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所見“復”再探
作者:郭聰敏  發布時間:2021-12-02 10:32:13
(立命館大學) 
( 首發)
  
  
前  言

  一九九六年,湖南省長沙市文物工作隊對長沙市中心臨近五一廣場走馬樓西側正在修建的商業廣場“平和堂大廈”工地進行了發掘,共發掘歷代古井60余口,在原走馬街50號房基下編號為J22的古井中發現了集中在東漢建安至吳嘉禾年間(公元一九六至二三七年)約十七萬枚余片、二百餘萬字簡牘,主要是涉及三國吳長沙郡臨湘縣及臨湘侯國吏民田家、賦稅、司法等文書簿籍,[1]但與西北等地出土簡牘不同的是,吳簡中常出現有以傳世文獻史料記載無法解釋的詞彙,就比如說“刑(或雀或斷)手足”、男童“士伍”、“訾”、“復”等問題,學界中出現有許多截然相反的觀點,而西北等地出土簡牘中這類詞的意思往往很容易直接從傳世文獻史料中得到證實,很少出現像吳簡中這樣大的爭議。針對吳簡中的“刑手足”、男童“士伍”、“訾”過去筆者都已論述過,對其有了相對比較全面的認識,此次本文主要想討論吳簡中“凡口○事○  算○事復  訾○”類簡的“復”,“凡口○事○  算○事復  訾○”一般認為是口賦及徭役預徵的記錄,明確“復”可以使我們對此條簡文有更深層次的認識,瞭解當時繇役賦稅預徵時哪些情況需要免除。“復”字指免除,這點毋庸置疑,但具體涉及到免除什麼,學界雖早有論述,[2]卻並沒有直接證據可以完全確定其免除的對象是“事(一般認為是服役)”還是“算(一般認為是算賦即人頭稅)”。隨著更多吳簡的不斷公開出版[3],近年來關於“復”的問題又重被提起,如賈麗英先生指出影響戶賦徵納的是“爵”,根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田律簡25“卿以下,五月戶出賦十六錢,十月戶出芻一石,足其縣用,余以入頃芻律入錢”認為只有侯爵級別的才不用出戶賦和戶芻,根據高祖五年 (公元前202)詔“非七大夫以下,皆復其身及戶,勿事”[4],認為優免等級為官大夫和大夫二級,即“復”指的是免除有爵者的戶賦之意。[5]但是通過整理可知,吳簡中的被“復”者有不持爵位的女性,對此問題,本文想借新增史料對其再作探討。另外,過去學界一直認為“凡口○事○  算○事復  訾○”中的两个“事”指繇役,但王彥輝先生在近作中通過對二○○四年安徽天長紀莊村19號西漢墓出土的《算簿》、二○一六年五月至二○一七年十一月青島市黃島區土山屯村東北的M147號劉賜漢墓發掘于二○一九年公佈的《堂邑元壽二年要具簿》[6]等簡牘史料中的“事”“算”“事算”等詞的分析,認為吳簡中的“事〇”即是“事筭〇”,指的是應當繳納“筭钱”的口數。[7]這樣,“復事”就等同於“復算”,“復事”与“復算”似乎就不必再爭論了。但是吳簡中“○○里+戶人公乘・妻大女・子公乘等+人名+年齡+算一+刑手足(復)  (訾+數目)”這類簡中有些未標注“復”字,與記有“復”的同類簡一樣標有“算一”,這說明“算一”可能並非是被“復”的內容,即被“復”的“事”可能並非王彥輝先生所言的“算一”。此外,笔者之前也曾討论过“復”指的是免除賦算,[8]但其實這是與未標“復”仍標有“算一”的情況存在相互矛盾的。因此,本文此次在解決吳簡中“凡口○事○  算○事復  訾○”的“復”這一問題的同時,對“事”之意也試作論證。另外,根據對吳簡中“○○里+戶人公乘・妻大女・子公乘等+人名+年齡+算一+刑手足復”與“○○里+戶人公乘・妻大女・子公乘等+人名+年齡+算一+刑手足  訾+數目”的比較,發現前者“復”的後面沒有“訾+數目”,而後者沒有“復”的後面寫有“訾+數目”,或許“復”與“訾”相關, 關於“訾”學界也是很有爭議,[9]但是這並不影響本文對“復”分別與“算”“事”“訾”之間的關係進行論證。
  
  

  吳簡中的“凡口○事○  算○事復  訾○”,除了“凡”字沒有爭議,“口”“事”“算”“復”“訾”之意都沒有充分的證據可以確定,關於“口”“算”“訾”的問題本文暫不作精細討論,本次主要解決“事”“復”的問題以及 “復”分別與“事”“算”“訾”的關係。
  我們可以首先排除賈麗英先生的有爵者可免除戶賦的徵納之說,因為如下舉吳簡中的被“復”者的“妻”與“大女”之間沒有爵位,且女性一般也不會有爵位。由此可见,“復”與有爵者戶賦的免除無關,這樣賈麗英先生的說法便可排除。
  1.3328 .尾妻大女汝年15算1刑右足復
  並且女子被“復”還可證明“凡口○事○  算○事復  訾○”簡文中免除的不是指繇役,因為女子不服役。
   “復”字雖然接在“事”字之後,但其實有可能描述的不是“事”,這也是過去筆者的觀點。而如王彥輝先生所指出的,吳簡中的“事”不是繇役,而是另有所指。那麼過去筆者的觀點是否正確呢?王彥輝先生對“事”的理解是否合理呢?
  
