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馬樓竹簡的限米與田畝記錄
作者:侯旭東  發布時間:2010-09-27 08:34:24

(清華大學歷史系)

  2003年出版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壹)》中包含了相當多的百姓交納租米、稅米、限米、鹽米與各種錢、調的單項記錄,其中數量很大且又爲過去所罕見的是各種“限米”。對此,已有學者做了初步的研究,但還有繼續研究的餘地。此外,“限米”問題亦涉及到孫吳長沙地區的田地分類與管理,反映到竹簡中則是田畝的記錄。1999年出版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吏民田家莂》所收錄的2141枚木牘綜合記錄了嘉禾四年、五年田家佃種土地的數量以及交納各種租稅米與錢、布的數額,《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壹)》中交納各種“米”根據的都應是各家的田地的類型與數量。仔細查閱這10545枚竹簡,的確也找到一些記錄百姓田畝數量的內容。因此,本文擬就這兩個問題作一初步的探討。

  限米

  2003年所發表的10545枚竹簡中出現的賦稅種類中最常見的就是租米、稅米與限米。這三種中唯“限米”以往在文獻中只出現過一次,[1]含義不明。而且竹簡中出現的“限米”種類也相當複雜,據于振波的統計,除了“屯田限米”,至少還有十六、七種[2],他的統計仍有遺漏,竹簡中出現的“限米”種類應在20 種以上。[3]有學者從交納者的角度考慮,認爲“限米”是非國家“正戶”繳納之米。[4]另有學者將“限米”解釋爲在官府組織的軍屯或民屯上從事勞動的各類人所交納的米,這些人交納較普通民戶租稅米高得多的限米而被免除部分賦稅和徭役。[5]亦有學者認爲限米屬于地租,屯田限米是政府有組織的屯田地租,私學限米、還民限米、叛士限米、佃卒限米則是依附于戶人下的各種身份的人向政府交納的地租。[6]揆之竹簡,三說均存在問題。
  第三種觀點是建立在一錯誤觀點之上,即認爲當時吳國戶籍是以“戶人公乘”爲一大戶,其下所轄有很多戶人家,這些人家又分爲不同的品及吏、卒與手工業者等類別。[7]作者沒有搞清竹簡的基本情况,其說無法成立。
  儘管如此,他認識到繳納“限米”者身份上的複雜性,從簡中找出了交納“限米”的18種人,[8]是值得肯定的。通檢竹簡中交納“限米”者的身份,多次出現由大男或男子繳納的情况。具體事例見如下簡:
  簡65:*學限米卅斗□畢嘉禾二年五月十五日男傅刀關*
  簡3888:入廣成鄉嘉禾二年郡吏區頤客限米六斛五斗胄畢嘉禾二年十月廿六日東(夫+夫)丘雷襄關邸閣董基付倉吏鄭黑受
  簡4989:入廣成鄉嘉禾二年郵卒限米廿五斛胄畢嘉禾二年十月廿七日□山丘男*
  簡6837:*嘉禾二年鄉吏烝卿子弟限米一斛二斗胄畢嘉禾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桓坪丘男子李□關*

