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長沙吴簡“君教”文書牘中的“掾某如曹”
作者:徐暢  發布時間:2018-01-09 13:22:34
(北京師範大學古籍與傳統文化研究院)
  
  近年來,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中爲數不多的竹木牘在《竹簡》〔肆〕〔柒〕,新出書法圖錄和一些專題論文中陸續得到披露[1],其中以許迪案四木牘爲代表的臨湘侯國(縣)掾屬上呈侯國諸曹/長吏/督郵的“叩頭死罪白”類文書牘最爲引人注目,其形制、公文程式,與竹簡的編聯等問題,都得到了相關學者的充分討論[2]。與這種典型的上行文書相對應,吴簡中還保存着由長沙郡、臨湘縣地方長官發出的下行文書,稱爲“教”。采集簡中有以“府君教”起始的文書殘簡,如“府君教 ”(貳•3620);但最常見的是以“君教”開頭,以門下掾“校”,主簿/主記史“省”結束的審查期會類文書,書寫在木質或竹質材料上,我們稱之爲“君教”文書牘[3]
  其實,走馬樓吴簡的整理者早在1999年的《發掘報告》中就刊布了一枚“君教”文書木牘的圖版(J22-3-2625,竹木牘拍照號74)[4],而伊藤敏雄也於2001年公布了一枚他在長沙參觀時所見“君教”木牘的初步釋文(經核實應爲拍照號359)[5];2007、2008年陸續出版的《竹簡》〔貳〕〔叁〕中都有“君教”文書殘簡,其中有一枚完整書寫在竹質材料(應爲竹牘)上的“君教”文書:
  
          君教       丞出給民種粻掾烝  □如曹期會掾烝  錄事掾谷水校
  主簿              省 (貳·257)[6]
  
但這類文書真正引起學界注意,是《竹簡》〔肆〕〔柒〕出版之後,又集中公布了五枚“君教”木牘[7],並從體式特徵出發將其定性爲“小木牘”。據筆者統計,截止目前爲止,各種渠道刊布的“君教”文書木牘共18枚,而已刊《竹簡》諸冊書中可收集到“君教”文書殘簡(多數爲竹牘縱向斷裂而成)約20枚[8]
  “教”是兩漢官府間往來中一種常見的下行文書形式[9],由於居延、敦煌漢簡,漢碑等資料中常見“府君教”[10],係郡太守曉諭下級僚屬、單位的公文形式,一開始,高村武幸、谷口建速等學者傾向於從漢代的“府君教”出發來解釋孫吴的“君教”文書牘,因而得出牘文中“君”爲郡太守的結論[11]。實際上,兩漢三國縣令長均可向僚屬出教,其例諸如居延簡屯戍行政文書中的“君教”[12],《三國志·黃蓋傳》中任石城守長的黃蓋所下之“教”[13]。漢晉間州、郡、縣三級長吏分別習稱使君、府君(明府)、君(明廷),吴簡中的“君教”爲縣長吏所出無疑。
  首先對“君教”級別給出明確判斷的是徐暢,她考察《竹簡》〔柒〕所收審核田曹史䓗揖所白簿書的君教木牘(柒·3197①),指出其中的主簿、丞皆爲縣級,“君教”上的濃墨勾勒,應爲長吏(臨湘侯相)之批示[14]。此後凌文超、王振華嘗試對這類木牘中的官吏署位進行全面解析。凌以《竹簡》〔肆〕刊布的私學期會木牘4850①爲例,指出,君指臨湘侯相,名郭君,丞琰全名丁琰,爲臨湘侯丞;期會掾烝若、錄事掾陳曠皆爲負責核查文書的縣吏,而兼主簿劉恒的本職爲縣功曹史,從而確定君教文書展現的是臨湘侯國期會的行政過程。他還對“君教”後通常連寫,並有自署的“丞某如掾掾某如曹”進行了解釋:“如”爲往、去之意,“掾”作動詞辦理、處理解[15]。王振華認爲如果“如”“掾”皆爲動詞,按此類推“掾如曹”之“曹”亦屬動詞,似解釋不通,他提出“如”爲會同之意,“丞如掾”是丞會同掾一起處理相關事務,“掾如曹”即掾會同曹處理相關事務;君教簡是縣政務處理完畢後的記錄,作爲摘要呈侯相批示[16]
  日本學者側重於對君教文書牘進行形制考察和集成、分類。關尾史郎依據長沙簡牘博物館的實地考察與測量,指出君教文書的載體有木牘、竹牘兩種,皆有上、下兩道刻線,但無編痕;由於竹質脆弱,又在中間劃以刻線,極易造成竹牘的縱向斷裂,由一枚完整的君教文書斷爲若干殘簡,鑒於此,關尾氏對竹簡中“君教”殘簡進行了集成,共收集到11例[17]。而角谷常子提出刻線將牘面分爲上、中、下三段,最上段中央書寫“君教”二字,中下段分別寫丞、掾、主簿的署名,最後左下角的雙行小字爲“白”。等於認爲刻線的功能在於分欄書寫[18]
      關尾氏最大的貢獻是逐一分析了已刊君教文書牘左下側小字書寫的“白”文,即(侯國)縣廷期會需要審查的内容,包括:由倉曹掾向縣廷提出的州中(三州)倉領雜米一時簿、雜米旦簿,由田户曹掾、史向縣廷提出的(諸鄉)田頃畝收米斛數萆、粢租已入未畢簿,由庫曹掾向縣廷提出的庫領品市布、雜錢一時簿等等;關尾史郎、沈剛都注意到這裏的雙行小字僅相當於上報簿書的表題簡,或者説是摘要[19]。理論上,所白之“一時簿”等應作爲狀,附於君教木牘之後,但由於未見編綴痕,不能確定其是否編聯在一起[20]。關尾氏同意“君教”爲縣級文書的級別判斷,將此類公文描述爲“縣廷日常業務的記錄”;還將“教”的使用下拉,以吴簡“君教”對比分析五涼吐魯番文書中所見的“教”“符”,指出二者行用對象的差別:“教”爲長官行直屬僚屬文書,再進一步轉達給下級單位(吏、民個人)第二對象用“符”,簡言之,符是傳遞教的文書[21]
  《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第十卷《竹木牘》擬收入“君教”文書木牘78枚,竹牘的數量正在統計中[22]。從目前的情況看,“君教”文書展示的是臨湘侯國期會的行政過程,此無異議,但涉及到期會文書的程式,期會過程中參與的官吏及其在文書中的署位,期會審查内容及其在牘左下角的表述,牘文中的日期與期會日期等等諸多問題,由於資料刊布有限,尚未得到完滿的解釋。不過有一些具體問題,如牘文書緊接“君教”之下的“丞某如掾掾某如曹”的含義、指代,僅借助現有信息,完全可以有一個相對深入的思考。 
一.

