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簡所見“折咸米”補釋
作者:侯旭東  發布時間:2010-10-01 11:08:30

(清華大學歷史系)

  2003年出版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壹)》[1]中出現了不少前所未聞的賦稅徵收項目,折咸米亦是其中一種。王子今先生曾以先期發表的兩枚提到“折咸米”的竹簡爲綫索,引證文獻探討其含義,認爲“折咸米”實際是“折减米”,指的是與儲糧損耗有關的納米名目。[2]這一觀點是正確的。該文主要解决了“折咸米”的含義問題,由于當時只見到兩枚帶有此內容的竹簡,對于這種米的具體徵收情况無從進行更多的討論,茲在王先生研究的基礎上對“折咸米”的具體情况以及由此牽涉的倉米轉運、吏的職務行爲過失的補償問題做些新的分析。
  《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壹)》中有如下簡包含了“折咸米”的內容:
  簡1267:*其卅六斛一升船師栂朋傅□建安廿六年折咸*
  簡1765:*□□□張蓋折咸米七十斛九斗六升*
  簡1989:*嘉禾□年折咸
  簡1990:*所領□□折咸米
  簡2040:其十斛卒何監還員口倉七年折咸
  簡2067:其一百卅三斛五斗一升船師張蓋何夌栂朋等折咸米
  簡2092:其十斛船師何春建安廿七年折咸米
  簡2219:其十斛七斗一升黃武七年折咸*
  簡2241:入備船師黃廉折咸米廿一斛  已中
     【注】簡末『中』爲朱筆。
  簡2263:入吏所備船師梅朋建安廿五年折咸米六斛
  簡2264:其一百卅九斛五斗一升備船師何春張蓋梅朋等折咸米
  簡2277:入吏番觀所備船師何建安廿七年折咸米四斛
  簡2282:其十斛船師何春建安廿七年折咸米
  簡2328:其三斛八斗 烝口倉□□□黃龍元年折咸米*
  簡2335:其三斛二斗一升重安倉吏 (?)紫備黃龍元年擿折咸米
  簡2339:*其五斛九斗東部烝口倉吏孫陵備黃龍元年折咸米
  簡3113:□□文入船師張蓋何春忠等折咸吳平斛米二百□□斛一斗五升料校不見前*
  簡7045:*元年折咸吳平斛米九十五斛*
  簡9514:入三州倉運船師張蓋栂朋□□折咸米一百七十五斛八斗□升 與所先受米五十八斛……
     【注】『所先』疑爲『先所』之倒。
  簡9566:領船師張栂朋等折咸米二百廿斛八斗九升四合
  簡9625:入船師張蓋栂朋何春折咸米八十二斛八斗 中
  簡9897:入船師□□折咸米□*

以上諸簡,除了一些殘缺不全的,如簡1989、1990、7045外,所有載有“折咸米”內容的竹簡多數與船師有關,另有一些與倉有關(如簡2040、2328、2335與2339)。王子今先生認爲“在米糧儲運過程中會發生“折咸”現象,而“船師”經管前後亦難以避免作爲運輸對象的米糧數額的虧减,于是有相應的管理措施。”幷云“‘船師’稱謂所指代的身份,可能幷非造船的技術人員,而是駛船的技術人員”[3]其說甚是。長沙地區河流密布,大宗物資的運輸主要依靠水運,船師(亦包括一些杝師)所從事的工作就包括轉運各處倉所收集的米,吳簡中所見多是船師從三州倉運米至中倉,如簡3021:
  其廿九斛民先入付三州倉吏谷漢出付船師車刀趙益運詣中倉關邸閣李嵩
此簡是州中倉倉吏某月的入米簿,其中有29斛是民先交納到三州倉倉吏穀漢處(簡中的“入付”),然後由穀漢交付給(即簡中所說的“出付”)船師車刀、趙益,由兩船師運到州中倉。類似的簡還有如下三枚:
  簡3080:其一百二斛九斗民先入付三州倉吏谷漢出付船師張瞻運詣中倉□
  簡3097:其一百廿五斛五斗四升民先入付三州倉吏谷漢出付船師唐鼠運詣中倉關
  簡7871:出付船師謝道潘宜運詣中倉關邸閣李嵩付倉吏黃諱潘慮受[4]

