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吳時期長沙郡吏民婚育狀况考察
作者:黎石生 發布時間:2010-10-08 10:03:22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
文物出版社2003年出版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壹]》(以下簡稱《竹簡[壹]》)是繼《嘉禾吏民田家莂》之後公布的第二部走馬樓吳簡資料。在這批新公布的吳簡中,有一些戶籍簡其內容涉及到孫吳時期長沙郡吏民的婚育狀况,本文擬就這一問題進行探討。謬誤之處,敬請批評。
先來看男女的婚嫁年齡以及夫妻之間的齡差。《竹簡[壹]》中的戶籍簡幷無有關男女婚嫁年齡的明確記錄,但下列四簡却透露出當時吏民婚嫁年齡的些許信息。
簡1655: 湛龍里戶人公乘吳易年廿一 妻思年廿 子女囗年三歲
簡6606:阿母汝年卌 見 阿子女婢年四歲 見
簡7595: 廣“妻囗年十九 見 廣子男藎年五歲 見
簡8652: 囗男弟寇年囗四 寇妻使年十五
簡1655公乘吳易的生育年齡爲18歲,其結婚年齡當在17歲或17歲之前,其妻思的生育年齡爲17歲,其出嫁年齡當在16歲或16歲之前;簡8652 寇妻使的出嫁年齡當在15歲或15歲之前;簡7595廣妻“年十九”,其子藎“年五歲”,因此廣妻的生育年齡爲14歲,其出嫁年齡當爲13歲甚或更小,這是目前吳簡中所見到的當時女子出嫁和生育的最小年齡。而簡6606阿母汝“年卌”,阿女婢“年四歲”,祖孫年齡相差僅36歲。換言之,阿與其母汝、其女婢之間的齡差平均爲18歲。
據《周禮》、《禮記》、《穀梁傳》等經傳記載,先秦時期,男女的適婚年齡爲“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當然也有例外。《周禮·地官》賈疏引《春秋外傳》:“越王勾踐番育人民,以速報吳,故男二十而娶,女十七而嫁。”自漢代以後,早婚制度普遍盛行。于是,“古禮所稱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皆不行焉。”
[1] 從宮廷到民間男女結婚年齡普遍偏小,“早娶早嫁早成家”成爲普遍認識,尤以貴族及士大夫爲甚。
[2]陳鵬先生在條列《漢書·惠帝紀》、《晋書·武帝紀》,《宋書·周朗傳》、《周書·武帝紀》、《北史·魏本紀第五》中有關“以詔令定婚齡”的史實後,指出:“自漢迄南北朝,詔令所定,多側重女子婚齡,且皆抑之使早出嫁,……惟北魏則以滿十三而後得嫁。”“歷朝所定婚齡,男子最低爲十五,最高無過三十,女子最低爲十三,最遲無過二十。”
[3]雖然文獻典籍中沒有提到三國時期各國政權對于本國民衆婚嫁年齡的明文規定,但從上述四簡來看,孫吳時期長沙郡吏民的婚嫁年齡是遵從此制的。
《竹簡[壹]》中的戶籍簡記錄有吏民夫妻年齡的單枚簡共計27枚,列表如下:
[4]
表1:《竹簡[壹]》吏民夫妻齡差統計表
簡號 |
夫齡 |
妻齡 |
齡差 |
簡號 |
夫齡 |
妻齡 |
齡差 |
945 |
99 |
70 |
29 |
4145 |
58 |
32 |
26 |
953 |
20 |
25 |
-5 |
4540 |
40 |
36 |
4 |
1631 |
53 |
39 |
14 |
6106 |
45 |
41 |
4 |
1642 |
37 |
32 |
5 |
7663 |
56 |
60 |
-4 |
1653 |
29 |
26 |
3 |
7686 |
71 |
53 |
18 |
1655 |
21 |
20 |
1 |
7866 |
40 |
35 |
5 |
1656 |
卅囗 |
39 |
-9-0 |
8410 |
30 |
20 |
10 |
1660 |
28 |
29 |
-1 |
8419 |
66 |
57 |
9 |
1666 |
42 |
39 |
3 |
8469 |
60 |
52 |
8 |
1684 |
27 |
26 |
1 |
8514 |
68 |
53 |
15 |
1694 |
30 |
29 |
1 |
8614 |
22 |
18 |
3 |