  筆者於2015年6月12至14日在長沙簡牘博物館調閱了13枚“君教”文書牘的原件並進行觀察、測量[23],結果顯示,這類木牘長23-24cm,寬3-4cm,厚0.35-0.6cm不等,據《發掘簡報》介紹,吴簡中與賦稅内容相關的木牘及官文書木牘,寬幅大約在6-9cm[24],相比之下“君教”木牘普遍較窄,故稱“小木牘”[25]。牘正面上下兩道刻線明晰,若干牘背面亦有刻線,據測量,兩道刻線間距在7.95-8.75cm不等,約相當於牘長的1/3[26],也就是説,理想狀態下,兩道刻線將木牘從上到下均分爲三欄,相關内容分欄書寫[27]
  上欄頂頭正中爲“君教”二字,而覆蓋其上或下方往往有濃墨勾勒,或有一些批字如“已出”“已校”“已核”“重核已出”等(少數爲朱筆)。中欄分爲兩行書寫,右行通常寫丞某(名字)如掾/不在署之活動事由,掾某某(姓名,0-3人不等)如曹;左行寫主簿/主記史某某(姓名)省(姓與名間有較大空格)。下欄亦分兩行書寫,右行通常爲期會掾某某(一些情況下爲典田掾或都典掾某某)、錄事掾某某(姓名)校;左行通常緊接“省”字下,又分雙行小字,寫明年、月、日,所白事由等,而還有少數情況僅單行寫明“某月某日干支白”。值得注意的是,各縣吏之姓爲書手提前過錄好,而其名必爲簽署(有一部分竹木牘上無署名)。現嘗試復原一個理想的“君教”文書牘樣式:
  
   说明: C:UsersxuchangDesktop吴简长沙吴简木牍红外图吴简木牍签牌192正.jpg
  説明:左側爲“君教”文書牘書寫樣式示意,右側爲竹木牘192號君教文書圖版,以資對照。圖版取自駱黃海《長沙走馬樓吴簡草書形態初探》,《中國書法》2014年第10期,114頁。
  
其中中欄右行的“丞某如掾掾某如曹”只是一種通行程式表述,並不是每枚君教文書牘中皆有。實際上,目前已刊此類文書反映丞大多數情況下不在署,而因一些原因離開侯國官衙,如“丞[28]固還宫”(竹木牘182、173號),“丞他坐”(柒·4236①、柒•4379①、竹木牘90號),或被外派處理具體政務,如“丞出給民種糧”(貳·257、竹木牘192、359、191、165號等);以此反觀此前有爭議的“丞如掾”,當從凌文超解,丞前往處理之意。“如”字作“往”“去”解,是極其常見的意項。
  而王振華則提出,掾某“如曹”是掾會同相關曹吏一起處理事務,此處之“掾”在丞之下,在曹吏之上,地位較高,應非諸曹掾,他聯想到嘉禾元年臨湘侯國長吏上言的幾件文書簡:
  
          嘉禾元年五月丙寅朔十一日丙子臨湘侯相□叩頭死罪敢言之      (壹·4371正)
          掾  石  彭                                                (壹·4371背)
   禾元年五月丙寅朔十二日[29]臨湘侯相□丞祁叩頭死罪敢言之 (壹·4392正)
   掾  石  彭                                             (壹·4392背)
   禾元年九月乙丑朔廿日甲戌臨湘侯相靖丞祁叩頭死罪敢言 (壹·4396正)
   掾  石  彭                                            (壹·4396背)
  
