緻性的區分,而不能籠統地記爲“真吏”。而“吏民簿”只是對吏民戶口的登記,其與納稅標準幷無密切關係,因此,凡爲“州吏”、“郡吏”、“縣吏”者,只須標明其是“真吏”,將其與普通百姓區別開來就可以了。

  以上對州、郡、縣吏與給吏、真吏關係的初略探討,已體現出孫吳時期吏地位的逐漸下降。 而他們對政府交納租稅狀况的變化,也大致反映著相似的現象。
  在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中,田家耕種二年常限熟田時,向政府繳納的租稅有“稅米”、“租米”之別,前者爲郡吏、縣吏、軍吏、郡卒及百姓所繳納,畝收稅米一斛二斗,後者系州吏所繳納,畝收租米五斗八升六合,較之郡吏、縣吏,州吏顯然享有很大的優惠。但到了嘉禾五年,州吏所繳基本改稱“稅米”,而且除個別州吏仍在享受嘉禾四年的優惠外(如簡5·702、、5·791),其耕種的二年常限熟田也變成了畝收一斛二斗,也就是說,到嘉禾五年,州吏在繳納租稅方面享受的優惠基本被取消。這一變化表明州吏在“諸吏”中的特殊地位已發生變化,州吏有與郡吏、縣吏趨同化的傾向。[15]
  事實上,州吏耕種的二年常限熟田由“租田”改稱“稅田”,繳納的租稅由“租米”改稱“稅米”,[16]在郡、縣吏身上同樣發生過,只不過在時間上較州吏爲早。先讓我們看一下竹簡中租米的繳納情况:
  簡2869:入□鄉嘉禾二年租米八斛就畢?嘉禾二年九月廿八日叟丘縣吏潘孔關邸閣董基付倉吏鄭黑受
  簡2934:入平鄉嘉禾二年租米九斛冑畢?嘉禾二年十月廿三日□□丘張溏關邸閣董基付三州倉吏鄭黑受
  簡3006:入□鄉嘉禾二年租米十五斛一斗胄畢?嘉禾二年九月四專丘縣吏謝□關邸閣董基付三州倉吏穀漢受
  簡3057:入廣成鄉嘉禾二年租米十斛胄畢?嘉禾二年十月廿五日州吏潘明關邸/
  簡3061:入中鄉租米三斛胄畢?嘉禾二年九月廿八日東平丘縣吏伍訓關邸閣董基付倉吏穀漢受
  簡3127:領黃龍二年士租米六斛六斗黃龍三年民貸食付吏鄭黑  中
  簡3213:入廣成鄉嘉禾二年租米十七斛僦畢?嘉禾二年十月廿五日世丘郡吏唐雷關邸閣董基付三州倉吏鄭黑受
  簡3214:入西鄉嘉禾二年租米十二斛五斗胄畢?嘉禾二年十月廿日前丘男子雷貉關/
  簡3221:入平鄉嘉禾二年租米六斛胄畢?嘉禾二年十月廿八日東丘番有關邸閣董基付三州倉吏鄭黑受
  簡3249:入平鄉嘉禾二年租米□斛□斗胄?嘉禾二年十月廿八日東丘烝堂關邸閣董基付三州倉吏……
  簡3500:入桑鄉嘉禾二年租米十三斛胄米畢?嘉禾二年十月五日東平丘郡吏吳盧關邸閣董基付倉吏穀漢受
  簡3567:廣成鄉嘉禾二年租米八斛胄畢?嘉禾二年十月廿六日柤伻丘郡吏穀/
  簡4527:/嘉禾二年租米五斛胄畢?嘉禾二年十月十六日溫丘潘崇關邸閣/
  簡5607:/租米六斛二斗?嘉禾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平樂丘謝(?)關邸閣董基/
  簡7316:入平鄉嘉禾二年租米六斛三斗胄畢?嘉禾二年十月廿七日石□丘郡吏石□關邸閣董基付三州倉吏/
  簡7339:入樂鄉嘉禾二年租米卅四斛冑畢?嘉禾二年十月廿四日大□丘郡吏□□關邸閣董基付三州倉吏鄭黑受
   
上引諸簡中,可以確定租米繳納者身份的有:州吏1人(3057)、郡吏5人(簡3213、3500、3567、7316、7339)、縣吏3人(簡2869、3006、3061)、普通百姓1人(簡3214);不能確定身份者有5人(簡2934、3221、3249、4527、5607)。也就是說,在能够確定身份的十位租米繳納者中,州、郡、縣吏占九例,普通百姓只有一例。
  據此,可以肯定,嘉禾二年租米繳納者主要爲“諸吏”,而非普通百姓。如上所述,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中,州吏耕種“租田”,每畝交“租米”五斗八升六合,較郡、縣吏和普通百姓耕種“稅田”,畝納一斛二斗的“稅米”有很大優惠。由于竹簡中缺少租田畝數的記錄,嘉禾二年租米的畝繳納額度無從得知,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包括州吏在內主要由諸吏繳納的租米額度不會太高。大膽一點說,嘉禾四年繳納租米制度很可能是嘉禾二年租米制度的延續,只是被允許繳納租米只剩下了州吏。而在嘉禾二年,郡吏、縣吏與州吏一樣,同樣享受著政府給予的優惠政策。他們在此時的地位不會比繳納租米的百姓低。