這類船師應該相當多,此四枚簡中就已出現了六位,加上簡9514提到的張蓋、栂朋,至少有8位。前面所引的簡中還有何夌(簡2067)、何春(簡2092、2264、2277、2282、3113、9625)、黃廉(簡2241)、俱忠(簡3113),另有簡1844雖殘損,出現了“船師鄭肅”。其中,何春、張蓋、栂朋出現次數最多,最爲活躍。另外,還有不少如下形式的簡:
  簡1753:入三州倉運民還黃武七年吏帥客限米二斛  中
  簡2235:入三州倉運□□二年麥五斛八斗  中
  簡9297:入三州倉運黃龍二年郵卒限米十斛六斗  中
  簡9512:入三州倉運黃龍元年佃卒限米八十一斛三斗七升
                    其五十八斛八斗七升□□□
                    其廿二斛五斗□□□□       中
  簡9522:入三州倉運黃武七年吏帥客限米二斛  元年二月運  中
  簡9523:入三州倉運黃武五年佃卒限米廿斛 中 
  簡9527:入三州倉運黃龍二年粢租米二百卌一斛六斗
                   其百卌九斛五斗元年十一月運
                   九十二斛一斗二年六月入           
  簡9528:入三州倉運黃龍二年佃卒麥種五斛八斗 中
  簡9530:入三州倉運郎中王毅黃武六年佃卒准米十八斛四斗
                             其十五斛黃武七年□□
                             三斛四斗□□□□
  簡9534:入三州倉運新吏周姜米七十五斛四斗四升  中
  簡9538:入三州倉運黃龍二年鹽米廿一斛一斗四升
  簡9541:入三州倉運司馬□□黃武七年佃禾准米六斛  元年二月運
  簡9542:入三州倉運黃武七年稅米十四斛五斗
  簡9548:入三州倉運黃龍元年私學限米四百七十七斛六斗八升
                其二百六十五斛二斗四升□□先入
                        二百一十二斛四斗四升後入合運        中
  簡9568:入三州倉運黃龍元年新吏限米八十六斛九斗八升
                         ……先入
                         ……合運
  簡9574:入三州倉運黃龍二年吏帥客限米一百五十三斛五斗
                     其先入所受米八十九斛……合運
                     其六十三斛九斗一升後入……
  簡9581:入三州倉運黃龍二年私學限米二百九十八斛九斗七升
                      □□先所受米二百六十斛九斗七升
                      其卅八斛後入                        中
  簡9600:入三州倉運黃龍二年叛士限米卅四斛二斗  中
  簡9606:入三州倉運黃龍二年佃卒限米一百六十七斛五斗
                    其百六十四斛七斗九升
                    二斛七斗一升……合運
  簡9616:入三州倉運黃龍二年□□□□三斛□斗二升
  簡9620:入三州倉運黃龍二年稅米一千八*
  簡9627:入三州倉運□□□□□漬米一百一十二斛六斗八升  元年二月先運十二斛一斗  中
  簡9628:入三州倉運黃武五年稅米五十四斛二斗  中
  簡9644:入三州倉運黃龍二年租米三*
  簡9657:入三州倉運黃龍元年叛士限米……  其廿七斛漢先受 
  簡9795:入三州倉運黃龍二年粢租*

這26枚簡記錄的是從三州倉運來的米的名目、年份與數量。吳簡中另有:
  簡9547:中倉謹列起嘉禾元年正月一日訖三年三月卅日受三州倉運黃龍二年租稅米要簿 
  簡9590:中倉謹列起嘉禾元年四月一日訖二年三月卅日□三州 龍元年□稅雜限米要簿[5]
