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馬樓吳簡“枯兼波簿”初探(修訂稿)
作者:孫聞博  發布時間:2011-03-21 08:43:41

(北京大學歷史學系)

(首發)

  〔內容提要〕走馬樓吳簡《竹簡〔叁〕》新見涉及鄉內陂塘管理及其灌溉田地的材料,這裏嘗試對“枯兼波長深頃畝簿”冊書格式進行推定並討論相關問題。陂塘名稱存在與丘同名情形,其與吳簡中出現的“池”或爲面積及性質有所不同的水面;“波田”、“唐田”耕種者有“士”的妻子,“士”這一身份應當並非儒生,而是孫吳軍隊中的一種兵士。
  〔關鍵詞〕走馬樓吳簡  枯兼波長深頃畝簿  波田  士妻
   
  新近出版《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 竹簡〔叁〕》有很多關於鄉內陂塘及其灌溉田地的材料,[1]涉及三國孫吳在地方上的陂塘管理等諸多問題,擴充了我們對相關方面的認識,這裏嘗試對此類簡牘做初步梳理與分析。[2]

一、陂塘簿格式的推定

  目前吳簡中陂塘類簡牘(含殘斷)共82枚左右,按內容可分爲陂塘簿冊(1正文,2標題及小結簡)與陂塘相關文書簡兩類。
  第一類,陂塘簿冊。
  1、陂塘簿正文。大致見有兩種格式:
  第1種:“×波一所深×長××沃田×枯兼×年可用×夫作”,如:
  亭下波一所深一丈七尺長廿丈十一丈沃田九頃枯兼十年可用一萬夫  3.6320
  □蒲波一所深一丈五尺長十□丈六十丈沃田七十九頃枯兼十       3.6311[3]
  另有少量簡作“長×深××”,如:
  □唐波一所長廿五丈深一丈四尺十五丈沃田□□頃五十畝枯兼五年可用一千3.7239
  □□波一所長十一丈深□丈七尺八尺沃田四頃枯兼三年可用五千夫    3.7240
  此外,還見有:
  西波一所□□長卅一……作用二千五百夫□沃田七頃五              3.7214

後面幾種簡在記錄上的順序變化或與不同吏員記錄習慣有關。個別簡有“可用×夫作”與“民×等歲自墾食”連記在一起者:
  六千夫民大男毛市陳丈陳建等自墾食                    3.7206
  倉等歲自墾食其卅頃枯兼廿年可用一萬夫作              3.7225

  第2種:“×波(或作溏)一所長×沃田×溏兒民×郡×等歲自墾食”,如:
  □波一所長三百丈沃田五十頃溏兒民□□長沙郡劉張馮漢等歲自        3.7236
  逢唐波一所……長三百丈沃田四頃溏兒民沙郡劉張       3.7221[4]

  某些則是一支簡上書寫兩條相關內容,如:
  京□塘一所……長一百五十丈沃田十頃溏兒民陳散李□等歲自墾食
  ……長一百一十八丈沃田九頃……  3.7205
  □□□□□溏兒民□……
  □□□□長 一 百丈沃田卌九頃溏兒民吳金王署等歲自墾食    3.7216

對照圖版知,簡3.7205、3.7216寬度大於一般陂塘簡,長度也略長些。此外,上述第二種格式只記錄陂塘的長度,而沒有“深”、“”。其記錄如“長三百丈”、“長一百五十丈”、“長一百一十八丈”等在長度上也遠超過第一種。並且,其在沃田頃畝數後緊跟書寫的是墾食者。目前所見基本均爲所謂“溏兒民”。
  2、標題及小結簡:
   都鄉謹列枯兼波長頃畝簿       3.7204
其與之前所見吳簡其它簿冊標題簡格式基本一致。則這種記錄一鄉陂塘情況的冊書名稱應作“枯兼波長深頃畝簿”,簡稱可作“枯兼波簿”。
  小結簡依格式可分兩種。因簿冊有標題簡表明陂塘所屬鄉,故小結簡一般不書鄉名。
  第1種爲:“右(×鄉)波溏×所沃田×……”,如:
   (?)小武陵鄉波二所沃田十四頃九畝□□□十五年廿三年□□□    3.7207
  右波二所沃田卅五頃……                                         3.7209
  右溏波三所沃田一百□十□頃畝其一百一十八頃□□            3.7237