掾石彭在侯國相、丞上言簡的背面署名,地位非同一般,略相當於《三國志·吴書·黃蓋傳》中“檢攝諸曹,事入諾出”的兩掾[30],或許就是君教文書牘中緊接丞之下署名之掾[31]
      先説王振華對“如曹”的解釋,“如”字確可用作表示並列關係的連詞,如《儀禮·鄉飲酒禮》“公如大夫入”[32],但相比之下作動詞是更常見的用法。“曹”,《漢語大詞典》解釋爲古代分科辦事的官署或部門,常見於兩漢文獻,如《漢書·薛宣傳》:“(薛宣爲左馮翊)及日至休吏,賊曹掾張扶獨不肯休,坐曹治事。”[33]《曹全碑》“廊廣聽事官舍,廷曹廊閤”,[34]概指官方之機構舍宇;據相關學者研究,曹的本義是保存文書的宇舍,秦及西漢初,曹無固定辦公人員,郡國縣道常以史類屬吏直曹,至西漢中後期,郡之卒史被派出固定地署某曹,充任某曹長官,如尹灣漢簡所見漢成帝時東海郡卒史師饒先後署法曹、功曹,這構成了諸曹掾史的原型[35]。走馬樓簡反映的三國孫吴臨湘侯國列曹名目繁多,職能專門化,事務繁劇,成爲侯國/縣廷的重要組成部門[36]。可見“曹”字絕無指代在曹辦公之人——曹吏的可能。“如曹”只能理解爲前去本曹舍辦公。
  再説“如曹”之“掾”,王説有啟示意義。此處之掾與侯國相、丞、主簿,門下系統之期會掾、錄事掾一起期會,審查日常稅收、行政運轉中產生的帳簿,或就某一項具體行政事務提供意見,地位較高;所謂“如曹”,似提示其有統攝侯國下轄諸曹的身份,頗相當於嚴耕望列爲綱紀的“署功曹及諸曹事”的五官掾(在縣爲廷掾)[37],或“以小府爲府,與四曹計議,小府亦與四府籌用”[38],職統諸曹之功曹[39]。關尾史郎也曾懷疑“君教”木牘中的如曹之掾就是廷掾[40]。問題在於東漢後期到三國,縣之廷掾已演變爲外部之吏,據《續漢書·百官志》縣道官“各署諸曹掾史”條本注:“諸曹略如郡員,五官爲廷掾,監鄉五部,春夏爲勸農掾,秋冬爲制度掾。”[41]縣下轄鄉分爲數部,將廷掾按部外派,依時節分別辦理勸農、緝捕盜賊等具體事務[42]。見於吴簡,作爲廷掾之勸農掾[43]由於時常駐鄉,又被稱爲“鄉吏”、“鄉勸農掾”,需接受侯國/縣廷諸曹的部署,處理鄉部内不定期事務;這與漢碑揭示的廷掾作爲綱紀職統諸曹,權逾於丞之尊顯,以及兩漢縣廷中令長—丞—功曹—廷掾—諸曹掾史—鄉嗇夫的職官序列[44],已經判若雲泥。孫吴之廷掾是不可能直接參與到縣廷重大事務決策及相關的文書運轉流程中來的,“如曹”之“掾”當另有所指。
  
二.

  幸運的是,已刊“君教”文書牘中有一些保留了“如曹”之掾本人的姓及署名,爲我們以人名爲線索,判定該掾的性質,提供了最爲直接的有用信息。關尾史郎先生曾提示,此類文書中參與期會人員的微小調整,諸如有無“掾某如曹”,“如曹”之掾的人數,參與“校”簿書的掾吏組合期會掾、錄事掾或都典掾、典田掾,可能皆取決於期會所處理事務的性質,直觀體現在牘左下角“白”的小字内容[45]。所以我們先依期會所檢校内容之不同,將記有“掾某如曹”的君教竹木牘分爲以下四組:
  
          (1)君教 重校已核  丞  琰如掾掾烝循如曹  期會掾烝若校
                        主記史陳      嗣省 (柒·2124①)
  
          (2)君教       丞出給民種粻掾烝  □[46]如曹期會掾烝  錄事掾谷水校
       主簿                省 (貳·257)
  
                 已核
           君教  已 丞出給民種粻掾烝  循如曹期會掾烝  錄事掾谷  水校
                     重核 已出  主簿          省  (192)
  
  
                     已
               君教  已出  丞出給民種粻掾烝 循如 曹期會掾烝  錄事掾谷水校
                     已核  主簿             省  (191)
  
          (3)君教  已核 已 丞  如掾掾烝循如曹期會 掾烝  若錄事掾谷 水校
                     重□ 已出    主簿               省 (205)
  
          (4)君教  若    丞固還宫掾烝循潘棟如曹 都典掾烝  若錄事掾潘琬校
                     已    主簿尹           桓省  嘉禾四年五月廿八日乙巳白(182)[47]
  