  簡9617:□□謹列起嘉禾元年正月一日訖三年三月卅日受三州倉運黃武五六七年雜米要簿

此三個要簿記錄的是嘉禾元年正月至嘉禾三年三月卅日從三州倉運米至中倉的情况,上引簡1753以下26枚簡分別是這三個“要簿”的組成部分,其中標明黃龍二年的應屬于前一要簿,標明黃龍元年的屬于第二個要簿,標明黃武五至七年的則屬于後一要簿。26枚簡中一些尾部標有“中”字,表示進行過驗收核對,沒有差錯。這三個要簿是中倉的倉吏所列,記錄的是由三州倉運送到中倉的各種米的年份、性質與數量。其他年份是否如此,尚不清楚。這種以季爲單位,如“正月一日至次年三月卅日”進行統計應是古代的通例,到了唐代猶規定“庫藏出納,皆行文榜,季終而會之”。[6]
  簡9620記載一次就從三州倉運來稅米1800斛,相當于900人一月的口糧。以東漢的標準計算,1 斛=20升,據吳慧提供的數據,194毫升容量的米重0.322市斤[7],則1 升米重1.66市斤,合0.83公斤,東漢的1 斛米重16.5公斤,1800斛米合29876公斤,29.87噸。這僅僅是一次的運量,一個季度由三州倉向州中倉轉運米的數量必定相當龐大。這些米亦主要應由船師轉運,此亦决定了船師任務繁重,其隊伍想必也相當龐大。
  除了由三州倉向中倉轉運,船師還負責向其他地區轉運米,簡2080:運詣武陵嘉禾二年六月十四日付兵曹典□□船師陳棟王買□□□□,此簡有缺文,但可確定由船師將一些物資運到武陵,武陵郡相當今天的常德,在長沙西北,兩地間幷無直通水路,需要由長沙下行至洞庭湖,再溯沅水而至,其間是否經過路運,不得而知。據《三國志·吳書·吳主傳》,黃龍三年(231年)二月,孫權“遣太常潘浚率衆五萬討武陵蠻夷”,至嘉禾三年(234年)冬十一月“太常潘浚平武陵蠻夷,事畢,還武昌”,參加此役的還有呂岱、呂據等。[8]簡2080記載的時間恰值此役進行中,又是運送物資至武陵,應與討伐武陵蠻的軍事行動直接相聯。
  這次軍事行動孫吳出動了五萬兵力,歷時將近四年,需要調運大量糧食等物資供應,吳簡中有許多調運軍糧的簡,出現了“督軍糧都尉”[9],以及監運掾,如下面諸簡
  簡2107:都尉嘉禾元年十一月三日乙丑書給監運掾□這所領師士十二人□*
  簡2112:糧都尉嘉禾元年十一月十日壬申書付監運掾曹□等運諸集所嘉禾元*

兩簡中的“都尉”“糧都尉”就應是督軍糧都尉。監運掾則應是負責運送物資事務的,簡2089出現了“監運兵曹”,兩者或有分工,前者可能屬于掌管軍糧的節度系統,後者則隸屬軍隊系統。簡1805:*典運吏□□黃龍元□□米,典運史僅此一見,未詳所屬,可能是具體負責安排運輸事務的小吏。羅新推測督軍糧都尉是節度系統的屬官[10],此說可從。吳簡中多此出現“節度”,如以下四簡:
  簡1832:軍糧都尉移右節度府黃龍三年十一月六日乙巳書給督軍録事典事訖司□□
  簡2008:軍糧都尉移右節度府黃龍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乙巳書給典事左金曹典事□□
  簡2030:軍糧都尉右節度府黃龍三年七月十八日戊子書給□曹阮範□□
  簡2069:軍糧都尉移右度府黃龍三年五月十七日丙寅書給典軍曹史許尚典(?)邵

《廣韵·支韵》指出“官曹公府不相臨敬,則爲移書”[11],上述四例中督軍糧都尉是將右節度某日的文書轉給非其下屬的官員,而右節度則應是其上司。而中倉則隸屬于督軍糧都尉,吳簡中常可見到這樣的簡,如簡2051:出倉吏黃諱潘慮所領黃龍 三年稅吳平斛米五十七斛合 爲禀斛米六十斛被督,簡2169:出倉吏黃諱潘慮所領嘉禾元年稅吳平斛米廿三斛四升爲禀斛米廿四斛被督軍糧,簡2051的文字與上引四簡文字相連,或屬于同一册書,簡2169的文字則與簡2107相接,也許原爲一册書。“被某機構書”之說官文書中常見,吳簡中就有“被督郵敕”“被曹敕”等,指接到上級某機構的指示[12],《三國志·魏書·胡昭傳》有“建安二十五年陸渾長張固被書調丁夫”之說,用法與此完全一致。 因此,督軍糧都尉應是倉吏的上司。此外,簡1993:簡2039:右倉曹史烝堂白  州中倉吏黃諱潘慮列起嘉禾元*,右倉曹又見簡1213、1963與5304,倉曹應是總管各倉事務的機構,州中倉的倉吏爲其下屬。有右倉曹必然有左倉曹,兩曹如何分工,不得而知。除了右倉曹史,吳簡中還出現了“倉曹掾”(簡1993),此職應爲倉曹史的上司。三州倉的米多送到州中倉,表明它乃州中倉的下屬倉。據簡6746,連道縣的米也要交到州中倉,州中倉很可能是郡一級的倉,相應的三州倉則爲縣級的倉[13],據此,可以將孫吳的節度系統大致復原如下:
  右節度—督軍糧都尉—倉曹(掾、史)—(郡)州中倉(吏)—(縣)三州倉(吏)
向“倉”系統以外調運“米”似乎都由州中倉完成。州中倉的倉吏在接到督軍糧都尉的命令後,從倉中調出一定數量的米折成“廩斛米”或作爲“奉(俸)”發給爲朝廷服務的各類人員,如簡2014:士四人禀起嘉禾元年四月訖七月其一人二斛□□三人人二斛……,簡2197:元年五月奉五月二日付吏……。或交由監運掾等轉運到指定地點(簡中所說的“集所”)。此時由于孫吳軍隊正在武陵討伐蠻夷,大量米則應運到武陵前綫。
  上述諸簡顯示了“米”之類的物資如何由百姓一步步交到縣倉,再轉運到上一級倉中,最後調運到朝廷需要的地方,見證了一個由生産,聚集,轉運到消費的過程。過去關于六朝財政史的研究中涉及到賦稅徵收時,只能從《晋書·劉超傳》等零星的文獻記述中推知一二,吳簡的出土則極大地豐富了研究的資料,打開了通向這一模糊混沌世界的一扇大門。而且,這些竹簡不僅使我們瞭解百姓交納賦稅的具體環節,也讓今人進一步瞭解了百姓生産的米之類的物資交到官府後,官府又如何逐級聚集轉運幷發放物資以維持朝廷官吏的日常消費,從而保證了朝廷的運轉。“折咸米”正是在這種不斷進行的轉運過程中産生的。
  由于船師承擔大量的轉運米的任務,在轉運過程中出現一些損耗也是正常的,這些損耗也就是上面列舉的“折咸米”。這種折咸米多標有年號,如建安廿六年折咸米,黃龍元年折咸米等,似乎表明是一年核算徵收一次。
  這種折咸米是爲彌補船師工作中出現損耗而形成的,幷不是船師必須交納的。除了折咸米,船師們可能還要交納“限米”,如簡2333:其八百廿六斛一斗三升船師黃龍三年限米,這種米應是具有船師身份者都要交納的。
  至于文章開頭所舉的簡中有幾枚涉及“員口倉七年折咸米”(簡2040)、“重安倉吏 (?)紫備黃龍元年擿折咸米”(簡2335)與“東部烝口倉吏孫陵備黃龍元年折咸米”(簡2339),此三倉中烝口倉在烝(承)水入湘江處,員口倉在涓水入湘江處[14],重安則爲長沙郡屬縣,亦位于烝水旁,重安倉應是該縣的縣倉。三倉的“折咸米”應是各倉所出入的米發生誤差而形成的損耗。在當時條件下這種情况是難以避免的。《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中的倉律與工律分別對于倉出入糧食的誤差問題以及度量衡器的校正有非常詳細的規定,《倉律》一條有如下規定:出禾,非入者是出之,令度之,度之當堤(題),令出之。其不備,出者負之;其贏者,入之。意思是“穀物出倉,如果不是原入倉人員出倉,要令加以稱量,稱量結果與題識符合,即令出倉,此後如有不足數,由出倉者賠償”,類似的關于出現倉內穀物不足數(不備),由誰賠償(負之)的規定還有若干。[15]《工律》則規定“縣及工室聽官爲正衡石贏(纍)、斗用(桶)、升,毋過歲壺(壹)。……叚(假)試即正”,根據整理者的解釋,此條要求“縣和工室由有關官府校正其衡器的權、斗桶和升,至少每年應校正一次。……這些器物在領用時就要校正”。[16]此外,《效律》對于這類差錯的處理也有詳細規定。其基本原則是“其有贏、不備,物直(值)之,亦其賈(價)多者罪之,勿羸(累)”“官嗇夫、冗長皆共賞(償)不備之貨而入贏”,如果出現物資不足數,除了論罪,還要由官府的嗇夫與衆吏賠償。[17]具體的賠償規定很詳細,茲不備舉。漢初的律令也有類似的規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效律”規定“效案官及縣料而不備者,負之”、“出實多于律程,及不宜出而出,皆負之”[18],亦是對物資管理出現誤差要賠償的規定。孫吳當亦有類似的規定,上引倉及倉吏所備的折咸米就是這類賠償。