  第2種爲:右波×所田合×給民自墾食,如:
  右波十六所田合百卅二頃七十九畝……3.6316[5]
  右波九所田合五百卅一頃卅畝□給民自墾食3.7226[6]

整理者指出此兩支“右”字上均原有墨筆點記。這一點上亦與小結簡第一種有別。
  《竹簡〔叁〕》中還見有格式爲“其波×所田合×溏兒民自墾食”,格式與小結簡第二種接近。如:
  其波十六所田合六百卌二頃七十                       3.6554
  其波九所田合五……頃唐兒民自   3.6724

  第二類、陂塘相關文書。其爲多個殘件,如:
  鄉界立起波溏合一百卌八人並有饑窮□除未訖出雜禾一百卌八斛(?)□ 3.6
  □□□少羅列頃畝會月廿日膺簿詣廷(?)□3.7193
  □大小□□沃田頃畝用人工多少及得兼溲小波               3.7194
  叩頭叩頭死罪死罪案文書被勅輒詣鄉吏區                   3.7195[7]
  □□枯兼田多少人□□□及新故錢米已入□  3.7218
  幾畝不可佃及……久波田當□悉令耕列□   3.7244
  □□□波溏長廣深□頃畝可                           3.7245
  光肅等隱核□□波唐田頃畝令光等各列簿                 3.7241

  《竹簡〔叁〕》繪出簡3.7197-3.7246揭剝位置圖,但其數量較少且殘斷較多,暫難據以復原,這裏僅推定陂塘簿大致格式:
  A類:×鄉謹列枯兼波長深頃畝簿[8]
  ×波一所深×長××沃田×枯兼×年可用×夫作
  ……
  右(×鄉)波溏×所沃田×(其×頃畝……)
  B類:標題簡(波唐田頃畝簿)
  ×波(或作溏)一所長×沃田×溏兒民×郡×等歲自墾食
  ……
  右波×所田合×給民自墾食(其波×所田合×溏兒民自墾食……)
  官文書中提到的區光,據簡文“府前言部吏番羜郭宋黃原區光□遣……學□□”(3.7250),“掾區光年卌”(3.4905),“□月十一日勸農掾區光”(3.7067),“廣成鄉勸農掾區光言……嘉禾四年四月廿六日,破莂保據”(圖三五)[9],屬於縣一級機構的廷掾,也是縣派到廣成鄉的勸農掾。這些陂塘簿應是區光等勸農掾按縣發佈的有關命令,以鄉爲單位進行統計登錄,進而製作出來的。其內容包括鄉內每個陂塘的長廣深,沃田頃畝數,枯兼年數,可用人工數,墾食者等內容。正如“□□□少羅列頃畝會月廿日膺簿詣廷(?)□”(3.7193)簡文所顯示,勸農掾製作完成後,還要按規定時間親自交到縣廷。

二、“波”與“丘”、“池”、“沃田”關係考

  關於陂塘的名稱,王子今先生已有論及,並指出“亭下陂”等30餘處,“應當都是陂名”。並且,“從‘波’的規模及‘沃田’數看”,簡3.7010、3.7212、3.7227、3.7232、3.7235、3.7240的“□□波”和“□波”似不是重復的陂溏。且“黃唐波”(3.6325),“□唐波”(3.7239)也不是一個陂。[10]所論甚是。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所藏簡牘中有26枚河堤簡,其一鄉之內的各段河堤也有單獨的名稱,如:“南鄉南坷堤”(簡200)、“南鄉宜禾堤”(簡201)、“南鄉廧靡堤”(簡202)、“莫陽鄉桃丘堤”(簡204)、“莫陽鄉徹丘堤”(簡205)等,[11]這與吳簡一鄉之內陂塘有多處分佈且各有專名的情況很類似。河堤簡的年代,編著者定爲漢代,可從。[12]此外,上舉鄉內河堤名有“桃丘”、“徹丘”,也值得重視。又,河堤簡還提到“醴陽江堤”,醴陽在醴水之北,正位於今湖南西北部。而出土于湖南長沙、年代爲東漢桓靈時期的東牌樓漢簡也見有“度上丘”(簡88),“桐丘”(簡100)這樣的丘名。[13]這些顯示至少漢代以來長沙周邊地名多有以“丘”命名的習慣。
  目前所見吳簡中,未見以“波”、“陂”、“溏”、“塘”名丘者。但文獻中“唐”、“溏”,“唐”、“塘”均可通假,[14]而吳簡中丘名與“唐”相關者數量不少,如:“唐中鄉”、“唐下鄉”、“□唐鄉”、“逢唐丘”、“五唐丘”、“馮唐丘”、“石唐丘”、“新唐丘”、“桐唐丘”、“唐中丘”、“唐下丘”、“中唐丘”、“下唐丘”等。其命名或即因臨旁有陂塘的分佈。此外,吳簡中尚有一些陂名與丘名相同者,如:
   “亭下波”(3.6320)——“亭下丘”(平鄉)(2.6241)
  “東薄波”(3.6935)——“東薄丘”(都鄉或廣成鄉)(1.7510、3.2720)
  “西波”  (3.7214)——“西丘”(平鄉)(3.3623)
  “田波”(3.7220)——“大田丘”(東鄉或西鄉)(3.3787)
  “逢唐波”(3.7221)——“逢唐丘”(廣成鄉或南鄉)(1.8203、1.8210)