  牘文中出現了兩個如曹的掾吏之名,烝循與潘棟。2011年,筆者曾初步統計過當時已刊簡牘中侯國掾吏的多重身份與遷轉情況[48],後又依據新刊資料有所增補,相關信息匯總至下表1。由表可知,二人身份皆爲“縣吏”,潘(番)棟曾任(兼)兵曹史,而烝循曾在侯國金、虞、倉、田諸曹轉任。
  上述君教文書牘的時間都比較明確:(1)組期會舉行時間在嘉禾三年正月,(2)組期會時間在嘉禾三年五月,(3)組期會時間在嘉禾三年七月,(4)組期會時間在嘉禾四年五月;若知這幾個時間點中烝循、番棟的任職情況,就可確定其爲“掾”的性質,“掾如曹”的含義可迎刃而解。可惜的是竹簡内容殘斷,提供的二人任職信息較少在上述時間之内(詳下表),僅能依據現有材料做些推測:番(潘)棟作爲兵曹掾多出現在《竹簡》〔柒〕的草刺文書中,其中有一條兵曹掾言府草刺“言府三品調吏民出銅一萬四百斤事  七月廿七日兵曹掾番棟白”(柒•3164),恰好可以找到對應的縣廷門下書佐的發文登記,“兵曹言部吏壬□□□户品限吏民上中下品出銅斤數要簿事  嘉禾四年七月廿一日書佐呂承封 ”(柒•2579)[49]。發文時間明確記爲嘉禾四年七月廿一日,兩條記錄反映的是侯國兵曹接受長沙郡府的命令,部署相關吏員統計轄下吏民按上、中、下三品出銅的數目,匯總列簿並再次上報的行政過程。番棟嘉禾四年七月在兵曹掾職上,當無疑問,這個時間與(4)組文書的期會日期極爲接近,或可推測,參與嘉禾四年五月臨湘侯國期會的有兵曹掾潘棟。但這次期會所爲何事不明,無從做進一步解釋。
  我們只能再從前三組掾烝循參與的期會切入。第(1)組嘉禾三年正月十五日期會的目的是校閱嘉禾二年四、五、閏三個月的雜米旦簿[50],筆者在長沙簡牘博物館工作時見到於此緊密相關的另一枚君教木牘:
  
          君教    丞送新兵到漚口掾烝循如曹  期會掾烝  若校
                主簿劉             恒 省 (100)[51]
  
對照可知,嘉禾三年正月檢校的雜米旦簿,或亦應是州中(三州)倉的米旦簿,由州中倉吏黃諱(三州倉吏鄭黑)所列[52]。關於州中、三州倉月旦簿的性質,已有不少學者進行過討論,近來又有鄧瑋光對中倉黃龍三年十月、十一月旦簿的復原工作[53],使我們對其製作、書寫程式開始有了較爲明朗的認知。(月)旦簿的統計周期不僅有一月,亦有半月、三個月(季)、四個半月等各種情況[54],期會審核的是按季結算的旦簿。谷口建速對於復原這類旦簿頗有心得,他曾拼合了州中倉嘉禾元年的兩枚“月旦簿”:
  
          右倉曹史烝堂白  州中倉吏黃諱潘慮列起嘉禾元年正月一日訖三月卅日旦簿
                                                                 (壹•2039 + 1773)
   曹史烝堂白州中倉吏黃諱潘慮列起嘉禾元年四月一日訖六月卅日旦簿□承
  三月餘雜領吴平斛米三萬                                  (壹•2243 + 2364)[55]
  
其中第二枚的統計時段與竹木牘100號完全重合,也提示我們,州中(三州)倉的穀物簿由倉吏定期製作,然後上呈倉曹,由右倉曹將眾期倉米簿統一上報“白”給臨湘侯國(縣廷),在縣廷存檔。在期會的日子裏,長吏會同屬吏,將此前一定時期内的倉米簿進行審核、校閱,參與校閱的縣吏,除主簿、門下掾之外,最有可能的就是負責呈報倉米簿,主管各倉事務、物資出納,與三州、州中倉有密切業務往來的倉曹掾了。
  當然參與期會的倉曹掾並非上報嘉禾元年、二年旦簿的倉曹掾、史,而名烝循,再翻找吏烝循的遷轉情況,果然有任職倉曹的經歷,據“元年十二月奉其年十二月廿七日付右倉曹掾烝循[56]”(柒•4191)可知其曾爲右倉曹掾,大約嘉禾元年?左右在任上,又據:
  
          右倉曹列言入五年鄉雜米起正月九日訖十六日合六千二百一十三斛二斗八升與前
      刺通合四萬六千五百卌斛八斗二升
          其□千斛六斗九升付州中倉吏張曼張欽□
          其□千二百一十二斛五斗九升付吏孫義
                                         嘉禾六年正月十九日從掾位烝循白 (肆·1402)
  