  三國以後許多朝代的法律中都存在類似的條文。《唐律·厩庫律》規定“諸倉庫及積聚財物,安置不如法,若暴凉不以時,致有損敗者,計所損敗坐贓論”,又有“諸出納官物,給受有違者,計所欠剩,坐贓論”。所謂“坐贓論”據《雜律疏議》指的是“非監臨主司因事受財,而罪由此贓,故名‘坐贓致罪’。犯者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大明律》類似條款不僅規定“坐贓論”,而且要“著落均賠還官”,如轉運官物,“其起運官物,長押官及解物人,安置不如法,致有損失者,計所損失之物,坐贓論,著落均賠還官”。[19]賠償規定與船師交納 “折咸米”很是接近。
  由于倉所收米在出入與運輸中出現差錯與損耗不可免,“折咸米”時時存在,故逐步發展成一種固定的名目。[20]這種折咸米多數是由造成損耗的人來交納,因此,竹簡中反復出現的是由船師交納,另外還有一些是由吏代交,如簡2277:入吏番觀所備船師何建安廿七年折咸米四斛,此四斛米是由吏番觀替何春交納的。
  簡2263出現的“所備”或單作“備”,吳簡中常見,體現了孫吳政權對官吏的過失追究制度。“備”作“償還”解,《通鑒》卷五○“漢安帝永寧元年”條:“北虜遂遣責諸國,備其逋租”胡注:備,償也。《魏書·刑罰志》亦有“盜官物一,備五”之說,“備”亦作“償還”解。《睡虎地秦簡》與《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常見“不備”一詞,意思是不足數,作爲動詞的“備”亦包含補足數額的意思,確切地說是指因未達到應有的數額而償還補足,與吳簡中常見的“還”字有相當的區別,“還”的前提是“貸”,“貸”是一種經過認可的出借行爲,幷非過失,而“備”則包含了彌補過失的含義。簡2277中船師何春所欠的折咸米爲何由吏番觀來償還,幷不清楚,簡2335與2339爲倉吏“備”的折咸米,應是償還倉吏本人所領米在出入中産生的誤差。上舉吳簡中常見到朱筆寫的“中”字,就是核校的記錄,而簡文常有“料校不見”之語,如簡3387:黃龍元年文入稅吳平斛米四百九斛九斗五升料校不見前已列言更詭責 ,似乎就是在核查過程中出現了差錯,帳目與實際的米無法吻合[21],這恐怕是形成倉吏的“折咸米”的一個重要原因。
  除了“備”折咸米,吳簡中 “備”其他米或錢的例子亦不少,比較完整的有如下一些:
  簡1359:   其卅三斛六斗吏所備黃龍二年*
  簡1434:入鄉吏殷連所備 黑□錢三千*
  簡1672:入中鄉吏許醜所備何黑錢二千嘉禾二年二月十日付*
  簡1696:入東鄉所備吏朱讓文入皮賈錢三千*
  簡1708:入中鄉吏李所備何黑錢三千嘉禾二年二月十日付*
  簡1746:  其十斛吏文董備黃龍三年□賈米
  簡1801:  其卅斛吏文董所備黃龍三年醬賈
  簡1854:*烝口尫陵備龍元年稅複
  簡1867:入吏番觀張樂等所備黃武五年*
  簡1984:  其三斛八斗東部烝口倉吏尫陵備黃龍元年稅 (?)咸
  簡2089:米四斛三斗四升監運兵曹張象杝師徐邵備所運黃二年八月稅□賈米*
  簡2188:  其三斛一斗東部烝口倉 備黃龍元年稅□米
  簡2234:  ……倉吏□□備黃龍元年稅米  中
  簡2240:入吏五(草+公+心)備黃龍二年限米張複田稅米五斛  中
  簡2285:入吏鄧宗備黃龍二年士租*
  簡2370:*□斗東部烝口倉吏孫陵備黃龍元年□米
  簡2844:入敉交謝進所備生口大女萬汝錢七百六十八子五百嘉禾二年七月十四日大女謝汝付主庫史殷連受
  簡6746:□□吏周章備連道縣□米七十五斛四斗四升付吏黃諱潘慮受

