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說吳平斛
作者:羅新  發布時間:2010-10-04 10:08:08

(北京大學歷史系)

  走馬樓竹簡中提到“吳平斛”的簡很多,[1]其中“吳平斛”與“禀斛”常常對舉。于振波先生在《走馬樓吳簡初探》中討論了“平斛”問題,幷且給出了吳平斛與禀斛的換算關係,使相關問題的研究得到推進。[2]但是他說“平斛就是當時通行的量制”,未免籠統而模糊。吳平斛當然是一種量制,但它是一種什麽性質的量制呢?把吳平斛簡單地視爲通行的量制,就無法解釋,爲什麽有的簡文提到吳平斛,有的却不提;更不能解釋,爲什麽這種量制要叫“吳平斛”,而不叫“漢斛”或其它名稱。顯然,有必要對吳平斛的問題再加探討。
  我們知道官倉出入的簡文中提到米穀的類別很多,其中限米、稅米、租米、雜米、粢租米、折鹹(减)米、醬賈米等等,都有以吳平斛計量的記錄:
  簡3695:■右入新吏限吳平斛米二千五百卅斛五斗二升
  簡7864:黃龍二年文入稅吳平斛米二千六百七十八斛三斗四升料不見前已列言更詭責■
  簡6688:黃武五年文入租吳平斛米二百七十七斛六斗校不見前已列言更詭責負者■
  簡1911:出倉吏黃諱潘慮所領雜吳平斛米二千七十斛其二百斛郵卒黃龍三年限米
  簡6690:黃龍二年文入粢租吳平斛□百九十四斛四斗四升八合三勺料校不見前已列
  簡7045:■元年折咸吳平斛米九十五斛■
  簡1983:□□官所賣賈吳平斛米七十四斛九斗升被督軍糧■

以上各簡中,限米寫作“限吳平斛米”,稅米寫作“稅吳平斛米”,租米寫作“租吳平斛米”,雜米寫作“雜吳平斛米”,粢租米寫作“粢吳平斛米”,折咸米寫作“折咸吳平斛米”,醬賈米寫作“醬賈吳平斛米”。以此類推,則池賈米當寫作“池賈吳平斛米”,鹽米當寫作“鹽吳平斛米”,等等。
  吳平斛是一種什麽性質的量制呢?從以“吳”字名斛的情况看,可以肯定它是一種新的量制。這裏的吳,到底是吳國的吳,還是吳郡、吳地的吳呢?如果是吳國的吳,那麽吳平斛就是孫吳國家所推行的新量制。值得進一步思考的是,孫吳國家采用這種新量制的基礎是什麽?吳平斛是一種全新的設計,還是把某一地區的量制推廣爲國家統一量制的結果?我認爲後一種可能性比較大。孫吳建國,以三吳爲依托,三吳的制度(無論其與東漢制度的關係如何,即無論其爲全國普遍適用的制度,還是三吳地區的地方性制度),實是孫吳國家制度的基本來源。從這個意義上說,與東漢量制有所不同的孫吳國家的新量制,可能本來只是三吳地區的地方性量制。那麽,“吳平斛”之吳,極有可能就是這一斛制原有的名稱。因此,從起源意義上講,吳平斛之吳,即三吳、吳地之吳。
  可以推想,隨著孫吳軍事政治力量溯長江而西上,把豫章、江夏、南郡、長沙、武陵、零陵、桂陽,進而又把嶺南交州各郡,置于孫吳國家統治之下,孫吳的制度也會覆蓋到新的統治區,某些原來三吳地區的地方性制度,便以孫吳國家制度的身份,推廣到孫吳全境。可以肯定的是,在新統治區推行的孫吳制度,與該地區原有的東漢制度之間,關係必定十分密切,差异不會太大。但是,各地原有的地方性制度,從此要被三吳地區的地方性制度所代替,或者說,要在很大程度上被代替。這種變化,當然會在官文書中留下痕迹。吳簡的“吳平斛”簡文,就是長沙地區的量制發生變化之初,爲了區別于以前的量制而在官文書中加以强調的結果。
  長沙地區推行吳平斛量制,至遲從黃武元年就開始了:
  簡6116:□文入黃武元年□□□吳平斛米一百卌四斛□■
  黃武紀年簡中,除黃武元年外,只有黃武四年、五年和六年簡中,含有吳平斛的簡文:
  簡6205:□吏殷連掾□□□黃武六年吳平斛米七十五斛料校不見前■
  簡6264:□文入射吏秦陵等所貸武昌黃武六年粢准吳平斛……■
  簡6688:黃武五年文入租吳平斛米二百七十七斛六斗校不見前已列言更詭責負者□
  簡8025:集凡入黃武四年吏張稅吳平斛米卅四斛二斗料校不見■
  簡8125:□文入新吏番章烝□□□黃武六年吳平斛米一百卅九斛八斗五升料校不見
  黃龍元年、二年和三年紀年簡中都有出現吳平斛的簡文:
  簡3387:黃龍元年文入稅吳平斛米四百九斛九斗五升料校不見前已列言更詭責負者
  簡6690:黃龍二年文入粢租吳平斛□百九十四斛四斗四升八合三勺料校不見前已列
  簡1911:出倉吏黃諱潘慮所領雜吳平斛米二千七十斛其二百斛郵卒黃龍三年限米
  嘉禾紀年簡中,只有嘉禾元年和二年簡含有吳平斛簡文:
  簡1167:■諱潘慮所領嘉禾元年稅吳平斛
  簡9750:■吳平斛米二斛?嘉禾二年九月■

