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馬樓吳簡所見“鄉”的再研究
作者:孫聞博  發布時間:2011-01-14 07:30:31

(北京師範大學歷史學院)

摘  要:走馬樓吳簡中有相當數量涉及“鄉”的材料,爲增進對孫吳時期鄉吏與鄉政的認識提供了可能。“鄉界”作爲界域限制在地方社會統治中發揮重要作用,“鄉界”的“隱核”是公開的實地審查,應與“科核”同義。縣廷派往各鄉的吏員有勸農掾、典田掾、市掾等,依各自職能在鄉政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其職名是“部吏”、“鄉吏”的具體化表述。“鄉吏”可能并非一種專稱。
關鍵字:走馬樓吳簡  鄉  隱核鄉界  鄉吏
  走馬樓吳簡中有大量涉及孫吳初期臨湘地區“鄉”的材料,爲增進我們對孫吳時期鄉政與鄉吏的認識頗有裨益。伴隨簡文的陸續公布,對其初步探討與研究業已展開。[1]這裏在吸收前賢研究成果基礎上,著重對鄉界的核定及其意義、鄉吏的職能及演變等基本問題作進一步探討。

一、“隱核”“鄉界”

  吳簡中所見的“鄉”,《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 竹簡〔壹〕》出現有28個。[2]之前刊出的《新收穫》列出有40餘個,與上重復者不計,尚有:下鄉、奕鄉、紹鄉、腫鄉、新鄉、環鄉、藎鄉、小鄉、佃鄉、曲鄉、冉鄉、立即鄉、筦鄉、韶鄉、小韶鄉、富歲鄉、唐下鄉、□片鄉、□町鄉、同(?)化(?)鄉、小吉陽鄉。[3]新出版《竹簡〔叁〕》又見有“幸鄉”(3.1443)、“亭片鄉”(3.8010、3.8077)。[4]這裏“亭片鄉”可能即《新收穫》所列“□片鄉”。則目前吳簡中所見“鄉”約有50個。上述各鄉都有明確的地域界限。除“東鄉勸農掾殷連被書條列州吏父兄子弟人名爲簿。輒科核鄉界,……”(J22-2543),“廣成鄉勸農掾區光言:被書條列州吏父兄子弟伙處人名年紀爲簿。輒隱核鄉界,……”(圖三五)等記錄外,[5]《竹簡〔叁〕》又見有“鄉界立起波溏合一百卌八人并有饑窮□除未訖出雜禾一百卌八斛給(?)□”(3.6)。文獻中多見“州界”、“郡界”、“縣界”的記載,而吳簡中關於鄉界的核定,則進一步擴充了相關認識。
  在吳簡中,既有一鄉的戶口集計:“集凡樂鄉領嘉禾四年吏民合一百七十三戶口食七百九十五人  *”(1.8482);[6]又有一鄉的專項人口統計:“集凡南鄉領軍吏父兄弟合十九人 中”(3.464),[7]“集凡平鄉領州吏三人父子兄弟合五人”(3.3032)。孫吳時鄉勸農掾負責一鄉戶籍,爲保證上述統計準確、鄉內之民均得核查,故有“科核鄉界”工作的開展。“科核”之“科”,謝桂華先生對照圖版,釋爲“料”字,[8]可從。黎石生先生并注意到《三國志》卷48《吳書·孫皓傳》“皓時又科實廣州戶口”,《資治通鑒·晉紀二》作“會吳主料實廣州人口”。[9]不過,這種“流傳過程中的抄寫、刊刻之誤”似乎當時即已出現。《三國志》於人口檢核選取,多用“料”字,即以《吳書》爲例,《陳武傳》“策破劉勳,多得廬江人,料其精銳,乃以武爲督,所向無前”;《陳表傳》“皆輒料取以充部伍。所在以聞,權甚嘉之。下郡縣,料正戶羸民以補其處”;《胡綜傳》“劉備下白帝,權以見兵少,使綜料諸縣,得六千人”等,皆爲此義。《孫綝傳》載孫綝上書孫休有“悅於美色,發吏民婦女,料其好者,留于宮內”之語,選取之外,審核之義亦明。而同書中我們又見數處使用了“科”,如《孫亮傳》“又科兵子弟年十八已下十五已上,得三千餘人,選大將子弟年少有勇力者爲之將帥”,《孫皓傳》注引《江表傳》“科出宮女以配無妻”,《妃嬪傳·孫皓滕夫人傳》注引《江表傳》“皓又使黃門備行州郡,科取將吏家女”。這裏的“科”與前舉“料”意義是一致的,或“科”字本應作“料”,因“科”“料”形近,書寫極易相混,而其在意義上又有相通,當時已有相混或訛誤。古代對疆界的厘定是國家建立對基層社會有效治理的重要標誌。《漢書》卷24上《食貨志上》講到“理民之道,地著爲本。故必建步立畮,正其經界”。此外,史書中還多次提到王侯擅出部界而受到處罰的情形,絳陽(或作終陵)侯華祿、甯侯魏指、楊丘侯劉偃均因坐出國界,而有罪、國除,或“耐爲司寇”。[10]其處理的嚴厲充分體現了“界”在政治上的限制功能。
  “科核”,之外尚有“隱核”一語。侯旭東先生認爲“隱核”的含義是計算、審察核實。[11]前揭黎石生文結合文獻材料亦予證實。而《竹簡〔貳〕》、《竹簡〔叁〕》則有:
  已□□□□
  草言府隱核市賈頃□以(?)有賣買繒織(?)者言□人□知明□□□□所(?)            嘉禾三年正月六日金曹……白(2.8896)[12]
  *簿盡力隱有遺脫續簿(?)*(3.299)
  *□隱核叛吏區蘇家財□傳送□*(3.6869)[13]
  光肅等隱核□□波唐田頃畝令光等各列簿(3.7241)