這些簡中交納限米者或是大男,或是男子,總之,幷非與限米類型對應的非正戶民,證明從交納者身份的角度認定“限米”的性質是有困難的。
  誠如論者所指出的,竹簡中多次出現了“屯田限米”,可以證明屯田者需向官府交納“限米”。[9]至于其他種類的限米,其交納者是否爲官府組織的屯田上的勞動者是有疑問的。這裏以郵卒爲例做一分析。
  據研究,竹簡中“郵卒限米”出現了將近30次,所謂“郵卒”指的是專事郵遞業務的、人員,這些“郵卒”負責長沙地區與周邊州郡縣及孫吳政權的文書上行下達,長沙郡設有“督郵”統領郵卒。[10]可以想像,吳簡中有不少就應是這些“郵卒”傳遞到臨湘的。按照西漢初年的法律:
  一郵十二室。長安廣郵廿四室,敬(警)事郵十八室。有物故、去,輒代者有其田宅。……郵人勿令繇(徭)戍,毋事其戶,毋租其田一頃,勿令出租、芻稁。[11]
大意是說,每一郵有十二戶的編制,特殊情况下則有十八室和二十四室的情形。郵人去世或離職的,接任者享有他的田地和住所。……郵人不負擔徭役,沒有從軍的責任,家人也享受同樣的優待,其所有田地,其中有一頃可以不必上繳租稅。[12]
  漢代關于“郵人”法律明確指出郵人沒有從軍的責任,而江蘇東海縣出土的尹灣漢簡二號木牘《東海郡吏員簿》記載了西漢末年東海郡及所屬縣邑、侯國、鹽官與鐵官的吏員分類明細統計,其中6個縣、侯國設有“郵佐”[13],從木牘的記載看,“郵佐”列于縣或侯國吏員的編制內,屬于行政系統,幷非士兵。這些可爲認識孫吳臨湘侯國的“郵卒”的隸屬關係提供側證。據漢代的法律,郵人的田地用以維持生活,兼及供給過往官吏。簡1635:領二年郵卒田六頃五十畝々限米二斛合爲吳平斛米一千三百斛,出現了“郵卒田”,可以與上引漢代法律中“有其田宅”的規定對照理解。“郵卒”不屬于常備兵系統,而且也應由當地人充當。他們日常從事文書的遞送,不可能從事屯田。因此,儘管存在“郵卒田”,也不能認爲“郵卒”爲官府屯田上的勞動者。若此說不誤,對于包括“郵卒限米”在內的“限米”的解釋也需要重新考慮。
  筆者以爲,限米的含義應與“田”的性質有關係。竹簡中有如下簡:
  簡1534:右二年佃卒田三頃六十畝々收限米二斛合□*
  簡1669:領二年(?)(?)衛士田七十五畝々收限米二斛合爲吳平斛米一百五十斛

連同上面提到的簡1635,至少可以斷定,郵卒限米、佃卒限米與衛士限米是出自這三種田。換言之,吳簡中田家所納的不同名目的“米”可能是源于他們所耕種的不同類型或性質的“田”。
  這一推斷亦可從吳簡中租米、稅米與不同類型的“田”的關係中得到證明。目前來看,租米與稅米的區別在于田家所耕作的“田”的屬性,出自“稅田”的米爲稅米,出自“租田”的米爲租米。[14]
  竹簡中除了上述三種田,還出現了民田、復民田與餘力田,詳情見如下簡:
  簡965:(亻+莫)鄉領餘力田十四畝□*
  簡1377:*□領餘力田五十四畝一百廿步收*
  簡1605:南鄉領復民田六十四畝一百廿 *
      【注】『收』下右半殘缺,左半從『禾』, 有可能是『租』,也有可能是『稅』。
  簡1637:領二年民田三百七十六頃六十畝二百卅八步畝收米一斛二斗合四萬五千一百九十九斛一斗 
  簡1671: 其三百七十二頃卅九畝九十四步收米四萬四千六百八十七斛二斗七升民稅田先所□
  九升    其四百十七畝百卅四步收米五百一十一斛九斗二升九□火種田後吏□□□□□

這三種田中可以肯定復民田與民田交的不是限米。簡1605出現的“復民田”,從殘存字迹看,復民田納的是從“禾”的“租”米或“稅”米,數額不明;所謂“復民”,指的是被優復的民[15],他們因受優復,所以耕種的田地在賦稅上也享受某些優待,因而要將他們所擁有的田地單獨加以統計,故有“復民田”之說。[16]《嘉禾吏民田家莂》中我們確實見到己酉丘的復民嘉禾四年的記錄是每畝熟田只收米五斗八升六合,而不是通常所交的一斛二斗,受到一些優待,其他徵收項目上則與一般人一致。[17]如果這一時期的田畝納稅額幷無變化,簡1605下半部所缺的或許是“收五斗八升六合”。這一額度相當于州吏佃種“租田”交納的租米。
  簡965與1377出現了鄉領餘力田的記錄,這種餘力田的具體所指尚有爭論,這裏不擬討論。值得注意的是《嘉禾吏民田家莂》中亦有一些“田家”佃種了“餘力田”,這種田交納的是“租米”,《長沙走馬樓J22發掘簡報》中介紹的木牘J22—2499是州中倉吏郭勛、馬欽、張曼與周棟在某年正月廿三至廿六日所受雜米的詳目,其中有“其廿二斛五斗餘力租米”[18],《嘉禾吏民田家莂》5·47:上和丘軍吏謝盛,佃田卅一町,凡七十五畝……其五畝餘力,收租米二斛(下略)則是田家交納餘力租米的實例。餘力田應與餘力租米是對應的。竹簡中保存的交納租米的記錄多數是州吏交納的,如簡3057、3061、3006、3213、3500、3567、7316與7339,另有三枚簡爲男子所交,即簡3214、3221、5607。從《田家莂》的記載看,州吏“租田”所交的“米”與其他人種“餘力田”所交的“米”均稱爲“租米”,竹簡中男子所交或許屬于“餘力租米”。
  簡1637中的“民田”則每畝納一斛二斗,據簡1671提供的民稅田的田畝數與交納數額計算,民稅田每畝交一斛二斗,與民田的交納額一致,兩者所指應是一致的。另據《嘉禾吏民田家莂》
  簡5·591:逢唐丘郡吏劉溫,佃田九十六畝,其六十四畝二年常限。其卌二畝稅田,畝收稅米五十斛四斗(下略)
  簡5·963:龍丘男子何高,佃田卌町,凡一頃卌二畝。其一頃卅二畝二年常限。其八十二畝旱敗不收布。其十畝餘力田,爲米四斛。定收稅田五十畝,爲米六十斛。凡爲米六十四斛(下略),