在竹簡中沒有看到嘉禾三年以後的簡文中使用“吳平斛”,而木簡“嘉禾吏民田家莂”裏也未曾提及“吳平斛”。當然,這幷不意味著,嘉禾三年以後吳平斛這一量制不再使用了。相反,這可能說明,經過十多年的推行之後,長沙地區已經習慣了新的量制,人們已經把通行的斛制與吳平斛完全等同了起來。更可能的情况是,與吳平斛幷行的其它量制到這時已經完全消失,吳平斛成爲唯一的量制。因此,不再需要特別標出“吳平斛”了。
  在提到“吳平斛”的竹簡中,黃龍三年簡和嘉禾元年簡占絕對多數(約占65%),這也許不是偶然的巧合。我曾經考證,吳簡中的建安紀年簡,都出于後來追記[3]。走馬樓吳簡應當都是孫吳正式建國以後的長沙郡臨湘縣官文書。從現存吳簡(包括竹簡和木簡)的紀年主要集中在黃龍三年至嘉禾五年這一個時期來看,我還懷疑黃龍初年及黃武時期的紀年,都屬于追記性質,追記的原因就在于賦稅收繳、倉庫出入的記賬,往往涉及多個財政年度。比如前舉涉及黃武紀年的編號爲6116、6205、6264、6688、8025、8125五簡,都有“文入”和“料校”字樣,顯然是核對舊賬時發現了問題。這類對賬簡,當然會涉及較早的紀年,因爲所對的賬目,都屬于許多個財政年度以前的舊賬。同樣的情况,也適合于黃龍元年和二年簡。這說明,目前所看到的紀年簡中的紀年,幷不表明它們反映簡文的寫作時間。
  可是,在嘉禾三年以前的大量竹簡中,涉及量制時,更多的簡文都沒有提及“吳平斛”,這又如何解釋呢?我們注意到,提及“吳平斛”的簡文,有相當多同時也提到了“禀斛”,也就是說,吳平斛是與禀斛對舉的。比如:
  簡1901:出倉吏黃諱潘慮所領黃龍三年稅吳平斛米六十三斛三斗六升爲禀斛米
  簡1930:■平斛米五十五斛六斗八升爲禀斛米□■
  簡2016:出倉吏黃諱潘慮所領黃龍三年吳平斛米卌六斛八斗爲禀斛米卌八斛被督
  簡2051:出倉吏黃諱潘慮所領黃三年稅吳平斛米五十七斛爲禀斛米六十斛被督
  簡2169:出倉吏黃諱潘慮所領嘉禾元年稅吳平斛米廿三斛四升爲禀斛米廿四斛被督軍糧