簡2.8896是金曹稟告縣廷的上行文書,請求對布匹等“市賈”予以“隱核”,簡3.299內容與前舉鄉勸農掾隱核鄉界,核實戶口簡應屬同一類別。簡3.6869是依法對“叛吏區蘇”家財進行審核查處。簡3.7241是鄉吏按縣廷命令統計陂塘田畝,製作相應簿冊。這些材料顯示,吳簡中“隱核”確無秘密進行之義。但將其進一步理解爲“根據已有文書進行核對,大約無須當事人申報。它應屬與‘科核’時的‘戶民自代’”相對的辦法,不必驚動百姓”,“‘隱核’與‘科核’或許代表了當時戶口核查時的兩種不同方式”,[14]則或可商榷。前舉“廣成鄉勸農掾區光”簡與“東鄉勸農掾殷連”簡內容類似,性質相同,“科核鄉界”與“隱核鄉界”對應。“東鄉勸農掾殷連”簡“謹列年紀以(已)審實,無有遺脫”語,在“廣成鄉勸農掾區光”簡作“隱核人名年紀相應,無有遺脫”語,前已論證,“隱核”即審實義。此外,其“破莂保據”,又均爲“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即爲同一天製作之物。由上,這裏“科核”與“隱核”應從前揭謝桂華文意見是意義相同的。上舉《竹簡〔貳〕》、《〔叁〕》中,簡3.299的隱核“市賈”,簡3.6969的隱核叛吏家財,以及簡3.7241鄉吏隱核各鄉陂塘及灌溉田地頃畝數諸事務,應當不是僅“根據已有文書進行核對”即可。上述“隱核”的信息,顯然需要負責官吏親往實地核查登記才可獲得。
   《漢書》卷81《匡衡傳》是文獻中少有言及“鄉界”的史料,值得重視:
  初,衡封僮之樂安鄉,鄉本田隄封三千一百頃,南以閩佰爲界。初元元年,郡圖誤以閩佰爲平陵佰。積十余歲,衡封臨淮郡,遂封真平陵佰以爲界,多四百頃。至建始元年,郡乃定國界,上計簿,更定圖,言丞相府。……衡位三公,輔國政,領計簿,知郡實,正國界,計簿已定而背法制,專地盜土以自益,及賜、明阿承衡意,猥舉郡計,亂減縣界,附下罔上,擅以地附益大臣,皆不道。
“衡封僮之樂安鄉,南以閩佰爲界”,師古注:“佰者,田之東西界也。”顯示鄉有以專名的田中道爲界域者。“初元元年,郡圖誤以閩佰爲平陵佰”,說明漢代有關於地方疆界四至的詳細繪圖,這種圖籍保存於郡。而從檢舉匡衡的上奏者所言“猥舉郡計,亂減縣界”來看,鄉界記錄在性質上是被視作縣圖籍的組成。“至建始元年,郡乃定國界,上計簿,更定圖,言丞相府”,表明成帝即位元年,樂安鄉所屬的臨淮郡重新核定了境內行政區劃的界域四至,製作出一郡新的圖籍,并作爲上計中央的簿書的重要組成。楊光輝先生已注意到“土地廣狹對列侯租稅量多少確有相當大的影響”,[15]而從“鄉界”角度理解,其除人口核查意義外,對所領田地的統計同樣重要。吳簡見有“南鄉領復民田六十四畝一百廿步收*”(1.1605),[16]“平鄉領州吏田一頃卌四畝收米十四斛二斗四升”(3.6254),“鄉領餘力一頃一百廿步租米十一斛二斗”(3.6256)等。這種“某鄉領某類田多少畝每畝收米若干”記錄的有效建立顯然有賴於鄉界的核定。