  嘉禾二年繳納普通百姓是否也耕種租田、繳納租米呢?從簡3214記載的情况看,答案似乎是肯定的。如果事實確實如此,政府的納租政策針對的對象可能是田家。但是,百姓繳納租米,只有雷貉一例,屬單文孤證,與竹簡中大量百姓繳納稅米的情况形成鮮明對比,因此,僅憑此簡,得出上述結論可能有武斷之嫌。身份不能確定的五例,侯旭東將簡3221、5607中的番有、謝春視作普通百姓。[17]其實,這些未標明身份者,未必就是普通百姓,也可能是“吏”。番有其人,在竹簡中不止一次出現,如簡3828:入平鄉嘉禾二年吏番有子弟限米十/。這個番有與簡3221中的番有均屬平鄉,可能是同一人。如果同鄉範圍過大,有可能是同名,那么《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出現的縣吏番有與簡3221中的番有則屬同丘:5·418:東丘縣吏番有,佃田廿町,凡六十二畝一百廿步。基于此,推斷繳納租米的番有與縣吏番有爲同一人,應無問題。因此,簡3221中的番有是吏的可能性很大。另外,《吏民田家莂》中屢屢出現的庫吏番有、潘有也應該就是這個繳納租米的番。我們不能就此認定其餘四例也是吏身,但將其視作普通百姓恐怕也未必妥當。
  對于普通百姓繳納的租米,侯旭東推測是百姓耕種“餘力田”繳納的“餘力租米”,不同于州吏耕種“租田”所交的“租米”。不過,政府記錄徵收租稅的名目時,爲防混淆,一般標明各種米的具體名稱,不會把“餘力租米”省稱爲“租米”。如州中倉吏郭勛、馬欽、張曼與周棟在某年正月廿三至廿六日所受雜米名目,其中有“其廿二斛五斗餘力租米”,而不省稱“租米”。又如田家耕種“火種田”交納的米,在竹簡中記爲“火種租米”或“火種田租米”,也不省稱“租米”:
  簡2970:入廣成鄉嘉禾二年火種田租米二斛/
  簡3126:右小武陵鄉入火種租米六斛
  簡3957: 入廣成鄉嘉禾二年火種租米二斛四斗就畢?嘉禾二年十月廿五日彈浭丘潘孟關邸閣董基付  /
  簡4224:/禾二年火種租米四斛?嘉禾二年十二月/
所以,簡3214中的男子雷貉繳納的租米可能不是餘力租米。但是,如上所論,將其視作具有優惠性質的租米也有疑問。也許倉吏進行記錄時出現了筆誤,或者雷貉本是“吏”,倉吏誤將其記作“男子”,或者雷貉繳納的本是“稅米”,倉吏誤記爲“租米”,後一種筆誤可能性較大。當然,這僅僅是一種推測。
  上引諸吏繳納租米的時間全部在嘉禾二年,事實上,早在嘉禾二年之前,就有租米這一名目:
  簡9562:入黃武五年租米卌八斛五斗  四月三斛未入
  簡1965:其卌斛八斗三升黃龍元年租米
  簡2166:其卅五斛二斗一升黃龍二年租米
  簡2266:其九百五十九斛二斗六升黃龍三年租米
  簡1150:入民還二年所貸嘉禾元年租米四斛  /
   
可見,不論是孫權稱帝的黃龍年間,還是稱王的黃武年間,均有租米這一名目,只是嘉禾二年以前何人繳納租米在竹簡中未得到反映,估計應該和嘉禾二年情况相同,主要由州、郡、縣吏繳納。也就是說,從黃武五年甚至更早,一直到嘉禾二年,在繳納賦稅方面,州、郡、縣吏一直享受著優惠政策,這從一個方面反映出孫吳早期吏的地位幷不低賤,甚至還高于普通百姓。這種現象與《三國志·吳書》中有關孫吳早期吏可以晋升爲官員的記載比較吻合。
  嘉禾三年沒有繳納租米的記載,但根據《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最遲至嘉禾四年,繳納租米者只剩下了州吏,郡吏和縣吏與普通百姓一樣,全部繳納稅米,原來享受的優惠政策被取消,從另外一個角度折射出郡吏和縣吏地位的下降。這一點與上文所論嘉禾四年是吏地位發生變化的關鍵時期這一結論恰相契合。