這類吳平斛與禀斛對舉的簡文,反映的是在對同一次倉米出入進行稱量,却要使用兩種不同的量制的情况。
  于振波先生說禀斛是“官府在配給糧食時所專用的”斛,這大概是基于禀斛以禀爲名所作的推測。他還推算出吳平斛與禀斛之間有某種穩定的換算關係,即1稟斛=0.96吳平斛。我贊成這一推算。但是他又說,禀斛略小于吳平斛,是爲了將糧食在保存和稱量過程中的損耗,“轉嫁到接受糧食配給者的頭上”。我的看法是恰恰相反,禀斛如果是分配糧食時所使用的斛,那麽由于涉及個人利益,其單位容量的變化就是一個極爲敏感的社會和政治問題。我認爲禀斛是傳統量制(即原先在長沙通行的、極可能是東漢普遍適用的量制),而吳平斛是新推行的、來自三吳地區的量制。推行新的量制,恰恰是要把倉米儲存、轉運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損耗,轉嫁到糧食生産者和賦稅承擔者身上。至少在表面上,接受禀食的社會群體的利益,幷沒有受到威脅。
  這裏我們還要進一步明確,我認爲吳平斛是收納米穀的量制,而禀斛是出付米穀的量制。禀斛是傳統量制,吳平斛是新推行的量制。正是由于出入的差异,我們才能理解,爲什麽中國歷史上度量衡的單位量的變化趨勢是越來越大。吳簡中的吳平斛和禀斛兩種斛制的存在,提示了斛制變化過程中雙軌體制的存在及其意義。收入用新的、即已經增大了的度量衡,支出用原有的、即較小的度量衡,很可能是某些時期的政府解决財政困難的手段之一。由于糧食生産者、即賦稅承擔者,與禀食者、即國家財政的供給對象,屬于兩個不同的社會群體,收入和支出的度量衡制度也主要各自影響其中一個群體。問題在于,接受國家財政供給的禀食者,儘管其階級差別巨大,但無疑是維持國家生存的直接支柱,更不要提其中還包含數量巨大的官僚集團。减小支出的度量衡,就勢必威脅到這一重要群體的切身利益,通常不可能成爲一項政策選擇。因此,當國家打算利用改變度量衡的辦法來提高財政收益或應付財政緊張時,只能增大收入的度量衡,而維持支出的度量衡不變,使國家財政從二者之間的差額中獲益。但是,這種收入與支出的度量衡雙軌體制不可能維持長久,因爲從經濟總體來看,雙軌體制不僅最終會造成管理混亂,而且一定會曲折地傷害到國家財政體制自身。此外,接受國家財政供給的社會群體,特別是其中的官僚集團,也不會長久地、心甘情願地接受明顯較小的度量單位,他們的意志最終會體現到雙軌體制的終結、度量衡的再度統一上來,當然,度量衡只會統一到單位量較大、而不是較小的標準上。
  中國歷史上度量衡變化的動因當然是複雜多樣的,以上的分析只是提供了變化的一個途徑。顧炎武說:“蓋自三代以後,取民無制,權量之屬,每代遞增。”[4]他把“取民無制”看成度量衡“每代遞增”的基本動因。王國維探討宋以前尺度變化時說:“嘗考尺度之制,由短而長,殆爲定例。其增率之速,莫劇于西晋後魏之間,三百年間,幾增十分之三。求其原因,實由魏晋以後,以絹布爲調,官吏懼其短耗,又欲多取于民,故代有增益。”[5]同樣把賦調收納過程中的避免損耗、增加收入,看作尺度增大的基本原因。關于歷史上度量衡三者變化的不平衡,顧炎武早就說過“是則今代之大于古者,量爲最,權次之,度又次之矣”[6]。變化最小的尺度,由于魏晋迄唐戶調徵收絹布,使得這一時期尺度增率特別突出。[7]我想這些事實的確反映了國家財政收入來源與度量衡變化之間的相關關係。但是,收入與支出是財政體制不可分離的兩個方面,無論度量衡的單位量發生何種變化,只要收支兩面同時采用相同的度量衡標準,那麽,收入的增加勢必要被支出的增加所抵銷。這不僅對于國家財政來說是如此,即使對于那些地方官吏來說也同樣如此。如果只注意到國家“取民無制”和“官吏懼其短耗,又欲多取于民”的因素,對于理解度量衡的變化史,恐怕是不够的。吳簡中“吳平斛”與“禀斛”雙重斛制的存在,給了我們重要的啓示,讓我們思考收支兩個系統的分離,才是度量衡變化的前提條件,舊度量衡用作支出,新的、增大了的度量衡用作收入,從而形成雙重體制,這才是度量衡發生變化的要害所在。儘管雙重體制在任何一個歷史時期都不可能長久維持,但正是雙重體制向單一體制的回歸,才是度量衡完成其單位量增大變化的最後一個步驟。
