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雀”手足與“刑”手足
作者:邢義田  發布時間:2011-06-10 08:39:18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首發)

一. 雀手足
  長沙走馬樓三國吳戶籍簡登記戶人資料有一個要項是戶人是否有肢體殘疾或疾病。例如“踵(腫)足”、“刑”、“盲”、“闇”、“聾”、“眇”,或如“腫病”、“腹心病”、“風病”、“風矢病”、“狂”、“惪狂”等等。另有稱之為“雀左手”“雀左足”、“雀右足”或“雀兩足”者。據于振波先生列表,《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壹)所收竹簡戶籍中,雀手有二例,雀足有十一例;[1]《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參)有雀兩足和雀左、右足共三例。[2]
  什麼是雀手、雀足?學者對此已提出多種不同的解釋。胡平生先生舉《說文》戈部:“𢧵,斷也。從戈,雀聲”為證,認為應將“雀”讀為“截”,雀手、雀足即截斷手、足,也就是“截去四肢某些部分的專用語。”[3]近見李均明和宋少華先生解析《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四)中的戶籍資料,有“雀(戮)兩足”一項。[4]李、宋在雀字後將戮字置於括弧中,似是認為“雀”讀為“戮”,不過沒有進一步解釋。《說文》戈部:“戮,殺也。”揣測他們的意思和胡先生相似,也是砍斷或截去手或足之意。
  這樣理解有一個困難,即吳簡中曾出現“斷足”一詞(《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貳)》簡2939。以下簡稱《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貳)》為《貳》,簡稱《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壹)》、《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參)》為《壹》、《參》)。《貳》簡2939雖中間裂開,簡仍完整,筆劃尚清晰,釋為“斷”,基本沒問題。同一批公文書中既有“斷足”一詞,為何還要假借“雀”字書作“雀足”,表達和“斷足”相似的意思?雀足之義是不是該和斷足有所不同?
  私意以為“雀”或應讀如本字。雀字原簡多書作“隹”。說文卷四上“隹”:“鳥之短尾總名也。”雀手或雀足意即人的手足因某些先天或後天的原因,如鳥雀足之拳曲。漢武帝的鉤弋夫人,“兩手皆拳,上自披之,手即時伸,由是得幸,號曰拳夫人。”(《漢書·外戚傳》)這是大家都知道的故事。這故事十分神奇,但可證明當時有些人的確因某些原因,手掌不能伸開而拳曲。[5]《太平御覽》卷二七○引《春秋元命苞》曰:“蚩尤虎捲威文。”宋均注曰:“捲手也,手文威字也。”捲手即手掌拳曲。古人又形容拳曲的足掌為雀足,蓋因鳥雀站立枝頭,其足即如手之拳握。北宋陸佃《埤雅》卷十八〈厥〉條:“《爾雅》曰:‘蕨,虌。’初生無葉,可食,狀如大雀拳足,又如其足之蹶也,故謂之蕨。”這是說蕨類植物新生葉芽捲曲的形狀如同雀足一般拳曲。手或足部都可因先天畸形或後天疾病發生這樣的現象。[6]
  手或足拳曲和足腫等等疾病是三國時代吳國減免百姓賦役的條件,因此必須在戶籍中註明。將雀手、足理解為如雀之手、足拳曲的一個優點是可以和胡平生將戶籍簡中的“刑”讀作“創”,釋為傷,更明確合理地區別開來。因為將雀讀如截斷,指截斷某部分手足,這和他理解的“刑(創)手足”不是指“一般小傷,而是肢體有毀壞之傷”,不免難於區分。
  但拙說現在也遇到解釋上的困難。近日讀李均明先生對出版中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卷四有關人口管理的討論,[7]文中提到戶籍對居民健康狀況的登記,其中除有“雀右足”、“雀兩足”,另有“屈兩足”(卷四,簡853)一例。卷四正出版中,如果“屈兩足”之釋正確,什麼是屈兩足?是指兩足有不正常的彎屈?是否也有屈兩手或屈左右手、足的情形?倘使將“雀”解作如雀足之拳曲,則屈手、屈足和雀手或雀足又有何不同?目前還不好回答。因此以上所論,充其量不過是姑立一說。以下談談“刑手足”的問題。
   