  孫吳爲何取消郡、縣吏在繳納賦稅方面享有的優惠政策,走馬樓吳簡中沒有反映,我們只能從文獻資料中進行一點簡略的探討。孫吳立國早期,基本繼承東漢制度,雖然這時吏的地位有所下降,但仍高于普通百姓。[18]在政治上,州、郡、縣吏可以通過各種途徑獲得晋升,甚至躋身要職;[19]在經濟上,州、郡、縣吏則享受繳納租米的優惠。在雙重利益的鼓動下,許多人尤其是大姓子弟勢必步入吏的行列,從而造成州、郡、縣吏人數的膨脹。《三國志》卷56《吳書·朱治傳》載朱治爲吳郡太守時,“公族子弟及吳四姓多出仕郡,郡吏常以千數”。這裏說的是孫吳建立政權初期吳郡的情况。[20]吳郡是大郡,又是大族聚集之地,可能郡吏人數較多。其它郡、縣也各有大姓,其子弟充當郡、縣吏者也不會太少。孫吳郡、縣吏人數史書無載。唐長孺先生認爲,如果孫吳滅亡時的三萬二千個吏員僅指郡吏數,大概與事實相差不遠,這樣,孫吳滅亡時每郡領吏將近百人。[21]事實上,孫吳前期每郡所領吏員可能高于此數。與孫吳對峙的曹魏,正始及嘉平年間,弘農郡吏均多達二百餘人,[22]正始年間的河東郡領吏也不會少于二百人。[23]孫吳之前的兩漢,每郡吏員也多達數百人。孫吳嘉禾以前,每郡的吏即使不高于漢魏,也不會相差太遠。孫吳每縣領吏缺少相關記載,大概不會比兩漢每縣數百吏差多少。[24]孫吳嘉禾年間,大概領郡二十左右,縣一百六十左右。[25]按每個郡、縣領吏二百人計算,則郡、縣吏共有三萬六千人。
  嘉禾二年以前,郡、縣吏耕種二年常限熟田,畝納租米五斗八升六合,較之普通百姓的一斛二斗少一倍有餘。如果郡、縣吏按耕種十畝常限熟田計算,[26]則三萬六千人每年享受的優惠高達二十萬斛。這意味著孫吳政府每年减少二十萬斛米的收入。何况還有不少人不斷加入到享受優惠的隊伍行列中,使政府的財政收入繼續减少。當政府財政入不敷出,發生困難時,其開源節流的目光描向數量龐大的郡、縣吏,應該是十分自然的事情。嘉禾三年,孫吳連續遭受自然灾害的襲擊,農業損失嚴重。《三國志》卷四七《吳書·孫權傳》:“(嘉禾)三年春正月,詔曰:‘兵久不輟,民困于役,歲或不登。其寬諸逋,勿复督課。’”“九月朔,隕霜傷穀。”同書卷五九《吳書·孫登傳》:“嘉禾三年……時年谷不豐,頗有盜賊。”政府雖然蠲免了百姓以前所欠賦稅,但要保持正常的財政收入,只能對賦稅制度進行改革。可能就在此時,政府取消了對郡、縣吏在繳納賦稅方面的優惠政策,令其與普通百姓一樣,按每畝一斛二斗的標準納稅。至于州吏,由于地位較高,而且孫權統治時期只有揚、荊、交三州,州吏數量不會太大,因此未將其作爲開闢財源的目標,其享受的優惠持續到嘉禾四年。嘉禾五年,州吏享受的優惠政策也被取消,至此,所有州、郡、縣吏過去在納稅方面享受的特權不復存在,這預示著其地位的進一步低落。
  高敏對政府取消州吏在納稅方面的特權評價頗高,認爲是導致臨湘國境內租佃關係的大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27]不過,我認爲,從經濟角度言,嘉禾五年的改革幷沒有太大意義,遠不能與嘉禾三年的改革相提幷論,因爲州吏的人數畢竟遠少于郡、縣吏,取消對他們的優惠,于政府財政增加可謂杯水車薪,更不會導致臨湘國境內租佃關係的大發展。我傾向認爲,政府的這一舉措,政治意義遠大于經濟意義,意在表明:州吏不過是“諸吏”的組成部分,其政治地位沒有任何特別之處,幷不高于供職郡、縣的諸吏。這樣,隨諸吏地位的整齊劃一及在納稅方面特權的取消,“吏”作爲一個整體,其地位朝著卑微化的方向又邁進了一步。
   
  以上通過對州、郡、縣吏的來源及其在繳納賦稅方面變化的考察,論述了吏在孫吳嘉禾年間地位的逐漸下降。在此想說明的是,我們應該慎重對待這一結論,或者說,這一結論也許幷不具有普遍性。研究魏晋南北朝時期的諸吏,應該注意時間、空間的變化及研究對象的差异性。就時間而言,我們不能以後代比如東晋南北朝時期吏的狀况去比附孫吳或者曹魏,甚至孫休時期吏的生存狀况也不能代表孫權時期;就空間而言,孫吳吏的卑微化,幷不意味著同時期的曹魏或蜀漢也是如此;就研究對象而言,州、郡、縣吏不能一概而論,三者的變化可能幷不一致,比如,給吏可以演變成縣吏,却未見演變成州、郡吏的例子,同樣,我們能證明真吏包括州吏和郡吏,却不能證明其包括縣吏,這也許暗示我們應該區別對待州、郡、縣吏。上述三個問題尤其是後兩者經常爲我們所忽略。事實上,吏地位的變化可能十分複雜、曲折,幷不像我們過去所認識的那樣簡單。因此,本文力圖探討的,只是諸吏發展過程中的一個側面、一個環節,對吏的整體面貌的認識可能還有相當長的一段路要走。隨吳簡材料的陸續公布,我們對這一問題的認識也許會越來越全面,越來越深刻。
   