二、“鄉勸農掾”論考

  吳簡中涉及到鄉的吏員有“勸農掾”、“典田掾”、“市掾”及“鄉吏”。“勸農”一語較早見於《呂氏春秋·季夏紀第六》音律條:“仲呂之月,無聚大眾,巡勸農事,草木方長,無攜民心”,及《史記》卷10《孝文本紀》“上曰:‘……其于勸農之道未備’”,本義即指督勸農桑。而“勸農掾”一職,則出現較晚。正史中見於《續漢書·百官志》。出土文獻中,懸泉置漢簡記:“出東書四封,敦煌太守章:一詣勸農掾、一詣勸農史,……。”(Ⅱ0114②:294)[17]元始五年(西元5年),爲平帝在位的西漢末年,是時王莽已掌權。而居延新簡則提到建武年號:
  建武八年三月己丑朔    張掖居延都尉諶行丞事城騎千人躬告勸農掾禹謂官縣令以春祠社稷今擇吉日如牒書到令丞循行謹修治社稷令鮮明令丞以下當  (E.P.T20:4A)
  建武五年八月甲辰朔戊申張掖居延城司馬武以近秩次行都尉文書事以居延倉長印封丞邯告勸農椽
  褒史尚謂官縣以令秋祠社稷今擇吉日如牒書到令謹修治社稷令鮮明令丞以下當丞循行(E.P.F22:153A)[18]