可知《田家莂》中田家,無論民還是吏,所種亦有稅田,交納稅米,畝收一斛二斗。這是嘉禾五年的情况。嘉禾四年的《田家莂》中也出現了“稅米”,如簡4·20: 丘州卒區張,田廿町,凡五十一畝,其廿八畝,皆二年常限。其廿五畝旱敗不收,畝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三畝,畝收稅米一斛二斗,爲米三斛六斗。(下略),這種田亦應是“稅田”。《嘉禾吏民田家莂》整理者在“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解題”中推斷說“第一種(指常規之畝收米一斛二斗)當爲常規佃田之‘稅田’”[19],甚是。《田家莂》中此種每畝交納一斛二斗稅米的“稅田”數量最大,亦最爲常見。而竹簡中的確以各鄉交納“稅米”的記錄最多,遠遠超過“租米”的記錄,亦證明“稅米”及“稅田”的廣泛存在,故在《田家莂》中“稅”字多被省略,單稱爲“田”與“米”。《田家莂》中 “稅田”的交納額度與簡1671中的“民稅田”以及簡1637所說的“民田”的交納額一致,均是每畝一斛二斗,而且簡1637所示“民田”的數量相當巨大,這三種“田”實屬一種,只是稱呼上互有取捨,完整的名稱應是“民稅田”。[20]這種“民田”或“民稅田”應是與官田相對的百姓的“私田”,幷非學者通常所認定的“官(或國)有土地”或“屯田”。[21]
  此外,簡1671還出現了“火種田”,根據簡中的數據計算,火種田交納的額度爲一畝1.226斛。竹簡中亦有稱爲“火種田租米”或“火種租米”的交納項目,前者見簡2970,後者見簡3126、3957與4224,時間明確的簡均爲嘉禾二年。根據簡1671與2970,可以斷定,火種田交納的是租米,“火種租米”則是簡稱。這種“火種田”的交納額度與“民稅田”基本一致,看來它與“民稅田”的區別可能主要在于耕作方式,[22]而非性質,換言之,它亦應屬于百姓的私田。這與《田家莂》中的“餘力火種田”和“餘力田”的情况大體一致。《田家莂》中的“餘力火種田”的定收熟田的交納額度要比“餘力田”的定收熟田每斛多五升。[23]不過,“火種租米”的交納額度前後似有變化,在嘉禾四年的《田家莂》中出現了屬于“常限田”的“火種田”,每畝交納的米是四斗五升六合,要比同年一般稅田所交每畝一斛二斗的稅米要低許多,[24]變化的原因有待進一步的研究。
  許多學者之所以將《田家莂》中出現的“田”視爲官有土地,主要是爲“佃”字所惑,誤以爲“佃田”就是租佃田地,實際上“佃”字本義作“治田”即耕作田地解,讀音爲“田”,作“租佃”解最早也要到宋元才能成立。[25]《漢書》卷五二《韓安國傳》,安國“即上言方佃作時,請且罷屯”,顔師古注“佃,治田也,音與田同”,《通鑒》“晋武帝咸寧四年”云“吳人大佃皖城,欲謀入寇,”胡注:“佃,亭年翻,治田也”。《廣韵·先韵》亦云“佃,作田也”,幷音“徒年切”,與“田”同音,只是“又音甸”。[26]實際上,《三國志》中出現的“不務營佃”[27]“大佃疆場”[28]“且佃且守”[29]“會佃毗陵”[30]“佃廬江、皖口”[31]等中的“佃”字均應做“耕作田地”意,如果理解爲“租佃”,不合實情。《三國志·魏書·滿寵傳》“(青龍)三年(235年)春,(孫)權遣兵數千家佃于江北”,此時江北地區乃曹魏、孫權雙方拉鋸之地,空無人烟,故派兵耕種。如果將“佃”理解爲“租佃”,既不合文意,也有違實情。唐代吐魯番出土文書中有一類被稱爲“佃人文書”的文書,記錄的是土地所有者情况,以及土地是“自佃”還是由“佃人”耕種,其中的“佃”字同樣做“耕種”解,“自佃”表示自己耕種,“佃人”指的是“種田的人”。體現“租佃”關係的乃是所謂“租佃契”中的“租取”之說。[32]實際上就“佃”字而言,到五代末,猶是“耕作田地”意。《通鑒》“後周紀二·廣順三年”云“前世屯田皆在邊地,使戍兵佃之”,史照的《資治通鑒釋文》卷三○釋爲“徒年切,治田也,又音佃”。[33]因此,《田家莂》中出現的“佃田×町××畝”只是表明該人“耕作田×町××畝”,幷不表示該人從官府租佃了若干畝田。
  與此相關,這裏也有必要討論一下上引簡中出現多次的“領”字。簡1605、1635、1637與1669中均出現了“‘領’二年××田”或“×鄉‘領’××田”的說法,有學者據此字認定《田家莂》中的二年常限田與餘力田是屯田民從官府“領”得的田地。[34]這是對“領”字的誤解。實際上,“領”字在這裏不作“領取”意。通檢已發表的竹簡,不僅在關于田地的記錄上使用“領”,其他幾類竹簡上也使用“領”。一是倉吏出米帳,完整的如以下兩簡:
  簡1828:出倉吏黃諱潘慮所領嘉禾元年官所貸醬賈吳平斛米 九斗被督軍糧都尉
  簡1901:出倉吏黃諱潘慮所領黃龍三年稅吳平斛米六十三斛三斗六升爲禀斛米