4095 |
27 |
27 |
0 |
8643 |
79 |
60 |
19 |
4131 |
31 |
23 |
8 |
8652 |
囗四 |
15 |
不詳 |
4142 |
50 |
45 |
5 |
8934 |
50 |
47 |
3 |
表中丈夫比妻子年長者共22例。其中,年長1-5歲者12例,6-10歲者4例,11-15歲者2例,16-20歲20歲者2例,20歲以上者2例,齡差最大爲29歲(簡945: 車父公乘平年九十九 平妻大女肆年七十)。丈夫與妻子同齡或比妻子年少者共5例。其中,可確認的與妻子同齡者1例,年少1-5歲者3例,齡差最大爲5歲(簡953:
公乘奴年廿腹心病 奴妻大女容(?)年廿五)。此外,簡1656:“高遷里戶人公乘毛布年卅囗 妻大女思年卅九“,如果簡中的“囗”是年齡數字,則公乘毛布之年齡在31-39歲之間,其妻思或與之同年,或較其大1-8歲,如果簡中的“囗”不是年齡數字,則妻子比丈夫要年長九歲。
如前所述,當時的男女婚齡,男子最低爲十五,最高無過三十,女子最低爲十三,最遲無過二十。依此推算,則丈夫比妻子年長2-17歲,妻子比丈夫年長1-5歲均屬正常。實際上,在中國古代,丈夫比妻子年長是天經地義的,而妻子比丈夫年長則相對少見。楊樹達先生在論述漢代婚俗時就曾指出:“男女之年以相配爲主,大率以男稍長于女爲常。”
[5]從表中統計來看,當時夫妻之間的齡差多在正常範圍之內,而丈夫比妻子年長20歲以上的2例則可視爲老夫少妻型了。妻子比丈夫年長者,以確認的3例計,其所占比例爲11%强,如將簡1656計算在內,則爲15%弱,這表明當時長沙郡普通吏民的婚姻不僅存在著長妻少夫現象,而且還占有一定數量和比例。至于說妻子比丈夫年長8-9歲,則實屬罕見。
再來看妻子的生育年齡及其所生子女之間的齡差。《竹簡[壹]》中的戶籍簡記錄有吏民之妻及其子女年齡的單枚簡共19枚,可計算吏民子女齡差的單枚簡共20枚。列表如下:
表2:《竹簡[壹]》吏民之妻生育年齡統計表
簡號 |
妻齡 |
子齡 |
育齡 |
簡號 |
妻齡 |
子齡 |
育齡 |
1 |
24 |
2 |
22 |
7709 |
35 |
5 |
30 |
1320 |
41 |
6 |
35 |
8408 |
26 |
9 |
27 |
1655 |
20 |
3 |
17 |
8618 |
31 |
7 |
24 |
6741 |
26 |
3 |
23 |
8931 |
64 |
15 |
49 |
6796 |
27 |
1 |
26 |
8932 |
52 |
6 |
48 |
7595 |
19 |
5 |
14 |
8935 |
62 |
30 |
32 |
7636 |
30 |
9 |
21 |
8941 |
42 |
12 |
30 |
7650 |
68 |
33 |
33 |
8951 |
53 |
15 |
38 |
7654 |
36 |
4 |
32 |
9790 |
34 |
6 |
28 |
7664 |
52 |
11 |
41 |
|
|
|
|
表3:《竹簡[壹]》吏民子女齡差統計表
簡號 |
兄姊年齡 |
弟妹年齡 |
齡差 |
簡號 |
兄姊年齡 |
弟妹年齡 |
齡差 |
18 |
7 |
5 |
2 |
7642 |
6 |
4 |
2 |
20 |
8 |
5 |
3 |
8442 |
4 |
2 |
2 |
765 |
9 |
6 |
3 |
8518 |
8 |
5 |
3 |
1352 |
4 |
3 |
1 |
8526 |
7 |
6 |
1 |
4096 |
19 |
12 |
7 |
8620 |
5 |
3 |
2 |
4144 |
8 |
7 |
1 |
8638 |
5 |
5 |
0 |
4199 |
10 |
5 |
5 |
8916 |
5 |
3 |
2 |
4204 |
10 |
9 |
1 |
8944 |
9 |
5 |
4 |
4471 |
11 |
10 |
1 |
8960 |
2 |
1 |
1 |
7629 |
12 |
7 |
5 |
9189 |
7 |
5 |
2 |