由簡Ⅱ0114②:294、E.P.F22:153A,勸農掾下尚有“勸農史”一職。且其職責不僅只涉及勸科農桑,還管理地方祠祀等事務。
  嚴耕望先生論秦漢“郡府”一級“列曹”條,魏晉南北朝“郡府”一級組織“分曹”條皆列入“勸農掾史”,與“田曹”爲一欄。《秦漢官制史稿》與此同。《隸續》卷21中部、北部、監江督郵下有“中部勸農築陽闕斐令元  南部勸農南鄉閻沃泰宗 北部勸農掾陰代竫公密”,[19]《金石錄》卷20“晉彭祈碑陰”有“中部勸農、西部勸農”,[20]確證其爲郡府所屬之掾吏。但在上舉兩論著縣一級吏員中均未列出。不過,嚴氏提到“(廷掾)是亦如郡五官掾職。然則縣廷掾實兼郡五官掾、郵督、勸農等職”,[21]此當據《續漢書·百官志》“各署諸曹掾史。本注曰:諸曹略如郡員,五官爲廷掾,監鄉五部,春夏爲勸農掾,秋冬爲制度掾”而論之。又,《晉書》卷24《職官志》有“郡國及縣,農月皆隨所領戶多少爲差,散吏爲勸農”。其所言勸農職務隨宜而置,非常職的特點與《續漢書》有類似之處。這些均說明漢晉時縣府組織中確有此吏員,且行事於鄉。新出版《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有兩封匣提到有“  湘   ‖東部勸農郵亭掾周安言事”,“隱□‖左部勸農郵亭掾夏詳言事”。[22]整理者指出此爲兼勸農、郵亭兩職的縣掾吏,可從。此外,漢代行“勸農”事務掾吏兼行他務者,尚見有:“□□□勸農督郵書掾”,[23]“部勸農賊捕掾”,[24]“兼勸農掾兵馬掾?”(16·10)。[25]而走馬樓吳簡中所見勸農掾,既有郡級掾吏,如“嘉禾四年月庚戌朔廿一日庚午長沙守兼中部勸農督郵書掾昆當……”(1.6971),又有明確爲縣分曹屬吏的,如前面已經提到的“東鄉勸農掾殷連”(J22-2543)、“廣成鄉勸農掾區光”(圖三五)、“東鄉勸農掾番琬”(J22-2695)等。
  這裏縣派駐某鄉稱某鄉勸農掾,與前舉東牌樓簡稱某部勸農掾似有所不同。但從目前吳簡材料看,兩種稱謂不是前後相繼而是同時存在的。簡文“府前言部鄉吏番琬發遣待事史陳晶所舉私學潘奇詣*”(3.3828),與前舉“東鄉勸農掾番琬叩頭死罪白:披曹敕,發遣吏陳晶所舉私學番倚詣廷言”木牘(J22-2695)所記錄爲同一事。“部鄉吏番琬”與“東鄉勸農掾番琬”當爲涉及同一人的不同表述。又,“府前言部吏番羜郭宋黃原區光□遣……學□□”(3.7250)中提到黃原、區光,從“*農掾黃原付□*”(2.5005),“*□月十一日勸農掾區光”(3.7067)看,也都是鄉勸農掾。則鄉勸農掾有時又被稱“部鄉吏”或“部吏”。前舉《續漢書·百官志》注提到“五官爲廷掾,監鄉五部”,似以縣治爲中心,分東南西北中五部。但從實際操作上看,較爲靈活。相對縣廷,派駐各鄉之吏屬縣下分部之“部吏”;然若明確其職責,具體則爲某鄉勸農掾。關於鄉吏職務調動,有學者認爲“部典掾烝若”(J22-2540)考實許迪盜米事在嘉禾四年十二月,而竹簡中常見的“模鄉典田掾烝若”在嘉禾五年十二月,則烝若在四年底以前爲部典掾,五年則改任模鄉典田掾。[26]而由上討論,這裏的“部典掾”應即“鄉典田掾”。而據“*禾三年二月十八日模鄉典田掾烝若白”(2.6844),“*嘉禾六年正月十二日模鄉典田掾烝若白”(3.6020正)等簡文,則烝若於嘉禾三年二月至六年正月期間應當一直擔任模鄉典田掾。這也證明烝若參與處理許迪盜米事的嘉禾四年,其本人并未調職。
  縣勸農掾尚有徑稱鄉吏者。“入桑鄉嘉禾元年麂皮五枚嘉禾二年二月廿二日勸農掾劉平付庫殷連受”(2.8883)中提到的 “桑鄉”“勸農掾劉平”。在“入桑鄉口算麂皮卌二枚嘉禾二年正月七日鄉吏劉平付庫吏殷連受”(2.8879)作“桑鄉”“鄉吏劉平”。又,“入桑鄉羊皮二枚嘉禾二年二月十七日鄉吏劉卒(?)付庫□□殷連受”(2.8913)中“卒(?)”字可能本作“平”,所指爲同一人。有學者認爲“‘鄉吏’似乎是專稱,而不是泛指鄉內的諸吏。它應是不同于鄉勸農掾的吏”,[27]現在看來尚需考慮。
  鄉勸農掾除掌戶籍外,前舉居延新簡提到郡下勸農掾有負責縣內春秋社稷祭祀的職能,鄉勸農掾涉及祠祀事務是可能的。而勸農掾本職——於地方勸科農桑,亦不應忽略。《續漢書·百官志》言公府“戶曹主民戶、祠祀、農桑”事,其職能與勸農掾頗有對應。嚴耕望曾論“郡國戶曹是否兼勸農事不可知;而民戶祠祀之事則確然可考”,又言縣廷之戶曹“職主戶口民籍婚慶祠祀諸事如郡制”。[28]吳簡中多見“戶曹史”,且位居諸縣吏前列,其與鄉勸農掾在具體業務上可能存在的聯繫是值得關注的。

三、“鄉典田掾”與“鄉市掾”