可知直至嘉禾六年,烝循已轉任散吏從掾位,仍代表倉曹負責嘉禾五年穀物簿的統計工作。
  再來看第(2)組文書,期會的目的是校閱州中(三州)倉領雜米一時簿,這種“一時簿”,王素先生已做過解析,約相當於西北漢簡中的“四時簿”,“一時”爲“一季”之意。《國語·周語上》:“三時務農,而一時講武。”韋昭注:“三時,春夏秋;一時,冬也。”[57]《淮南子·天文訓》:“三月而爲一時,三十日爲一月。”[58]此簿的特點是按季結算,與第(1)組中按季結算的旦簿大概沒有本質區別,皆是由倉吏列,按季條列,由倉曹掾上報侯國(縣廷)。從此組諸例看,參與倉米一時簿校閱、期會活動的“如曹”之掾,無一例外是倉曹掾烝循。
  關於“一時簿”的結算周期,尚有一點需要説明。王素先生基本肯定它是按季結算,但又因一條簡文的記載有所疑慮,見“嘉禾二年十二月一日訖卅日一時簿”(壹·5742),以爲其反映一時簿也存在按月結算的情況,長沙簡中帳簿性質較複雜,似不能簡單論定[59]。實際上,之所以存在以十二月一個月爲一時簿的情況,只是一種特例,這種特例發生在有閏月的嘉禾二年。從本組文書中的191、192號,再結合第(1)組文書(柒·2124①),我們可以整理出嘉禾二年一時簿的結算周期:正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閏五月;六月、七月、八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這與本組第一件文書反映的嘉禾元年季簿周期中的七、八、九三月爲一期情況不同,也就是説,一時簿原則上都是三月(一季)一結,但由於嘉禾二年閏五月,導致原本作爲冬季的結算周期十、十一、十二月中,前兩月已與九月合併結算,單出十二月只能作爲補充結算,亦稱“一時簿”,其按季結算的性質並不因此改變。
  第(3)組文書,期會的目的是校閱嘉禾六年租稅雜限米已入未畢簿,我們知道,州中倉在臨湘本地負責受納臨湘縣下諸鄉的租稅雜限米[60],應由州中倉負責相關帳簿的條列,反映租稅雜限米領受、已入、未畢的情況,這些簿書亦需要經倉曹上報給侯國,有竹簡内容可證:
  
          右倉田曹史烝堂白  嘉禾二年領租稅襍限吴平斛米合八萬一千     (壹·1641)
          □□□有入五年餘逋租米三千三百一十三斛二斗八升    正月十八日倉曹掾□
                                                                      (肆·1441)
  
相關事務由倉(田)曹掾經手,在隨後爲校核相關簿書進行的期會中,倉曹掾亦應參與,對
  應這組文書中的“掾烝循”如曹。
  需要説明的是,有兩枚“君教”文書殘簡(或爲竹牘斷裂後的一部分)中似出現了另一名如曹之掾,名“烝潘”,見:
  
      君教      丞出給民掾烝  潘如曹  期會掾烝  錄事掾谷  校
  □□出給 (貳·6871+6921)
      君[61]已校已校 丞出給民種粻掾烝  潘  如 (叁•2056)
  
  審查圖版,竹簡中“君教”二大字下,右起一行“丞出給民種粻”之後,掾“烝”、“潘”二字間,“潘”字之後皆有較大空格,應是先錄出兩位掾吏的姓,在姓後預留空間,供吏本人署名之用,這兩處之烝、潘應即第四組文書中的掾烝循、潘棟。
      今夏筆者在長沙簡牘博物館工作時,還曾見到由三位掾“如曹”連署的一枚君教木牘,茲移錄初步釋文如下:
  
          君教         丞固還宫掾烝循潘棟谷水如曹  都典掾烝  若錄事掾潘  琬校
               已已    主簿尹              桓省    嘉禾四年五月廿七日乙巳白(180)[62]
  
這枚木牘反映的期會時間與第(4)組文書木牘相差一日,期會事由亦不明。谷水(永),筆者亦曾據已刊簡牘梳理過其遷轉,並詳下表1[63]。由上述四組君教文書牘可共同推知,嘉禾三年五至七月,谷水在錄事掾任上,而在本枚木牘中署名的錄事掾爲潘琬,説明至嘉禾四年五月谷水已卸任,轉爲如曹之掾。特別注意到谷水(永)亦有任(兼)倉曹掾的經歷,見“草言府大男監□被病物故事  七月八日兼倉曹掾谷永白”(柒·582),此簡又是《竹簡》〔柒〕中集中出現的草刺文書簡,此類草刺不記具體年份,但據上文與兵曹掾番棟有關的兩種草刺簡的對照,我們有理由相信,這批草刺簡的製作日期大致都在嘉禾四年前後。由此或可推測,谷水從縣錄事掾卸任後,嘉禾四年,轉任倉曹掾,本年五月,亦參與到縣廷校閱簿書的期會活動中來,與掾烝循、潘棟連署,處理相關文書。
  
  至此,我們應當可以對吴簡“君教”文書牘中“掾某如曹”的含義做一總結。“曹”指臨湘侯國直屬組成部門——列曹的曹舍,諸曹掾史的辦公場所;“如曹”即到曹辦公之意;“掾”爲臨湘侯國(縣廷)某曹之掾吏,以文書案牘工作爲辦公方式。三國孫吴基層已有精密的倉、庫出入米、錢、物統計、造冊、彙報、審核制度,參與其中的除倉吏、庫吏外,往往還包括職掌與此相關的倉曹、金曹、田曹等郡縣曹;從已刊君教文書來看,侯國舉辦期會的目的之一,正是會合長吏、屬吏對此前一定時期内的倉米、庫錢、庫布、庫皮簿、草刺等進行審核,期會的參加者除侯相、丞、主簿、期會掾、錄事掾,還應當包括與本次期會所處理事務、校閱文書密切相關的曹職的負責人;曹吏列席集體會議,並隨時處理集議過程中關涉到本曹的事項,這應就是所謂“掾某如曹”的行政演繹[64]。由此亦可知,三國孫吴郡、縣級政權中列曹地位較爲重要,有赴期會,參與基層重大事務討論、決策的權力。
  目前已經公布的“君教”文書牘數量有限,圍繞公文書的相關研究也才剛剛起步,本文所做的工作非常初步。湊巧的是,筆者於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庫房參觀益陽兔子山簡時,從電腦中所存J6號井(時代在東漢晚期至孫吴)出土文書紅外照片中,也發現了書寫“君教”二字的公文木簡[65]。我們期待着更多“君教”文書資料的早日公布,爲描繪漢晉間基層文書行政之圖景提供素材與推助。
  