這種情形或是陂名反受丘名影響,或兩者因它故採取了同一個命名。這對於確定一些陂塘的位置也或有一定參考。
  走馬樓吳簡出現有“池”及所謂“監池司馬”。從具體內容分析,吳簡中出現的“波”與“池”似不能等同。《說文·阜部》:“陂,一曰沱也。”段注:“陂得訓池者,陂言其外之障,池言其中所蓄之水。”《漢語大字典》按:《古今韻會舉要·支韻》引《說文》作“一曰池也。”[15]又,《廣雅·釋地》:“陂,池也。”後漢三國文獻中多陂池連稱,兩者差別不大。不過,段注雖曰可以互訓,但也指出二者強調重點稍有不同。又,《後漢書》卷40《班固傳》注引孔安國注《尚書》曰:“澤障曰陂,停水曰池。”吳簡中有“池監”一職,主要負責管理湖泊捕魚事務,所以又可簡稱“魚官”。[16]其關注的是“池中所蓄之水”。而陂塘簡主要記錄陂塘的長廣深及沃田頃畝數,關注的則是“其外之障”。長沙馬王堆漢墓所出《駐軍圖》中有“波”一處。周世榮先生注意到“‘波(陂)’池繪有朱色橫線標誌,可能就是‘其外之障’”。[17]吳簡中的丘有以池名命名的,如“監池丘”(1.6989)、“池上丘”(1.7785)、“池丘”(1.8261),羅新先生認爲前舉丘名與監池司馬所監之池關係較大。“池”在吳簡中出現很少,也未見池有專名,估計當地“池”的數量不會太多。而陂塘簡顯示一鄉之內的“波”、“唐”數量有幾處至幾十處。[18]吳簡中與監池司馬有關的米糧出入簿,主要爲“池賈米”、“指米”和“限米”。其中的“池賈米”是池中所產魚售賣交換所得的米。[19]而涉及陂塘簡的主要爲租米,此外,監池之司馬主要是代管池澤的郡縣官吏,級別相對較高。而陂塘分屬各鄉,由相應的鄉吏登記造簿。所以吳簡中的“波”、“溏”或是與“池”在大小及性質上有所不同的水面。
  陂塘簡多記錄“沃田頃畝”。“沃田”不是耕種的田地類型。“沃”作動詞,當灌溉講。而這類田的正式名稱則稱“波田”或“溏田”。

三、“波田”、“唐田”及其耕種者

  吳簡中還見有如下簡文:
  *妻東波        1.285
  士黃尾妻合唐田長□                                        2.2846
  □□□□波(?)田長廿□         2.4558
  □□□□桐(?)唐田長廿四  □二日(?)一萆(?)廣十四 2.6236[20]
  士黃男妻酉波田長廿三步         3.2988