類似的簡極多,不贅舉。其他的帳目中也頻頻使用“領”字,如簡1641:右倉田曹史烝堂白  嘉禾二年領租稅雜限 斛米合八萬一千;這應是右倉田曹史給上級的文書。簡2128:承七月旦簿余領吳斛米□□定合一萬九百九十四斛一斗八升五合;該簡是某年八月月度統計(月旦簿),簡2218則是這類簿書開頭的簡,簡2218:倉吏黃諱潘慮謹列所領雜米□□七月旦簿*。簡5325則是類似的庫吏所負責的財用錢的統計簿書最後結句簡,其文作:右領承餘新入財用錢八萬八千八百。下面兩簡屬于何種簿書不明,簡3134:領黃龍元年稅米廿三斛六斗付吏黃諱潘慮受,簡9613:領黃龍二年佃卒限米□斛八斗黃龍三年民貸食付吏黃諱番慮 中,不過類似的簡相當多。
  另一類見于名籍,如吏民簿:
  按“里”統計的有
  簡9407:□遷里領吏民戶二百五十五戶口一千一百一十三人收□□口筭錢合六萬二千一百一十八錢
  簡10229:右高遷里領吏民卅八戶口食一百八十人
  簡10248:右平陽里領吏民卅六戶口食□百□□人

  按鄉統計的有
  簡4985:*右小武陵鄉領四年吏民一百九十四□民口九百五十一人吏口□□□一千三百卅四錢
  簡8482:集凡樂鄉領嘉禾四年吏民合一百七十三戶口食七百九十五人*