表2中吏民之妻20歲以下生育者3例,21-25歲生育者4例,26-30歲生育者4例,31-35歲生育者4例,36-40歲生育者1例,40歲以上生育者3例。育齡最小爲14歲(見前文所錄之簡7595),最大爲49歲(簡8931 興妻老女麥年六十四 興子公乘平年十五……)。
表3可計算中吏民子女齡差的共有20枚簡。其中,二人同齡者1例(簡8638: 知男弟堂年五歲刑左手 堂男弟春年五歲刑左手),齡差1歲者6例,2歲者6例,3歲者3例,3歲以上者4例,齡差最大爲7歲(簡4096:東陽里戶人公乘樂蔦年十九 蔦男弟囗年十二)。其二人同齡者如系同母所生,則當爲孿生兄弟,這是目前吳簡中僅見的一例孿生兄弟。
從表2來看,吏民之妻21-30歲生育者有8例,30歲以上生育者也是8例。
各占比例44%强。從優生學的角度來看,女性在21-30歲生育比20歲以下和30歲以上生育確實要好。但參照當時女性的結婚年齡,則其育齡普遍有偏遲偏大之慮,30歲以上生育的8例尤其如此,就是按結婚年齡“最遲無過二十”的標準來計算,也是在結婚10年以後才生兒育女的。至于說年近五十生子,則確屬超高齡産婦了。當時,封建政府幷無現代的計劃生育政策,而是鼓勵生育。那麽,當時爲何會出現女性育齡普遍偏遲偏大的現象呢?這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在走馬樓吳簡中,有很多“刑手”、“刑足”和“叛走”記錄。關于吏民的“叛走”,筆者曾撰文進行過探討,認爲主要是孫吳苛政所致。
[6]對于簡中的“刑手”、“刑足”現象,目前研究者主要有“肉刑說”、“作戰致殘說”和“自殘說”三種觀點。
[7]在上述三說中,筆者贊同于振波先生的“自殘說”:“吳簡中的刑手、刑足事例,雖然不能完全排除戰爭或偶然因素致殘的可能性,但就其主要方面而言,多數是苛政所造成的惡果,是貧苦百姓爲逃避苛政的自殘行爲。”聯繫到長沙郡吏民的“刑手”、“刑足”和“叛走”現象,筆者以爲,簡中所反映的早婚遲育現象也與當時的孫吳苛政有關。
如前所述,自漢代以後,早婚制度普遍盛行。究其原因,則是因爲歷代封建政權爲了增殖人口,往往實行早婚政策,對遲婚則予以處罰。于是,“歷代對于早婚的獎勵或遲婚的處罰,總是時斷時續地施行著。”
[8]《漢書·惠帝紀》,惠帝六年,“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注引應劭曰:“漢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錢,唯賈人與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謫之也。”《晋書·武帝紀》:“泰始九年冬十月辛巳,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使長吏配之。”孫吳當有類似制度。
另一方面,在早婚盛行的同時,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弃嬰不養現象却也屢禁不止,社會動蕩的戰亂時期尤其如此。《漢書·地理志》:“嫁娶太早,(富者)尤崇侈靡;貧人不及,多不舉子。”《後漢書·侯霸傳》:侯霸于新莽時“爲淮平大尹,政理有能名。及王莽之敗,霸保固自守,卒全一郡。”“更始元年,遣使征霸。百姓老弱相携號哭,遮使者車,或當道而臥。……民至乃戒乳婦勿得舉子,侯君當去,必不能全。”《後漢書·黨錮列傳》:賈彪“補新息長。小民困貧,多不養子。彪嚴爲其制,與殺人同罪。”“(城)北有婦人殺子者,”彪“案驗其罪。”據此可知,兩漢時期,“不舉子”者主要是“貧人”(歷朝歷代均是如此。),而當時的封建政府也有相關的懲處制度,賈彪只是“嚴爲其制”而已。孫吳亦當有類似制度,否則就達不到早婚早育,增殖人口之目的。
遲婚或弃嬰不養都要受到罰處。由于孫吳的苛政,黎民百姓大多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對普通民衆而言,家庭成員越多,生活負擔就越重,生育尤其是早育已經成爲普通的吏民家庭難以承受的沉重負擔,但又不可能不育,一是傳宗接代的需要:“不孝有三,無後爲大。”二是沒有現代的避孕意識和節育措施。因此,爲了逃避苛政,盡可能地推遲生育便成爲控制家庭人口數量唯一有效且不違法的途經。而節制房事、采用方藥或房中術等或許便是達到遲育目的的主要手段。
