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吳簡許迪案中的“考實竟”與“傅前解”
作者:高智敏  發布時間:2017-06-22 23:15:52
(北京師範大學歷史學院)

  摘  要:本文是對許迪案木牘所做的兩則考證。第一則指出34號木牘中原釋作“意”之字實當為“竟”字。“考竟”“考實竟”是東漢魏晉時期司法的習慣用語,其意為審問調查完畢。第二則探討了50號木牘中“傅前解”一詞的含義。根據前人研究及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中的相關材料,“傅前解”是指將本次報告的“解”附著於上次報告的“解”後,二者並存,同具法律效力。
   
  關鍵字:吳簡;許迪案;考實竟;傅前解
   
  長沙走馬樓吳簡中的許迪割米案是一樁盜用軍糧的大案。目前所見許迪案的簡牘資料有四枚木牘,另外竹簡中也有大量關於許迪案的審訊報告,其中以《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捌)》最為集中。四枚木牘中50號木牘及353號木牘最早公佈,34號木牘及224號木牘的圖版及釋文新近在徐暢文章中得以刊佈。[1]50號《錄事掾潘琬考實吏許迪割用余米事》木牘經學界反復討論,最終王素、宋少華結合《竹簡(捌)》和其他相關木牘資料,重新作出釋文,提供了一個完善的文本。[2]筆者在閱讀相關史料及學界研究時,對這批木牘中一些字詞的釋文及解釋與前人有不同意見,本文主要討論的是34號木牘中“考實竟”一詞的釋文及解釋和50號木牘中“傅前解”一詞的含義。在此刊佈拙見,祈請方家指正。
   
  
一、34號木牘“意”應為“竟”

  34號木牘圖版由徐暢公佈,她的釋文對其前王彬、伊藤敏雄的釋文有所更正。據徐暢文章先列釋文如下:
  錄事掾潘琬死罪白:被敕,重考實吏許迪坐割盜鹽米意。狀言:案文書,重實錄,迪辭:賣餘鹽四百廿六斛一斗九升八合四勺,得米二千五百六十一斛六斗九升,前列言郡,但列得米二千四百卌九斛一斗(升),余米一百一十二斛六斗八升,迪割用飲食。前見尉,虛言用備擿米,實割用米。審實。謹列迪辭狀如牒,乞曹列言誠惶誠恐,叩頭死罪死罪。
  
詣金曹
十一月廿八日白

第一行釋文“重考實吏許迪坐割盜鹽米意”,王彬、伊藤敏雄文章釋文本如此,徐暢釋文在此處進行了照錄,未作更正。但通讀釋文,如果釋文作“意”,此句句意顯然不通。細審圖版,“意”字應當釋為“竟”字。我們從吳簡、居延漢簡、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中找出了“竟”及“意”二字的字形字例,分別列表如下:
   
田家莂5·96 柒·1469 柒·3421
2·6600
貳·1941 貳·6600 叁·3074 34號木牘
  吳簡“竟”“意”字形表[3]
103·16 282·18 七四 一四四
271·18 502·14 五〇 一四四
  漢簡“竟”“意”字形表[4]
漢簡中“竟”“意”寫法的區別在於下半部分,一作“儿”,一作“心”。在居延漢簡的字例中,“竟”字也存在于“儿”筆劃上方加一點的情形。34號木牘中該字下半部分較為模糊,釋為“心”(“意”)則缺少筆劃,釋為“儿”(“竟”)或許可與居延漢簡中的字例相比照,因此此字從字形上來看是可以釋作“竟”的。
  另外,我們可以從句意上對此字作出解釋。上列釋文“重考實吏許迪坐割盜鹽米意”中“意”字無從解釋。但釋作“竟”字,則句意通順。“考實竟”同“考竟”,“考竟”一詞屢見於漢晉史籍:
  丁丑,詔曰:“自今長吏被考竟未報,自非父母喪無故輒去職者,劇縣十歲、平縣五歲以上,乃得次用。”
  