二. “刑”手足
  關於吳簡中的“㓝”字,目前有幾種釋讀,參酌《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壹)》和《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貳)》和時賢諸說以後,私意以為胡平生先生讀為創,似較可取。
  最初有不少學者將“㓝”讀為“刑”。[8]這一讀法在字形上有根據,亳無問題。因為多數簡上的刑即清楚明白寫作“刑”,雖也有一些寫作“㓝”或“𠛼”,其皆為刑字應無問題。古代刑本指肉刑,但這樣理解顯然有困難。漢末主張恢復肉刑的聲音高漲,曹魏時鍾繇甚至曾三度主張恢復,卻沒有成為事實。在吳簡中迄今能找到的肉刑證據,大概只有髡和黥。如《貳》簡7189:“□□言□緒丘大男黃榾(?),大女黃員,罪應髡頭,笞二百,黥面送大屯事 嘉禾三年五月十二日書佐烝頓(?)具”。髡頭是去髮,髮去可再生,算不得真正肉刑。除此以外,在吳簡中不見因罪而受劓、刖、宮或腐等肉刑的例子。有趣的是吳簡有“刑(顱)”(《貳》簡7638)一例。將“刑顱頭”解為頭顱受肉刑,顯然不好理解,只宜解釋成頭顱有創傷。另外楊小亮先生指出,《壹》還有“刑右眉”、“刑歐背”的例子,也是同理。[9]
  其次,如果“刑”指肉刑,吳簡中有太多十歲以下即遭肉刑者,這顯然不合理。于振波先生已指出這一點。他曾統計在《壹》中,十四歲以下受刑者有六例,五例在十歲以下,更有二例只有五歲。于先生認為即使在肉刑實施的時代,十四歲未成年的也在優容的範圍內。[10]在《貳》中有更多未成年的例證。我算了一下,十歲以下者即有十例(《貳》簡1638、1774、1779、1813、2109、2312、2353、2385、2392、2591)。其中有八、九、五歲的;《參》甚至有四歲的一例(《參》簡947)。除非能夠證明孫吳刑律極其嚴酷,否則肉刑說確實難以成立。
  于先生因此提出苛政導致自殘說。[11]現在從《壹》、《貳》、《參》刊布的資料看,此說也有困難。基本困難在於要自殘到何種程度才能帶來免除賦役的好處?才形成足夠的誘因促使百姓甘願自殘?並不清楚。如果自殘手或足如于先生所說,即可“復”或免徭役,在《壹》、《貳》、《參》的資料裡卻有這樣的事實:(1)戶人殘疾可以確定並不能完全減或免筭;(2)殘手或殘足者也並不都能免除徭役,(3)一個人除了刑手或足,同時記錄有其它的殘疾,或有刑兩足或兩手的情形,為何須自殘至此地步?
  先說第一點。有些戶人註明殘疾,但同時注明“筭一或若干”,筭的數字常和無殘疾者相同。可見殘疾或可減免其它徭役,但不能減或免筭。這種例證太多,隨手翻查即見,不須多說。
  第二點,戶籍中殘手足者或註明“復”,也有很多沒有註明“復”,甚至註明所服之徭役。例如《貳》簡2011:“民男子蔡指(?)年六十四,刑左手,養官牛”;《貳》簡2448:“民男子張客年五十二,刑右足,養官牛…”。男子蔡指(?)和張客或刑左手或刑右足,仍要養官牛。如果說養官牛屬於較輕鬆的役,自殘一手或一足仍不足以免之;那麼,要多嚴重的傷殘才能免除養官牛這類的役呢?再看《貳》簡2492:“兄公乘桐,年卅五,給習射,刑右…”,這要如何解釋?如果自殘了右手,或右手受肉刑截去,如何能“給習射”?射箭須用雙手,再明白不過。[12]因此,刑右手只能說是右手有創傷,但尚堪射箭,還必須“給習射”,無法完全免除徭役或職役。無論如何,這幾例表明,並不是有殘疾即可徭役全免。
  第三點,有些例子表明戶人有多重多樣的殘疾,例如
    《壹》簡2580:“□年六十七腫兩足,刑右手*”、
    《壹》簡9159:“顔從兄奇年八十二刑左手,盲左目”、
    《貳》簡2053:“□從弟公乘張,年卌四,盲右目,刑□□…”、
    《貳》簡2422:“民男吳(?)馮,年卅□,刑左足及(?)左手…”、
    《貳》簡2927:“ □父[手□]年七十刑左手,兩足”、
    《貳》簡2989:“大成里戶人公乘烝狶,年九十七,刑左手,腫兩足”、
    《參》簡55:“得兄箱年卅二,盲左目,刑左手”、
    《參》簡1640:“□從兄□年廿三,左足,聾兩耳”、
    《參》簡3076:“□子男□年廿二,踵左足,聾兩耳”。
在上述例子裡,有些是“刑手、足”記錄在前,盲或腫足記錄在後,也有些順序相反,記錄順序和發生先後有無關係?不可知。如果無法說清疾病和自殘發生的先後,又假使疾病在先已可除復徭役,又何須再自殘?
  其次,資料中也有刑兩手或刑兩足的例子(例如《壹》簡3397、《貳》簡2113、2532、2591)。如果說這些都是為避苛政而自殘,必須先弄清楚到何種程度才符合免徭役的條件。因為在戶籍中可以找到很多單單刑一足或刑一手的即註明“復”(例如《壹》簡2880:“雷寡□大女杷年卅三筭一刑右足復”、《壹》簡3017:“…刑左手復”、《壹》簡3071:“…刑左手復”、《壹》簡3328:“刑右足復”、《壹》簡3372:“…刑左手復”)。可惜從戶籍記錄看不出到底是自殘發生在前,或盲、聾、腫足等發生在前。如盲、聾、腫足發生在前,即滿足免役的條件,為了避役,應無須進一步自殘肢體。
  一般來說為避徭役,人們比較可能只自殘到符合條件的最低程度,不會作超過條件的事。減免徭役的條件應曾有極明確的規定,否則地方政府難以執行,百姓也無從遵守。傷殘程度的標準必須先澄清,否則自殘說就少了說服力。
  近日讀到王素先生對胡平生說提出商榷。通讀其文,王先生除了表示不同意胡先生之說,又表示“基本贊同張榮強氏與福原啟郎先生關於“刑”是肢體斷傷的解讀。”王說較特殊之處是認為“吳簡戶籍所見的“刑”應是一種特指的“殘疾病症”。這種特指的“殘疾病症”的“刑”, 應類似《三疾令》中的“一目盲”、“二目盲”的“盲”,“一肢廢”、“兩肢廢”的“廢”,有著可以查驗和界定的專門含義。”揣摩王說,發現不論他所贊同的張榮強和福原啟郎說,或他對比《三疾令》中的盲、廢,其實和胡平生之說沒有真正的不同,都認為“刑”是指某種程度肢體的傷或殘。胡先生指出:“‘創’訓作‘傷’,且不是一般的小傷,而是肢體有毀壞之傷。”關鍵在於所謂“毀壞”,到底是什麼?到那種程度?程度如不明確,會帶來認定傷勢輕重和核定減免徭役的困難。王素先生提出必須能夠“查驗和界定”,這有道理。法律上必須有較明確的規定,戶役管理者才有可依循的標準。從前文提到的例子看,例如“給習射,刑右手”,傷殘應該不太嚴重,似乎還不到雙手毀壞的程度。
  歸結而言,“雀”手、足或指手、腳因先天或後天原因而拳曲,不是斷手足或截去手或足。可是這麼理解,應如何和“屈”手、足區別,還是問題。刑手足比較可能是指某種程度手或足的傷殘,程度的輕重到底如何,還待更多的材料,才能進一步澄清。以上兩個問題,目前似乎還沒有誰能一口咬定。
   