這裏出現的所謂“波田”或“唐田”,應即前論陂塘所灌溉田地的正式名稱。前舉簡3.7241、3.7244則連稱作“波唐田”或“溏波田”。《史記》卷29《河渠書》“發卒數萬人作渠田”,“久之,河東渠田廢”中所謂“渠田”,其在命名上與“波田”、“唐田”頗有類似之處。又,“陂田”之稱在秦漢即已出現,《漢書》卷91《貨殖傳》:“秦滅魏,遷孔氏南陽,大鼓鑄,規陂田,連騎游諸侯,因通商賈之利,有游閑公子之名。”又,《史記》卷122《酷吏列傳》:“(甯成)乃貰貸買陂田千餘頃,假貧民,役使數千家。”此外,江蘇儀征胥浦西漢晚期M101所出“先令券書”提到“嫗以稻田一處桑田兩處分予若君波田一處分予仙君”。[21]有學者即指出,這裏的“波田”即“陂田”。[22]
  上面吳簡中陂田耕種者有“溏兒民”、“ ”及“士×妻×”。其中,這種記錄所謂“士×妻×”耕種田地數量的簿冊殘卷還有一些:
  士區妻軍田長一百  2.4580[23]
  *   •右士黃尾妻田五畝合六□□六□六□                2.6168
  •右士黃卑(?)妻田九畝合……                          2.6230
  *   •右士彭萇妻田二畝合□□                            2.6238
  士黃果(?)妻頃田長卅                        2.6475

其中簡2.6168中的“士黃尾”與上舉簡2.2846當爲同一人。這些簡格式與上舉“波田”簡基本相同,但田地種類已經省略。所謂“士×妻×田”似應理解爲士配偶所耕種的田:
  牒□士妻子田四頃                                    1.1458
而所交納則爲租米:
  其六百六十斛二斗四升黃龍三年租  其五十二斛士妻租   1.2076
  入黃龍三年租米六百卅九斛一斗一升  其一百卌二斛七斗士妻租  中1.2086
  •右都鄉士妻子租米廿斛七斗                            2.33