  (原刊:長沙簡牘博物館、北京吳簡研討班編《吳簡研究》[第二輯],武漢:崇文書局,2006年,第41—55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0年8月19日。)


[1]唐長孺:《三至六世紀江南大土地所有制的發展》,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唐長孺:《魏晋南北朝時期的吏役》,《江漢論壇》1988年第8期。
[2]李文瀾:《兩晋南朝祿田制度初探》,《武漢大學學報》1980年第4期;曹文柱:《略論東晋時期的“吏”民》,《北京師院學報》1982年第2期;高敏:《論漢代“吏”的階級地位和歷史演變》,《秦漢史論集》,中州書畫社,1982年;汪征魯:《魏晋南北朝選官體制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95年。
[3]走馬樓簡牘整理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文物出版社,1999年;《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以下所引簡牘均出自兩書,不另出注。
[4]高敏:《關于〈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州吏’問題的剖析——兼論嘉禾五年改革及其效果》,《史學月刊》2000年第6期;《從〈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諸吏’狀况看吏役制的形成與演變——讀〈嘉禾吏民田家莂〉札記》,《鄭州大學學報》2001年第1期;王素:《說“吏民”——讀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札記》,《中國文物報》2002年9月27日第7版;汪小煊:《走馬樓吳簡戶籍初論》,《吳簡研究》第1輯,崇文書局,2004年;黎虎:《“吏戶”獻疑》,《歷史研究》2005年第3期。
[5]參唐長孺:《魏晋南北朝時期的吏役》,《江漢論壇》1988年第8期。
[6]參韓樹峰《走馬樓吳簡中的“真吏”與“給吏”》,見本書。
[7]此簡中的張囗,與張喬同出一丘,同爲縣吏,可能就是張喬。但證據不足,附列于此,謹供參考。
[8]“田家莂”中有兩個張惕、松棐分別在嘉禾四年、五年佃田,而且分屬不同丘,似乎可以認定他們是同名。但我仍傾向于他們是同一人,之所以分屬不同丘,可能與“丘”幷非居住單位有關。退一步說,他們即使是同名,竹簡中的張惕、松棐也可能和他們中間的一個是同一人。
[9]我們知道,兩漢時期有八月案比戶口的制度,孫吳對東漢制度多所繼承,也許“吏民簿”的制定就在嘉禾四年八月。
[10]竹簡9426中的五陵也是一位“給縣吏”:小成里戶人公乘五陵年卌六給縣吏复。簡1361、5589中有典田掾五陵。典田掾當然是吏,但兩簡均未記載年代,假若他們是同一人,難以確定其“給縣吏”、“典田掾”身份的先後。謹附記于此,以備參考。
[11]當然,“給吏”也有身份化的迹象,在竹簡中統計戶品時,直接將戶標爲“給某吏”。如竹簡5447:其七戶給郡吏下品;簡5452: 其一戶給州吏下品;簡5467:其十二戶給縣吏下品。
[12]唐長孺:《魏晋南北朝時期的吏役》,《江漢論壇》1988年第8期。
[13]參韓樹峰《走馬樓吳簡中的“真吏”與“給吏”》,見本書。
[14]《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解題》,走馬樓簡牘整理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文物出版社,1999年;高敏:《關于〈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州吏’問題的剖析——兼論嘉禾五年改革及其效果》,《史學月刊》2000年第6期。