  吳簡中還多見“鄉典田吏”,涉及都鄉、模鄉、桑鄉等多個鄉。“而這一名稱目前似爲首見。按職名所示,其與田地管理當關係密切。秦代,縣一級有“田嗇夫”,其下有“部佐”、“田典”,與鄉嗇夫、鄉佐、裏典是平行的系統,作用十分重要。“部佐大概爲也是田嗇夫設于鄉的田佐”,而田典作爲田嗇夫的下屬,或即爲銀雀山漢簡《田法》中“主田”。[29]這說明“鄉典田掾”的類似設置及管理模式實出現很早,而“田典”與吳簡“典田吏”只是文字換位元,意義或當相同。吳簡中出現有“*郡典田吏”(1.330背),說明其是郡縣鄉一線下來的系統。[30]漢代後來發展有“田曹”,郡縣均有設置。因東漢資料缺乏,不少學者懷疑後漢已不再設置此職,而爲勸農掾所取代。吳簡中縣廷一級“田曹史”多見,與倉曹、戶曹業務關係密切。而縣鄉機構中,勸農掾又與其并存,而職責有別。這似暗示田曹或許未被取代。
  這種鄉吏目前僅出現于吳簡一種戶品納錢簡上,如:
  模鄉郡吏何奇故戶上品出錢一萬二千臨湘侯相  見  嘉禾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模鄉典田掾烝若白(2.8259)
而更多此類簡背面還寫有“入錢畢民自送牒還縣不得持還鄉典田吏及帥”。簡文主要記錄諸鄉吏民按照戶等品級交納相應錢數給臨湘侯相。據張榮強先生研究,“孫吳時期的完稅憑證至少是三份,除當事人雙方(納稅人、經手人)保有外,尚有一份由吏民上繳鄉或縣吏以作完稅之證”。[31]上舉“牒”或由鄉典田掾出具,“正面”簡文除“見”字很可能爲鄉典田掾及其佐員所書。背面的簡文要求吏民納錢完畢後,將完稅憑證直接送交縣廷,鄉典田掾不再匯總。這實暗示一般情況下,相應憑證是要交還各鄉鄉吏。這類戶品納錢簡目前發現較多,或爲縣廷所編簿冊之一部分。從簡文“*□□謹以所領戶出錢上中下品人名爲簿”(2.8256)看,編冊後正式名稱當爲“某鄉領戶出錢上中下品人名簿”。
  吳簡中戶品分四等:上、中、下品及下品之下。前三品均需納錢,而又有新、故戶之分。前揭張容強文討論戶品時推測“‘故戶’是與‘新戶’相對而言”,“戶品簡中特別標出的‘舊戶’,是新附戶與其承擔的賦役有別的緣故”,所論甚是。而吏民按新舊戶及戶等,所交納錢數又是固定的。之前學者較難確定的“故戶下品”交納額度,從“都鄉郡卒張仲故戶下品出錢四千四百侯相*”(2.6753正)等簡文可知爲4400。之前曾被引用的“四千”(1.476正)其後原有斷簡符號。“二千四百”(1.1400)僅此一例,“二”或爲“四”之訛,或因漫漶誤釋。而“*真故戶下品出錢千百九十侯相*”(1.381正),與新戶下品“都鄉大男□□新戶下品出錢五千五百九十四侯相……*”(2.2945正)交納較爲接近而有省略。“故戶”或當作“新戶”。關於鄉內吏民向臨湘侯納錢的具體數目,于振波先生已有小結:[32]

 

故戶

新戶

上品

12000

13000(?)[33]