  表1:掾潘(番)棟、谷水(永)、烝循(脩)的遷轉
姓名 身份 時間
潘(番)棟 如曹之掾  (兼)兵曹椽 縣吏,年六十四(廣成鄉?) 嘉禾四年五月 四年七月 六年
谷水(永) 桑鄉吏 桑鄉區丘 桑鄉區丘縣吏 桐丘縣吏(桑鄉) 錄事掾 如曹之掾 兼倉曹掾 嘉禾元年九月 元年十一月 二年七月 二年八月 三年五至七月 四年五月 ?
烝循(脩) 右倉曹掾 金曹掾、右金曹史 如曹之掾 杷丘縣吏(平鄉) 利丘縣吏(東鄉?) (倉曹)從掾位  田曹掾 (兼)虞曹史 嘉禾元年? 元年五月? 三年正至七月,四年五月 五年十一至十二月 五年十一月 六年正月 ? ?

  
  說明:本文原載楊振紅、鄔文玲主編《簡帛研究2015》(秋冬卷),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年。網絡本補充了註釋中所引原待刊論文的刊發信息。
  
[1] 關於走馬樓吴簡竹木牘的圖版與釋文發表情況,參看徐暢《走馬樓吴簡竹木牘的刊布及相關研究述評》一文之梳理,《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31輯,2015年。
[2] 對“叩頭死罪白”文書木牘的研究如伊藤敏雄《長沙呉簡中の生口売買と“估銭”徵收をめぐって——“白”文書木牘の一例として——》,《歷史研究》第50号,2013年3月,97—128頁;《長沙呉簡中の“叩頭死罪白”文書木牘小考——文書木牘と竹簡との編綴を中心に——》,《歷史研究》第51号,2014年3月,29—48頁。關尾史郎《〈呉嘉禾六(二三七)年四月都市史唐玉白收送中外估具錢事〉試釈》,《東洋學報》第95卷1号,2013年6月,33—57頁;凌文超《走馬樓吴簡中所見的生口買賣——兼談魏晉封建論之奴客相混》,《史學集刊》2014年第4期,73—81頁。等。其中單就許迪案四木牘,又有相當數量的研究,如王彬《吴簡許迪割米案相關文書所見孫吴臨湘侯國的司法運作》,《文史》2014年第2輯,73—91頁;王素、宋少華《長沙吴簡〈錄事掾潘琬白爲考實吏許迪割用餘米事〉釋文補正》,《文史》2015年第1輯,278—281頁;徐暢《新刊長沙走馬樓吴簡與許迪割米案司法程序的復原》,《文物》2015年第12期,71—83頁。
[3] 隨着竹木牘的刊布,分類工作提上日程,伊藤敏雄在依據形制、内容對木牘文書進行分類時,首先提出“君教”文書一類,氏著《長沙呉簡中の生口売買と“估銭”徵收をめぐって——“白”文書木牘の一例として——》,97—128頁。關尾史郎則稱爲“教”文書,氏著《從出土史料看〈教〉——自長沙吴簡到吐魯番文書》,《魏晉南北朝史研究的新探索——魏晉南北朝史學會第十一屆年會暨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北京,2014年10月12-15日。
[4]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走馬樓簡牘整理組:《長沙走馬樓二十二號井發掘報告》,收入《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嘉禾吏民田家莂》,文物出版社,1999年,黑白圖版六之五。
[5] 伊藤敏雄:《長沙走馬樓簡牘調查見聞記》,長沙呉簡研究會《長沙呉簡研究報告》第1集,東京,2001年7月,108頁。
[6] 長沙簡牘博物館、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走馬樓簡牘整理組:《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竹簡》〔貳〕,文物出版社,2007年,圖,31頁;錄文,722頁。
[7] 出版號分別爲肆·4850①、柒·2124①、柒·3197①、柒·4236①、柒·4379①.
[8] 詳情參拙文《走馬樓吴簡竹木牘的刊布及相關研究述評》。
[9] 汪桂海列舉漢代基層官府文書的類型包括1、奏記,2、記(下行)、教,3、舉書,4、檄,5、傳,6、除書與遣書;參照氏著《漢代官文書制度》,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47—87頁。佐藤達郎對於漢魏間“教”文書的性格、形式、發令過程等有系統討論,參所撰《漢六朝期の地方的教令について》,《東洋史研究》第68卷4号,2010年3月,575—600頁;《魏晉南北朝時代における地方長官の発令「教」について》,冨谷至編《東アジアにおける儀禮と刑罰》,日本學術振興會科學研究費基盤研究(S)“東アジアにおける儀禮と刑罰”研究組織,2011年3月,21—55頁;《關於漢魏時代的“教”》,曾憲義主編《法律文化研究》6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358—365頁。
[10] 具有代表性的資料如《張景碑》中的“會廿四,府君教,大守丞印”,見高文《漢碑集釋》,河南大學出版社,1997年,235頁;《邛都安斯鄉石表》:“言到日,見草,行丞事常如掾,主簿司馬追省,府君教諾。”收入永田英正編《漢代石刻集成 [圖版·釋文篇]》之一一九,京都同朋舍,1994年,230—232頁。