[15]參《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解題》、《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解題》,《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上,第71頁、165頁;高敏:《關于〈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州吏’問題的剖析——兼論嘉禾五年改革及其效果》,《史學月刊》2000年第6期,第36頁;高敏:《從〈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諸吏’狀况看吏役制的形成與演變——讀〈嘉禾吏民田家莂〉札記》,《鄭州大學學報》2001年第1期,第62頁。
[16]關于“租米”與“租田”、“稅米”與“稅田”的對應關係,參侯旭東《走馬樓吳簡的限米與田畝記錄——從“田”的類型與納“米”類型的關係談起》,見本書。
[17]侯旭東:《走馬樓吳簡的限米與田畝記錄——從“田”的類型與納“米”類型的關係談起》,見本書。
[18]這裏的吏幷非僅指功曹、五官掾、主簿等之類的大吏,而是包括了所有吏。下文所引享有特權的吳郡千數郡吏顯然不僅是郡大吏。
[19]侯旭東:《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所見“鄉”與“鄉吏”》,《吳簡研究》第一輯,崇文書局,2004年,第107頁、108頁。
[20]朱治任吳郡太守長達三十一年,卒于黃武三年,此時孫吳立國未久。四姓子弟充任郡吏當更在此前。
[21]唐長孺:《魏晋南北朝時期的吏役》,《江漢論壇》1988年第8期,第69頁。孫吳滅亡時領郡四十二,郡領吏員不足百人。
[22]《三國志》卷一六《魏書·杜恕傳》注引《魏略》;卷一五《魏書·梁習傳》注引《魏略·苛吏傳》,中華書局點校本,1959年,第506頁、471頁。
[23]《晋書》卷四五《劉毅傳》:“僑居平陽,太守杜恕請爲功曹,沙汰郡吏百餘人。”(中華書局點校本,1974年)僅沙汰掉的郡吏就多達百餘人,未沙汰前應該不會少于二百人。據《三國志》卷一六《杜恕傳》,杜恕曾任河東郡守。當時,河東郡下轄平陽縣。平陽立郡在正始八年(247年),《晋書》云其僑居平陽,是按立郡後的情况而言。杜恕任河東太守年余,遷淮北都督護軍,不久以疾去,但很快又拜爲禦史中丞(第505頁)。《三國職官表》將其任中丞時間系于正始中(2681),也就是在正始四、五年間。那麽杜恕任河東,應該在正始二、三年間。
[24]關于兩漢郡、縣領吏數額,參唐長孺:《魏晋南北朝時期的吏役》,《江漢論壇》1988年第8期,第62頁、69頁。
[25]這只是一個大致數字。根據楊守敬、吳增僅《三國郡縣表附考證》所列孫權統治時期郡數目,扣除嘉禾之前置而复罷及之後設置的郡,共得24郡。縣的置廢更爲複雜,按《三國志》卷48《吳書·孫皓傳》滅亡時有郡42個、縣313個,每郡平均領8個左右的縣。嘉禾年間如郡爲20,則縣爲160。
[26]《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田家耕種二年常限熟田的數額相差很大,有的甚至沒有熟田,但多達幾十畝的也幷不少見,更多的是十餘畝。平均每名郡、縣吏耕種的熟田應該不會少于十畝。
[27]高敏:《關于〈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州吏”問題的剖析——兼論嘉禾五年改革及其效果》,《史學月刊》2000年第6期,第41頁。
© Copyright 2005-2021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