(《後漢書·孝安帝紀》)[5]

  三年春二月己丑,詔以久旱,京師諸獄,無輕重皆且勿考竟,須得澍雨。
  
(《後漢書·孝順帝紀》)[6]

  胄其少子。有文武姿局,少知名,舉賢良,稍遷建安太守。呂壹賓客於郡犯法,胄收付獄,考竟。壹懷恨,後密譖胄。
  
(《三國志·吳書·吳主傳》注引《文士傳》)[7]

  武帝踐阼,拜尚書三公郎,典科律,申冤訟。累遷中書侍郎。咸寧中,詔頌與散騎郎白褒巡撫荊揚,以奉使稱旨,轉黃門郎。遷議郎,守廷尉。時尚書令史扈寅非罪下獄,詔使考竟,頌執據無罪,寅遂得免,時人以頌比張釋之。在職六年,號為詳平。
  
(《晉書·劉頌傳》)[8]

上引《後漢書·孝安帝紀》丁丑詔下李賢注:“考謂考問其狀也。報謂斷決也。”考,考問,考問以求得事實。“考問”“考實”詞例見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
  書輒逐召,乃考問,辭:本縣奇鄉民,前流客,占屬臨湘南鄉樂成里。今不還本鄉,埶(勢)不復還歸。臨湘願以詔書隨人在所占,謹聽受占。定西
  
(二CWJ1①:85)

  縱武、眾,疑有奸詐。唯廷財(裁)部吏考實。奐惶恐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
  
(四CWJ1①:88-1)

  桑鄉賊捕掾珍言考實女子陳謁詣府自言竟解。  詣左賊。  五月廿二日丞開。
  
(七四CWJ1③:250)

“考問”“考實”“考竟”一詞出現在東漢以下的漢晉文獻中。[9]竟,終也,《漢書·霍光傳》“故不竟也”條顏師古注:“窮竟其事也。”[10]《史記·樊酈滕灌列傳》“獄覆”條《索隱》引晉令曰:“獄結竟,呼囚鞠語罪狀,囚若稱枉欲乞鞠者,許之也。”[11]上五一廣場簡三“桑鄉賊捕掾珍言考實女子陳謁詣府自言竟解”指桑鄉的賊捕掾考問女子關於其詣府自言一事完畢的解書(關於“解書”,見下節)。“重考實吏許迪坐割盜鹽米竟”即是說潘琬再次對許迪割盜鹽米一事進行審訊,並且審問已經結束,下列辭狀即為審問記錄。50號木牘首言“錄事掾潘琬叩頭死罪白:過四年十一月七日,被督郵敕,考實吏許迪。輒與核事吏趙譚、部典掾烝若、主者史李珠,前後窮核考問”,據徐暢對許迪案過程的復原,“前後窮核考問”是指前後兩次的“考實”。這兩次考實,務求窮盡(竟)其事。
   