[11] 观点分别见高村武幸《秦漢地方行政制度と長沙走馬楼呉簡》,日本長沙呉簡研究会報告,東京お茶の水女子大学文教育学部棟8階演習室,2002年10月26日;谷口建速《長沙走馬楼吴簡にみえる「貸米」と「種粻」——孫呉政權初期における穀物貸與——》,《史觀》第162号,2010年,43—60頁。
[12] 如“君教曉崔尉史令月廿五日所來上官所有歸者願●君復=召之∟第十桼甲卒破檄封請辟行罰言狀習叩頭死罪死罪(下略)”(E.P.T44:4B),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文化部古文獻研究室、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居延新簡——甲渠候官與第四燧》,文物出版社,1990年,124頁。
[13] 《三國志》卷五五《吴書·黃蓋傳》記黃蓋任石城縣長,檢攝諸曹,下教曰:“兩掾所署,事入諾出,若有奸欺,終不加以鞭杖,宜各盡心,無爲衆先。”中華書局,1982年,1284頁。
[14] 觀點詳拙文《走馬樓簡所見孫吴臨湘縣廷列曹設置及曹吏》,收入《吴簡研究》第3輯,中華書局,2011年,310頁。
[15] 詳情見凌文超《走馬樓吴簡私學簿整理與研究——兼論孫吴的占募》,《文史》2014年第2輯,37—72頁。
[16] 王振華:《孫吴臨湘侯國主記史研究》,北京吴簡研討班討論稿。
[17] 參讀關尾史郎《從出土史料看〈教〉——自長沙吴簡到吐魯番文書》,《魏晉南北朝史研究的新探索——魏晉南北朝史學會第十一屆年會暨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
[18] 觀點詳所撰《木簡使用の変遷と意味》,收入角谷常子編《東アジアの木簡學のために》,汲古書院,2014年4月,21—24頁。
[19] 參讀沈剛:《吴簡所見孫吴縣級草刺類文書處置問題考論》,《文史》2016年第1輯,第51—68頁。
[20] 上述關尾史郎觀點詳氏著《魏晉簡牘のすがた——長沙吴簡を例として——》,小倉慈司編《國立歷史民俗博物館研究報告》第194集,2015年,211—236頁。
[21] 參見關尾史郎《從出土史料看〈教〉——自長沙吴簡到吐魯番文書》,《魏晉南北朝史研究的新探索——魏晉南北朝史學會第十一屆年會暨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
[22] 《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第十卷《竹木牘》,待刊。
[23] 感謝故宫博物院王素先生,長沙簡牘博物館宋少華、蔣維先生的幫助!
[24] 長沙市文物工作隊、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長沙走馬樓J22發掘簡報》,《文物》1999年第5期,16—20頁。
[25] “小木牘”的説法來自《竹簡》〔柒〕。
[26] 需要説明的是,以上數據爲個人測量所得,長沙簡牘博物館的精確數據將反映在《竹木牘》卷中,當以後者爲準。
[27] 王素先生2015年7月12日來函,表示不同意兩道刻線將牘面三等分,便於分欄書寫的說法,提出正背刻線是爲了固定編繩。然而據木牘實物觀察,目前還沒有發現編綴痕跡。此備一說。
[28] 原字寫作“”,據凌文超意見,“”通“疢”,“固”通“痼”,“疢痼”即積久難治之症。見凌文超《走馬樓吴簡私學簿整理與研究——兼論孫吴的占募》,57頁。
[29] “丁丑”,原未釋出,據簡壹·4371正推知。
[30] 《三國志》卷五五《吴書·黃蓋傳》,1284頁。
[31] 以上王振華觀點詳所撰《孫吴臨湘侯國主記史研究》,北京吴簡討班討論稿。
[32] 鄭玄注,賈公彥疏:《儀禮注疏》,《十三經注疏》,阮校影印本,中華書局,1980年,985頁。
[33] 《漢書》卷八三《薛宣傳》,中華書局,1962年,3390頁。
[34] 高文:《漢碑集釋》,河南大學出版社,1997年,489頁。
[35] 由令史直曹到卒史署曹的變化,以及列曹機構自秦至西漢、東漢的發展等問題,有不少學者論及,參讀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第二章《郡府組織》,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109—138頁;蔡萬進《尹灣簡牘所反映的漢代卒史署曹制度》,李學勤主編《簡帛研究2002、2003》,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270—274頁;郭洪伯《稗官與諸曹——秦漢基層機構的部門設置》,《簡帛研究2013》,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年,119—145頁;孫聞博《秦縣的列曹與諸官——從〈洪範五行傳〉一則佚文説起》,簡帛網首發,2014年9月17日。
[36] 見拙文《走馬樓簡所見孫吴臨湘縣廷列曹設置及曹吏》所列《列曹設置對照表》,347—349頁。
[37] 《續漢書•百官志》“(諸郡)皆置諸曹掾史”本注曰:“諸曹略如公府曹,無東西曹。有功曹史,主選署功勞。有五官掾,署功曹及諸曹事。”《後漢書》志二八《百官五》,中華書局,1965年,3621頁。