此外,師佐籍中也使用,如簡5908:凡吳昌領師佐十四人弟妻子卅七人合五十一人。再有,一些發放廩米的文書也有類似的說法,如簡1993:都尉兒福倉曹掾阮父所領師士九十人嘉禾元年六月直其卒六人人三斛廿二□,簡1954蓋亦如是,其文:*□□司馬王祿所領吏士七十二人嘉禾元年七月。
  上述幾類簡中使用的“領”的意思或是“管轄、統率”,或是“記錄”,後一意思是當時文書中的專門術語。只有簡1993與1954中的“領”只應理解爲“管轄、統率”,餘下各類簡中的“領”的原意都應是“記錄”。《文選》卷二九“雜詩”錄劉楨詩云“沈迷簿領書,回回自昏亂”,李善注稱“簿領謂文簿而記錄之,《史記》曰:問上林尉諸禽獸簿,司馬彪《莊子注》曰:領,錄也。”實際吳簡中多數的“領”應作“記錄”解,表示簿書上記錄了多少戶多少口,前面“領”田則表示簿書上記錄了多少畝什麽類別的地,可引申爲“管轄”多少地,却幷不能說“所有”多少地。“領”字幷不反映“田”的所有權屬性。
  《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另有“租田”“租”與“租米”,如簡4·230“利丘州吏劉露,佃田廿町,凡卌畝,皆二年常限租田,畝收米五斗八升六合,凡爲米廿三斛四斗四升”(下略)[35],類似的還有簡4·226、4·296、4·397、5·702、5·733、5·915、5·1037。在簡4·386中則又簡稱“租”:淦丘州吏張聲,田十一町,凡卌畝,皆常限。畝收租五斗八升五合,爲米廿三斛四斗……(下略),另有一些簡則稱爲“租米”,如簡4·185:平浭丘州吏李訓,田九町,凡卌畝,皆二年常限。畝收租米五斗八升五合,爲米廿三斛四斗(下略),類似的見簡4·198、5·434、5·466。這三種說法所指一致,均是每畝收米“五斗八升六合(或五合)”,可以斷定三者實爲同一規定的不同稱呼,即從“田“性質講是”租田“,從交納物角度講是“租”或“租米”。[36]
  據以上分析,租米與稅米的不同至少與“田”的性質有關。一般民田要交納稅米,火種田則交火種租米,兩者數額基本一致。而租田、餘力田及復民田納租米,租米額度較之稅米、火種租米有不少優惠。這些“田”均不交納限米。
  據此至少可以斷定,竹簡中出現的“郵卒限米”、“衛士限米”與“佃卒限米”是對應于郵卒田、衛士田與佃卒田,換言之,三種田的收成交納給官府就是三種限米。至于三種田上的耕作者是否一定與田的屬性對應,即由郵卒種郵卒田,衛士種衛士田與佃卒種佃卒田,倒不一定。據王子今對涉及郵卒及郵卒限米交納的竹簡的統計,確定交納郵卒限米的鄉只有廣成鄉與平鄉,且有男子,即普通百姓交納郵卒限米的記錄,如簡4388與4989。[37]其他類型的限米是否也是如此,限于材料,尚無法斷定。
  以上分析的結果可以用下表來體現:

田地類型

納米類型

額度(畝)

耕作者

屯  田

屯田限米

二斛

 

郵卒田

郵卒限米

二斛

男子等

衛士田

衛士限米

二斛

 

佃卒田

佃卒限米

二斛

 

民(稅)田

稅米

一斛二斗

大男、大女、郡吏、縣吏、軍吏、州卒、郡卒、州吏

火種田

火種田租米

一斛二斗多/四斗五升六合

大男等

租田

租米

五斗八升四合

州吏

餘力田

(餘力)租米

四斗五升六合

男子、州吏

復民田

租(?)米

五斗八升四合

復民

  竹簡中的田畝記錄

  如果孫吳初年長沙地區的百姓向官府交納土地的收穫物的額度源于他們所耕種的田地的類型或屬性,官府自然應當保存了當地百姓所擁有的田地情况的記錄,仔細披閱竹簡,的確可以找到若干涉及百姓家庭或個人土地數量的簡文。
  如下列簡:
  簡500:黃桑妻項田長卅……*
  簡1458:*牒□士妻子田四頃*
  簡3370:右區景妻田四町合廿六
  【注】『右』上原有墨筆點記。
  簡3420:□州吏陳放 胡□田九町合三畝卅步
  簡6239:其七畝卅八步郡□*
  簡6290:*五十畝私學常盡□□*