  後記:本文初稿完成後,曾呈胡平生和侯旭東兄指教。因仍多不安,遲遲不敢發表。日前讀到《簡帛研究二○○六》所收李均明〈走馬樓吳簡人口管理初探〉一文引走馬樓簡卷四有“屈兩足”之例,又見王素〈關於長沙吳簡“刑”字解讀的意見〉大作對胡平生之論有所商榷,遂先行刊布,以求教高明。

2008.4.9/2011.6.9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1年6月9日。)


[1]于振波曾將《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壹)所有戶籍資料列表,包括“殘疾”一項,可參于振波:《走馬樓吳簡續探》(台北:文津出版社,2007),頁167-218。
[2]《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參)(北京:文物出版社,2008),簡3369、5644、5784。
[3]胡平生:《〈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第二卷釋文校證》《出土文獻研究》第七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頁117-119。
[4]李均明、宋少華:《〈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四]內容解析八則》《出土文獻研究》第八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頁183。
[5]《大正新脩大藏經》卷四“本緣部下”,《賢愚經》卷二也有一個類似的故事謂舍唎國城中“有大長者,長者夫人生一男兒…男兒宿世,捲手而生。父母驚怪謂之不祥,即披兒兩手,觀其相好,見二金錢在兒兩手,父母歡喜。”(頁358-2)此據中央研究院全文電子資料庫。
[6]《莊子•德充符》曾有寓言涉及多位畸形的高人,其中一位叫“闉跂支離”,據成玄英《疏》:“闉,曲也;謂孿曲企腫而行。”陸德明《經典釋文》之《莊子音義》引“司馬曰:闉跂支離,言腳常曲,行體不正捲縮也。”這是比較早提到腳孿曲捲縮的例子。據香港中文大學藏“序寧”簡、居延漢簡敘述死者形貌和宋代宋慈《洗冤錄》,人死手腳也會有拳曲的現象,劉樂賢《東漢“序寧”簡補釋》《戰國秦漢簡帛叢考》(北京:文物出版社,2010)頁174-175有十分詳細的討論。
[7]李均明:《走馬樓吳簡人口管理初探》《簡帛研究二○○六》(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頁267。
[8]這一讀法有多家,楊小亮先生已提及,此處不贅。參楊小亮:《走馬樓戶籍簡“刑(創)”字性質與成因簡析》《出土文獻研究》第七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頁151注2。
[9]  楊小亮:《走馬樓戶籍簡“刑(創)”字性質與成因簡析》,頁150。
[10]于振波:《走馬樓吳簡初探》(台北:文津出版社,2004),頁160。
[11]同上,卷七,頁153-174。
[12]關於“給習射”的意義,請參李均明:《走馬樓吳簡人口管理初探》《簡帛研究二○○六》(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頁266;《長沙走馬樓吳簡所反映的戶類與戶等》《華學》第九、十輯(2008),頁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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