中品

8000

9000

下品

4400

5594

由上表,新戶在納錢上并非如之前研究者所估計那樣受到國家的特別優待,這裏新戶納錢比故戶反而分別增加了1000、1000和1194;增加比率分別爲8.3%、12.5%和27.1%。如暫不考慮貨幣等可能因素的影響,這體現孫吳功臣侯者在增封之餘,所獲收益以另一種形式在增加。而在這一變化中,下品民戶的負擔進一步加重了。
  吳簡中還出現了鄉市掾:“*  三月十一日北鄉市掾潘邦白”(1.5157)。依內容爲上行文書的殘卷。這裏鄉市掾當是縣廷于集市較爲繁榮鄉分派的市吏。從一個側面反映孫吳時期一些“鄉”經濟的繁榮。吳簡所見市吏主要負責“市租錢”(1.1422)或“市租租錢”(1.5451),“地僦錢”(1.4397),“市租米”(1.4407),“酒租錢”(3.2579),“市具錢”(1.6030)等的督責與收繳。另外,吳簡所見“陶租錢”(1.5215)或作“綯租錢”(1.5223)、“柚租錢”(1.5366)等名目的租錢應也與市吏有關。[34]作爲經濟交往的重要媒介,官府抑或百姓均通過“市”來獲取所需物資。吳簡中,布、麻、租米等均是交易物品的大宗。當然,在孫吳時繁榮的“市”中,各種經營遠不止此。“鮕魚(?)會大男張噫租錢月一萬一十”(2.4509),“□客舎大女黃月六百”(2.4515),“賣繒大男趙兗(?)租錢月七百”(2.4517)等簡文或即反映這一情況。其所交“租錢”當爲市租。徵收以月爲單位,稅額依經營專案的類別不同而多寡不一。田人隆先生曾將秦漢時期的“市”分爲“國都的市”,“郡邑的市”和“鄉聚的市”,[35]上述材料可以增進我們對秦漢時“市”、特別是第三種的認識。
  吳簡更多是徑稱“鄉吏”者。前論鄉吏并非一種專稱,而是泛指諸鄉吏。因爲他們作爲縣吏派駐於各鄉,所以也被視作縣吏。如學者常舉的“鄉吏五訓”,在簡1.7908及《吏民田家莂》簡5·524中爲“縣吏五訓”。吳簡中這些吏員稱呼的變化似存在一定規律,即屬鄉吏向上級彙報工作的簡文,一般自稱某鄉勸農掾典田掾;屬上級布置具體任務或倉庫記錄所收租稅錢米時,一般記作部鄉吏、鄉吏、某鄉鄉吏或某鄉吏;屬需注明身份的“吏民簿”或登記耕種田地及稅率的簿冊時,一般記作縣吏。
  秦漢三國時期作爲最基礎一級政權的“鄉”,是徵發賦稅徭役,維護國家運轉的關鍵。而探討孫吳初年鄉吏的設置與鄉政的開展,對於瞭解當時國家力量對基層社會的實際控制也很有意義。伴隨新資料的公布,相關研究將不斷深入。這裏所做僅是一些初步工作,疏漏在所難免,懇請方家指正。
  (原刊:《江漢考古》2009年第2期,第112-118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1年1月10日。)
[1]王素、宋少華、羅新:《長沙走馬樓簡牘整理的新收收穫》,《文物》1999年第5期;秦暉:《傳統中華帝國的鄉村基層控制:漢唐間的鄉村組織》(初刊于秦暉:《農民中國:歷史反思與現實選擇》,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黃宗智主編:《中國鄉村研究》(第一辑),商務印書館,2003年;侯旭東:《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所見“鄉”與“鄉吏”》,北京吳簡研討班編:《吳簡研究》[第一輯],崇文書局,2004年;高村武幸:《長沙走馬樓呉簡にみえる鄉》,〔日〕長沙呉簡研究會:《長沙呉簡研究報告》第2集,2004年7月;伊藤敏雄:《從嘉禾吏民田家莂看米的繳納狀況與鄉、丘》,長沙簡牘博物館、北京吳簡研討班編:《吳簡研究》[第二辑],崇文書局,2006年;蘇衛國、岳慶平:《走馬樓吳簡鄉丘關係初探》,《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5期。
[2]侯旭東:《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所見“鄉”與“鄉吏”》。
[3]王素、宋少華、羅新:《長沙走馬樓簡牘整理的新收穫》。
[4]長沙簡牘博物館、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學系 走馬樓簡牘整理組編著:《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 竹簡〔叁〕》,文物出版社,2008年,下冊,第750、895-896頁。以下所引竹簡均僅注明卷號、簡號,如“3.100”表示出自《竹簡〔叁〕》,編號爲“100”,不再出頁碼。
[5]《長沙走馬樓二十二號井發掘報告》,長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走馬樓簡牘整理組編著:《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 嘉禾吏民田家莂》,文物出版社,1999年,上冊,第32頁。
[6]整理者注:“‘集’上原有墨筆點記。”《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 竹簡〔壹〕》,下冊,第1070頁。
[7]整理者注:“‘集’上原有墨筆點記。”《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 竹簡〔叁〕》,下冊,第728頁。
[8]謝桂華:《中國出土魏晉以後漢文簡紙文書概述》,李學勤、謝桂華主編:《簡帛研究二〇〇一》,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下冊,第557頁。
[9]黎石生:《長沙走馬樓簡牘所見戶籍檢核制度及其相關問題》,《東南文化》2002年第9期。
[10]《史記》卷18《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漢書》卷16《高惠高後文功臣表》;《漢書》卷15上《王子侯表第三上》。