在《竹簡[壹]》的戶籍簡中,“3-5口之家占總戶數的62.2%,2-6口之家占79.70%”,“每戶平均人口爲4.90人。”
[9]由此可以推斷,當時普通的吏民家庭一般是生育1-2胎。而從表3來看,生育2胎者其所生子女之齡差多爲1-2歲,生育密度較大。
最後來探討一下《竹簡[壹]》中的“小妻”記錄。關于簡中的“小妻”現象,王子今先生已撰專文論述,認爲在兩漢三國時期,多妻是相當普遍的現象。正史的記載,大體以上層社會作爲主要對象,而走馬樓簡則提供了反映民間社會生活的真實資料。
[10]本文的探討側重于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小妻”現象的原因。筆者以爲,當時長沙郡普通吏民家庭因納娶小妻而形成的多妻現象除了男子納妾合法和具備納妾能力等共同因素外,
[11]男女人口比例失衡、女多于男這一地域性因素也必須予以考慮。出現這種狀况的原因主要有四個:
其一,據《周禮·夏官·職方氏》,荊州“其民一男二女”,此記載後爲《後漢書·地理志》轉述。可見,荊州地方女多于男,是早就存在的事實。而長沙轄屬荊州。
其二,《史記·屈原賈生列傳》:“長沙卑濕”,賈誼“自以爲壽不得長。”《後漢書·宗室四王三列侯列傳》:西漢第三代舂陵侯劉仁“以舂陵地埶下濕,山林毒氣,上書求减邑內徙。元帝初元四年,徙封南陽之白水鄉。”可見,卑濕之地對人的身體健康是極爲不利的。又《史記·貨殖列傳》:“江南卑濕,丈夫早夭。”《漢書·地理志下》:“江南卑濕,丈夫早夭。”這就明確指出江南高溫潮濕的氣候和地理環境是導致成年男性“早夭”、“多夭”的罪魁禍首。筆者以爲,之所以如此,應是當時男耕女織的家庭分工使成年男性成爲家庭主要勞動力的緣故。《竹簡[壹]》中有很多病例記錄,涉及腹心病、腫(踵)足、雀手足、風病、風矢病、癰病、碓病、漯病、狂病、真(下从心)病、暗病以及盲、聾等病種,共計242例,其中男性195例,女性47例,男性遠多于女性。而腹心病42例、風病7例則全爲男性。
[12]可見,當時男性的健康狀况的確遠不如女性。而其中的一些地域性病種也的確與氣候和地理環境有關,如簡中常見的腫(踵)足病。
[13]至于說其影響究竟大到何種程度,則有待進一步研究。
其三,據《漢書·王吉傳》記載,西漢王吉曾對早婚之弊進行譏諷:“世俗嫁娶太早,未知爲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爲何會如此呢?以情理推斷,最現實的恐怕是由于嫁娶太早,夫妻年少而出現的丈夫因房事無度而夭(有病在身者尤其如此)、妻子因生育難産而夭,嬰兒因先天不足而夭等情况。
其四,戰亂和苛政等社會因素導致成年男性大量非正常死亡或逃逸。戰亂使成年男性不可避免地成爲兵役的犧牲品,而苛政則使作爲家庭主要勞動力的成年男性或因不堪重負而夭,或因“刑手”、“刑足”而殘,或因“遺脫”、“叛走”而匿,或因暴亂爲賊而誅。據《三國志·吳書》之《吳主傳》、《潘浚傳》記載,黃龍三年,孫權“遣太常潘浚率衆五萬討武陵蠻夷”,“斬首獲生,蓋以萬數。”亂賊被誅之慘由此可見一斑。而長沙郡早在孫堅任長沙太守之時就曾發生過長沙賊區星的大規模暴亂。
[14] 以上四種情况,導致孫吳時期長沙地區成年男女比例失衡,女多于男。這在《吳簡[壹]》中得到了證實:據統計,“在15—59歲的勞動力中,女性數量多于男性。”
[15]而適婚女性不得不嫁和大量寡婦的再嫁則正好爲普通男子納妾提供了機會。
二是“小妻”的生育狀况。《竹簡[壹]》中共有“小妻”簡26枚,其中記有“小妻”年齡的24枚,列表如下:
[16]
表4:《竹簡[壹]》吏民小妻年齡統計表
簡號 |
小妻年齡 |
簡號 |
小妻年齡 |
簡號 |
小妻年齡 |
2942 |
27 |
6705 |
27 |
9344 |
51 |
3042 |
31 |
7445 |
40 |
9443 |
35 |
3059 |
22 |
7758 |
87 |
9468 |
40 |
3073 |
33 |
8634 |
17 |
10047 |
35 |
3943 |
43 |
8925 |
30 |
10102 |
31 |
4138 |
21 |
8961 |
35 |
10242 |
30 |
5488 |