  
二、“傅前解”的含義

  學界對50號木牘的討論尤為集中,茲先列王素、宋少華新近公佈的釋文如下:
  錄事掾潘琬叩頭死罪白:過四年十一月七日,被督郵敕,考實吏許迪。輒與核事吏趙譚、都典掾烝若、主者史李珠,前後窮核考問。迪辭:賣官餘鹽四百廿六斛一斗九升八合四勺,得米二千五百六十一斛六斗九升已。二千四百卌九斛一升,付倉吏鄧隆、榖榮等。余米一百一十二斛六斗八升,迪割用飲食不見。為廖直事所覺後,迪以四年六月一日,偷入所割用米畢,付倉吏黃瑛受。前錄見都尉,知罪深重,詣言:不割用米。重復實核,迪故下辭,服割用米。審前後搒押迪凡百卅下,不加五毒,據以迪今年服辭結罪,不枉考迪。乞曹重列言府。傅前解,謹下啟。琬誠惶誠恐,叩頭死罪死罪。
  若(濃墨草書)                                       二月十九日戊戌白。
對其中“傅前解”一詞的含義,目前存在兩說,徐世虹認為“前解”是指許迪於結罪前的所有供述,有關審訊全部過程(包括嫌疑人供辭、證人證言)的司法文書作為考實文書的附錄呈上;[12]王彬據前人意見指出許迪案中的“解”為一種文書種類,“傅前解”意應是在前面附上審問許迪的結果文書。[13]
  這裏我們先考證什麼是“解”。“解”字大量存在于秦漢奏讞書類司法文獻中。睡虎地秦簡《封診式》中有一則名為“訊獄”,是關於審訊的程序:
  凡訊獄,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各展其辭,雖智(知)其訑,勿庸輒詰。其辭已盡書而毋(無)解,乃以詰者詰之。詰之有(又)盡聽書其解辭,有(又)視其它毋(無)解者以復詰之。詰之極而數訑,更言不服,其律當治(笞)諒(掠)者,乃治(笞)諒(掠)。治(笞)諒(掠)之必書曰:爰書:以某數更言,毋(無)解辭,治(笞)訊某。[14]
在奏讞文書中獄吏以“何解”來訊問犯人,在犯人的供詞後則以“毋解”“毋它解”作一結束。[15]據上引訊獄程序,可知訊獄須先記錄犯人的口供,其後獄吏根據犯人的供述進行詰問,犯人再次回答後亦須記錄其解辭。“毋解”是指“到此完畢,沒有什麼要解釋的了”。“何解”,居延漢簡中又多作“解何”,“何解”即作何解釋的意思。徐世虹在對許迪案的研究論文中也引西北簡來說明“解”的含義。
  “解”在兩漢史籍中也多理解為解釋、辯解,如《史記·呂太后本紀》“君知其解乎”,張守節正義:“解,……謂解說也。”[16]這裏的“解”既可以是動詞,也可以是名詞。到魏晉時,“解”成為一種文書形式,《文心雕龍·書記篇》:“百官詢事,則有關、刺、解、牒。” “解者,釋也。解釋結滯,征事以對也。”[17]唐長孺認為史籍所見作為官府文書形式的“解”始見於三國。[18]《三國志·楊洪傳》注引《益部耆舊傳雜記》云:
  (祗)初仕郡,後為督軍從事。時諸葛亮用法峻密,陰聞祗遊戲放縱,不勤所職,嘗奄往錄獄。眾人咸為祗懼。祗密聞之,夜張燈火見囚,讀諸解狀。諸葛晨往,祗悉已闇誦,答對解釋,無所凝滯,亮甚異之。[19]
唐長孺解釋這裏的“解狀”是諸郡隨著所送囚犯申報牧府的公文,內容當有囚犯姓名、罪狀及郡官判案。此外,《三國志·孫禮傳》云:“今二郡爭界八年,一朝決之者,緣有解書圖畫,可得尋案擿校也。”[20]唐長孺理解為可能是關於地圖的解釋,是解釋疑滯故誚之解。這一解釋與《文心雕龍》“解釋結滯”的說法同。唐長孺從史籍和吐魯番文書總結,認為自三國至南北朝,“解”作為官府文書大致都是下級申送上級或主管機構的公文,除《三國志·孫禮傳》外,內容都與人事有關。
  侯旭東在對長沙東牌樓東漢簡《光和六年諍田自相和從書》進行研究時,認為其中含有“解”的文書,即李永向殷何所上的報告部分:
  光和六年九月己酉朔十日戊午,監臨湘李永例:
  督盜賊殷何叩頭死罪敢言之:中部督郵掾治所檄曰:大男李建自言大男精張、精昔等母姃,有田十三石。前置三歲,稅禾當為百二下石。持喪葬皇宗事以,張、昔今強奪取八石;比曉,張、昔不還田。民自言,辭如牒。張、昔何緣強奪建田?檄到,亟部吏收攝張、昔,實核所畀付,彈處罪法,明附證驗,正處言。何叩頭死罪死罪。奉案檄輒徑到仇重亭部,考問張、昔,訊建父升,辭皆曰:升羅,張、昔縣民。前不處年中,升(得)取張同產兄宗女姃為妻,產女替,替弟建,建弟顏,顏女弟條。昔則張弟男。宗病物故,喪屍在堂。後姃復物故。宗無男,有餘財,田八石種。替、建尚幼小。張、升、昔供喪葬宗訖,升還羅,張、昔自墾食宗田。首核張為宗弟,建為姃敵男,張、建自倶為口,分田。以上廣二石種與張,下六石悉畀還建。張、昔今年所建田六石,當分稅。張、建、昔等自相和從,無復證調,盡力實核。辭有情,續解復言。何誠惶恐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
  監臨湘李永例督盜賊殷何言:實核大男李建與精張諍田自相和從書。     詣在所
  