較之其他類簡,記載百姓土地數量的簡相當少,個中原因有待今後研究。從上述簡看,官府記錄的是百姓的身份,如州吏、私學,以及他們所有的田的町數與面積,簡500還涉及田的形狀。從《田家莂》的記載分析,當時百姓向官府交納米、布與錢首先根據的是田的類型與面積,其次是百姓的身份。其中簡3370與3420的書寫形式與《田家莂》幾乎一致。簡3370與3420均說“田×町合×畝×步”,結合簡500對黃桑妻項的田的長與寬的記錄,也許在簿書中每人的田地是先逐個按“町”描述其長寬形狀、大小如簡500,最後加以合計,則如簡3370與3420。簡3370上有墨筆點記,這種點記出現在竹簡中許多以“右”字起頭的簡上,而此前出土的漢簡中也有許多以“右”字開頭的簡,這種簡常常帶有實心圓提示符“●”表示內容小結,[38]吳簡中帶有“右”字的簡性質相同,墨書點記也應代表相近的含義,這更可證明簡3370帶有合計性質。這些記錄百姓田地的簡是附在名籍後,還是另編成册,均不清楚。[39]不過,可以肯定的是這些竹簡應該說正是官府收取的基本依據,《田家莂》中記錄的每個田家的“佃田”町數、畝數與類型(二年常限、租田、餘力田等)都應來源于上述竹簡。
  前面所引簡965與簡1605是以“鄉”爲單位統計某類田的數量,而且還有每畝徵收量與總的收米數量,這應是官府所掌握的各鄉各種田所應交納的各種米的數額。而竹簡中常見的百姓交納各種米的記錄,即“入米簿”,也是按鄉來統計的,[40]應是與簡965一類的簡配合使用的,兩相對照對于各鄉交納米的進度以及欠缺情况便一目了然。由此,進一步可以看出“鄉”在當時基層統治中的重要性。《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使今人更清楚地認識到“鄉”在漢代地方行政上的重要地位,[41]通過分析,吳簡亦顯示了三國初年長沙地區“鄉”的關鍵地位。
  官府掌握百姓的田地數量,至少是西漢以來的傳統。漢代田租,《漢書·食貨志》中有租稅什一、什五稅一與三十稅一等多種記載,其中三十稅一實行的時間最長。這種比例稅制幷非實際徵收的稅率,實踐中漢代還是每畝有一相對固定的徵收額。據學者考訂,這一額度一般每畝在一斗以上,多者可達三、四斗。[42]要做到按田畝徵收,官府就必須掌握民戶的耕地數量。我們注意到,西漢初年所制定的《戶律》中就規定“民宅園戶籍、年細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謹副上縣廷,皆以篋若匣匱盛,緘閉,以令若丞、官嗇夫印封”云云,[43]其中提到了“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關于“田比地籍”,整理者解釋爲“依田地比鄰次第記錄的簿籍”,大體可從。據此,至少從西漢初年開始,官府就應該掌握了百姓每戶的田地數量,以作爲徵收賦稅的根據。敦煌懸泉置出土的漢簡中就發現了《田簿》,如簡I 90DXT109S:101:委粟里孫疆田一頃五十畝□,簡I 90DXT109S:182:破胡里王平文田一頃卅五畝□□□,簡I90DXT110①:73A:定漢里張到田五十二畝*[44],據介紹,敦煌懸泉漢簡中除了《田簿》,還有《租稅簿》,田有公私之分,公有土地的分配以人口多少而定,租稅以實有畝數計算,按年度定期交納。私田可以買賣,但也必須照章交納賦稅。[45]孫吳時期則繼承了這一傳統做法。
  我曾注意到孫吳長沙地區的“鄉”設有典田掾,郡有典田吏(簡330背),幷推測竹簡中關于“田地”的記錄應由鄉典田掾負責[46],而《嘉禾吏民田家莂》上負責校訂每人佃田與交納米、錢與布的是三位“田戶經用曹史”(簡4·5)或稱“田戶曹史”(簡4·6),表明在侯國一級設有“田曹”,有“田曹史”,此人應是負責核對每人所耕作的田的數量與類型。因此,在臨湘地區,可能存在著鄉典田掾—縣(侯國)田曹史—郡典田吏的管理田地的官吏系統。這一系統應是與負責戶口的鄉勸農掾幷行存在的。這套田地管理系統是秦漢以來就已存在的傳統。《睡虎地秦簡》中出現的“田嗇夫”“部佐”與“田典”,就是屬于田地系統。[47]《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的“戶律”中所見“里典”幷列的“田典”[48],亦屬于這一系統。
  需要指出的是,官府掌握百姓的田地數量幷據以徵收賦稅幷不等于這些田地爲官府所有。過去幾十年中不少學者沉醉于研究“土地所有制”,以爲今人重視的“土地所有制”對古人、古代朝廷官府一定也同樣重要,殊不知如此思考已經落入“以今度古”的陷阱,將今人的邏輯視爲古今皆然,四海皆准的普遍真理强加給古人。實際對古代朝廷官府而言,最重要的是賦稅能否足額徵收,力役能否如數完成,官府對戶口、土地的掌握與控制都是圍繞著這一中心工作展開的,文書則是具體落實其控制的重要工具。這可以從歷代食貨志記載的輕重詳略中看得很清楚。曾經對封建社會形態做過深入考察的胡如雷先生亦認識到史籍“編纂者注意的是中心是稅收方面的問題,對生産關係幷未加以重視,所以這類記載的缺陷是:‘國計’多于‘民生’,財政多于經濟”[49]。也許只有跳出過分關注所有制的誤區才能更準確地把握古代的經濟生活。