[38] 隋蕭吉:《五行大義》之“論諸官”引翼奉語,中村璋八:《五行大義校注》(增訂版),汲古書院,1998年,190—193頁。
[39] 參照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第二章《郡府組織》,119—124頁。
[40] 關尾史郎在解析君教文書行政程式時説,“白”文書由縣錄事掾與期會掾點校,最後結果由掾(廷掾)承認,侯國丞認可,主簿總覽,侯相以“教”的形式發布。見氏著《魏晉簡牘のすがた——長沙吴簡を例として——》,《國立歷史民俗博物館研究報告》第194集,211—236頁。
[41] 《後漢書》志二八《百官五》,3621—3622頁。
[42] 廷掾於春夏農忙時勸農,秋冬農事已畢,多掛以賊捕掾、兵馬掾、郵亭掾等名目,統稱“制度掾”。勸農掾與制度掾的關係可參讀拙文《<續漢書·百官志>所記“制度掾”小考》,119—122頁。
[43] 如鄉勸農掾區光的身份,又表述爲“廷掾區光年卌”(叁•4905)。
[44] 秦漢縣級屬吏的地位和遷轉序列可參考嚴耕望的大致梳理,見《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第五章《縣廷組織》,217—237頁。
[45] 關尾史郎:《魏晉簡牘のすがた——長沙吴簡を例として——》,《國立歷史民俗博物館研究報告》第194集,211—236頁。
[46] 此處署名不可辨識,據相關簡例,應爲烝循。
[47] 191、205、182號木牘的圖版或錄文均已刊發,拙文《走馬樓吳簡竹木牘的刊布及相關研究述評》對其刊布情況進行了介紹,並給出了最新版釋文,可參。
[48] 見拙文《走馬樓簡所見孫吴臨湘縣廷列曹設置及曹吏》,350—351頁。
[49] 《竹簡》〔柒〕中有格式如“草言(府)……事,某月某日某曹掾/史某某白”、“某曹言某某事(?事對封),某年某月某日書佐(幹/掾/史)封”的兩類公文書簡,已經過數位學者討論,目前較爲一致的意見:格式一文書是列曹起草、撰寫,提請縣長吏進一步處理文書的登記記錄;而格式二爲由縣廷統一封緘的發文登記,參讀沈剛《吴簡所見孫吴縣級草刺類文書處置問題考論》,《文史》2016年第1輯,第51—68頁。這兩枚有關按户品出銅的文書簡恰分別對應前兩種格式。
[50] 據陳垣《魏蜀吴朔閏異同表》,嘉禾二年閏五月。《二十史朔閏表》,中華書局,1962年,45頁。
[51] 《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第十卷《竹木牘》,待刊。
[52] 據伊藤敏雄統計,嘉禾三年任州中倉倉吏者爲黃諱、潘慮,三州倉倉吏爲鄭黑,參讀氏著《長沙呉簡中の邸閣·倉吏とその關係》之表1《邸閣·倉吏·庫吏擔當者一覽(三訂版)》,《歷史研究》第49号,2012年3月,24頁。
[53] 參讀鄧瑋光《對中倉黃龍三年十月旦簿的復原嘗試》,北京吴簡研討班討論稿;《對中倉黃龍三年十一月旦簿的復原嘗試》,首都師範大學史學沙龍“古文獻復原與整理”專場提交論文,2015年6月14日。
[54] 這裏參考了王素先生對吴簡月旦簿的介紹,詳所撰《長沙吴簡中的“月旦簿”與“四時簿”》,《文物》2010年第2期,63—68頁。
[55] 谷口建速:《長沙走馬樓呉簡における穀倉関係簿初探》,《民衆史研究》第72号,2006年11月,45—61頁。
[56] 原釋作“脩”,今統一改釋爲“循”。
[57] 韋昭注,明潔輯評:《國語》,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8頁。
[58] 劉文典撰,馮逸、喬華點校:《淮南鴻烈集解》,新編諸子集成本,中華書局,2013年,117頁。
[59] 上述王素觀點統見所撰《長沙吴簡中的“月旦簿”與“四時簿”》,63—68頁。
[60] 關於吴簡所見州中、三州倉各自受納米、運出米的情況,戴衛紅有較全面的條理,詳氏著《長沙走馬樓吴簡所見孫吴時期的倉》,《史學月刊》2014年第11期,93—106頁。
[61] 起首一字原錄作“倉”,據圖版改。
[62] 藏長沙簡牘博物館,拍照號180,擬收入《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竹木牘》,待刊。
[63] 限於篇幅,相關出現谷水(永)姓名的簡文不具引。
[64] 值得注意的是,孫聞博在利用里耶秦簡梳理縣廷機構列曹與諸官的關係時,就曾指出列曹可通過期會等出席縣廷會議,參與討論,見所撰《秦縣的列曹與諸官——從〈洪範五行傳〉一則佚文説起》一文。
[65] 2015年6月17日王素先生與筆者曾到訪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長沙銅官窯基地,承蒙張春龍先生見示兔子山簡的相關内容。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1月8日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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