九月  其廿六日發[21]

據其研究,《光和六年諍田自相和從書》是監臨湘李永向其上級中部督郵報告的上呈文書,實際上是將殷何上報給李永的文書轉錄一份,呈交中部督郵。殷何所呈報的文書又包括了中部督郵掾治所檄及殷何的調查與案件處理經過兩部分。侯旭東據文書中殷何所上文書中的“辭有後情,續解復言”等詞認為殷何上呈的文書原名應是“解”,“解”包含了兩部分。因此,從《光和六年諍田自相和從書》來看,“解”作為一種文書形式至少在東漢末已經出現。值得注意的是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中有一類稱作“解書”的標題簡:
  兼左部賊捕掾□言考實男子周代盜刑報醴陵解書。        五月廿五日丞開。
  
(七五CWJ1③:255)

  都鄉言考實男子呂齋自言解書。    十月廿三日開。
  
(九〇CWJ1③:325-1-9)

  兼左部賊捕掾馮言逐捕殺人賊黃康未能得假期解書。    十二月廿八日開。
  
(一六二CWJ1③:261-8)

五一廣場簡是東漢早中期的官府文書,可見這時“解”已經成為一種文書形式。“傅前解”在吳簡許迪案竹簡部分中出現多次:
  草言府縣不枉考入吏許迪罪法傅前解行□軍法事  四月廿九日金曹掾□□白
  
(柒·4419)

  罪無應坐者乞傅前解答言書  詣  〼
  
(捌·4143)

  譚言謹列言乞傅前解君誠惶誠恐叩頭死罪々々敢言之
  
(捌·4160)

  已列言乞
  
(捌·4193)

  前已列言乞傅前解行迪軍法乞嚴下隱核迪家中人悉
  
(捌·4255)

  如牒傅前解行迪軍法錄事掾潘琬校……
  
(捌·4278)

吳簡﹝捌﹞中整理號3980-4380屬於Ⅱ-c-39,見揭剝圖十四。這一坨中基本為許迪案的冊書部分。可注意的是,五一廣場簡中也有類似于“傅前解”的用法:
  廷。願謁除前解,從今言。府移豫章府,嚴海昬艾(乂)處何吏于馮等所匿處,得朔所矣。弩不□蒙當案致,案致曲折。賜報,盡力實核。報到,有增異,正處復言。鮪、順、酆考問留遲,惶恐
  
(三CWJ1①:86)

  被崇財。主不如赦辭。赦巧弄詝辭,留落主者吏,欲蒙交(僥)幸,當案以前處赦罰。謹傅議解左,唯廷謁傅前解。宮、就、文職事留遲,惶恐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
  
(五八CWJ1③:325-2-17)

  附祉議解左。曉遣劉。充、淩惶恐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桼月。基非劉親母,又非基衣,□□也。
  
(七一CWJ1③:325-5-11)

  踈傅解左副文。唯廷謁報耒陽,嚴與部鄉。閎、豐、昭職事惶恐叩頭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
  