  (原刊:長沙簡牘博物館、北京吳簡研討班編《吳簡研究》[第二輯],武漢:崇文書局,2006年,第157-175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0年8月19日。)


[1]《三國志·吳書·孫休傳》“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爲役,父兄在都,子弟給郡縣吏,既出限米,軍出又從,至于家事無經護者,朕甚湣之。其有五人三人爲役,聽其父兄所欲留,除其米限,軍出不從。”,第1157頁。
[2]于振波《走馬樓吳簡中的“限米”與屯田》,收入所著《走馬樓吳簡初探》,(台)文津出版社,2004年,第36-37頁。
[3]王子今《走馬樓簡所見“郵卒”與“驛兵”》統計有23種,見《吳簡研究》第一輯,崇文書局,2004年,第321頁。除了兩位所舉外,竹簡中還可能還存在“船師限米”,見簡2333。
[4]王素、宋少華、羅新:《長沙走馬樓簡牘整理的新收穫》,《文物》1999年第5期,第38頁。
[5]見于振波前引書,第25-42頁。
[6]劉家軍:《論〈走馬樓吳簡·竹簡〉中“限米”的性質》,《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05年第2期,第83-87頁。
[7]劉家軍上引文,第84頁。
[8]劉家軍上引文,第83-84頁。
[9]于振波前引書,第33-35頁指出了許多竹簡,可參看。
[10]王子今前引文列舉了竹簡中所見的所有涉及“郵卒限米”的簡,見《吳簡研究》第一輯,第318-320頁。
[11]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69-170頁。
[12]以上解釋據王子今前引文,第323頁。
[13]《尹灣漢墓簡牘》,中華書局,1997年,第77-81頁,幷參謝桂華《尹灣漢墓所見東海郡行政文書考述》,《尹灣漢墓簡牘綜論》,科學出版社,1999年,第33-36頁。
[14]王素等認爲“租米可能即田租米,稅一般指戶口財産等雜稅,稅米可能即戶口財産等稅米”,見王素等前引文,第38頁,此說不確。日本學者阿部幸信曾提到稅田與稅米、租田與租米的對應,但沒有展開討論,見所著《長沙走馬樓吳簡所見田種初探》,《嘉禾吏民田家莂研究——長沙吳簡研究報告·第1集》,日本·東京·長沙吳簡研究會,2001年,第26頁注(3)。
[15]參高敏《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士”和“復民”》《文物》2000年第10期,第79-84頁。
[16]竹簡中亦多次出現了“復田稅米”,如簡1720、1742、1802、1939、2025等,亦有一種“張復田稅米”,見簡1888、1975、2102、2154、6699、9683等。交納兩種稅米的時間集中在黃武七年與黃龍元、二年,入嘉禾後未見,其與“復民田”的關係待考。
[17]見《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上),簡4·42至簡4·52,文物出版社,1999年,第77-79頁。
[18]《文物》1999年第5期,第19頁。清晰的圖版見《中國書法》1998年第1期,第34頁圖左。
[19]《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上,第165頁。
[20]于振波前引書,第26-27頁注意到簡1637與1671,但對于“民田”與《田家莂》中“佃田”的關係未下斷語,這恐怕是與他認爲“佃田”爲租佃土地有關。
[21]如丘東聯:《長沙走馬樓佃田租稅簡的初步研究》說“無論‘常限田’,抑或‘餘力田’,其所有權歸官府,即國家所有制,佃戶則只有使用權”,《江漢考古》1998年第4期,第76頁;《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的整理者在“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解題”中指出“嘉禾四年,田家向官府佃租的田地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二年常限田’,一種是‘餘力田’”,見《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上,第71頁。孟彥弘也相信《吏民田家莂》所登錄的田地爲官府所有,屬官田性質,見所著《〈吏民田家莂〉所錄田地與漢晋間的民屯形式》,《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二集,商務印書館,2004年,第174、189頁;于振波亦認爲這些田是“由官府控制的官田”,見前引書,第21頁。蔣福亞亦云“(上略)凡此,都說明《田家莂》所登錄吏民佃種的土地,都是國有土地”,見所著《魏晋南北朝社會經濟史》,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360頁。