以上諸簡中“備”米或錢的基本都是“吏”,唯簡2844難以確定。泛言之,各種“吏”均爲官府承擔一定的工作,“備”則是對他們職務行爲過失的補償。這些因職務行爲過失而出現的差錯因“吏”個人工作態度與實際徵收情况而生,涉及到的名目很多,具有隨機性,幷非像“折咸米”那樣難以避免,因而也沒有發展成爲固定的名目。
  “備”米與錢的存在表明孫吳“吏”工作上普遍存在責任追究制,體現了官吏管理上的嚴密。這種責任制至少可以追溯到秦代。秦代制定的《效律》就是對官吏管理官府物資財産進行核驗的規定[22],西漢初年的法律也有類似的規定。[23]官吏從事其他工作,如果出現差錯,秦漢的法律也有各種處罰規定,秦代有從“資一盾”“資一甲”到“法(廢)”(即撤職永不叙用)等懲罰,漢代則有“笞”、“罰金”“免”等措施。[24]孫吳則繼承了前代的規定。
   
  (原刊:長沙簡牘博物館、北京吳簡研討班編《吳簡研究》[第二輯],武漢:崇文書局,2006年,第176—191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0年8月19日。)
   
[1]長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走馬樓簡牘整理組編著:《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
[2]王子今:《走馬樓簡“折咸米”釋義》,《國際簡牘學會會刊》第3 號,(台)蘭台出版社,2001年,第75-80頁。可以補充的是,六朝的文獻中仍有“咸”做“减”的用例。南齊陸杲的《系觀世音應驗記》“孫欽”條有“亦咸耗應死”句,此“咸”就是“减”,見董志翹:《〈觀世音應驗記三種〉譯注》,江蘇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34頁。
[3]王子今前引文,第80頁。船師之外,吳簡中還出現了“杝師”,見簡2089、2121、2145、2245與2475,據王子今的研究,“杝”通“柂”“柁”,即舵字(王子今《走馬樓舟船屬具簡與中國帆船史的新認識》,《文物》2005年第1期,第72-73頁,亦見胡平生:《〈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第二卷釋文校證》,《出土文獻研究》第7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117頁),杝師即舵師,當是船上掌舵者。“柂工”亦見《冥祥記》“晋沙門支法衡”條,《法苑珠林》卷七引,影印磧砂藏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57頁。杝師也承擔一些運米任務,如簡2245:運諸集所其年十二月十九日付杝師這富陳奴,但未見交納“折咸米”者,只有“備”米的記錄。杝師與船師工作是否有分工以及如何分工,有待考證。
[4]此簡前面疑有脫文,完整的應包括具體的米的數量,如上面兩簡。
[5]根據前後兩簡,可知所缺兩字分別爲“受”與“運”。
[6]見仁井田升:《唐令拾遺》,栗勁等譯,長春出版社,1989年,第621頁。
[7]吳慧:《中國歷代糧食畝産研究》,農業出版社,1985年,第44頁。
[8]參《三國志》卷六○《呂岱傳》,第1385頁;同書卷五六《呂據傳》,第1312頁,幷參王素《漢末吳初長沙郡紀年》,收入《吳簡研究》第一輯,崇文書局,2004年,第74-76頁。
[9]參羅新《吳簡中的“督軍糧都尉”簡》,《歷史研究》2001年第4期,第168-170頁。
[10]見羅新上引文,第170頁。
[11]周祖謨校本,中華書局,1960年,第43頁。
[12]關于“被”此種用法的具體討論參胡平生《長沙走馬樓三國孫吳簡牘三文書考證》,《文物》1999年第5期,第45-46頁。