  

  王彥輝先生認為“事”指算賦,過去筆者也認為“復”雖然寫在“事”之後,但實際上免除的是“凡口○事○  算○事復  訾○”中第二個“事”前面的“算”。我們姑且作一個假設,下舉簡例“算一刑手足復”的記載中如果按王彥輝先生的觀點將“事”理解為“算”,那麼“算一”就有可能是作為“復”即免除的內容而被記錄。“算一”是否真的是“復”的內容呢?
  上述雖論述到吳簡中女性刑手足者可被“復”,但同時被“復”的對象也有男性戶人與男性非戶人。
  1.3071 .常遷里戶人公乘鄧卿年33算1刑左手復
  1.3328 .尾妻大女汝年15算1刑右足復
  1.10544.子公乘末年21算1雀兩足復
  而在下面的例子中,同樣是刑手足的男性戶人,卻並未標注“復”字,仍標有“算一”,這點與上舉被“復”的刑手足者情況一樣,由此也可說明“算一”並非是被復”的內容。這也即是說,王彥輝先生所言的“事”是賦算在這裡是解釋不通的。下面的例子反過來看,如果“算一”不是被“復”的內容,則上舉史料中的“算一”就不是被免除的算賦,即實際應繳納的算賦,如果將上舉史料中的“復”仍解釋為免除算賦,就成了又要免除算賦又要繳納算賦,或者是不論有沒有被免除都要繳納算賦,這在實際應運中是不可能的。
  2.4492 .東陽里戶人公乘烝敦年41算一刑左手  訾50
  至此,我們得出了不论“事”表不表示“復”免除的既不是繇役也不是算賦,除了这徭役与算赋之外,我們其實忽略了“凡口○事○  算○事復  訾○”“○○里+戶人公乘・妻大女・子公乘等+人名+年齡+算一+刑手足(復)  (訾+數目)”類簡中的“訾”,關於“訾”,賈麗英先生認為是與表示人頭稅的“算”相區別的另一種稅,這個觀點是合適的,如果理解為“复訾”即免除“訾”這種稅,“复”的问题就得到了解决。
  此外,從上舉簡例中可知,女性刑手足者與一部分男性刑手足者可以被“復訾”,從下面“給州吏復”“真吏復”的例子中我們可以看到,吏也是被免除“訾”的對象。
  1.3323.谷陽里戶人公乘鄭年36算1給州吏復
  1.3346.子公乘生年23算1真吏復
  
  
小  結

  綜上,我們先對賈麗英先生“復”是以爵免除戶賦的觀點以吳簡中的女性被“復”簡對其予以否認,其次吳簡中的女性被“復”根據女性不服繇役,來確定“復”的不可能是繇役,再次根據“復”不論有無記載都會出現“算一”來對筆者過去所認為的“復”是免除算賦的觀點以及王彥輝先生的“事”是算賦的觀點進行了否認,從有“復”無“訾”的簡例來推測,所“復”的內容有可能是“訾”,而“訾”有可能是區別於“算”的另一種稅。從整理的被“復”對象來看,既有女性刑手足者,也有一部分男性刑手足者,還可以是“給州吏”“真吏”。
  