(一〇三CWJ1③:325-1-32)

以上所見五一廣場東漢簡中有關“解”的簡文,基本與司法有關。“議解”整理者注釋作官吏建議的處理意見,“傅議解左”“附祉議解左”,即是將建議的處理意見編聯附於此呈文之左側。循著這一思路來理解“謁傅前解”及“謁除前解”,則明白簡三中“願謁除前解,從今言”是說將本次上呈的“解”來代替前次上呈的解文,表示的是前次“解”的廢棄;“謁傅前解”則是指將本次上呈的“解”附在前次的“解”後,本次“解”是對前次“解”的進一步闡述,兩種同具有法律效力。這兩者是相對的說法。
   
  附記:本文刊于《魯東大學學報》2017年第3期,電子版有所更正。
   
[1] 釋文見徐暢:《走馬樓吳簡竹木牘的刊佈及相關研究述評》,《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31輯,2015年7月;圖版見徐暢:《新刊長沙走馬樓吳簡與許迪割米案司法程序的復原》,《文物》2015年第12期。
[2] 王素、宋少華:《長沙吳簡〈錄事掾潘琬白為考實吏許迪割用余米事〉釋文補正》,《文史》2015年第1輯。
[3] 本表吳簡字形引自走馬樓簡牘整理組編著:《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及已出版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諸冊,下文所引走馬樓吳簡不再出注。
[4] 本表“竟”“意”前兩字取自居延漢簡,字形引自佐野光一編:《木簡字典》,雄山閣1985年版。後兩字取自五一廣場東漢簡,字形引自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中西書局2015年版。下文所引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不再出注。
[5] 范曄:《後漢書》卷五《孝安帝紀》,中華書局1965年版,第208頁。
[6] 范曄:《後漢書》卷六《孝順孝沖孝質帝紀》,中華書局1965年版,第263頁。
[7] 陳壽撰、裴松之注:《三國志》卷四七《吳書·吳主傳》,中華書局1982年第二版,第1143-1144頁。
[8] 房玄齡等:《晉書》卷四六《劉頌傳》,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1293頁。
[9] 同樣含義的司法用語,西漢時期通常為“驗問”。《史記》《漢書》中多有其例,“驗問”的用法也多見於西北漢簡,如居延新簡著名的《侯粟君所責寇恩事》冊書中多處言“爰書驗問”。兩種用法差別不僅是時代上的不同,或許也存在地域上的差別。
[10] 班固:《漢書》卷六八《霍光金日磾傳》,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2955頁。
[11] 司馬遷:《史記》卷九五《樊酈滕灌列傳》,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2664頁。
[12] 徐世虹:《對兩件簡牘法律文書的補考》,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編:《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2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13] 王彬:《吳簡許迪割米案相關文書所見孫吳臨湘侯國的司法運作》,《文史》2014年第2輯。
[14]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48頁。
[15] 相關研究參見飯島和俊:《“解”字義覚え書き——江陵張家山〈奏𤅊書〉所出の“解”字の解釈をめぐって》,收入池田雄一編:《奏𤅊书——中国古代の裁判记錄》,刀水書房2002年版,第118-145頁。
[16] 《史記》卷九《呂太后本紀》,第399頁。
[17] 劉勰著、詹鍈義證:《文心雕龍義證》卷五《書記》,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942、959頁。
[18] 唐長孺:《讀史釋詞·釋解》,收入其著《魏晉南北朝史論拾遺》,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263-367頁。
[19] 《三國志》卷四一《蜀書·霍王向張楊費傳》,第1015頁。
[20] 《三國志》卷二四《魏書·韓崔高孫王傳》,第692頁。
[21] 侯旭東:《長沙東牌樓東漢簡〈光和六年諍田自相和從書〉考釋》,收入黎明釗主編:《漢帝國的制度與社會秩序》,牛津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247-275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7年6月21日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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