28 |
9033 |
23 |
10294 |
22 |
5852 |
31 |
9058 |
36 |
10435 |
21 |
表中“小妻”年齡爲15-20歲者1例,21-30歲者11例,31-40歲者9例,40歲以上者3例。年齡最小者17歲(簡8634“囗妻屯年廿雀兩足 囗小妻婢年十七”),最大者87歲(簡7758“囗女弟饒年九歲 兒小妻大女媚年八十七”)。“小妻”年齡多在20-40歲之間。
令人奇怪的是,這26枚簡竟然沒有一枚簡記有“小妻”生育的相關記錄。是目前所見的這些“小妻”碰巧均未生育,還是“小妻”所生子女在登記戶籍時另有規定?考慮到除簡7758、9344兩例外,表中的“小妻”正當生育之年,均未生育的巧合實在是微乎其微。因此,筆者傾向于登記戶籍時另有規定,很可能是將“小妻”所生子女錄于“戶人”或其(正)“妻”之後了。如此則戶籍簡“妻某某……子某某……”格式中的“子”幷非全是“戶人”之(正)“妻”所生,而是“小妻”所生也在其中。限于目前所見“小妻”簡的數量和內容,這種推測還有待驗證。如果這種推測在日後公布的吳簡中得到證實的話,表2、表3的統計可能還需要進行修正。
綜上所述,《竹簡[壹]》爲我們研究孫吳時期長沙郡普通吏民的婚育狀况提供了大量文獻未見的珍貴資料。從中我們可以看到,當時長沙地區早婚遲育現象比較突出,男子納妾現象較爲普遍,長妻少夫現象也占一定比例,普通家庭一般生育1-2胎。由于資料所限,有些問題尚待新的吳簡資料公布後更作研究。
(原刊:長沙簡牘博物館、北京吳簡研討班編《吳簡研究》[第二輯],武漢:崇文書局,2006年,第221-231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0年8月19日。)
[1]楊樹達:《漢代婚喪禮俗考》, 第19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
[2]參見汪玢玲《中國婚姻史》,第130-131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陳鵬《中國婚姻史稿》,第 385頁,中華書局,1990年。
[3]陳鵬:《中國婚姻史稿》, 第383-384頁。
[4]本文所列諸表均未將有可能組合的家庭戶籍簡計算在內。
[5]楊樹達:《漢代婚喪禮俗考》,第17頁。
[6]參見黎石生《長沙市走馬樓出土“叛走”簡探討》,《考古》2003年第5期。
[7]“肉刑說”參見徐世虹《走馬樓三國吳簡戶籍所見刑事制裁記錄》,刊于《簡帛研究》2001,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作戰致殘說”參見胡平生《從走馬樓簡“刑(創)”字的釋讀談到戶籍的認定》,《中國歷史文物》2002年第2期。“自殘說”參見于振波《走馬樓吳簡初探》,第153-174頁,(臺灣)文津出版社,2004年。
[8]董家遵:《中國古代婚姻史研究》,第238頁,廣東人民出版社,1995年。
[9]于振波:《走馬樓吳簡初探》, 第146頁。
[10]參見王子今《論走馬樓簡所見“小妻”——兼說兩漢三國社會的多妻現象》,《學術月刊》2004第10期。
[11]參見彭衛《漢代婚姻形態》,第 161頁,三秦出版社,1988年;葛劍雄《中國人口史》第一卷,第353頁,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
[12] 參見于振波《走馬樓吳簡初探》, 第139頁。
[13]參見汪小烜《吳簡所見“腫足”解》,《歷史研究》2001年4期。
[14]見《三國志·吳書·孫破虜討逆傳》。
[15]于振波:《走馬樓吳簡初探》,第133頁。
[16]簡932、2567均未記“小妻”年齡,未列入表中。簡9344“胤小母大女汝年五十一”之“胤小母”亦即胤父之小妻,故列入表中。因吳簡所錄人名中有以“小”字爲名的,如簡5928“
師臨湘仇小年卅七 見”,故簡3073“小妻大女門(從主)年卅三筭一”、6705“小妻姑年廿七在本縣 屯將行”二簡中的“小”字亦不排除是人名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