[1] 被評為中國1996年十大考古發現之一,具體可參考《長沙走馬樓二十二號井發掘報告》
[2] 持“復事”說的學者有王素、宋少華、羅新、張榮強先生。王素、宋少華、羅新、張榮強先生認為“復”是免役。
  王素、宋少華、羅新.長沙走馬樓簡牘整理的新收穫[J].文物,1999(5):34.
  張榮強.說孫吳戶籍簡中的「事」[C].吳簡研究[第一輯].崇文書局,2004(1):206-209.
  持“復算”說的有高敏、侯旭東、郭聰敏先生。高敏、侯旭東先生認為“復”是免算賦。笔者過去也認為,“復”既在“算一”之後,當為免除算賦之意。
  高敏.讀長沙走馬樓簡牘札記之一[J].鄭州大學學報,2000(5).
   侯旭東.讀「長沙三國吳簡」札記[C].北大走馬樓吳簡讀書班討論稿.
[3] 由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走馬樓簡牘整理組編著,文物出版社一九九九年十月出版的《長沙走馬樓三國呉簡·嘉禾吏民田家莂》,長沙簡版博物館、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走馬樓簡牘整理組編著,文物出版社二○○三年月至二○一九年十二月出版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壹至玖)(9卷27冊)。
[4] 《漢書·高帝紀下》。
[5] 賈麗英《秦漢至三國吳的「訾稅」變遷》,《歷史研究》2019年第2期。
[6] 2016年5月至2017年11月,青島市文物保護考古研究所聯合黃島區博物館,在該區土山屯村東北的嶺地上發掘漢魏時期墓葬125座,於M147號漢墓出土木牘11枚,內容屬於不同類別的計類簿書。《山東青島土山屯墓群四號封土與墓葬的發掘》(《考古學報》2019年第3期)一文公佈了《堂邑元壽二年要具簿》(以下簡稱《要具簿》)的釋文。
[7] 王彥輝先生認為下舉《堂邑元壽二年要具簿》等中的“事”“事算”等同,進而認為吳簡中的“事○”也是指“事算○”,即算賦。
  戶二萬五千七,多前二百丗七
  口十三萬二千一百四,其三百卅奴婢,少前千六百八
  復口三萬三千九十四
  定事口九萬九千一十,少前五百丗四
  凡筭(算)六萬八千五百六十八,其千七百七十九奴婢
  復除罷(癃)筭(算)二萬四千五百六十五
  定事筭(算)四萬四千三,多前六百廿二
  凡卒二萬一千六百廿九,多前五十一
  罷癃睆老卒二千九十五
  見甲卒萬九千五百卅四
  卒復除?使千四百卅一
  定更卒萬七千三百八十三
  一月更卒千四百卅六
[8] 郭聰敏.吳簡所見“訾”字別解.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001(簡帛網),2014-03-19.
[9] 针对“訾”,王素、宋少華、羅新、張旭華、王彥輝先生持「戶稅」說,認為:「右某家」及「凡口」簡,其下幾乎都有「訾」多少的記載。「訾」數從「十」到「一百」不等,「五十」最多。如果認為「右某家」及「凡口」云云屬於戶口統計,則此「訾」可能就是「貲」的通假。「貲」為戶稅,又稱「戶貲」。當時,戶均分品,依品繳錢。但三人轉而又提出疑問:……此「錢」和「稅錢」,與前舉「右某家」及「凡口」云云簡稱「訾」不同,「戶稅」和「戶貲」是否就是一回事。參見王素、宋少華、羅新.長沙走馬樓簡牘整理的新收穫.文物,1999(5):35. 張旭華也認為:東吳初年實行的戶稅分三品徵收之制,顯然是沿襲東漢早已實行的評貲確定戶等之制而來。並且,在出土的「右某家」及「凡口」云云吳簡中,其下幾乎都有「訾」多少的記載。認同《新收穫》一文的「‘訾’可能就是‘貲’的通假,‘貲’為戶稅,又稱‘戶貲’。參見張旭華.吳簡「戶調分為九品收物」的借鑒與創新.許昌師專學報,2002,2(4):48. 王彥輝認為:「如果他們所欠是財產稅,欠幾百錢尚能理解,如走馬樓吳簡中的「訾五十」、「訾一百」、「訾二百」等或許就是民戶一年的貲稅,但高達11271錢的士伍小欬按家貲四萬計,以漢制每萬錢納120錢,他竟然欠了近23年半的財產稅,這恐怕是很難說通的。」「如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所見「殘戶簡二」有「凡口五事,算三事,訾五十,甲卒一人」的記載,這個「訾五十」與「算三事」並列,所指當為財產稅。我們再將之和長沙走馬樓吳簡中的「訾五十」、「訾一百」、「訾二百」、「訾三百」、「訾一千」等聯繫起來考慮,就會發現,這些「訾錢」都是整數,顯然是根據不同戶等確定下來的定額,而與「算百二十」不屬於一個範疇,也與因罪罰錢物的「貲錢」有別。」參見王彥輝:《論漢代的「訾算」與「以訾徵賦」》,《中國史研究》,2012年第1期。參見王彥輝.論漢代的「訾算」與「以訾徵賦」.中國史研究,2012(1):58-76.而賈麗英支持于振波的觀點,認為吳簡中的「訾」與戶等無直接關聯,認為「戶品出錢」是一個單獨的納稅項目(戶稅),「戶品出錢」以戶為徵納對象,以資財為據分等,再據等納錢。于振波《略論走馬樓吳簡中的戶品》在非正式發表的網站上則認為,戶品所出的錢與吳簡中的「訾」(戶貲)不可能是同一種稅,兩者數額相差太大。走馬樓戶口簿籍中帶有「右某家」及「凡口」字樣的簡,除了人口及口算總數的統計之外,後面幾乎都有「訾若干」的記載,「訾」從數十到上千不等,以「訾五十」居多(如簡2907,2916),最少有「訾十」(簡1626)、「訾二十」(簡5442)者,最多有「訾一千」(簡948)、「訾五千」(簡10392)者。「訾若干」所提到的數目與戶品出錢的數目無法吻合,因此可以斷言,二者不屬於同一種稅。但其文章載《史學月刊》上略去對「訾」的論述。前引參見于振波:《略論走馬樓吳簡中的戶品》,http://www.lunwentianxia.com/product.free.7393959.1/。後引參見于振波.略論走馬樓吳簡中的戶品.史學月刊.2006(2):28-32. 賈麗英《秦漢至三國吳的「訾稅」變遷》,《歷史研究》2019年第2期。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1年12月1日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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