  另外一些簡文,如“□卅二畝廿一步郡□田不行士田不收□”(2.7383),“士田收租米五斛二斗一升六合”(2.7981)涉及到“士”類似的田地及交稅記錄。而從“領黃龍二年士租米六斛六斗黃龍三年民貸食付吏鄭黑  中”(1.3127),“入運三州倉黃龍三年貸食黃龍元年士租米六斛六斗”(3.1598)可以看到,其同樣交納租米。此外,據“右貸食三年士稅租米”(3.1957),[24]“入黃龍三年民還貸食元年士限米二斛”(1.9681)等簡文,“士”尚有繳納稅米和限米者,不過交納此種米稅的簡數量很少。
  關於士的身份,已有學者論及:高敏先生認爲其“有可能是北方的南徙之士及其後代”;[25]黎虎先生“頗疑這裏的‘士’,即《續漢書》所載之‘學士’”;[26]胡平生先生推測其“有可能是讀書人”。[27]但這一問題仍有待討論。較早出版《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士”與“復民”一樣“依書不收錢布”,集中居住於兩個丘:樸丘、己酉丘。黎虎先生還通過對《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六種不同身份吏民“假公田”情況的統計,指出“‘士’是當時基層‘吏民’中假公田數量最高者,遠遠高於其他五類群體,爲普通農民的2.67倍”。[28]而排在第二位的即是“復民”。兩者在交納所耕種土地的租稅時也有相對的優惠。那麼,與“士”情況較爲接近的“復民”具體是什麼身份呢?據王素先生研究,“復民”即“復人”、“復客”,爲朝廷賜給長沙郡劉陽侯潘濬的依附人口。原出本地正戶,賜給功臣後集中居住。他們免除了徭役,由服官役變爲服私役。[29]如果說“復民”集中居住於一丘之中,便於對這些依附人口進行管理和征派的話,將儒士也這樣集中起來,則很難解釋得通。
  走馬樓竹簡中所見“復民”所交納的主要爲稅率較輕的“租米”,這與前舉“士”、“士妻”的情況是相同的。據侯旭東先生研究,吳簡中交納米的類型與“田”的性質直接相關,即稅田交納稅米,租田交納租米,限米則應是“限田” 相應的交納物。[30]如此,則士,士妻及復民交納租米的材料主要顯示他們耕種了租田。從田地性質考慮,士、士妻、復民普遍耕種稅率較低的租田,仍然在一定意義上體現“兩者在交納耕種土地的租稅時也有相對的優惠”。不過,這種“優惠”應當來自他因。吳簡中有“其卌六斛九斗吏何逸還鄱陽新兵湯羽等妻子還所貸黃龍元”(1.1735),“糧都尉嘉禾元年十二月卅日辛酉書給大常□□吏士妻母□”(3.2527)等簡文,這些材料提示我們前舉交納租米的婦女或許是兵士的妻子。吳簡中又有“□都尉□□士妻子嘉禾元年租米”(2.7791),這裏兵士妻子交納的正是租米,相應耕種的則爲租田。這顯示孫吳對士兵妻子耕種田地給予了一定的優待。相對于專門針對儒生妻子實行優惠,似乎國家于兵士妻子有所照顧更合情理。
  竹簡中有大量各種“士”耕種田地,交納租稅的記錄。梳理可知,簡文所見“叛士”、“校士”、“師士”、“衛士”、“吏士”所交納之米皆多爲限米,[31]而“士”除前舉簡1.9681外,基本交納租米。“吏士”、“叛士”、“校士”、“帥士”、“衛士”應當屬於兵士。吳簡也明確見有“□兵田收租米五斛三斗二升七合”(3.1937)這樣的記錄,說明兵士不止耕種限田。但“士”很少交納限米的情況仍然顯示,其與上述諸種兵士身份可能略有不同。上述諸“士”外,吳簡中又有所謂“郡士”,其交納的基本爲租米。[32]從簡文“其七畝卅八步郡士□”(3.1951)及前舉簡2.7981看,也許存在專屬郡士耕作的田。值得注意的還有“郡士”與“僦錢”的關係。目前所見交納“地僦錢”者除大男、大女外,就是郡士及“□部司馬”。“□部司馬”顯爲軍吏,而“郡士”也與軍事有關是可能的。