[22]前引阿部幸信文,第19-20頁已指出這一點,幷推測是指“刀耕火種”,張榮强則認爲是“火耕水耨之田”,見所著《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二年常限”解》,《歷史研究》2003年第6期,第29頁。這一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
[23]高敏:《〈吏民田家莂〉中所見“餘力田”、“常限”田等名稱的涵義試析——讀長沙走馬樓簡牘札記之三》,《鄭州大學學報》第33卷第5期,2000年9月,第103頁。
[24]高敏上引文,第104頁對此作了分析,至于對“火種田”的理解,高說未必妥當,王子今已作了分析,見《試釋走馬樓〈嘉禾吏民田家莂〉“餘力田”與“餘力火種田”》,收入《吳簡研究》第一輯,第117-118頁。不過,王子今對“火種”的解釋亦有未安,需要進一步的研究。幷參阿部幸信前引文,第18—20頁對“火種田”的討論。
[25]孟彥弘前引文第174頁注①提到“佃”應理解爲“耕作”,但未作進一步的論證。而且他是在承認佃田爲官田的前提下理解“佃”字的。
[26]關于“佃”通“田”,作“耕田”解的具體分析,可參王力《同源字典》,商務印書館,1982年,第532頁。
[27]《三國志》卷一三《魏書·王朗傳》注引《魏名臣奏》,第410頁。
[28]《三國志》卷二一《魏書·傅嘏傳》,第625頁。
[29]《三國志》卷二七《魏書·胡質傳》,第742-743頁。
[30]《三國志》卷五二《吳書·諸葛融傳》注引《吳書》,第1236頁。
[31]《三國志》卷六四《吳書·諸葛恪傳》,第1432頁。
[32]詳參周藤吉之:《吐魯番出土佃人文書的研究——唐代前期的佃人制》、《佃人文書研究補考——特別是關于鄉名的簡略記號》,原載《唐宋社會經濟史研究》,東京大學出版會,1965年,姜鎮慶譯,收入《敦煌學譯文集》,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167頁,特別是95頁。
[33]見《四部叢刊初編·史部》。
[34]孟彥弘前引文,第177頁。
[35]《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吏民田家莂》的釋文(第101頁)斷句將“租田”二字下屬,不妥。以下幾簡亦有類似情况,亦有問題。
[36]高敏認爲“單稱‘租田’者,關鍵在于其所收稅米的定額不同于‘二年常限’田的每畝收米一斛二斗,凡畝收米五斗八升四合和畝收四斗五升六合兼加五升收米者,都可以叫‘租田’,其米都可以叫‘租米’(《〈吏民田家莂〉中所見‘餘力田’、‘常限’田等名稱的涵義試析》,《鄭州大學學報》2000年第5期,第106頁),他雖然注意到租田、租米與稅田、稅米間的對應,但概括得幷不準確。
[37]王子今前引文,第318-321頁。
[38]李均明、劉軍:《簡牘文書學》,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76-77頁。
[39]按照梁方仲的推測,自漢至唐,戶籍是基本册籍,土地情况只是作爲附帶項目而登記于戶籍册中,當時的戶籍實具有地籍和稅册的作用,偶然也有單獨編制的單行地籍或稅册,但僅作爲附屬文件或補充文件的性質,幷不居于主要地位。見梁方仲:《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總序,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0頁;據邢義田的推斷,“人口和田財分籍的方式最少到晋代還是如此”,孫吳時期每戶的田畝記錄則應另成册書。見邢義田《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讀記》,《燕京學報》新15期,2003年,第11頁。
[40]詳參侯旭東《長沙三國吳簡三州倉吏“入米簿”復原的初步研究》。
[41]參邢義田前引文,第11頁。
[42]周國林:《戰國迄唐田租制度研究》,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1993年,第24-44頁。
[43]張家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78頁。
[44]甘肅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懸泉漢簡釋文選》,《文物》2000年第5期,第37頁。
[45]甘肅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懸泉漢簡內容概述》,《文物》2000年第5期,第25頁。
[46]侯旭東:《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所見“鄉”與“鄉吏”》,《吳簡研究》第一輯,第100-101頁。
[47]裘錫圭:《嗇夫初探》,《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459頁。
[48]于振波前引書,第57-59頁討論了這一問題,可參看。
[49]胡如雷:《中國封建社會形態研究》,三聯書店,1979年,第5頁。
© Copyright 2005-2021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