[13]我在《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所見“鄉”與“鄉吏”》一文中認爲三州倉爲縣倉,見《吳簡研究》第一輯,第107頁,而日本學者伊藤敏雄認爲州中倉與三州倉吏均爲縣吏,倉均爲縣倉,見《長沙走馬樓簡牘中の邸閣·州中倉·三州倉につぃて》(《九州大學東洋史論集》第31號,2003年4 月,第76-78頁。如果連道縣的米也要運到州中倉,則“州中倉”級別高于“三州倉”爲郡倉的可能性很大。
[14]參王子今《“烝口倉”考》,收入《吳簡研究》第一輯,第330、331頁。
[15]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5-26、27頁。
[16]同上,第43-44頁。
[17]同上,第69頁。可參蔡萬進《秦國糧食經濟研究》“負償制度”,內蒙古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46-48頁
[18]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80頁。
[19]《大明律》卷七“戶律·倉庫”,懷效鋒點校本,遼海書社,1990年。第72頁。
[20]至晚到唐代以後,這種“折咸米”則發展成爲固定的附加稅目,稱爲“耗”或“耗米”,攤派給納稅民戶。唐前期征耗有正租耗與地稅耗之別,前者每斛1升,後者每斛2升,見張弓《唐朝倉廩制度初探》,中華書局,1986年,第73-74頁;李錦綉《唐代財政史稿》上卷第二分册,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586-588頁。元代的規定見《通制條格》卷一四“倉庫·糧耗”,方齡貴校注本,中華書局,2001年,第415-418頁;明代宣德年間實行兌運法,每石漕糧加收耗米四斗一升至七斗八升不等,稱爲“隨船作耗”,見《明史》卷七九《食貨·漕運》,第1917頁;漕糧之外,明代一般倉庫收糧亦要納耗米,萬曆十三年輯的《問刑條例》“戶律·倉庫”云“各處倉庫,每石收耗米三升。查盤之時,計守支年分,每年每石准開耗一升”,見《大明律附問刑條例》,懷效鋒點校,第373頁。清代在徵收正項漕糧外加收若干以補償正米在運輸與倉貯的損耗,稱爲“耗米”“隨漕正耗”,具體名目有倉耗米、曬揚耗米、鼠耗米等多種,參李鵬年等編《清代六部成語詞典》,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29、131頁,清代八省漕糧耗米的具體數額,見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運》,中華書局,1995年,第104-111頁。
[21]關于吳簡中的“校”、“料校”與“拘校”,參李均明《走馬樓吳簡會計用語叢考》,《出土文獻研究》第7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142-143頁。
[22]前引《睡虎地秦墓竹簡》“效律”,第69-76頁。
[23]見前引《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二年律令”之“效律”,第180頁。
[24]《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雜抄”,第79-90頁;《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二年律令”,第153、166、1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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