已有學者指出“這些交納‘僦錢’者的居住地可能相對集中”,“應都居住於臨湘‘邑下’,即臨湘國治所的居民”。[33]有學者更進一步指出郡士很多交納“僦錢”,是“以臨湘侯步騭‘食地’的‘僦稅’爲名義徵收的”,[34]交納者主要從事商業活動。而和“僦錢”有聯繫的“市租錢”主要爲在“市”從事經營的人向政府交納的商業營業稅。[35]我們還注意到交納“租錢”者主要爲“復民”,“租錢”具體類別很多,但“市租錢”爲大宗,這說明“復民”中的很多人應當也參與了市的經營。從“入邑下復民楊樊租錢四千”(1.5328)等簡文看,其居住地與“郡士”相似,也集中在臨湘侯國治所附近。參以前論“士”、“士妻”、“復民”與“郡士”又均以交納租米爲主。[36]“士”與“郡士”在很多方面的情況是接近的。
  吳簡中還多見“州卒”、“郡卒”、“縣卒”等各種“卒”,而“士”目前則未見“州士”,“縣士”等稱呼,而只有“郡士”。此外,上述卒兵雖然也耕種其他田地,但交納限米的現象同樣普遍。而前已指出,郡士等則基本以交納租米爲主。這又表明“士”與諸“卒”在身份上同樣存在差異。這裏提到的卒兵身份前常有加“給”字,一般學者認爲這是給役標識,是徵發百姓到官府服役。侯旭東先生分析最新材料後進一步指出“當時情況是‘民戶’只要有一人充當‘給役’,則該戶即成爲‘給役’戶。這類‘給役’戶常出自下品”。[37]而“郡士”目前則尚未見之前標有“給”字者。所以“士”、“郡士”應當不是從事各種“給役”的民戶。[38]
  吳簡“吏民簿”中一種格式爲:“身份+人名+年紀+健康狀況”。目前所見正式身份共12種。除“軍吏”、“州卒”、“郡卒”、“縣卒”外又見有:“士□□年五十一    ”(2.2753)。如所釋不誤,這很容易使我們想到《吏民田家莂》出現的11種身份中,於“軍吏”、“州卒”、“郡卒”、“縣卒”之外列有“士”。《三國志》卷40《蜀書·李嚴傳》有“時先主在漢中,(李)嚴不更發兵,但率將郡士五千人討之,斬秦、勝等首。枝黨星散,悉復民籍”,其中提到了“郡士”。其不是臨時徵發動員者,而爲郡守直接統領的正規士兵,且數量不多。孫吳當時實行的是軍帥世襲領兵制,將帥們掌握著國家主要的武裝力量。但承漢而來孫吳也應有傳統上隸屬國家的正規兵,這些兵漢代以來一般多在郡一級機構設有,這或許可以部分解釋多次出現“縣吏”、“縣卒”的吳簡簡文中目前未見“縣士”的情況。
  由上,吳簡中所見耕種“波田”、“唐田”的“士妻”並非《後漢書》卷68《符融傳》“薦達郡士范冉、韓卓、孔伷等三人”中所言“郡士”即儒生的妻子,而當是孫吳軍隊中的兵士之妻。她們相對集中居住在郡治臨湘附近,耕種包括陂塘田在內的一定數量的租田,交納相應的租米。[39]
  陂塘簡結尾多稱“歲自墾食”、“給民自墾食”。這裏民衆耕種的陂塘田應當屬於自己開墾出來的民田。有學者認爲吳簡中所謂的“餘力田”從性質上屬於“經地方長官‘督勸’而‘開荒’出來的荒地”。[40]如此說成立,陂塘田或許屬於“餘力田”範疇。竹簡中“東鄉領餘力一頃一百廿步租米十一斛二斗(3.6256)”,“中鄉領餘力田五頃七十六畝收租米二百廿六斛八斗”(3.6272)顯示耕種“餘力田”同樣交納租米,這對於增進我們對陂塘田性質的認識或許是有益的。
  走馬樓吳簡中所見“枯兼波簿”,反映了孫吳時地方鄉一級組織對陂塘的管理,爲我們增進對三國時期鄉吏與鄉政有關問題的認識提供了幫助。限於材料,這裏所做只是一些非常初步的工作,且疏誤一定很多。伴隨新簡的陸續公佈,更充分的研究將進一步展開。
  附記:小文寫作曾得到侯旭東老師幫助,謹致謝忱。
                                           2008年9月初稿
                                           2009年1月修訂
   