  只有收支分離,才能出現差額。所謂“大斗入,小斗出”,可謂老生常談。杜牧《樊川文集》卷十《杭州新造南亭子記》:“爲工商者,雜良以苦,僞內而華外,納以大秤斛,以小出之,欺奪村閭戇民,銖積粒聚,以至于富。”[8]個人斂財如此,國家亦如此。新出郴州晋簡有所謂“吳稱”、“晋稱”,這反映了孫吳的秤制與北方魏晋的秤制是不同的,而隨著晋滅吳,晋的制度逐漸覆蓋到孫吳境內,兩種制度之間存在一個先共存後替代的過程。在兩種制度共存的時期裏(也就是雙軌制時期),制度的選擇使用决不會是隨意的、偶然的,一定有著現實利益的驅動。
  從這個角度來認識吳簡中吳平斛與禀斛的簡文,我們可以瞭解孫吳建國初期,正是通過保持舊斛制(禀斛)以應付支出,同時推行較大的斛制(吳平斛)來開拓財源,解决或部分地解决了財政困難。東漢通行的斛制是新莽時期確定的,所謂禀斛,應當就是新莽斛制。有意思的是,與孫吳同時的曹魏,也同樣推出了新的斛制。《晋書》引劉徽注《九章》之言,對于魏大司農斛(曹魏標準斛)的大小及王莽銅斛(即東漢標準斛)大小的比較,得出結論說,一王莽斛“于今斛爲容九斗七升四合有奇”,因爲“魏斛大而尺長,王莽斛小而尺短也”。[9]現代學者計算了王莽斛和魏斛的容積,得出的結論是1王莽斛的容積爲0.9743974曹魏斛。[10]這個比例,與于振波推算出的1稟斛=0.96吳平斛的比例,十分接近。三國之初,吳魏兩國都采用了增大斛量以增益財政的辦法,而且兩國斛單位的增加量也很接近,這個事實使我們推測,在漢末三國之際,賦稅承擔群體對于增大賦稅用斛的承受極限,大概就是這麽多了。蜀漢政權是否也曾如魏、吳一樣改變斛制,目前還無法知道。
  新出額濟納漢簡99ES16ST1:1-8第3簡有“告候尉賞倉吏平斗斛毋侵”的話[11],這裏的“平斗斛”當然不是一種新的斛制,而是指出入納授時斗斛裝載的情形。即便使用同一種斗斛制度,倉吏上下其手的空間仍然是很大的,而上下其手的原則無非“多入少出”而已。“吳平斛”的“平”,標榜的是公平,是對單一斛制下“多入少出”原則的否定。可是,雙軌制本身,又是對“多入少出”原則的制度化的肯定。
  對吳平斛與禀斛的討論,讓我們認識到古代斛制乃至整個度量衡制度發生變化之際,新舊度量衡雙軌制的存在及其意義。儘管度量衡變化的實際情形一定會複雜曲折得多,但雙軌制有必要引起更多的注意。
   
  (原刊:長沙簡牘博物館、北京吳簡研討班編《吳簡研究》[第二輯],武漢:崇文書局,2006年,第192—200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0年8月19日。)
   
[1]本文引用走馬樓吳簡之竹簡,均見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系“走馬樓簡牘整理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壹)》下册,文物出版社,2003年。每簡標以該書所列簡號,故不標頁碼。
[2]于振波:《走馬樓吳簡初探》,文津出版社(臺北),2004年,228-233頁。
[3]羅新:《走馬樓吳簡中的建安紀年簡問題》,《文物》2002年第10期,92-95頁。
[4]黃汝成:《日知錄集釋》卷一一,岳麓書社,1994年,380頁。
[5]王國維:《觀堂集林》卷一九,中華書局,1959年,938頁。
[6]黃汝成:《日知錄集釋》卷一一,382頁。
[7]梁方仲:《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525頁。
[8]杜牧:《樊川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154頁。
[9]《晋書》卷一六《律曆志上》,中華書局標點本,1974年,492頁。
[10]丘光明:《中國歷代度量衡考》,科學出版社,1992年,254-255頁。
[11]魏堅(主編):《額濟納漢簡》,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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