[11]侯旭東:《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兩文書初探》(初刊於《歷史研究》2001年第4期),“象牙塔”網之“吳簡研究”,2003年9月5日。按,所引爲有修訂增補的後者。
[12]整理者注:“‘繒織者’右側有‘已□□□□’等字,似爲竹簡本文的註解文字或補充文字。”《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 竹簡〔叁〕》,下冊,第898頁。
[13]整理者注:“‘傳送’下□右半殘缺,左半從‘月’。”《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 竹簡〔叁〕》,下冊,第871頁。
[14]侯旭東:《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兩文書初探》。
[15]楊光輝:《漢唐封爵制度》,學苑出版社,2004年,第87頁。
[16]整理者注:“‘收’下右半殘缺,左半從‘禾’,有可能是‘租’,也有可能是‘稅’。”《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 竹簡〔壹〕》,下冊,第926頁。
[17]胡平生、張德芳編撰:《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92頁。又,懸泉置所出年代同爲西漢平帝元始五年“使者和中所督察詔書四時月令五十條”泥牆文書結尾第97行有“……護下部都尉勸□□”。中國文物研究所、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敦煌懸泉月令詔條》,中華書局,2001年,第36頁。
[18]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文化部古文獻研究室、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居延新簡——甲渠候官與第四燧》,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69、487頁。
[19][宋]洪適撰:《隸釋  隸續》,中華書局,1986年,449頁下欄。
[20][宋]趙明誠撰,金文明校證:《金石錄校證》,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346頁。
[21]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25頁。
[22]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編:《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文物出版社,2006年,釋文第71-72頁。
[23]吉木布初、關榮華:《四川昭覺縣發現東漢石表和石闕殘石》,《考古》1987年第5期;涼州彝族自治州博物館、昭覺縣文管所:《四川涼山州昭覺縣好穀鄉發現的東漢石表》,《四川文物》2007年第5期。
[24]高文:《漢碑集釋》(修訂本)之“李孟初神祠碑”,河南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175頁。
[25]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上冊,第26頁。
[26]侯旭東:《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所見“鄉”與“鄉吏”》。
[27]侯旭東:《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所見“鄉”與“鄉吏”》。按,有學者提到“簡文中所見‘鄉吏’,雖並非‘泛指鄉內諸吏’,但是也有可能是鄉一級機構吏人的通稱”。王子今:《走馬樓簡牘所見“吏”在城鄉聯繫中的特殊作用》,《浙江社會科學》2005年第5期。
[28]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第130、229頁。
[29]裘錫圭:《嗇夫初探》(初刊於《雲夢秦簡研究》,中華書局,1981年),《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年。
[30]侯旭東:《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所見“鄉”與“鄉吏”》;侯旭東:《走馬樓竹簡的限米與田畝記錄》,長沙簡牘博物館、北京吳簡研討班編:《吳簡研究》[第二輯],崇文書局,2006年。
[31]張榮強:《吳簡中的“戶品”問題》,北京吳簡研討班編:《吳簡研究》[第一輯],崇文書局,2004年。
[32]于振波:《從走馬樓吳簡看其時長沙民戶的貧富差別》,《史學月刊》2008年第6期。
[33]此據“*戶上品出錢□萬三千侯相  ……”(2.3299正)。其納錢數額與“故戶上品”異,對照其他戶品新舊戶差額,缺字或推補爲“一”。則其比“故戶上品”多納錢1000,與中品新舊戶差額同。
[34]其中部分錢的討論可參看高敏:《從〈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看孫權時期的商品經濟狀況》,卜憲群、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二〇〇四》,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年。
[35]林甘泉主編:《中國經濟通史·秦漢經濟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年,下冊,第3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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