  (原刊:卜憲群、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二〇〇八》,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274-285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1年3月20日。)
[1]長沙簡牘博物館、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學系 走馬樓簡牘整理組編著:《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 竹簡〔叁〕》,文物出版社,2008。以下所引均僅注明卷號、簡號,如“3.100”表示《竹簡〔叁〕》中編號爲300的竹簡,不再出頁碼。又,走馬樓簡目前所見均寫作“波”,按“波”、“陂”兩字通假,“波”即“陂”。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齊魯書社,1989,690頁。
[2]相關研究如王子今:《走馬樓“枯兼波簿”及其透露的生態史信息》,《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3期。
[3]整理者注:“‘深一丈五尺’爲小字。”《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 竹簡〔叁〕》,下冊,879頁。
[4]整理者注:“‘沙’上脫長字。”《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 竹簡〔叁〕》,下冊,879頁。
[5]整理者注:“‘右’上原有墨筆點記。”《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 竹簡〔叁〕》,下冊,860頁。
[6]整理者注:“‘右’上原有墨筆點記。”《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 竹簡〔叁〕》,下冊,879頁。按,對照圖版,“一”字或當釋作“二”。
[7]按,對照圖版,其與簡3.7195長寬相同、編繩位置一致,字跡接近又內容銜接,應爲同一文書中排列相鄰的兩支。
[8]此取侯旭東先生說,將標題簡置於冊書首端。侯旭東:《長沙走馬樓吳簡〈竹簡〉[貳]“吏民人名年紀口食簿”復原的初步研究》,《中華文史論叢》2009年第1期。
[9]《長沙走馬樓二十二號井發掘報告》,長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學系 走馬樓簡牘整理組編著:《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 嘉禾吏民田家莂》,文物出版社,1999,上冊,32頁。
[10]王子今:《走馬樓“枯兼波簿”及其透露的生態史信息》。
[11]陳松長編著:《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藏簡牘》,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2001,86-88頁。
[12]按,河堤簡中出現有“醴陽江堤”(簡220),據近年出簡牘可知西漢前中期已設有此縣。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提到“醴陽令恢”,年代在高祖七年八月。又,湖北紀南松柏漢墓“南郡免老簿”等簡均記有“醴陽”,年代爲武帝初年。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98頁;荆州博物館:《湖北荆州紀南松柏漢墓發掘簡報》,《文物》2008年第4期。
[13]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編:《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文物出版社,2006,釋文109、112頁。
[14]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290頁。
[15]漢語大字典編輯委員會:《漢語大字典》(縮印本),湖北辭書出版社、四川辭書出版社,1992,1716頁。
[16]羅新:《監池司馬簡及相關問題》,《吳簡研究》[第一輯],崇文書局,2004。
[17]周世榮:《有關馬王堆古地圖的一些資料和幾方漢印》(初刊於《文物》1976年第1期),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編:《馬王堆漢墓帛書古地圖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77,58-59頁。
[18][北魏]酈道元著,陳橋驛校證:《水經注校證》卷30《淮水》:“《地理志》,汝南郡有富陂縣。建武二年,世祖改封平鄉侯王霸爲富陂侯。《十三州志》曰:漢和帝永元九年,分汝陰置。多陂塘以溉稻,故曰富陂縣也。”中華書局,2007,706-707頁。
[19]羅新:《監池司馬簡及相關問題》。
[20]整理者注:“‘□二日(?)一萆’等字爲紅色筆記。”長沙簡牘博物館、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學系 走馬樓簡牘整理組編著:《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 竹簡〔貳〕》,文物出版社,2007,下冊,845頁。
[21]揚州博物館:《江蘇儀征胥浦101號西漢墓》,《文物》1987年第1期。
[22]陳平、王勤金:《儀征胥浦101號西漢墓〈先令券書〉初考》,《文物》1987年第1期。
[23]整理者注:“‘’,字書所無。或疑爲‘宰’字之別體。”《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 竹簡〔貳〕》,下冊,810頁。
[24]整理者注:“‘右’上原有墨筆點記。”《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 竹簡〔叁〕》,下冊,762頁。
[25]高敏:《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士”和“復民”質疑》,《文物》2000年第10期。
[26]黎虎:《“吏戶”獻疑——從長沙走馬樓吳簡談起》,《歷史研究》2005年第3期。
[27]胡平生:《嘉禾吏民田家莂研究》,長沙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長沙三國吳簡暨百年來簡帛發現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華書局,2005。
[28]黎虎:《“吏戶”獻疑——從長沙走馬樓吳簡談起》。
[29]王素:《〈嘉禾吏民田家莂〉所見“己酉丘復民”性質新探》,長沙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長沙三國吳簡暨百年來簡帛發現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華書局,2005。
[30]侯旭東:《走馬樓吳簡中的限米與田畝記錄》,《吳簡研究》[第二輯],崇文書局,2006;侯旭東:《走馬樓三國吳簡所見給役、限米與限田》,北京大學吳簡研討班討論稿。
[31]典型例子分別如簡1.1693、1.2155、1.4748(此簡因殘損或作“兵師士限米”)、3.943、3.6005。
[32]郡士交納限米者目前僅見一例:“黃龍郡士限米”(3.5185)。
[33]宋超:《吳簡所見“何黑錢”、“僦錢”、“地僦錢”考》,《吳簡研究》[第一輯],崇文書局,2004。
[34]王子今:《長沙走馬樓竹簡“地僦錢”的市場史考察》,《吳簡研究》[第二輯],崇文書局,2006。
[35]有學者認爲“地僦錢”乃指租賃土地的款項,所租土地當用作宅基地。李均明:《走馬樓吳簡“地僦錢”考》,卜憲群、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二〇〇四》,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
[36]吳簡中交納租米者很多,其他身份者尚有:“州吏”、“郡吏”、“縣吏”、“子弟”、“大男”等,但這些人交納“限米”的現象普遍,而“郡士”、“士妻子”等基本交納“租米”,而極少交納“限米”。
[37]有學者將其歸入“給役”之“給卒”類。侯旭東:《走馬樓三國吳簡所見給役、限米與限田》。
[38]也有學者認爲“給吏”與吏的身份基本一致。黎虎:《說“給吏”——從長沙走馬樓吳簡談起》,《社會科學戰線》2008年第11期。
[39]關於“士”的身份,汪小烜先生推測“士區景妻苦□”(1.3833)爲兵戶籍,實認爲“士”是士兵身份;吳榮曾先生曾提到士爲軍士;又,蔣福亞先生據《吏民田家莂》及《竹簡〔壹〕》明確指出“士”是士兵,並進行了有益的討論。汪小烜:《走馬樓吳簡戶籍初論》,《吳簡研究》[第一輯],崇文書局,2004;吳榮曾:《孫吳佃田初探》,長沙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長沙三國吳簡暨百年來簡帛發現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華書局,2005,69頁;蔣福亞:《吳簡中的“士”和軍屯》,《許昌學院學報》2007年第3期。
[40]蔣福亞:《〈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餘力田”》,《慶祝何茲全先生九十歲論文集》,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242-256頁;王素:《中日長沙吳簡研究述評》,《故宮學刊》2006年總第3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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